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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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研究

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研究

2010年11月第30卷第6期天水师范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Ti ans hu i N or m al U ni ver s i t yN ov .,2010V 01.30N o .6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研究肖灵(嘉应学院政法学院,广东梅州514015)摘要:“恢复性司法”是当前法学界和司法界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恢复性司法的产生源于刑罚功能的变迁和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兴起.有其利和弊。

该制度在我国有理念及制度的基础,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应从适用案件的范围、现阶段的主持者、参加者的确定和程序保障等方面予以革新,以克服其弊端。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理念;革新中图分类号:D 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351(2010)06—0094—04从清华大学学生刘洋“硝酸泼熊”事件中检察机关的冷处理.到南京浦口区检察院对失足大学生给予“暂缓起诉”:从我国第一批“社会服务令”开始在河北省部分检察院试行.到已经开始在上海、北京部分地区试点的罪犯社会矫正,都是我国对刑罚制度进行的重大探索、改革和创新。

“刑罚的目的不是惩罚。

而是教育。

如果不通过刑罚就能起到教育作用.为什么不选择更符合人性的方式呢?”某办案检察官的话代表了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这种刑罚轻缓化探索的肯定性评价。

人们已经越来越认识到刑罚的作用是有限的.并且具有一定的反作用,例如交叉感染、高成本、罪犯改造效果不理想、被害人被遗忘等。

探索更有利于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新的司法模式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在国外.一项被称为“恢复性司法”(r est or a —t i vei us t i ee )的制度正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

联合园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一届会议于2002年通过了《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方案的基本原则》的决议草案,鼓励各会员国在制订和实施恢复性司法程序时利用该决议。

这项制度的意义在于:它通过使受害人、罪犯和社区复原而尊重每个人的尊严与平等.建立理解并促进社会和谐。

论未成年人犯罪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建构

论未成年人犯罪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建构

Hale Waihona Puke 关 键 词 :未成 年 人 犯 罪案 件 ; 复 性 司 法 制 度 ; 区矫 正 ; 科 消 灭 恢 社 前 中图 分 类 号 : 6 DF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 编 号 :6 3—0 9 2 1 0 0 3 17 9 2( 0 0) 7— 1 1—0 1
行 刑社 会 化 , 现 代 发 达 国 家 普遍 实 行 的 、 被 联 合 国预 防 与 控 制 犯 是 并 罪 组织 予 以肯 定 和 倡 导 的 体 制 和方 法 。它 是指 司法 机 关 在 执 行 刑 罚 的过 程 中 , 了有 利 于 对 罪 犯 的 改造 矫 正 和再 社 会 化 , 罪 犯 放 到 社 会 环 境 中 为 把 接 受社 区矫 正 , 度 弱 化 监 狱 的 封 闭性 , 织 和鼓 励 社 会 各 方 面 的 积 极 力 适 组 量 帮助 罪 犯 更 好 的 重 返 社会 。 这对 近年 西 方 国家 兴 起 的 以 实 现 正 义 和 重 塑 和谐 为 基 本 目标 的 预 防未 成 年人 犯 罪 的恢 复 性 司 法 制 度 模式 建 立 起 了
论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恢 复 性 司法 制 度 的 建构
摘 要 :恢复性 司法制度 , 是在行刑社会 化的国际刑罚趋 势下诞 生的 司法制度 , 一种 中国所逐 步引进借鉴 的与 中国传统法律 思想有 是 定观念契合的国际先进刑 事司法模式。它以恢复正义和重塑和谐 为基本 目标 , 处理 未成年人案件 中表现 出巨大的优 越性 , 未成年 人 在 对 的回归效果极佳。本 文首先结合我 国未成年人犯 罪的特 点介绍 了恢复性 司法制度 , 接着分析指 出了当前司法制度在 处理 未成年人犯 罪方面 的不足之处 , 然后提 出了在我 国建构 未成年人犯罪恢复性司法制度 的建议 。

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摘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艰巨又复杂的任务。

