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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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要求及风险防范

教师职业要求及风险防范

教师职业要求及风险防范“桃李芬芳誉满天,言传身教苦心牵。

”人们总是赞美老师的辛勤付出、桃李天下,即使默默耕耘也是一个神圣的职业。

但在信息传播飞速的今天,人们对老师的要求越来越明确,这也变成一个稍有不慎就会令人诟病的执业。

本文将阐明教师职业的法律与道德要求,教师任教中的相关法律风险,帮助老师做好“园丁”工作,安心培养祖国“花朵”。

一、教师职业要求(一)法律要求法律对教师职业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多为一些倡导性表述,但却代表了民众对教师的最低期待。

其中虽没有具体规定教师每一言每一行,但规定在法律这一效力层级(在我国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中足以表明立法者对律师职业的要求高,要求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违反法律对教师的要求,轻则会受到学校处罚,行政处罚;重则会牵扯进民事诉讼,甚至刑事诉讼。

(二)师德要求法律和道德调整的范围不同,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和道德实施的强制力也不同,法律依靠国家的强制力,而道德有赖于行为人内心的道德感和社会公众的舆论约束。

法律与道德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两种手段,各有各的侧重,哪一个都不能丢弃。

在国家治理中,有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在对老师的要求里也有法律要求与道德要求。

多年来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发布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足见国家对师德建设的重视,同时也是希望教师内心能有对自己的约束。

教师工作法律风险防范

教师工作法律风险防范

9.教师及其他职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的。
案例 教师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 要耐心,在2002年10月的某一天,某 校中学生何某趁陈老师上课在黑板板 书之机,偷偷地在下面抽烟。老师发 现之后,便叫何某交出烟来,但何某 再三否认抽了烟。于是,陈老师怒气 冲冲地骂了他一顿,并打了他两个耳 光,恰好是打在何某的左耳上,致使 何某左耳失聪。后来,陈老师赔偿了 该同学的经济损失。
•几经调解,最后还是大事化小,和平解决:(1)由校方承担医疗费 用;(2)安排有关老师为陈某补课;(3)校方担保此学生在校的安全。
4.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及其他 物品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
案例一 2001年12月7日下午四点三十分许,桥头镇某学校发生83人中毒事 件。经英德市卫生监督所对呕吐物进行化验,证明是有机磷农药中毒。
11.教师及其他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职责期间,发 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 止的。
案例一 某小学二年级的美术老师李某,要求学生下午上手工课时 ,每人带一把剪刀,但没有对学生所带剪刀做任何要求。在上手工 课时,李某正在教室的后面指导学生,坐在教室前面的某甲(8岁 ),因忘记带剪刀,无法完成李某布置的作业,于是向同桌的某乙 (8岁)借,某乙不借,两人争夺起来,不幸,某乙的剪刀扎入某 甲的左眼,由于某乙所持的剪刀既尖又锋利的张小泉剪刀,结果导 致某甲左眼被摘除。某甲的监护人将某乙的监护人和学校告上法庭 ,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10岁以下的儿童持剪刀上手工课 ,比一般课程的危险度增大,但李某组织手工课时,没有尽到必要 的注意义务,既没有对学生所携带剪刀做特殊要求,譬如,要求学 生携带圆头的手工剪刀,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对 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失。因李某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故判 决学校对某甲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某甲损失8万元。

教师的法律风险规避感言

教师的法律风险规避感言

作为一名教师,肩负着培育下一代、传承文明的重任,我们的工作既神圣又充满挑战。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关注学生的成长,还要时刻警惕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以下是我对教师法律风险规避的一些感悟和体会。

首先,我们要充分认识法律风险的存在。

在教育工作中,法律风险无处不在。

从课堂教学到学生管理,从家校沟通到教师行为,都可能涉及法律问题。

这些风险可能源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可能源于教师自身的疏忽。

因此,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认识到法律风险的存在,做到防患于未然。

一、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1. 深入学习国家法律法规。

作为一名教师,我们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心中有法、依法行事。

2. 关注教育政策动态。

教育政策的变化往往伴随着法律风险的调整。

我们要及时关注教育部的最新政策,了解政策背后的法律依据,以便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更好地规避风险。

3. 参加法律知识培训。

学校应定期组织教师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

通过培训,教师可以了解常见的法律风险,掌握应对措施,提高自身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二、规范教育教学行为,避免侵权行为1. 尊重学生权益。

