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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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3篇)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3篇)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一、总则1. 为了保障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2.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涉及起重机械的相关人员和工作环境。

3. 本制度的实施人员要具备相关的执照和操作证书,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进行操作。

4.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分。

二、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1.1 本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

1.2 各级领导要重视起重机械的安全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1.3 工作人员要按照相关要求,定期接受安全培训,熟练掌握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知识。

2. 操作规程2.1 所有工作人员在进行起重机械操作前,必须检查起重机械的工作状态和安全设施是否完好。

2.2 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超载、超速、超高和超程。

2.3 操作人员必须在视线良好的位置操作起重机械,并保持与其他相关人员的有效沟通。

2.4 在起重作业中,禁止操作人员进行其他无关工作,不得离开操作位置。

2.5 操作结束后,操作人员要及时将起重机械归位,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

3. 安全设施3.1 起重机械必须安装防护装置和安全设施,确保起重过程中的安全。

3.2 起重机械的重要部位必须配备安全标志,包括载荷标志、限位标志和预警标志等。

3.3 操作区域必须进行围护,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以保护周围工作人员的安全。

4. 安全检查4.1 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2 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技术水平。

4.3 对安全设施和防护装置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5. 事故处理5.1 发生事故时,要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5.2 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查找原因,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5.3 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培训。

起重机械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管理制度起重机械管理制度(通用5篇)起重机械管理制度篇1一、项目管理责任人1.1项目分管经理1.1.1、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机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实施细则,负责检查执行情况,加强对机械管理工作的领导。

1.1.2、制定机械管理的计划、目标、措施等,并由领导组织实施。

1.1.3、负责对本项目机械管理和维修机构、体制的设置,合理配备有关人员。

1.1.4、负责机械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贯彻安全监督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机构事故的分析处理。

1.1.5、负责组织机械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备培训,不断提高机械管理人员的素质。

1.1.6、组织机械设备的定期综合检查,定期向上级汇报机械管理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方案和建议。

1.1.7、组织机械设备经济承包和租赁制,推行机械经济核算,保证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1.1.8、协助租赁单位对租赁机械的进场、安装、使用、维修的管理,对租赁机械设备做使用前初验认可。

1.2、机械设备管理责任人1.2.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各项机械设备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负责检查本项目施工中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

1.2.2、协助分管经理编制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管理方案、规章制度。

1.2.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复审工作,对违反机械操作规程的作业人员提出处理竟见。

1.2.4、严格执行公司的机械设备修理、保养、检查制度,掌握现场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及保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并积极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

1.2.5、定期对现场机械设备实行安全运行检查,切实做好隐患整改工作。

1.2.6、负责参与现场中小型机械的入场、安装、检测、验收工作,并做详细的文字记载。

1.2.7、监督检查机械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工作,落实安全交底、安全检查、交接班等系列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各项原始记录。

1.2.8、积极协助处理现场机械事故,组织落实三不放过的措施。

施工机械与特种设备管理制度(4篇)

施工机械与特种设备管理制度(4篇)

施工机械与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机械与特种设备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规章。

第二章机械设备管理第二条公司对施工机械设备实行统一采购、验收、登记、分派、保养、保险、报废的管理。

第三条机械设备采购应根据工程的需要进行计划,提前申请预算,并根据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第四条机械设备验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五条机械设备应按照统一的编号进行登记,建立设备档案。

第六条机械设备的分派应根据工程需要进行,由设备管理员负责具体的安排。

第七条机械设备的保养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保养工作要认真细致,并记录保养情况。

第八条机械设备的保险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进行,保险期限不得低于工程期限。

第九条机械设备报废时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禁私自处理或转让设备。

第三章特种设备管理第十条特种设备包括起重机械、压力容器、锅炉等,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必须经过注册、验收、定期检验、维修与保养等程序。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注册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验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维修情况。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严禁未经培训的人员操作。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施工机械与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安全。

第十八条机械设备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必须设置专人进行监控,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使用机械设备和特种设备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规操作。

第二十一条发生机械设备或特种设备故障时,必须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机械设备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大型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大型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大型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建筑施工大型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精选14篇)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收集的建筑施工大型机械设备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建筑施工大型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1建筑业的机械设备是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是实现机械化施工的重要物质保证,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形势需要,加速建筑工业化的进程,实现建筑业的高速度、高效益,因此,必须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管理。

机械设备的管理,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

改革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种规章制度,坚持为生产服务,为科研服务,为基层服务的方向。

建立一支专业管理和兼职管理相结合的设备管理队伍,实行管、用、修相结合,专业修理并举的方针,不断改善公司的设备管理工作,为促进公司的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提供良好的装备条件。