文章首先探讨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积极作用,其次阐述了新《刑事诉讼法》蕴含的恢复性司法理念,最后对检察机关应如何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新刑事诉讼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恢复性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体系恢复性司法是指通过犯罪人、被害人、社区等利害关系人的积极参与来消除犯罪所来的影响,弥补被害人的损失,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以及其他一些条文的规定都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

一、恢复性司法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积极作用(一)有效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课题组选取北京、湖北、贵州三地的未成年犯管教所进行的抽样问卷调查显示,犯罪未成年犯中实施过一次犯罪行为的只占43.1%,而有二次以上犯罪经历的未成年犯达到了全部未成年犯的56.9%。

①未成年人较高的再犯罪率表明简单对未成年人处以监禁刑并不能顺利地改造未成年人。

恢复性司法倡导的让犯罪人主动为自己的犯罪承担责任,并在家庭、社区、社会组织的帮助下去犯罪化对于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有积极作用。

(二)促进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当今社会,被判处监禁刑的犯罪未成年人所失去的不仅是自由,还有正常学习、工作的中断。

当他重新回到社会时,再次就业或继续求学的困难、被社会抛弃的阴影将会严重影响他的生活。

适用恢复性司法给了未成年人继续留在原来的环境中生活、工作、学习的机会,待其义务期限届满时,未成年人不会出现适应社会困难的情形,能够实现顺利回归。

(三)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性司法注重保护被害人的权益,通过加害人向被害人真诚道歉,赔偿合理损失使被害人获得精神及物质上的抚慰,从而愿意谅解加害人。

这样既减轻了被害人的痛苦和仇恨,减少了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对立性,缓解了双方关系紧张的局面,也有利于消除社会中潜在的不稳定因素,预防了刑事案件中受害者成为施暴者的情况。

恢复性司法视野下的社区矫正制度

恢复性司法视野下的社区矫正制度
·法制园地·
2010 年 11 月(上)
恢复性司法视野下的社区矫正制度
桑爱英
摘 要 恢复性司法是相对于传统的报应性司法的刑事司法模式, 其注重个人价值、社会利益的平衡并使犯罪人重新回归
社会,从而达到一种“无害的正义”。由恢复性司法理念倡导的社区矫正制度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在全世界范围
内迅速发展,成为目前很多国家应用最广泛的矫正方式。自 2003 年开展试点以来,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
一个沟通对话的平台, 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除双方冲突,并 相同或类似的地方,反映了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⑥。
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
2.社区矫正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具体制度展开
法活动。国际上对恢复性司法较为通行的的定义是:恢复性司法
社区矫正主要体现了行刑社会化的思想,一方面服刑人员必
再犯等处遇犯罪的观念和价值诉求。正是基于这种全新的理念 的舶来概念,诞生于 20 世纪 70 年代的欧美国家,其理念始于 19
才导致了社区矫正制度的诞生,甚至可以说,社区矫正是恢复性 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近代学派的大师们认识到
司法的必然④。
监狱刑罚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对罪犯人格的
社会生活的犯罪人再社会化,已成为现代社会的共识 。
了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部署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截至
社区矫正比监狱矫正有更大的优越性,社区矫正在西方国家 2010 年 6 月,全国共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 48 万人,累计解除矫
普遍盛行,并被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组织予以肯定与倡导的以 正 25 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 23 万人。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在全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 题制约该项制度应有的效果和作用发挥 。目前,我国正在积极

生态恢复性司法模式研究

生态恢复性司法模式研究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Vol. 49 No.10 2021生态恢复性司法的由来及概念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一词源于刑法理论,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加拿大,其核心内容是犯罪不仅是对抗国家的行为,更是侵犯受害者及其所在社区利益的恶行,因此,不能只追求对罪犯定罪量刑,还要注重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及恢复被罪犯破坏的安定祥和的社会秩序。

