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的发展
恢复性司法

恢复性司法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
国际上对恢复性司法较为通行的的定义是:恢复性司法是指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关涉各方共同解决犯罪问题,处理犯罪后果的过程及其对未来的意义。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新的刑事处理方式,其目的在于:1、犯罪人主动承担个体责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赔偿;2、受害人利益得到救济、补偿,既包括物质财产方面,也包括精神人格方面;3、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恢复。
4、促进犯罪者早日回归社会,恢复一种正常的生活秩序。
恢复性司法发端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适用较早。
美、加的最初形式是被害人——加害人和解计划,其方式通过专门组织的工作,促使受害人和犯罪者形成对话关系,加害者承担责任,修复受损关系,恢复原有社区秩序。
英国的恢复性司法发端于少年矫正制度,警察发现犯罪人实施犯罪后,并不直接送交法庭,而是先进行面谈,然后带少年犯去作案现场,与受害人面谈,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以之得到受害人谅解,最后形成协商补偿方案,从而使犯罪人免于起诉。
在英美法系,恢复性司法并不限于轻罪案件,一些重罪案也逐步尝试恢复性司法模式,英国2000年就有1700名重罪案,如强奸、抢劫等仅仅通过“告诫”这种非常简单的恢复性司法程序结案。
美国对未成年犯注重非监禁刑适用,有90%的未成年被告人未入监,其中绝大部分以恢复性司法方式结案。
注2恢复性司法在许多非西方文化背景的国家也得到适用,如新西兰、北美的一些土著民族等,他们适用“社区司法”、“家庭组会议”等刑事和解方式,强调家庭或社区在犯罪处罚中的作用,以之平抑社会对正式司法的依赖。
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
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的试行分析

Th ayi pe n ain OfRe a itto u tc n Ch n eAn lssOfI lme tt h bl ain J s eI ia m o i i
及积极赔偿 ,消除被害人 心 中的仇恨 ,及 时解 决其生 活 的
困难 ,最大程度保障被 害人 的权 益 ;且能 有效 地减少 犯罪 人再次犯罪 的可能性 , 犯罪人在被 害人 宽容的态度下大多 能
详 细的论述 ,他们认为 :( )犯罪基 本上是 对他人 和人际 1 关 系的侵害 ;( )犯罪行 为引起 了义务和 责任 ;( )恢复 2 3
伤 害代替另一种社会 性伤害 的方式 ,鼓 励竞 争性 、个 人性
的价值 观 ,认为诉讼 活动是 国家直接 对犯罪 人 的 ,当被告
通过恢 复性程序即在调 解人 主持下 ,由被害人 、犯罪人 及 有关人或 社区成员共 同参 与进行 商谈 、调 解 、和解 ,共 同 确定 责任 的方式来 达到消除仇恨 ,化解矛盾 ,恢复原有 的、 和谐 的社会关 系和社会秩 序 的 目的 ,相对 于传统 的惩罚性
决罪造成 的影 响” ,是前 瞻性 的 ,且在犯罪 和犯 罪的解决 过程
过恢复性 程序 实 现恢 复 性 后果 的非 正式 犯 罪处 理方 法 ” ,
是一种在 当事人充分 参与 的基础 上 以和平方 式解决 刑事 冲 突的新思路 。 J
一
、
恢 复 性 司 法 的 概 述
全面的比较 , 他指 出 ,惩罚 性司 法强调 惩罚 、谴 责 ,关 注
的是个人是否实施犯 罪行为 ,着 眼于 过去 ,是 以一种 社会
构建我国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几点构想