在教育教学中,我们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名誉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不得泄露学生个人信息,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知识产权。

2. 严谨学术态度。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我们要严谨治学,尊重学术规范。

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3. 规范课堂管理。

在课堂教学中,我们要遵守课堂纪律,维护课堂秩序。

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对学生进行不当言论。

三、加强家校沟通,共同营造良好育人环境1. 主动与家长沟通。

教师应主动与家长沟通,了解学生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

在沟通中,要尊重家长,耐心倾听,做到换位思考。

2. 建立家校联系制度。

学校应建立健全家校联系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加强家校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教师行业法律风险案例(3篇)

教师行业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教育行业的法律风险问题日益凸显。

教师作为教育行业的重要参与者,其职业行为涉及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复杂。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教师行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案例背景某小学教师李某,因对学生进行体罚,被学生家长投诉至学校。

经调查,李某在课堂上因学生多次违反纪律,情绪失控,对一名学生进行了体罚。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某进行了严肃处理,取消了其教师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

二、案例分析1. 法律风险点(1)体罚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该条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2)教师职业道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

李某的行为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损害了教师形象。

(3)学校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教师依法予以处理。

学校在此次事件中,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李某的违法行为,存在管理失职。

2. 法律后果(1)李某被取消教师资格,终身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2)李某被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3)学校可能面临家长的索赔诉讼。

三、防范措施1.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1)定期开展教师职业道德培训,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素养。

(2)树立教师职业道德典型,发挥榜样作用。

2. 完善学校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明确教师行为规范。

(2)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3)建立健全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将教师职业道德纳入考核范围。

3. 提高家长维权意识(1)加强对家长的宣传教育,提高家长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认识。

(2)设立家长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家长投诉。

(3)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

教师法律案例分析(3篇)

教师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教师作为教育事业的灵魂,肩负着培养下一代的重要使命。

然而,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的发展,教师在工作中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教师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以及如何应对这些风险。

二、案例简介某市一所中学教师李某,因在课堂上批评一名学生的行为不当,遭到学生家长投诉。

家长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要求学校对李某进行处罚。

学校经过调查,认定李某的行为属于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正常管理行为,不予处罚。

但家长不服,将学校及李某告上法庭。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在课堂上的批评行为是否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

”教师有权对学生的行为进行管理,包括批评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 案例分析(1)李某在课堂上的批评行为是否属于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正常管理行为?根据上述法律依据,教师有权对学生的行为进行管理,包括批评教育。

李某在课堂上的批评行为是为了维护课堂纪律,属于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正常管理行为。

(2)李某的批评行为是否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李某在批评学生时,并未使用侮辱、诽谤等语言,而是针对学生的行为进行批评。

因此,李某的批评行为并未侵犯学生的名誉权。

(3)学校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在此次事件中,已尽到调查、处理的职责,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教师工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教师工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教学行为不当
教师的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可能存在不当之处,如体罚学生、传播错误知识等,引发学生或家长的不 满和投诉。
管理行为不当
教师在学生管理方面可能存在不当行为,如侵犯学生隐私、歧视学生等,引发学生或家长的不满和投 诉。
教师与学校合同关系的法律风险
合同条款不明确
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合同条款可能存在不明确之处,导致双方在权利义务方面存在模糊地 带。
定期开展教师法律风险自查, 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法律风 险问题。
THANKS
感谢观看
合同履行不当
教师或学校在履行合同时可能存在不当行为,如未按时支付工资、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等,导致合同纠纷。
教师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被侵犯
教师在教学和科研过程中创造的知识产 权可能被他人侵犯,如抄袭、盗用等。
VS
知识产权保护不足
教师创造的知识产权可能得不到足够的保 护,如专利申请被驳回、著作权被侵犯等 。
03
教师与学校关系的法律风险
教师权益保障的法律风险
权益保障不足
教师工资待遇、福利保障、职业发展 等方面的权益可能受到侵犯,导致教 师工作积极性下降,影响教学质量。
权益保障不公
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权益分配可能存在 不公平现象,如职称评定、岗位晋升 等方面的不公,导致教师心理失衡。
教师职务行为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特点
法律风险具有不确定性、潜在性 和可预防性,通常与教师的工作 行为、决策和外部环境相关。
教师工作中常见的法律风险类型
侵犯学生权益
侵犯知识产权
违反合同约定
如体罚、侮辱、侵犯隐 私等行为,可能导致学
生或家长提起诉讼。
如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 品、抄袭等行为,可能 面临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教师职业中的法律风险及如何避免