恢复性司法在加拿大获得成功后,其核心理念迅速蔓延至新西兰、澳大利亚、巴西、智利、阿根廷、新加坡等地,在一些国家甚至已经成为刑事司法的主流[1]。

到20世纪90年代下半叶,“恢复性司法”一词逐渐流行,到2006年已演变为普遍使用的司法规则。

恢复性司法并不单纯是当代才出现的司法实践方式,而是传统中已存在的冲突解决方式的复兴,在处理犯罪背后的人际关系时,其最突出的特点是具有本土化、生活化以及有效性等。

古西方文明,如希腊、罗马和大洋洲的土著人民,都采取了初始恢复性的做法,以避免个人、家庭和部落之间的报复。

例如,印度等具有古老文化根源的国家将恢复性司法视为“治愈的正义”。

恢复性司法的生态恢复性司法模式研究*Research on the Judicial Mode of Ecological Restoration■文/牛雪琪 杨帆摘 要 本文从生态恢复性司法概念入手,对恢复性司法概念的起源和发展展开论述,并从经济学角度对其存在的必要性展开论述,论证其有利价值。

进一步讨论现阶段我国生态恢复性司法模式的理论渊源、立法现状,结合环境犯罪的现实背景,观察恢复性司法模式在我国运用过程中的实践现状,提出弥补法律缺位、统一资金管理、试点先行、提高专业化水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环境犯罪;恢复性司法;生态恢复性司法;生态修复;复绿补植;罚金理念中包括了诸如:治愈、同情、怜悯、调解、宽恕、和解和制裁等价值观[2]。

然而,尽管恢复性司法的概念由来已久,但在现代社会仍存在较多争议,难以找到一个涵盖这一概念所有观点的普遍定义。

恢复性司法制度研究

恢复性司法制度研究

摘要长期以来,传统刑事司法制度是解决刑事纠纷的主要模式,甚至在一些国家是唯一模式,正是因为这种现象,传统刑事司法制度的弊端也日趋明显,从而滋生出了恢复性司法制度。

注重“参与性”与“恢复性”是恢复性司法制度区别于传统刑事司法制度的特点。

参与性要求在刑事解纷过程中被害人、加害人、社区成员多方参与,共同交流。

恢复性则要求帮助被害人从受犯罪影响的生活中恢复常态,同时鼓励被告人积极承担责任,重新融入、回归社会,从而在被害人、加害人和社区之间重新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

恢复性司法制度的诞生,对世界各国均产生了很大的冲击,我国也不例外,理论界与实践中正愈加体现恢复性司法制度的理念,譬如:刑事和解制度、社区矫正制度以少年法庭等等。

基于恢复性司法制度的本质特点、国外的经验以及我国刑事司法中理论与实践中均存在的问题、弊端,本文以恢复性司法制度为对象,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展开分析,着重探讨了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恢复性司法制度。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理论基础运作模式构建AbstractFor a long time, the traditional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is to solve the main mode of criminal disputes, even in some countries is the only way is because of this phenomenon, the drawbacks of the traditional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obvious, thus breeding a restorative justice system. Focus on the "participation characteristics" and "recovery" is the restorative justice system is different from the traditional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Participation of the victim in the criminal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ss, the perpetrators, members of the community participation, common exchange. Recovery requires help victims from the crime influence the life returned to normal, while encouraging the defendant actively take responsibility, reintegration, return to the society, and between the victim and the offender and community re establishment of harmonious social relations. Recovery of the birth of the judicial system and had a great impact on the rest of the world, China is no exception, theory and practice is all the more to reflect the recovery of the idea of the judicial system, such as: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system, community correction system in juvenile court and so on. Based on the restoration of the na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judicial system, the experience of foreign countries and in our country criminal justice theory and practice there are problems and disadvantages the to restore the judicial system as the object, launches from two aspects of theory and practice. It focuses on restor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for the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Key words: Restorative justice,Theoretical basis,The mode of operation,Construction.目录一、恢复性司法制度概述 (1)二、恢复性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 (1)(一)市民社会理论 (2)(二)利益平衡理论 (2)(三)经济效益理论 (3)(四)重新融合性耻辱理论 (3)(五)恢复性正义理论 (4)三、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域外立法例考察 (5)1、被害人——加害人调解模式 (5)2、家庭小组会议模式 (5)3、社区修复会议模式 (6)4、量刑小组会议模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监狱刑罚执行中的具体适用