根据上述原则和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机构设备公司设立机械设备科,负责全公司的机构设备的管理工作,并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所属单位机械管理的日常工作,机管员实行业务上接受基层和机械设备科的双重领导。

二、设备管理1、公司对设备实行大型集中、中小型分散的原则,大型吊装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基工机械集中委托机械设备科管理,由机械设备科统一调度。

2、企业所有设备,统一由机械设备科进行编号,机械设备科和基层同时立帐,主要设备要建立设备档案,设备调动时随机调动,报废时,档案同时送批。

设备的备件图册和设备历次修理记录,事故报告由机械设备科归档,说明书安装图册由基层设备员保管。

3、基层机管员必须做到申报各种材料零配件,计划填报各种有关的统计报表,每年四季度做出次年新设备购置,大修计划送机械设备科审批,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更改,需再次提出申请,经机械设备科批准后方可实施。

起重机械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起重机械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起重机械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起重机械是主要用于吊装和移动重物的机械设备,广泛应用于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领域。

由于其作业场景的特殊性和设备本身的复杂性,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避免事故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制定至关重要。

一、起重机械安全日管控制度1、日常巡查每天开始工作前,操作人员应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的巡查,包括检查起吊机构、传动设备、控制系统、安全保护装置等部位是否完好,确认润滑、冷却是否正常,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2、操作规范操作人员在作业时应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严禁超负荷使用起重机械,禁止在不明状况下操作设备,确保作业安全。

3、安全防护操作人员在作业时应穿戴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如安全带、头盔等,确保人身安全。

4、作业环境作业环境应保持整洁,确保没有杂物堆积影响起重机械的运行,同时要注意通风情况,避免发生因为烟尘导致的事故。

5、记录报告操作人员在每天结束工作时应填写作业记录和安全检查表格,记录当天的作业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给相关主管部门。

二、起重机械安全周排查制度1、定期维护每周对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保养,检查设备的易损件是否损坏,润滑是否充足,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2、设备清洁清洗起重机械表面的灰尘和杂物,确保设备的清洁,避免因为积尘影响操作和机器的寿命。

3、安全演练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演练,模拟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加强操作人员的应急应变能力,提高应对事故的能力。

4、安全培训每周进行一次起重机械安全培训,传授相关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5、记录整改对周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在台账中,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起重机械安全月调度制度1、设备检测每月对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和测试,确保设备各项功能正常,符合安全标准。

2、维修计划根据设备检测结果制定设备的维修计划,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换易损件,提高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施工机械设备、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机械设备、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机械设备、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施工机械设备和工器具是施工工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对于施工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下面将详细介绍施工机械设备和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机械设备和工器具的分类和管理施工机械设备和工器具根据其性质和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起重机械、挖掘机械、运输机械、混凝土搅拌机械、压实机械、施工安装机械等。

不同类别的机械设备和工器具在施工过程中具有不同的安全风险,需要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施工机械设备和工器具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设备和工器具的采购和验收:对所采购的设备和工器具进行验收,并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和程序,确保设备和工器具的质量符合要求。

2. 设备和工器具的登记和管理:对所有设备和工器具进行登记,并建立设备和工器具档案,包括设备和工器具的名称、型号、数量、出厂日期、购买日期、维护记录等信息。

3. 设备和工器具的保养和维修:制定相应的保养和维修计划,并建立设备和工器具保养和维修记录,定期对设备和工器具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其安全可靠。

4. 设备和工器具的使用和操作:对设备和工器具的使用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有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严禁未经培训和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操作设备和工器具。

5. 设备和工器具的停用和报废:对损坏、老化或无法维修的设备和工器具进行停用和报废处理,确保设备和工器具的安全和可靠。

二、施工机械设备和工器具的安全管理措施为了确保施工机械设备和工器具的安全使用,需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措施:1. 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施工机械设备和工器具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责任和义务,规范操作流程,确保施工机械设备和工器具的安全使用。

2. 建立健全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施工机械设备和工器具的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他们能够正确、安全地使用机械设备和工器具。

机械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七篇)

机械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以确保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和职工的人身安全。

施工现场必须键全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体制,完善机械设备安全责任制,动力保证必要的设备维修保养时间,严禁满目追求施工进度而滥用设备的现象。

一、机务人员管理机械设备操作人员须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作业的疾病和缺陷,受过专门训练,熟悉机械性能,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和市劳动局《____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要求培训和考核,取得劳动局颁发的“____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放可上岗操作。