构建我国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几点构想
一、提出并推动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全国性法律框架
恢复性司法制度是涉及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推动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建立,必须建立符合国情的全国性法律框架,由此可以为全国各地提供指引。
目前,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重视法律的完备性,实施完整的刑事司法体制,以期构建和谐社会。
推进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建立,应当从机构建设的角度出发,通过提出和落实恢复性司法制度,建立起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高效、权威的框架。
因此,在全国建立基本的恢复性司法制度法律框架是必要的,以便各地在统一的框架下,解决犯罪的补救措施,更好地提高犯罪的预防率,减少犯罪的社会危害。
二、完善恢复性司法制度的法规规定
建立恢复性司法制度,必须建立起完善的法规规定,把恢复性司法制度定位为法定的治安管理模式,具体提出法律制度和实施条件,明确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以及遭受犯罪损害的当事人,均可以选择施行恢复性司法制度,推动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建立,可以针对不同的恢复性司法制度类型,分别颁布法律法规。
论我国实行恢复性司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我国实行恢复性司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者:刘亮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8期【摘要】恢复性司法是20世纪70年代西方社会兴起的一场全新的刑事司法改革运动。
它是以被害人的利益为导向,通过搭建被害人、犯罪人与社区间的对话协商平台,从而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和重塑社会的和谐。
恢复性司法作为传统刑事司法的一种必要和有益的补充,已成为现代刑事司法改革发展的趋势。
笔者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对我国引进和实施恢复性司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必要性;可行性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现代刑事改革思潮,体现着公平、民主、效益等时代精神。
[1]恢复性司法制度的构建,必将对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应该改变现行刑事司法中对报复性正义的“一元化”追求,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我国文化传统和司法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探索和创新,使恢复性司法制度更有效融入到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之中,确定“轻轻”与“重重”双轨并行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实行恢复性司法的必要性“如果法律不能充分的解决由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变化所带来的新型争端,人们就不会再把法律当做社会组织的一个工具加以依赖。
”[2]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与进步和以“国家本位”核心的刑事司法观念的弱化,人们的主体意识、权力观念也越来越强烈,由此,人们更加的期待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保障人权和处理犯罪的平衡。
而我国在报应性正义指导下的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公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要求。
因此,我们在进行刑事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可以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念为指导,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甚至可以创设出一种建立在公平、民主、和谐基础上的,较之传统的司法模式能更好的预防犯罪、处理犯罪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全新司法模式。
笔者从以下几方面分析我国实行恢复性司法的必要性:(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时下中国的一个重大时代主题。
恢复性司法:国外起源与发展、主要操作模式及中国实践

恢复性司法:国外起源与发展、主要操作模式及中国实践
江山河;张健
【期刊名称】《青少年犯罪问题》
【年(卷),期】2024()1
【摘要】恢复性司法是司法哲学的变革,其关注的重点不是加害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应该受到惩罚,而是对人及其关系包括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等造成什么样的伤
害及如何修复这些伤害。
通过介绍和讨论国外恢复性司法的起源和发展、主要操作模式及其效果评估等,在探索恢复性司法在中国的文化基础及实践传统基础上,笔者
系统总结和提炼了中国为什么要引进现代式的恢复性司法的原因,同时通过讨论中
外恢复性司法的异同及国内恢复性司法进一步发展的若干问题,并对这一制度进行
了更加清晰的解读。
【总页数】19页(P96-114)
【作者】江山河;张健
【作者单位】美国韦恩州立大学;华东政法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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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中的恢复性司法应用

