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比较研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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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初探

土司制度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初探

土司制度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初探*王琨李良品【摘要】元明清时期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土司制度,促进了西南少数民族成为中华民族“自在”共同体的历史进程,并为中华民族“自觉”共同体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土司制度推行过程中,国家权力深入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逐步实现全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的“大一统”。

西南土司地区各族民众在共同拓展中华疆域、共同发展祖国经济、共同推动社会发展、共同创造中华文化(文中简称“四个共同”)的过程中,自觉融入中华民族共同体。

土司制度推动了中华民族由“自在”共同体向“自觉”共同体的转变,加速了西南少数民族成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成员的历史进程。

【关键词】西南少数民族;土司制度;中华民族;共同体【作者】王琨,长江师范学院管理学院档案馆员;李良品,长江师范学院政治与历史学院教授,重庆民族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

重庆涪陵,408100。

【中图分类号】D633【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4-454X(2021)01-0030-0009从《旧唐书·南蛮西南蛮传》《宋史·蛮夷传》到《明史·土司传》《清史稿·土司传》,表面上反映的是西南地区少数民族传记从“西南蛮夷传”变成“土司传”,这种对少数民族称呼的变化,其内在蕴含的是唐宋时期羁縻制度嬗变成为元明清时期土司制度、中央政府治理西南少数民族策略嬗变的客观事实,以及西南地区少数民族逐渐融入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历史进程,佐证和彰显了我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和各民族共创中华的宏大叙事。

从传世历史文献看,不乏土司制度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记载,但爬梳历史文献,专门探讨这个问题的学者至今尚无。

笔者有2篇论文从改土归流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角度作过分析。

①王明珂认为,“结合‘中国人’(核心)与‘四裔蛮夷’(边夷)而成‘中华民族’的我群认识”[1]130,这是晚清及民国初年中国知识分子对中华民族的自我建构。

历史事实也告诉我们,在元明清实施土司制度的长时段中,我国西南地区有20多个少数民族实施过土司制度,他们从我国内地边缘和国家沿边的少数民族发展成为中华民族共同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从“西南蛮夷”(西南各少数民族)的身份转变成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成员”身份的历史演进,是通过长达600年之久的土司制度以及后来推行的改土归流而渐进完成的。

李土司家族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李土司家族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李土司家族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李土司是中国西南地区特有的地方政治制度,在明清时期,李土司制度曾经是大理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体系。

在李土司制度中,土司及其家族成为地方治理的核心,土司家族的家族制度成为一种独特的社会形态,对于西南边疆的现代化进程及文化交流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然而,目前关于李土司制度的研究尚处于萌芽状态,对于李土司家族制度的研究更是缺乏相关资料和深入探究。

因此,开展李土司家族制度的研究,不仅具有学术与价值意义,也有着实践的重要意义。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对李土司家族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梳理相关历史文献与活动现状,分析李土司家族制度的演变过程、内部关系、家族组织结构等。

探究李土司家族制度对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以及当代社会的影响,为了推进当代社会的发展和提升边疆未来的治理方式提供理论支持与参考。

本研究主要意义在于:1.深入了解李土司家族制度的历史渊源和内部组织结构,为观察当时社会现象和认识西南地区历史发展提供有力证据。

2.揭示李土司家族制度对当时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影响,为推进当代社会的发展和提升边疆未来的治理方式提供理论支持与参考。

3.为当今中国基层治理提供现成的家族制度参考标准。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1.研究内容:本研究的主要内容为:(1)李土司家族制度的历史渊源和内部组织结构。

(2)李土司家族制度中的权力制衡与公共管理。

(3)李土司家族制度的演变过程与它的启示。

(4)李土司家族制度的文化与社会意义。

2.研究方法:采用历史文献资料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问卷调查法等多种研究方法,搜集有关李土司家族制度的历史资料,深入探究当时政治、经济、文化背景背景下的李土司家族制度的演变和影响,并对李土司家族制度在当今中国基层治理中的借鉴价值进行分析和总结。

