对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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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认识摘要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中,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无处不在。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企业要长足发展,必须加强对企业法律风险因素的识别和分析,加强法制建设,提高法律服务水平,最大可能地防范、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资产保值增殖。本文从法律风险防范必要性认识、当前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哪些措施对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作一简要阐述。

关键词法律风险法律风险识别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作者简介:刘奇,中国五矿集团鲁中矿业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56-02

一、法律风险防范概述

凡是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就有风险,目前人们对企业风险有不同的理解,从更广的意义上来理解,企业风险是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所面对的风险,主要包括财务风险、销售风险、投资风险、政策风险、自然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等。企业法律风险属于企业风险的范畴,它是企业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也就是说企业预期的结果与实际发生的结果

可能出现差异,而这种差异又会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

为什么会有企业法律风险的存在?企业的法律风险就其来源区分为外部法律风险和内部法律风险。外部法律风险是由于企业以外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由于引发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控制的,因而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的发生。所谓“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内部管理、经营行为、经营决策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由于引发因素是企业自身能够掌控的,所以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防范的重点。

二、对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认识

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是当今企业管理工作中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它对于企业对内对外的法律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企业参与经济活动的程序和环节,从制度上保证企业合法经营、依法决策,可以有效地避免和防范风险的发生,促进企业的健康长足发展。

首先,防范法律风险是企业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客观需要。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大地的全面深化,企业参与市场活动领域更加广泛,国家规范企业活动的各国法律法规也日臻完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市场规则来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要求参与市场竞争的交易各方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以及国际经济法则等市场规则规制自身行为,只有在合同各方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平等协商,诚信履约,才能最终实现交易目标。任何一方对规则及约定的践踏都将可能导致企业损失。因此这

就需要企业设置的法律专业部门和法律队伍来引导、参与、规范企业交易行为,在合同谈判、签订、履约以及纠纷处理等工作环节上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来防范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其次,防范法律风险是企业内部管理的客观需要。法律风险防范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国家大中型国有企业风险管控管理工作成为企业的重要管理工作,企业物资采购、产品销售、质量、纳税、财务、劳动关系管理等等,都涉及到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凸显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

再次,防范法律风险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客观需要。企业重组、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上市交易、股份制改造等重大经济活动,是近几年国有企业改制的一系列重大举措,促进了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法律专业人员介入这些重大经济活动,可以有力地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从而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确保国有资产保殖增值。

三、当前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构及其配备合格的法律工作人员是做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早在2004年5月国资委就下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

法律顾问制度。第23条大型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虽然从1997年起我国就开始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但作为企业行政管理高层,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还较差,对法律工作的认识,认为只有出问题后才用法律工作者的低级错误认识还比较严重,法律风险仍以事后法律补救为主,对事前法律防范、事中法律控制为主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重视程度不够,很多大型国有企业不设置专门的法律部门,有的上万名职工的大中型企业只有1-2名法律从业人员,其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没有相应配备法律工作人员,机构运作不规范,或等到发生纠纷后才急着聘请律师解决法律问题等等做法,不能有效起到纠纷解决或防范法律风险的作用。

(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不完善

企业法律工作的实质是控制和解决法律风险,只是在传统的法律服务中,企业工作人员都将重心放在了对个别或特定法律风险的控制和解决上,很难以整体的、连续的系统的方式来认识、控制和解决风险,造成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长期处在被动状态。其意义和作用一直没被企业所充分认识。因此要通过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来解决企业面对的各种问题。

(三)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差

大中型国有企业虽然设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但很多法律人员因缺少正规系统的学习培训而缺乏实践工作经验;一些小型国有

企业以及大中型国有企业下属的分公司和子公司一般没设法律机构或法律专业人员,普通人员因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在签订合同、章程制定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等问题上,起不到风险防范的作用,难免会使企业造成损失。公司法律工作人员对新事务如企业上市、并购、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等专业知识缺少专业定期定向培训,遇到这些新问题也只能束手无策。

四、对促进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策略的认识

(一)设置法律风险防范部门,提高法律风险防范重要性的认识

现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组织系统,具有自身独特运行规律和发展规律的结构和要素。法律事务机构是专门承担法律事务职能,是一个职能部门,他具有与企业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发展规划部门具有同等地重要性。国资委在有关文件中强调,“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加剧,中央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将日益增大,特别是实施走出去战略,参加国际竞争与合作,对中央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中央企业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竞争环境变化的迫切需要,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也是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因此,可以看出法律风险防范部门不是可有可无的部门,而是必须建立的机构,国有企业应根据自己的业务性质及涉及的专业经济领域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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