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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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会计报销制度(3篇)

行政单位会计报销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报销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单位内部所有部门和个人,包括在职人员、临时工作人员以及临时聘请的人员。

第三条会计报销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发生。

(二)合法性原则:报销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三)完整性原则:报销手续齐全,报销内容完整。

(四)及时性原则:报销手续及时办理,不得拖欠。

(五)效益性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报销范围第四条下列支出可进行会计报销:(一)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印刷费、邮寄费、电话费、网络费等。

(二)差旅费:包括差旅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误餐补助等。

(三)会议费:包括会议费、资料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四)培训费:包括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五)公务接待费:包括接待费、礼品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六)业务招待费:包括招待费、礼品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七)维修费:包括办公设备维修、房屋维修、水电费等。

(八)其他经批准的支出。

第五条下列支出不得进行会计报销:(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支出。

(二)超出预算和批准范围的支出。

(三)无合法凭证的支出。

(四)虚假支出。

第三章报销程序第六条报销人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报销手续:(一)填写报销单据:报销人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填写报销单据,包括报销日期、报销金额、报销事由、报销人签名等。

(二)提供报销凭证:报销人需提供与报销事由相符的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报销单等。

(三)审批手续:报销单据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财务部门审核。

(四)财务审核:财务部门对报销单据和凭证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五)支付报销款:审核通过的报销单据,由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支付报销款。

2024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2024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2024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24年,我国出台了新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会计理论的更新。

新制度主要对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和财务管理进行了规范和统一,为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提供了更加科学和规范的制度体系。

首先,新制度对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规范。

新制度明确了行政单位的会计主体、会计核算期、会计账簿和会计核算程序等基本要素,强调了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定了会计账簿的建立和使用、会计报表的编制和填制等具体操作步骤。

新制度还要求行政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对各项经济业务进行费用核算、成本核算和预算执行核算,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其次,新制度对行政单位的财务报表编制进行了规范。

新制度要求行政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编制财务报表,并明确了财务报表的种类、编制要求和审计要求。

新制度规定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基本财务报表的编制要求,强调了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确保行政单位的财务信息能够真实反映其经济状况和经营成果。

最后,新制度对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进行了规范。

新制度要求行政单位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风险管理,防止财务违规行为和财务风险的发生。

新制度还明确了行政单位的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和成本管理等具体内容,规定了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加强了财务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总体来说,新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为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提供了更加科学和规范的制度体系。

通过明确会计核算、报表编制和财务管理的要求,新制度提高了行政单位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为行政单位的决策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然而,实施新制度还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如系统培训、制度宣传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总之,新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是我国财务管理的重要举措,对加强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行政组织在财务管理方面的规范和制度安排。

这些制度包括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主要特点如下:
1. 核算对象: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主要核算行政单位的资金收支、财产变动和经济业务活动。

会计核算的单位为行政单位本身,不包括企业的经济业务。

2. 核算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依据国家财政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确定。

遵循国家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制度和核算规则,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3. 经费管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了经费管理的方法和程序。

包括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经费使用和监督等环节,确保经费使用符合预算控制和财政要求。

4. 财务报告: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了财务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包括财务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编制、财务审计等方面,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总的来说,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是为行政单位提供财务管理和监督的规范和指导,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它对于行政单位的经济运作和财务管理有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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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是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制度。

对于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运营,它起着关键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行政单位,作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组织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机构,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循严格的规范和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便是这一规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明确了会计核算的基础和原则。

一般来说,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这一原则的确定,旨在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准确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在会计要素方面,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将其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五类。

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等;负债涵盖应缴款项、应付账款等;净资产体现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收入包含财政拨款收入、其他收入等;支出则有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等。

通过对这些要素的清晰界定和规范核算,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

行政单位的预算管理是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会计制度要求行政单位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使用资金,确保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预算编制要科学合理,预算执行要严格规范,预算调整要遵循法定程序。

同时,通过会计核算,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为预算管理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

在会计科目设置上,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根据会计要素和财务管理的需要,设置了一系列明细科目。

例如,在资产类科目中,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在负债类科目中,有“应缴财政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这些科目的设置,既符合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特点,又便于会计人员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编制。