四、研究预期结果1. 进一步阐述、总结与分析李土司家族制度的本质和内涵。

2. 揭示李土司家族制度在当时社会背景和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资本主义制度
拥有除外交、国防外 的高度自治权
港、澳、台
(1)都是我国的地方行政区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都要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
内蒙古
西藏
广西
宁夏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1、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 2、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3、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 主义民族关系; 4、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 发展。
核心内容
(2)地位: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的民族政策。
(3)民族自治制度的内容
①自治地方: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
自治县(旗)
广西壮族自治区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围场蒙古族满族自治县
思考: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1200多个民族乡(镇),这些民 族乡(镇)都是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这种观点对吗?为什么? 不对。民族乡(镇)是与乡、镇平级的行政单位,不属于民族 自治地方。对于有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因地域太小、人口太少, 不宜建立自治地方和设立自治机关的,中国政府通过在这些地区设 立民族乡的办法,使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也能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民族乡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补充,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 族自治权,所以,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注意几个概念:
1. 根本政治制度 2. 基本政治制度
1.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 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 度。
含义 自治地方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制 度 符合 国情的 民族区 域自治 制度 自治机关 含义 立法自治权 自治权 内容 经济自治权 变通执行权
【知识梳理答案】
思考:这些地方与其他省市有什么不同?

中国西南地区土司制度发端和利弊简析

中国西南地区土司制度发端和利弊简析

中国西南地区土司制度发端和利弊简析作者:王永健来源:《祖国》2016年第17期摘要:土司制度是古代中国西南地区重要的治边政策,对中国西南民族地区的社会、政治、经济以及中国国家政治结构发展影响深远。

本文对土司制度的发端及其利弊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土司制度由大蒙古国开创并被元明清三朝继承的观点,对土司制度加强中央朝廷对民族地方的政治统治进行了肯定,也对土司制度下中央朝廷与民族地方权力争夺导致的后果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土司制度中国西南地区国家统一地方发展从元朝到民国,中国的中央朝廷和民国政府在滇、桂、黔、川四省为主的中国西南地区及其周边邻近的非汉民族聚居区施行了一种带有民族性和自治性的地方行政制度,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期,其主要内容是通过扶植当地非汉民族首领对所在地非汉民族进行统治。

这项制度的完善程度和具体细化方面在不同时期有所区别,但其基本内涵、治理思想和适用范围等大体一致,所以本文沿用《元史》《明史》的用法,统称其为“土司制度”。

作为一项政治制度,其在西南地区施行约七百年,对中国历史上的国家构建和民族关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影响了当前中国西南地区的民族格局和民族社会状况。

一、土司制度的发端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政治共同体。

从先秦三代到南宋,各中央王朝都对周边非汉民族有过不同程度的统治。

中央王朝基本贯彻“天子之于夷狄也,其义羁縻,勿绝而已”的思想,采取“附则受而不逆,叛则弃而不追”的方针,以赠封当地民族首领官职、称号的方式来换取名义上的臣服与归属,没有形成系统、稳定的制度。

因此,历代中央王朝的治边政策可以统称为“羁縻政策”。

“土司制度”发端于大蒙古国。

1253年,忽必烈攻入云南,平定段氏大理国之后,留兀良合台继续完成对云南各地的征服,1256年取得总体胜利,云南进入蒙古军事管制时期。

1257年,大理国末代国王段兴智被蒙哥汗封为“大理总管”统辖滇西,土司制度由此开始。

1271年,赛典赤·瞻思丁奉时任元朝皇帝忽必烈之命赴滇建立行省,其“以本土人治本籍事”,令云南当地的大小民族首领充任各级军政长官,揭开了土司制度在中国西南地区的大规模推广的序幕。

土司制度(多篇范文)

土司制度(多篇范文)

土司制度目录第一篇:土司制度第二篇:关于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第三篇:《尘埃落定》中的土司制度第四篇:土司制度的建立及其历史贡献第五篇:明朝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正文第一篇:土司制度中国土司制度摘要:中国的政治制度涉及面十分宽泛,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无所不包,而在地方上,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存在着一种特殊的行政制——土司制度,所谓土司,就是元、明、清各朝在少数民族地区授予少数民族地区首领世袭官职,本文分土司制度、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历史意义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字:土司制度元明清时期一、土司制度简介土司制度起源于“羁縻政策”,在秦、汉肇始时,不过略微管束,加以笼络,使之不生异心而已;至唐、宋时,才渐次趋于强化。

至元代,元王朝在总结历代封建王朝特别是唐、宋以来推行的羁縻政策经验的基础上,施行“蒙、夷参治”之法,官有“流、土”之分,于是开始了土司制度。

到明代,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王朝统治的深入,土司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并达到了鼎盛时期。