实习机械人员必须持有实习证,在师傅现场指导下才可能操作机械设备。

在非生产时间内,未经项目部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机械设备。

操作人员在操作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劳保用品,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违反安全规程的指令;强令违章操作,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均应严肃追究强令人的责任。

机管和操作人员队伍应相对的稳定。

二、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施工现场及项目部应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每台机械设备的例行保养、定期保养及安全运行和检测记录,必须准确及时齐全;两班制以上作业的机械设备,均应实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设备,并归入技术档案。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____,应严格执行验收制度。

塔式起重机和人货电梯等大型机械设备,应由项目部、安全科、机械管理领导小组和机操人员进行验收。

井架、卷扬机、搅拌机等中小型机械,由项目部安全部安全科机机械管理领导小组、机械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挂牌才能使用。

大型塔式起重机、人货电梯等技术性能复杂的机械设备,编制拆装方案,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各类施工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按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配置,并保持齐全有效。

指示仪表灯装置,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定机、定人、定岗位的制度;大型塔吊、人货电梯和打桩机械等设备应实行人机固定,建立机长负责的专业机组。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购置、安装、拆卸、顶升、附着、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第四条公司质量安全部是起重机械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区域公司负责起重机械安拆方案审批,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做好报验工作;项目管理部、项目部负责自有起重机械选用,安拆方案编制、报验、使用、维修保养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日常性管理;第二章选用与进场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结构层次、高度跨度、现场条件等选用适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优先选用种类、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已在施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起重机械;第六条选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以及设备履历书等随机资料;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购置:一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二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的;第八条凡使用租赁起重机械的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首先对租赁单位进行调查评价,经评价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各自在起重机械租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赁使用:一出租单位未能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的;二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三属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规定不准使用的;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的;五经检测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六无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文件的;第九条起重机械在进入施工场地前,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先与运输方签订相关运输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运输方的选用参照公司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程供方控制程序执行;第十条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于起重机械进场前将起重机械的使用项目、设备来源、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进场日期等相关情况报至区域公司备案;第十一条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具备以下内容: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护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检测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三其他资料;第十二条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一国家明令淘汰的;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第三章安装与检测第十三条起重机械在安装与拆卸前必须先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第十四条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装的单位,必须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资质规定进行相应的安装业务;未取得安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业务;第十五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进行安装活动包括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移位、顶升、附着、拆卸等,以下同;第十六条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作业和管理工作;第十七条符合本制度第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十六条规定要求,且从事起重机械安装作业的人员是本单位员工的,方可使用公司资质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第十八条将起重机械安装作业分包给外单位施工的,必须符合本制度第十四、十六条规定,并于安装作业实施前与安装单位签订分包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安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安装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十九条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必须进行如下工作:一审核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定期检验、检测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二审核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齐全有效;三根据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技术要求、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机械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专项安装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向安装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四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重要受力结构、零部件及辅助起重机械进行检查验收,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及作业现场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安装活动的隐患应及时排除;第二十条安装单位在安装作业中,应严格执行设备的安装、拆卸工艺,安装、拆卸工序的岗位应定人定责,应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由安装负责人监督实施、统一指挥;安装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第二十一条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和调试,尤其要对起重机械的限位、保险等安全装置进行检测把关,形成自检记录;经检验合格后的起重机械应达到安全使用标准;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各方包括安装、租赁、使用、工程总承包等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安装、使用和租赁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验;第二十三条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工程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二安装拆卸辅助起重设备、检测仪器、机具档案资料;三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自检资料;四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专项安装和拆卸施工方案;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由安装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按照施工当地检测部门有关要求整理相关资料并报检;经过有权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四章使用与维修第二十六条项目部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和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司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八条项目部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不同季节、气象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在施工现场对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建筑物密集、多台起重机械交叉作业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项目部应当在设备活动范围内设备移动、臂架端部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九条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应当安排专职起重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条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好交接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日常检查班前、班中、班后等相关工作,具体要求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基础设施控制程序执行;第三十一条项目部应当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和定期、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起重设备的稳定性、钢丝绳、钢结构及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的有效性等;维修保养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及时形成维修保养、定期检查记录等,具体要求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中常用建筑机械设备技术保养和大中修理内容及要求执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日常的维修保养;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检查;三对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保养、校验、检修;第三十二条对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除进行日常性和专项检查外,还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和事故隐患,项目部必须按照“三定”要求落实整改、复查,切实消除隐患;公司每年、区域公司每季度、项目管理部每月、项目部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第三十三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设备管理员,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恢复正常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三十四条项目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管理人员;设备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第三十五条项目部应当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设备使用和安全作业基本知识的培训,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设备使用技能和安全作业知识;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第三十六条按照公司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基础设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及时逐级上报相关机械设备管理资料;第三十七条项目部应当制定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有效的应急机制;第三十九条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进行调查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质量安全部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总经理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购置、安装、拆卸、顶升、附着、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第四条公司质量安全部是起重机械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区域公司负责起重机械安拆方案审批,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做好报验工作;项目管理部、项目部负责自有起重机械选用,安拆方案编制、报验、使用、维修保养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日常性管理.