财务报表是行政单位会计信息的主要载体。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了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主要报表的格式和编制方法。

资产负债表反映了行政单位在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收入支出表则展示了一定时期内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则重点反映了财政拨款的收支和结转结余情况。

行政机关的会计制度(3篇)

行政机关的会计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会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政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包括政府机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行政机关会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理财,规范管理;(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三)勤俭节约,讲求效益;(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四条行政机关会计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五条行政机关会计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本制度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七条行政机关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八条行政机关会计核算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行政机关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会计凭证应当真实、完整、合法;(二)会计账簿应当设置合理、完整、清晰;(三)会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四)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安全保密。

第十条行政机关会计核算内容主要包括:(一)预算执行情况;(二)收支情况;(三)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四)成本费用情况;(五)投资情况;(六)其他应当核算的经济业务。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会计核算应当根据以下科目进行:(一)预算收入类科目;(二)预算支出类科目;(三)收入类科目;(四)支出类科目;(五)资产类科目;(六)负债类科目;(七)净资产类科目;(八)成本费用类科目;(九)其他科目。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填制会计凭证;(二)登记会计账簿;(三)编制会计报表;(四)进行会计核算分析;(五)保管会计档案。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三条行政机关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编制,科学合理;(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三)严格审批,强化执行;(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范本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范本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单位会计工作,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各级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

第三条行政单位应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制度,确保会计信息安全、有效、便捷。

第四条行政单位应按照国家财政规定的要求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各级行政单位应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行政单位会计工作应遵守会计准则和规范,坚持公开、透明、合规原则,做到依法会计、规范会计、真实会计。

第七条行政单位应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制度,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行政单位的经济业务。

第八条各级行政单位应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九条行政单位应按照国家财政规定的会计核算制度,分类核算、账务核算、经济责任核算和事务核算。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进行经济责任核算和事务核算。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核算、折旧核算和月度盘点。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支出进行分类核算、成本核算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应按照国家财政规定的要求编制预算和决算报表。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定期编制财务报告,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合理安排经费使用,确保经费合理运用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制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资产盘点和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账务管理制度,确保账务的准确、及时。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收支管理制度,实现收入的合规征收和支出的合规支付。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是指行政单位为了明确和规范其财务管理行为,制定的一套会计制度,是行政单位进行财务决策和财务管理的基础。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目标是保障财务信息的真实、全面和及时性,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效果,为行政单位的决策提供可靠的财务依据。

一、会计核算制度1.会计主体和核算范围:确定行政单位的会计主体范围,包括行政单位的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法人主体以及其他相关机构。

2.会计期间和核算方法:确定会计期间的设定和核算方法的选择,一般会按照年度核算。

3.会计核算政策和核算项目:确定会计政策的选择和核算项目的设置,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

4.会计凭证的制作和账簿的管理:明确会计凭证的制作程序和账簿的管理方法,包括凭证的编号、决算材料的保存和档案管理等。

5.会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规定会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要求,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二、财务预算制度行政单位财务预算制度是指为了合理安排和利用行政单位的财务资源,制定预算计划、管理和控制财务活动的一套制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1.预算编制和执行:确定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编制预算方案、审核核准、执行控制和调整等。

2.预算控制和调整:规定预算控制和调整的标准和方法,包括预算执行进度的监测、超额支出的审批和预算调整的程序等。

3.预算组织和管理:确定预算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明确预算管理的权限和责任。

4.预算编报和报送:规定预算编报和报送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预算单元的编报、上报和审核等。

三、资产管理制度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行政单位资产的安全、使用和增值,规范资产管理行为的一套制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1.资产购置和验收:确定资产购置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需求计划的编制、招标采购和验收监管等。

2.资产登记和清查:规定资产登记和清查的方法和程序,包括固定资产清查和资产负债表项目的确认等。

3.资产使用和维护:明确资产使用和维护的规定,包括资产领用、使用登记和维修保养等。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单位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国家政策执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

为了保证行政单位财务活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行政单位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我国制定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本文将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实施意义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基本概念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是指国家为规范行政单位财务活动,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监督、报告等制度。