及清代,少数民族地区地主经济兴起,土司制度对于社会发展渐次起着阻碍作用,自是土司制度始行崩溃,并在清代中期以后逐渐消亡。

土司制度曾在维护国家统一、保持民族地区安定、促进社会发展、巩固边防等方面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土司制度毕竟是“封土封疆”世袭统治的残余,残酷剥削压迫人民,愈来愈腐败,故终于在历史的长河中消亡。

二、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出现在元代。

元朝在统一全国后,开始在南方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土司统治。

由中央派蒙古官员达鲁花赤进驻各级地方政府,实现对多民族汉族的统治,在西南少数民族的地区也有达鲁花赤与土官共治。

元朝土司制度统治的具体方法有如下几点:第一,设立各种土司职务。

元朝土司官职大者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诸职。

第二,任用各民族中的豪酋为各级土司土官。

元朝比较广泛的任用南方民族的豪酋为土司土官,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到路、府、州、县的长官大多以各民族中的豪酋担任。

清朝对少数民族的管理措施

清朝对少数民族的管理措施

清朝对少数民族的管理措施
清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其中汉族占绝大多数,但还有
许多少数民族。

为了统治这些少数民族,清朝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边疆地区行政机构
清朝在边疆地区设立了行政机构,如将新疆划分为伊犁将军、吐鲁番
将军等地方行政机构,对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进行管理。

此外,
在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也设立了相应的行政机构。

二、实行官员轮换制度
为了防止官员在边疆地区长期任职而产生贪污腐败等问题,清朝实行
了官员轮换制度。

每隔一定时间就会调换一批官员到边疆地区任职,
以保持官员廉洁和对当地情况的掌握。

三、实行土司制度
土司是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内由当地部落首领或有权人物担任的管
理者。

清朝通过土司制度来管理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并向土司颁发印
信和衣帽以示权威。

土司在管理当地经济、人口、税收等方面具有一
定的自主权。

四、实行民族自治政策
清朝实行了一定的民族自治政策,如设立蒙古、藏、维吾尔等地方自治机构,让当地少数民族管理自己的事务。

此外,在宗教信仰、语言文字等方面也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自由。

五、推行汉化政策
清朝在对少数民族进行管理时也推行了一定程度的汉化政策,如在边疆地区推广汉语和汉文化,并要求少数民族改用汉姓和汉字。

这些措施旨在加强国家统一和减少民族分裂。

总之,清朝对少数民族的管理措施多种多样,既有加强统治力度的措施,也有保护少数民族权益的措施。

这些措施为中国历史上多民族国家的统治提供了借鉴。

土司制度研究选题依据模板

土司制度研究选题依据模板

土司制度研究选题依据一、选题背景及意义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始于唐代,成熟于宋代,衰落于明清时期。

作为一种具有民族区域自治性质的制度,土司制度在我国历史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对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融合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了解和研究我国古代地方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关系等方面提供了宝贵资料。

然而,长期以来,土司制度的研究却存在着诸多空白和盲区,如土司制度的起源、发展、演变过程,土司制度的运行机制,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的关系,以及土司地区的文化特色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对土司制度的全面认识,也制约了土司学的发展。

因此,加强对土司制度的研究,不仅有助于填补学术空白,推动土司学的发展,还有助于深化对我国古代民族政策、地方政治制度的理解,为当代民族地区治理提供借鉴。

二、研究现状及问题近年来,随着历史学、民族学、人类学等学科的不断发展,土司制度研究逐渐受到学术界关注。

然而,现有研究仍存在一些问题和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土司制度研究内容不够全面。

现有研究多集中于土司制度的历史沿革、土司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而对于土司制度的运行机制、土司与国家治理的关系等方面关注不足。

2. 土司制度研究方法有待改进。

现有研究多采用历史文献分析法,缺乏跨学科、多角度的研究方法,使得研究结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3. 土司文化研究相对薄弱。

土司制度不仅是一种政治制度,也是一种文化现象。

然而,现有研究对土司地区的文化特色、土司文化传承与保护等方面关注不够。

4. 土司问题研究视角不够多元。

现有研究多从宏观角度分析土司制度,缺乏对土司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微观分析,如土司家族、土司与民众的关系等。

三、研究目的与内容针对以上问题,本研究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系统梳理土司制度的历史沿革,深入研究土司制度的起源、发展、演变过程,以期全面揭示土司制度的历史面貌。