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监狱刑罚执行中的具体适用

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监狱刑罚执行中的具体适用作者:黄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6期摘要恢复性司法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制度模式,其核心在于改变传统刑事司法以惩罚为主的观念,把促进和解、修复受损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社区、受害人关心犯罪和罪犯,促进罪犯回归社会作为依归,同时改变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受害人边缘化的地位。

在监狱刑罚执行阶段,监狱应成为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启动主体,在罪犯入监服刑改造初期为罪犯制定个别矫正方案的同时,为适用恢复性司法的罪犯制定恢复性司法方案。

将罪犯“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获取劳动报酬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认为“确有悔改表现”,结合其他减刑、假释条件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假释建议。

这涉及到对《监狱法》的修改,是对我国刑事奖励制度的补充完善。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刑罚执行刑事奖励作者简介:黄梅,广西警官学校。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30-03一、恢复性司法的定义与特征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

国际上对恢复性司法较为通行的的定义是:恢复性司法是指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关涉各方共同解决犯罪问题,处理犯罪后果的过程及其对未来的意义。

恢复性司法有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参与性”和“恢复性”。

“恢复”是恢复性司法的核心理念,被称为恢复性司法之父的霍华德·泽赫对此作过经典的描述,他说“犯罪引起伤害,伤害带来义务,正义即意味着将一切都恢复正常”。

恢复性主要包括犯罪人的恢复以及被害人的恢复,比如,要恢复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财产权利,要恢复犯罪人的合法的生活状态以及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所谓“参与性”就是在处理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主体将不再仅仅局限为以国家为代表的司法机关和犯罪人,而是把其他与犯罪有关的人加入到处理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从而使得整个处理的案件的过程纳入到社会的环境之中进行处理,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到犯罪的定罪和量刑、执行和赔偿,以及矫正和重归社会的努力中来。

最新-恢复性司法在刑事诉讼的应用 精品

最新-恢复性司法在刑事诉讼的应用 精品

恢复性司法在刑事诉讼的应用一、恢复性司法概述一恢复性司法的概念。

恢复性司法在国际官方的定义为恢复性程序系指通常在调解人帮助下,受害人和罪犯及酌情包括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社区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造成的问题的程序①。

可见,恢复性司法是一种主张恢复、修补因犯罪被破坏的社会关系,通过一定的救济手段对被侵害一方的利益进行补偿,以达到利益平衡之目的,从而化解双方的矛盾,最大限度的恢复到犯罪破坏之前的社会关系的初始阶段的一种救济措施。

二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基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当前人民对生态环境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我国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峻。

从顶层设计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改革任务和法律任务,制定完善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这为加快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政治基础和立法基础。

中央已经从立法层面肯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价值,在生态环境保护上更加注重对已破坏的生态环境的修复,修复生态刑事案件中被破坏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将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运用到办理生态刑事案件中更加有利于实现生态保护的意义。

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到生态刑事司法领域从修复关系上来说是对被破坏的生态的本体的修复,也是对人与自然恢复平衡关系的修复,这种运用形式与当前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提倡刑法的谦抑性具有高度的契合。

恢复性司法理念与传统的刑罚体制和重刑主义不同,它更加注重对人权的保障和社会关系、自然关系的恢复。

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恢复性司法中正好具有赔偿司法中的物质损害补偿又兼具矫正司法中的非物质损害补偿,加之更加追求社会平等、生态平衡,而这种平等和平衡是人类与环境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平等的,人类在破坏环境的同时环境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人类一定的报复。