第二章选用与进场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结构层次、高度跨度、现场条件等选用适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优先选用种类、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已在施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起重机械.第六条选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以及设备履历书等随机资料.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购置:一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二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的.第八条凡使用租赁起重机械的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首先对租赁单位进行调查评价,经评价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各自在起重机械租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赁使用:一出租单位未能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的;二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三属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规定不准使用的;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的;五经检测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六无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文件的.第九条起重机械在进入施工场地前,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先与运输方签订相关运输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运输方的选用参照公司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程供方控制程序执行.第十条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于起重机械进场前将起重机械的使用项目、设备来源、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进场日期等相关情况报至区域公司备案.第十一条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具备以下内容: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护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检测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三其他资料.第十二条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一国家明令淘汰的;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第三章安装与检测第十三条起重机械在安装与拆卸前必须先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第十四条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装的单位,必须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资质规定进行相应的安装业务.未取得安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业务.第十五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进行安装活动包括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移位、顶升、附着、拆卸等,以下同.第十六条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作业和管理工作.第十七条符合本制度第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十六条规定要求,且从事起重机械安装作业的人员是本单位员工的,方可使用公司资质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第十八条将起重机械安装作业分包给外单位施工的,必须符合本制度第十四、十六条规定,并于安装作业实施前与安装单位签订分包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安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安装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十九条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必须进行如下工作:一审核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定期检验、检测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二审核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齐全有效;三根据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技术要求、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机械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专项安装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向安装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四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重要受力结构、零部件及辅助起重机械进行检查验收,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及作业现场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安装活动的隐患应及时排除.第二十条安装单位在安装作业中,应严格执行设备的安装、拆卸工艺,安装、拆卸工序的岗位应定人定责,应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由安装负责人监督实施、统一指挥.安装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第二十一条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和调试,尤其要对起重机械的限位、保险等安全装置进行检测把关,形成自检记录.经检验合格后的起重机械应达到安全使用标准.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各方包括安装、租赁、使用、工程总承包等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安装、使用和租赁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验.第二十三条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工程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二安装拆卸辅助起重设备、检测仪器、机具档案资料;三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自检资料;四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专项安装和拆卸施工方案.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由安装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按照施工当地检测部门有关要求整理相关资料并报检.经过有权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四章使用与维修第二十六条项目部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和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司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八条项目部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不同季节、气象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在施工现场对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建筑物密集、多台起重机械交叉作业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项目部应当在设备活动范围内设备移动、臂架端部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九条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应当安排专职起重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条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好交接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日常检查班前、班中、班后等相关工作,具体要求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基础设施控制程序执行.第三十一条项目部应当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和定期、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起重设备的稳定性、钢丝绳、钢结构及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的有效性等.维修保养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及时形成维修保养、定期检查记录等,具体要求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中常用建筑机械设备技术保养和大中修理内容及要求执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日常的维修保养;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检查;三对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保养、校验、检修.第三十二条对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除进行日常性和专项检查外,还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和事故隐患,项目部必须按照“三定”要求落实整改、复查,切实消除隐患.公司每年、区域公司每季度、项目管理部每月、项目部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第三十三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设备管理员,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恢复正常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三十四条项目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管理人员.设备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第三十五条项目部应当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设备使用和安全作业基本知识的培训,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设备使用技能和安全作业知识.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第三十六条按照公司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基础设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及时逐级上报相关机械设备管理资料.第三十七条项目部应当制定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有效的应急机制.第三十九条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进行调查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质量安全部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总经理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施工机械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施工机械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相关推荐施工机械特种设备管理制度(通用10篇)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施工机械特种设备管理制度(通用10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施工机械特种设备管理制度11、设备进场前实行检验制度:每台设备进场均需提供本台设备出厂合格证(在有效期内)或检测、检验证明,各工区必须组织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对进场设备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进场机械设备验收记录”,对不满足使用、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坚决给予清退出场。

2、实行设备登记制度:对每台进场设备均登记并做好台账。

调配设备做好折旧记录,租赁设备做好租金支付记录。

3、实行操作人员岗前培训制度:设备进场对其操作人员进行设备安全施工的培训工作,主要是安全操作,机械保养、故障识别、施工现场的互相协调、统一指挥、高压线路周边的机械操作等,培训后颁发培训合格上岗证,不合格的操作人员坚决给予清退。