2. 探讨土司制度的运行机制,分析土司制度在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融合方面的作用,以及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的关系。

土司制度历史价值探析

土司制度历史价值探析

广西民族研究2019年第4期(总第148期)・95・土司制度历史价值探析雷宇雷振扬【摘要】我国自古就是多民族国家,历朝历代都高度重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

封建王朝在强调天下一统的同时,对民族地区"因俗而治”,施行有别于内地的管理体制和治理方式。

元、明、清三朝在民族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在给予土司诸多特别权力和优待照顾的同时,通过授职、承袭、升降、奖罚、纳贡、征调、卫所等进行御控。

这种治理制度与措施,体现了对天下一统的追求和对民族地区社会文化的尊重与包容,对于维系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增进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拉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价值,构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渊源。

【关键词】土司制度;因俗而治;历丸价值【作者】雷宇,中南民族大学美术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雷振扬,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湖北武汉,430074o【中图分类号】K248【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4-454X(2019)04-0095-006土司制度是我国元、明、清时期民族地区治理的一种特殊制度安排,它体现了王朝体制下,对少数民族地区施行“齐政修教,因俗而治”的治理理念与策略。

“这种维护统一而又重视差别的治理理念,对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发展至关重要”;“在民族地区实行有别于内地的管理体制也构成了我们今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渊源”。

⑴深入研究土司制度的实施缘由与基本内容,探究其特殊的历史价值,对于正确认识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国情,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妥善处理现代化进程中的民族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一、土司制度实施的背景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民族众多的文明古国。

早在2000多年前,《礼记》就有关于“五方之民”的记载。

《礼记》阐明,因地域辽阔,广谷大川,气候各异,王朝域内除华夏居民外,还有东夷、南蛮、西戎、北狄。

“中国、夷、蛮、戎、狄,皆有安居、和味、宜服、利用、备器。

五方之民,言语不通,嗜欲不同”;“五方之民,皆有性也,不可推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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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比较研究(历史系07级历史二班尚生平2007071216 745000)【内容摘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国家的民族政策,它是国家处理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的方针、办法和措施。

在历史上,土司制度曾经起到过十分重要的作用。

如今它已淹没在历史长河中,成为我们的记忆,继往开来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从表面上看,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从历史考察的角度说,中国作为多民族的国家,历代所实施的民族政策不可能截然分割,虽非一脉相承,但一定程度上是有继承性的。

历代任何执掌权利的阶级、阶层或者个人,都希望有一个适应国情、适应时代的民族政策,既为我用,又为促进民族的稳定、团结和振兴服务。

【关键词】土司制度民族区域自治以夷治夷共同繁荣(一)从两种制度的发展来看以制度的起源作为两者比较的起点,是研究事物性质的一条重要途径,重要原理。

当代著名哲学家克里普克在论述本质时指出:“一个对象的起源对这个对象来说是本质的。

”我认为土司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也毫不例外。

中原政府通过土官治理少数民族的做法,最早见于儒家经典《易·观·象辞》云:“先王以省方观民设教。

”《礼记·王制》云:“广谷大川异制,民生其间者易俗,刚柔轻重,迟速异弃,五味异和,器械异制,衣服异宜。

”[1]这是中国几千年以来一以贯之的“因俗而治”思想滥觞和理论依据。

战国秦汉时期,汉武帝“以兵临滇,滇举国降,请治吏入朝,于是以为益州郡,赐滇王王印,复长其民。

”[2]并且还设立了特殊的道和初郡来管理少数民族。

三国时期,诸葛亮“七擒猛获,”平定南中骚乱后,为继续进行“隆中策”中“防务在北”的战略,采取“怀柔之策”来笼络少数民族,以安定西南夷大后方。

于是任用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和倾向蜀国的大姓当官。

用“平南中功居最多”的李恢为建宁太守,用所谓“执忠绝城”的吕凯为云南郡太守。

以上由土人治土,“以夷治夷”的史事,我们从中窥探出:“封建朝廷与少数民族上层互为所用,相互勾结来统治各族人民。

”唐宋时期,羁縻政策得到全面推广。

唐王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广设羁縻州县,据谭其骧先生统计唐王朝先后在东北、北方、西南与南方设置了885个羁縻府州。