教师职业中的法律风险及如何避免

教师职业中的法律风险及如何避免教师是非常受人尊敬的职业,他们是社会中的重要角色,为下一代的成长与发展负责。

然而,就像任何其他职业一样,教师职业存在很多法律风险。

这些风险可能会导致职业生涯的不幸结束,甚至包括犯罪和民事诉讼的风险。

为了保护自己和自己的职业生涯,教师应该了解这些法律风险,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避免他们对自己和他们服务的群体造成的不良影响。

法律风险可以是各种各样的,下面我们来看看教师在职业中面临的一些主要法律风险。

1. 性侵犯指控教师容易成为性侵犯的指控对象,尤其是对于那些在学校和场合中与孩子们接触最多的教师。

虽然这可能是假的指控,但对于被控告的人而言,影响可能是灾难性的。

如果一个教师被指控性侵犯,他们可能会失去工作,并可能面临多年的监禁。

如何避免性侵犯指控?首先,教师应该在有监督的环境下与学生交往。

不要单独与学生在一起,特别是在没有其他成人在场的情况下。

其次,教师应该定期参加培训课程,以接受有关如何与学生交往,如何辨别有问题的儿童,以及如何通知相关当局的建议和指导。

此外,教师要了解相关的行为准则,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以避免任何行为引起怀疑。

2. 学术不端学术不端是教学工作中的一个常见问题。

教师在课程设置、教学方式等方面往往会有很大的裁量权。

一些教师可能会通过不当的手段来提高学生的成绩,例如泄露考试答案、让学生抄袭,或者自己填写学生作业等。

如果被发现这些违规行为,教师可能会面临解雇、吊销教师证书的风险。

如何避免学术不端?教师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准则,诚实守信,不容忍任何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教师需要了解自己工作领域的规范,维护一个健康的学术环境,并主张自己的权益。

让学生知晓这些准则,及时发现和打击学术不诚实行为,教师也应该督促学生做好自己的学业,不要作弊或抄袭。

3. 侵权诉讼教师可能会面临的另一个法律风险是发生侵犯他人权益的问题。

例如,如果一个教师发布了未经许可的他人著作或照片,他们可能会违反版权、隐私、肖像权等法律法规,并可能被对方起诉。

教师工作法律风险防范

教师工作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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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教 师形象
遵守学校保密制度,保护学校机 密信息
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
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体罚学生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不泄露学生隐私
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遵守教师职业 道德规范,不 得损害学校声

不得参与学校 内部的利益冲 突,维护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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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作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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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01.
教师法律风 险概述
02.
教师与学生 关系法律风 险防范
03.
教师与学校 关系法律风 险防范
04.
教师与家长 关系法律风 险防范
05.
教师自身权 益保护法律 风险防范
的利益
在教学和管理 工作中,应当 维护学校的形
象和声誉
在处理学生问 题时,应当公 正、公平,不 得偏袒或歧视 学生,以免影 响学校的声誉
和利益
依法解决与学校的纠纷
了解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掌握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 遵循法律程序,避免暴力解决 寻求专业法律援助,维护自身权益
教师与家长关系法律风险防范
建立法律法规培 训和学习考核机 制,将考核结果 纳入教师工作评 估体系。
针对教师工作中 常见的法律风险 问题,开展专题 培训和学习活动 。
建立健全教师工作规章制度
建立教师工作考核机制,对 教师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监 督
完善教师培训制度,提高教 师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制定教师工作行为规范,明 确教师职责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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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法律风险防范
一、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解聘;刑事责任。

《教师法》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二)第
(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违反第
(二)项,致学生轻伤害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第234条、第235条)致学生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刑法第第232条、第233条)。

违反第
(三)项规定,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侮辱罪(刑法第246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第237条、强奸罪(第236条)
民事责任―――校园侵权
1.责任形式:
民事赔偿责任为主;
2.承担主体:
对外由教育机构(学校)承担,向教师追偿。

3.法定构成要件:
以过错为学校承担责任的最终要件。

这是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中不难看出的。

1)《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60.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2款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三、其他情形下学校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四、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刑法规定的罪名: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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