恢复性司法运用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所破坏的生态环境权的修复需求,对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嫌疑人来说他们的行为并非初衷在于破坏生态环境,而是大部分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极少部分在于生活的需要,客观表现在追求自身利益而不顾公共利益的自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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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加拿大学者苏珊·夏普提出五个要素:
恢复性司法的五个要素:——加拿 大学者苏珊· 夏普提出
• 1、恢复性司法鼓励充分参与协商 • 2、恢复性司法在于寻求愈合因犯罪而造成 的创伤。 • 3、恢复性司法寻求充分而直接的责任 • 4、恢复性司法寻求整合已经造成的分裂 • 5、恢复性司法强化社区以预防进一步的伤 害
• •
1、第一次侵 害 2、第二次侵 一、恢复性司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害
恢复性司法
20世纪六七十年代 学者们认为通过惩罚犯罪所达 到的社会的平衡状态是一种有害的正义。 • 1、刑罚再严厉也不能使受到的损害恢复到原来的状 态 • 2、罪行法定的理论基础社会契约论——忽视了被害 人 • 3、受到侵害的不仅仅是被害人还包括犯罪人 和社 区(菲利三因素论——社会因素)
三、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基础
• 1、恢复性司法不仅跟社会条件有关系而且跟社区 有关系 • 2、犯罪预防不光有赖于政府的公共政策,而且有 赖于基层社区采取措施。 • 3、如果没有犯罪双方当事人的参与,犯罪所造成 的后果就不能完全地得到解决。 • 4、司法措施应当具有足够的灵活性 • 5、司法机构之间以及司法机关与社区之间应该有 一种协作关系。 • 6、司法应该追求平衡,单一目标不能凌驾于其他 目标之上。
恢复性司法
恢复性司法的历史背景 恢复性司法的概念 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基础 恢复性司法的基本模式
恢复性司法在中国出现的背景
• 1、刑罚中附加刑——罚金刑执行难导致法 院的司法权威被降低。 • 2、被害人权益得不得补偿 • 3、对于被告人被判刑、罚金又要赔偿不服 • 4、刑事诉讼领域虽然强调保障人权,但真 正落到实处的很少,而把更多注意力都放 到惩罚犯罪上。
各 种 类 型 犯 罪
本章小结
• 本章关键名词:犯罪学、刑事政策、实证 法 • 本章主要理论:犯罪学概念、研究对象、 学科性质 • 本章要点:犯罪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犯 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本章思考题
一、名词:犯罪学 广义犯罪学 狭义犯罪学 刑事政策 实证法 环境法则 可能法则 整体法则 双向法则 二、问答题: 1、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2、犯罪学有那些特点? 3、研究犯罪学的意义(或功用)? 4、你认为应如何确定犯罪学的学科属性?为什么? 5、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是什么? 6、犯罪学研究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7、一项完整的犯罪学课题研究大致应经过哪几个阶段?
四、恢复性司法的基本模式
• 1、被害人与犯人的调节模式 • 2、小组会议 • 3、圆桌会议
当代西方犯罪学研究的特点:
• 1、科技整合的犯罪学理论日益受到重视。 • 2、重视犯罪预防理论的研究 • 3、青少年犯罪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 注 • 4、犯罪学研究领域逐步扩大
犯罪学的体系
犯罪学
导论 犯罪现象论
• 二、恢复性司法的概念——英国犯罪学家托尼· 马 歇尔提出 • 恢复性司法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所有与 特定犯罪有关的当事人走到一起,共同商讨如何 处理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及其对未来的影响。
• 刑罚的作用:否定之否定原理关注过去而恢复性司法学者 认为应关注未来。(契机)
• •Leabharlann 定义有代表性但还存在问题:犯 罪 行 为 和 犯 罪 人
犯罪原因论
犯罪预防论
各 种 犯 罪 预 防 措 施
犯罪类型论
犯 罪 学 研 究 对 象
犯 罪 学 研 究 方 法
犯 罪 学 发 展 历 史
犯 罪 现 象 概 述
犯 罪 被 害 人
犯 罪 原 因 概 述
犯 罪 原 因 理 论
具 体 犯 罪 原 因
犯 罪 预 防 概 述
犯 罪 类 型 概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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