[3]羁縻州虽有较大自治权力,都督、刺史也由原部族首领担任,并且可以世袭,但是这些都督和刺史必须由中央任命,同时还取消了少数民族上层分子“可汗”的称号,在经济方面则给予一定的优惠措施,如在羁縻州县基本不收赋税,只是象征意义上的收取一点,宋代继承唐制,继续推行羁縻制度。

羁縻政策的作用和意义是重大的。

它有助于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经济文化的交流,对巩固国家的统一和促使多民族国家进一步团结壮大,增进各民族的融合和相互了解,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元代在总结历代王朝特别是总结唐宋王朝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在实施民族政策方面有了新的发展,这就是在羁縻制度的基础上,创立了“蒙夷参治”之法,官有流土之分,于是始有土司之名。

盛于明代的土司制度,乃是“踵元故事,大为恢拓”的结果。

[4]元代的土司制度已基本完备。

土司职官有宣慰、安抚、招讨、长司诸司,土官职官有总管、土府、土州、土县等。

这些职官除“总管”仅元代设置外,其它职官名称也在后来的明清两代一直沿用。

[5]元代土司制度不仅设置职名,而且围绕土司制度所采取的措施也丰富了土司制度的内容。

元代在少数民族中、上级地方政权中“参用其土人为之,”大批引用土人为官,而在基层单位则实行以“土酋为官”的政策。

“参用土人、以土酋为官”即是实行土司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实行土司制度的第一个重要措施。

在云南也不例外,据载元世祖忽必烈平定云南后,招降各民族地区酋长,即皆设土官管辖。

[6]元代在土司的承袭、升迁、惩罚、朝贡、纳赋、军事等方面,都开始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表明土司作为一种制度已经逐渐完善。

例如,土司的任命而言,就包括了赐予印章、虎符、金字圆符等信物,其目的在于强化其权力,更好的为中央王朝效劳,即所谓“俾符以王官旌节,统摄其部落。

”元代土司成为“一代之制”,对明、清土司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明太祖废除宰相,加强皇权之后,强化“以夷制夷,分而治之”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如:明朝初年,朝廷抓住麓川地区发生内乱,思氏势力削弱之时,拆散其兼并的地域,分设勐养、木邦、勐定三个府,潞江、干崖、大侯、湾甸、勐连、促瓦、散金、者乐甸八个长官司,又把南甸划出建为州,三征麓川后,就革除了麓川宣慰司,以陇把地置陇川宣抚司,在勐卯设同知、在芒市设长官司。

麓川宣慰司就这样被分解成若干个各不相属的政权机构,终于使思氏集团势力不复存在。

陇川的户撒、腊撒地区只有一个宽不到两公里,长有三公里的狭长地带,明朝廷竟设置两个长官司,这是很典型的例子。

明清朝代土司制度史上,把土司辖区千方百计化小的史例是数不胜数。

有学者统计,明朝,单在云南设置土司就有300余家。

又有学者统计,明清两代云南土司达587家。

云南土司设置星罗棋布,《明史·云南土司传》的作者认为“名目淆杂,难以缕析。

”其实这与汉代“王国问题”相似,就是为了使其由大化小,由小化了;设立众多土司,从而造就各自为政、互不统属、彼此猜忌、相互对抗的政权;让各自土司之间彼此消耗各自势力,朝廷坐收渔翁之利。

终明之世,改土设流是很有限的。

尽管如此,明代改土设流的初步工作,仍为清代大规模改土归流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清初,作为少数民族的满族入主中原,为了获得更多的支持,因眀制继续推行土司制。

《清世祖实录》卷41载:顺治帝曾发布谕旨,“各处土司……凡未经归顺,今来投诚者,开具原管地方部落,准予照旧袭封;有擒执叛逆来献者,任厚加升赏;已归顺土司官,曾立功绩及未经授职者,该督抚按官通察具奏,论功升授。