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中的恢复性司法应用西部地区是我国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但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过程中,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的破坏,许多人因此受到惩罚。
在此背景下,恢复性司法开始广泛应用于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中。
恢复性司法是指通过对犯罪过程中对受害者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害进行补偿,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改造的一种机制。
恢复性司法的应用有助于保护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和受害者的权益,让犯罪者更好地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同时也强化了刑事制度的功能。
首先,恢复性司法在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中的应用体现在对生态损害的补偿上。
生态环境犯罪既包括直接侵害自然资源、生态系统,还包括间接破坏引起的其他社会问题。
因此,恢复性司法的恢复目标包括自然资源的恢复、生态系统的重建、以及对社会和经济影响造成的补偿。
例如,当某企业在采矿过程中直接污染水源,造成周边农民的饮水困难和健康问题时,法院可以命令企业赔偿受害人的医疗和饮水等经济损失,同时也要求企业对水源进行治理和保护,以便恢复受害人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其次,恢复性司法在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中的应用也包括对犯罪者的惩罚和改造。
恢复性司法不仅关注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和社会产生的后果,还注重对犯罪者进行教育和改造,让犯罪者对自己的过错有所认识,并通过社会认可的惩罚措施对其进行改造。
例如,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规排污,造成严重污染,法院可以判处企业负责人行政拘留,同时还要求企业改善生产环节,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在惩罚中,法院也可以命令企业出资或参与社区环境保护事业,以改善社会对该企业的不良印象和社会关系。
现在,恢复性司法的应用在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可,但是,应用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有些犯罪者并不愿意承担责任,特别是那些人行环境犯罪的企图,他们可能会逃避惩罚,绕过司法程序。
其次,应用恢复性司法在实践中需要考虑许多因素,如被恢复的生态系统的复杂性、受害人的权利保障、恢复目标的公正和透明程度等。
工作心得:环境刑事司法视角下的恢复性司法问题

工作心得:环境刑事司法视角下的恢复性司法问题一、恢复性司法理念提出的背景1、环境犯罪日渐严重环境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20世纪以来,对资源的过度损耗,对生态环境的严重损害,使人们面临前所未有的惩罚,环境与发展问题被普遍关注。
我国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盲目追求经济增长而忽略对自然生态资源带来的过度损耗,环境犯罪问题也日益凸显。
随着越来越多的独立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在决策时更多的是考虑自身的局部利益,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再加上改革开放后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加快,使得当前环境犯罪数量多发、环境犯罪形式多样化、环境犯罪手段隐蔽化,我国当前的环境资源形势也十分严峻。
2、刑事环境司法回应不足自从19世纪中后期环境问题突出以来,各国普遍开始运用民事手段、经济手段等多角度方法来对环境问题进行调控,直至后期全球范围内发生较为严重的环境公害事件后,环境的刑法保护必要性开始受到重视。
传统理念中刑法所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质是犯罪人与国家及其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家、犯罪人作为相互对立的两极成为诠释罪与刑关系的着眼点,而这种着眼点反映在具体的环境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社会、自然以及整个生态环境具体的利益往往被排除在视野以外。
受这种传统刑法理论的影响,通过刑罚的报应功能来预防环境犯罪的发生被定义为环境刑事司法的目的。
但刑事政策还应当关注预防犯罪,并尽量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恢复被犯罪损害的社会关系。
仅单纯通过自由刑、罚金刑等刑事责任承担方式来预防环境犯罪是不够的,通过接受刑罚仅能承担对侵犯国家环境资源所应承担的宏观抽象责任,却逃避了其犯罪行为对环境、对社会带来恶劣影响所必须承担的实际责任。
环境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这些尴尬督促我们去找寻破解这些难题的新出路。
在环境犯罪中应广泛采取资格刑和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呼声更加强烈。
恢复性司法的出现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提供了一个契机、为化解环境刑事司法不足的局面注入了新鲜的血液,能给予环境损害者多样的弥补方式,提供更多的解决方案。
恢复性司法制度研究

