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执教中的教师职业法律风险防范(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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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谁主张谁举证,通常须由监护人证明校方未尽到法定义务)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 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 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全面依法执教中教师职业法律风险防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 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 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 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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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 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 ,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 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 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 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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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 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
全面依法执教中教师职业法律风险防范
第二部分 教师职业中的法律风险类别 一、侵权行为(殴打、体罚、侮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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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为不满8周岁)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 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 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即法律上推定校方存在过错;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在校方)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为8-18周岁)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 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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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 育事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 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 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 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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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10修正)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 、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 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充责任,一般适用于侵权人不能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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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工作规定 1、《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修订) 2、《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2000年) 3、《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1年) 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5、《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2009年)等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面依法执教中教师职业法律风险防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 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 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一 教一师执教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 二 教师职业中的法律风险类别 三 教师职业中的法律责任分析 四 教师职业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目录
全面依法执教中教师职业法律风险防范
第一部分 教师执教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 5、《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10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颁布) 7、《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8、《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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