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主要内容1. 会计核算制度(1)会计科目设置:行政单位会计科目设置应当遵循合法性、完整性、分类性和实用性原则。

会计科目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等五大类。

(2)会计核算方法:行政单位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实行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核算方法。

(3)会计报表编制:行政单位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报表编制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2. 会计监督制度(1)内部监督:行政单位内部监督包括会计机构内部监督和业务部门监督。

会计机构内部监督主要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业务部门监督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

(2)外部监督:行政单位外部监督包括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

审计机关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税务部门对行政单位税收征管进行监督。

3. 会计报告制度(1)定期报告:行政单位应当按月编制月度报表,按季度编制季度报表,按年度编制年度报表。

(2)特殊报告:行政单位在发生重大财务事项时,应当及时编制专项报告。

四、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实施的意义1. 规范财务活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对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规范,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合理。

2.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会计核算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1. 引言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是指为行政单位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流程。

其目的是确保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准确性以及透明度,进而提高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效率和质量。

2. 会计制度的意义和目标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意义在于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同时,会计制度也能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为决策者提供参考,以保证行政单位的正常运转。

会计制度的目标包括:•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提高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效率;•保证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透明度;•便于会计信息的比较和分析等。

3. 会计制度的基本原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真实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地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3.2 公允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公正、公平地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3 高效性原则会计制度应当简化财务管理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4 填报一致性原则会计制度的填报方式要与国家财务报告体系和标准保持一致,确保会计信息之间的比较和分析的准确性。

3.5 独立性原则会计制度要求会计人员独立、客观地进行财务核算和信息披露,以保证财务信息的可靠性。

4. 会计制度的具体要求和流程4.1 会计核算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包括预算编制、决算编制、财务核算和财务报告等环节。

其中,预算编制是根据行政单位的财政拨款制定年度预算,决算编制是对行政单位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决算核算。

财务核算是指根据会计准则和规定对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核算,财务报告是对财务核算结果进行总结和披露。

4.2 财务管理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包括财务预算、资金管理和财务审计等环节。

财务预算是根据行政单位的需求和资金情况,制定年度财务预算计划。

资金管理是对行政单位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进行管理和控制。

财务审计是实施对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审核和评估。

5. 会计制度的监督和改进行政单位的会计制度监督不仅需要内部人员的自我监督,还需要外部审计机构和监管部门的监督。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02.06•【文号】财预字[1998]49号•【施行日期】1998.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预字〔1998〕49号1998年2月6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我部重新制定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

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我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附件: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

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行政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的,为主管会计单位。

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向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视同基层会计单位。

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

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行政单位,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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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八条 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条 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和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行政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行政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不同行政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 资产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前款所称占有,是指行政单位对经济资源拥有法律上的占有权。由行政单位直接支配,供社会公众使用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也属于行政单位核算的资产。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其中,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以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

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在建工程是指行政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十八条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应当在取得对其相关的权利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以及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下同)入账。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金额,应当根据无形资产原价和摊销年限确定。

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是否计提折旧由财政部另行规定;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折旧金额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原价和折旧年限确定。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等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及暂存款项、应付政府补贴款等。

应缴财政款是指行政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 应缴税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 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

应付政府补贴款是指负责发放政府补贴的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政府补贴接受者的各种政府补贴款。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是指行政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负债定义的债务,应当在确定承担偿债责任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行政单位承担或有责任(偿债责任需要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的负债,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承担的相关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 行政单位的净资产包括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资产基金、待偿债净资产等。

财政拨款结转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故终止,剩余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是指行政单位除财政拨款收支以外的各项收支相抵后剩余的滚存资金。

资产基金是指行政单位的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 待偿债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因发生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一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第七章 支出 第三十四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包括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 经费支出是指行政单位自身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拨出经费是指行政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拨付给所属单位的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支付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行政单位应当对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进行的经济活动,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使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行政单位不得以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经济活动的依据。

二、行政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三、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因没有相关业务不需要使用的总账科目可以不设;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本制度规定以外的明细科目,或者自行减少、合并本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

四、按照财政部规定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相关折旧的账务处理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按照财政部规定不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不设置本制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科目。

五、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行政单位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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