4、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如起重设备、锅炉等,须经过常州、无锡两地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安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5、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完全按操作规程使用设备。

每台设备均在明显位置设立此设备的操作规程,挖机、铲车等可挂在驾驶室内,便于司机学习掌握。

并定期对操作人员检查对不熟悉操作规程的操作人员培训。

6、实行执证上岗制度:所有大型设备的操作人员均执证上岗,上岗证必须是国家权威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证件,同时操作证上的机械和实际的操作的机械应相符。

7、实行维修保养制度:每一台设备的操作人员详细填写《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和《司机交接班记录》将设备的管理责任到人,增强设备管理的可追溯性,避免了由于相互推委造成的安全事故。

8、实行机械设备施工前安全检查制度:根据机械设备隐含或表现出的异常磨损、裂痕、变形、断裂等情况,联系机械设备的结构、工作原理判断出设备的安全隐患,及时给予正确、有效的处理,使其更趋合理有效并可安全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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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购置、安装、拆卸、顶升、附着、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第四条公司质量安全部是起重机械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区域公司负责起重机械安拆方案审批,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做好报验工作;项目管理部、项目部负责自有起重机械选用,安拆方案编制、报验、使用、维修保养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二章选用与进场 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结构层次、高度跨度、现场条件等选用适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优先选用种类、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已在施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起重机械。

第六条选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以及设备履历书等随机资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购置: (一)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 (二)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 2 / 7

(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的。 第八条凡使用租赁起重机械的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首先对租赁单位进行调查评价,经评价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各自在起重机械租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赁使用: (一)出租单位未能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的;

(二)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 (三)属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规定不准使用的; (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的; (五)经检测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六)无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文件的。 第九条起重机械在进入施工场地前,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先与运输方签订相关运输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运输方的选用参照公司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程供方控制程序》执行。

第十条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于起重机械进场前将起重机械的使用项目、设备来源、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进场日期等相关情况报至区域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护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3 / 7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检测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 (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第三章安装与检测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在安装与拆卸前必须先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装的单位,必须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资质规定进行相应的安装业务。未取得安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业务。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进行安装活动(包括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移位、顶升、附着、拆卸等,以下同)。

第十六条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作业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符合本制度第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十六条规定要求,且从事起重机械安装作业的人员是本单位员工的,方可使用公司资质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活动。 4 / 7

第十八条将起重机械安装作业分包给外单位施工的,必须符合本制度第十四、十六条规定,并于安装作业实施前与安装单位签订分包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

安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安装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九条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必须进行如下工作: (一)审核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定期检验、检测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审核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齐全有效; (三)根据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技术要求、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机械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专项安装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向安装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

(四)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重要受力结构、零部件及辅助起重机械进行检查验收,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及作业现场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安装活动的隐患应及时排除。

第二十条安装单位在安装作业中,应严格执行设备的安装、拆卸工艺,安装、拆卸工序的岗位应定人定责,应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由安装负责人监督实施、统一指挥。安装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

第二十一条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和调试,尤其要对起重机械的限位、保险等安全装置进行检测把关,形成自检记录。经检验合格后的起重机械应达到安全使用标准。 5 / 7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各方(包括安装、租赁、使用、工程总承包等)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安装、使用和租赁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验。

第二十三条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工程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辅助起重设备、检测仪器、机具档案资料; (三)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自检资料; (四)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专项安装和拆卸施工方案。 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由安装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

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按照施工当地检测部门有关要求整理相关资料并报检。经过有权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使用与维修 第二十六条项目部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和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司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项目部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不同季节、气象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在施工现场对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建筑物密集、多台起重机械交叉作业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

项目部应当在设备活动范围内(设备移动、臂架端部)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 / 7

第二十九条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应当安排专职起重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好交接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日常检查(班前、班中、班后)等相关工作,具体要求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基础设施控制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项目部应当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和定期、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起重设备的稳定性、钢丝绳、钢结构及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的有效性等。维修保养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及时形成维修保养、定期检查记录等,具体要求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中《常用建筑机械设备技术保养和大中修理内容及要求》执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的xx;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检查; (三)对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保养、校验、检修。 第三十二条对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除进行日常性和专项检查外,还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和事故隐患,项目部必须按照“三定”要求落实整改、复查,切实消除隐患。

公司每年、区域公司每季度、项目管理部每月、项目部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三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设备管理员,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恢复正常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三十四条项目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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