摘要长期以来,传统刑事司法制度是解决刑事纠纷的主要模式,甚至在一些国家是唯一模式,正是因为这种现象,传统刑事司法制度的弊端也日趋明显,从而滋生出了恢复性司法制度。
注重“参与性”与“恢复性”是恢复性司法制度区别于传统刑事司法制度的特点。
参与性要求在刑事解纷过程中被害人、加害人、社区成员多方参与,共同交流。
恢复性则要求帮助被害人从受犯罪影响的生活中恢复常态,同时鼓励被告人积极承担责任,重新融入、回归社会,从而在被害人、加害人和社区之间重新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
恢复性司法制度的诞生,对世界各国均产生了很大的冲击,我国也不例外,理论界与实践中正愈加体现恢复性司法制度的理念,譬如:刑事和解制度、社区矫正制度以少年法庭等等。
基于恢复性司法制度的本质特点、国外的经验以及我国刑事司法中理论与实践中均存在的问题、弊端,本文以恢复性司法制度为对象,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展开分析,着重探讨了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恢复性司法制度。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理论基础运作模式构建AbstractFor a long time, the traditional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is to solve the main mode of criminal disputes, even in some countries is the only way is because of this phenomenon, the drawbacks of the traditional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obvious, thus breeding a restorative justice system. Focus on the "participation characteristics" and "recovery" is the restorative justice system is different from the traditional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Participation of the victim in the criminal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ss, the perpetrators, members of the community participation, common exchange. Recovery requires help victims from the crime influence the life returned to normal, while encouraging the defendant actively take responsibility, reintegration, return to the society, and between the victim and the offender and community re establishment of harmonious social relations. Recovery of the birth of the judicial system and had a great impact on the rest of the world, China is no exception, theory and practice is all the more to reflect the recovery of the idea of the judicial system, such as: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system, community correction system in juvenile court and so on. Based on the restoration of the na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judicial system, the experience of foreign countries and in our country criminal justice theory and practice there are problems and disadvantages the to restore the judicial system as the object, launches from two aspects of theory and practice. It focuses on restor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for the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Key words: Restorative justice,Theoretical basis,The mode of operation,Construction.目录一、恢复性司法制度概述 (1)二、恢复性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 (1)(一)市民社会理论 (2)(二)利益平衡理论 (2)(三)经济效益理论 (3)(四)重新融合性耻辱理论 (3)(五)恢复性正义理论 (4)三、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域外立法例考察 (5)1、被害人——加害人调解模式 (5)2、家庭小组会议模式 (5)3、社区修复会议模式 (6)4、量刑小组会议模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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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的发展
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的发展
笔者在本文对恢复性司法论文联盟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将通过适用范围、适用模式及程序的启动、适用阶段及方式、相关人员的培养四个部分进行设计,以期能给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的推广和应用,提供相对科学合理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
一、适用范围
立足我国国情,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各地试点的实践状况,笔者认为,恢复性司法制度应适用于以下案件:1、未成年人犯罪;2、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者两类自诉轻伤害案件;3、过失犯罪;4、交通肇事案件;5、情节较轻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的犯罪案件;6、其他情节较轻的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轻微犯罪案件。
排除以下案件的适用:1、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抢劫、绑架、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案件;2、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涉黑涉恶、团伙作案及雇凶伤人等社会危害性大的恶性犯罪;3、累犯、惯犯等多次犯罪的案件;4、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案件;5、其他后果严重、民情激愤、社会危害性大的案件。
毕业论文
二、适用模式及程序的启动
通过借鉴新西兰、加拿大、德国和香港的适用模式,立足我国的国情、实践现状以及恢复性司法实践案件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在我国应该采用被害人——犯罪人调解、家庭小组会议和
量刑小组三种模式。
(一)被害人——犯罪人调解
此模式主要适用于轻伤害案件、过失案件、交通肇事案件以及其他情节较轻的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轻微犯罪案件。
此模式启动的前提是被告人承认罪行,自愿认罪。
(二)家庭小组会议
此模式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和情节较轻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的犯罪案件。
此模式启动的前提条件是犯罪人必须承认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要求其自愿参与准备程序和接下来的程序,其他程序参与人也必须是自愿参加此会议。
(三)量刑小组
量刑小组又称量刑圈,来源于北美印第安人解决纠纷的传统。
此模式可以适用于轻伤害案件、过失案件以及其他情节较轻的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轻微犯罪案件。
此模式启动的前提条件是犯罪人向社区司法委员会提出申请,邀请社区中一名德高望重的人或者权威的、能让双方信服的人召开一个会议,具体讨论针对被害人的补偿和社区服务,并且挑选自己的一个支持团,由社区司法委员会决定是否将案件纳入量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