”[7]这基本上确立了清初对土司的政策。

清代对土司的各项制度,基本继承了眀制,但对土司的限制和规定比明更加严格和具体。

如规定了承袭人的具体年龄“土官子弟,年至十五,方准承袭。

”除此之外,还规定了承袭者的嫡庶次序。

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清王朝已意识到土司制度存在的某些问题。

随着全国局势稳定,大规模的改土归流从1726年开始了,土司制度已走上了穷途末路。

雍正四年,清廷委任鄂尔泰为云南、贵州、广西三省都督,全权办理改土归流事宜。

鄂尔泰上疏将原属四川的东川、乌蒙、镇雄三大土府划归云南,即着手改土归流,可见改土归流重点在云南。

不但云南境内所设土职最多,职官种类也最完备。

而且元代所建立的土司羁縻制度是从云南实际统治中得到的经验,明代完成这一制度是把云南作为集中施行区的。

因此把云南作为重点是无可非议的。

改土归流的过程经历了血与火的斗争,到雍正九年(1731年),鄂尔泰基本上完成了云南及贵州、广西三省的改土归流。

所以说:“自雍正四年到九年,蛮悉改流,苗亦归化。

间有叛逆,旋即平定。

”[8]在云南改土归流过程中,鄂尔泰曾提出“江外宜土不宜流,江内宜流不宜土”的改流部署和策略。

就是说在澜沧江、怒江、伊洛瓦底江靠今中国内地方向以内设流官;而在这几条江靠外者,仍保留土司制度。

可见鄂尔泰改土归流也照顾了特殊地区的特殊条件。

经过这次改土归流,云南境内还剩有宣慰使一:车里;宣慰使五:耿马、陇川、干崖、南甸、孟连;副宣慰使二:遮放、盏达;安抚使三:潞江、芒市、勐卯;副长官司三楼纳、亏容、十二关;土知府四:蒙化、景东、孟定、永宁;土知州四:富州、湾甸、镇康、北胜,总共22家。

这仅是大土司而言,小土司则保留较多。

至到1956年民主改革结束,土司制度才最后消亡。

土司制度是历史上形成的,溯源于秦汉以来的羁縻之制,其发展过程反映了我国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体现了封建社会较先进的民族政策。

它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延续了好几百年,又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消失,反映了历史发展的辩证过程。

它在封建社会发展中具有伟大的意义。

首先,元明清三代在实施了土司制度后,再也没有出现过像南诏、大理那样独立式的地方割据政权。

封建王朝对西南地区进行了有效控制,使西南与中原地区联系紧密,巩固了国家完整与统一。

其次,促进了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在土司地区开科举、设学校,使儒学在这些地区得到传播,促进了当地文教发展。

最后,封建王朝对民族地区大大小小首领的任命,使他们增强了“保境安民、守土有责”的责任感,为保卫国家做出了重大贡献。

总之,土司制度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曾在历史上发挥过重大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的起源呢?首先是列宁在批判超地域的“民族文化自治”和“民族分离主义”时提出来的。

他说:“如果很方便,如果经济流通需要,为什么不成立50万居民,甚至只有5万居民的自治州呢?”列宁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是为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要求,并通过区域自治来解决民族问题。

中共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下,把马克思、列宁的民族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我国自古以来是一个以汉族为主体的多个民族结合而成的国家。

汉族人口占92%,其它55个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8%。

人口最多的藏、壮也不过5000万多一点人口但中国少数民族一大杂居、小聚居为主,遍布于华夏各地。

分布地区占全国总面积60%左右,而且多散布于2万平方公里的国境线附近和有着丰富的资源。

毛泽东曾说过:“少数民族占地大物博,汉族占人口众多。

”汉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上一般领先于各个少数名族,起着引领先锋的主导作用,这就形成了我国各民族间的相互依存、优势互补关系。

从而为民族区域自治的创立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当代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经历了提出、形成、试点、全面推行,不断巩固和不断完善的阶段。

中共在幼年时,党内有过照搬苏联模式,主张用民族自决和联邦来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意见。

但是这个意见无史可鉴,苏联也处于试点阶段。

经过长征和抗日战争的实践,党内逐渐由民族自决过渡到民族区域自治来解决民族问题。

虽说它与土司制度似乎是风马牛不相干的事,但从历史传承的角度来探析,不应当否认,土司制度对我们今天的民族仍具有借鉴意义。

中共在革命的各个发展阶段都申述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

土地革命时期,中华苏维埃政府通过《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中指出:要建立“民族自治区域”,培养民族的工农干部担任国家管理工作。

抗日战争时期1938年11月,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全会上明确提出:“允许蒙、回、藏、苗、瑶、番各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

在共同抗日原则下,各民族有自己管理自己内部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国家。

”随后在陕甘宁边区建立回族、蒙古族自治乡、自治区,这实为中共民族区域自治的最早试点。

1945年4月,中共七大的政治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求改善少数民族待遇,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决的权利。

”[9]而在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已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古民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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