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印发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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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32)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32)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 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例:家长反映:城区某 小学某女教师对学生说: “教师节到了,你们不 要给老师送礼物,让家 人家说了今年不收礼物, 让家长给老师写封“感 长给老师写封感谢信就 谢信”,咋办呢? 可以了”。
解读《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七、处分所涉行为
解读《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九、处分权限及程序
种类 警告 公 记过 民 学校 建议 决定 建议 建议 教育部门 决定 备案 决定 决定 备案 备案 人事部门
降级 公 撤职 民
开除 公
(解聘)

决定
备案
解读《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十、处分原则 1、公平公正的原则。这是宪法确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
主体 党组织 处分 中共党员 对象
警告 处分 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 种类 留党察看 开除党籍
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 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
教育、医疗卫生、科 中小学教师 技、体育等单位人员 警告 记过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 开除
警告 记过 降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撤职(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降级
期间
× ×
暂缓
申报高一级
撤职
期间
重新申报
受处
期间
定期注期
解读《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十二、特别规定理解
3、 依据《教师法》第十四条 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 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 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 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 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 格。 注:故意犯罪是相对于过失
等原则在处分之中的体现和运用。(要点:一视同仁,客观对待, 没有特殊)。 2、惩教结合的原则。惩教相辅相成,有教无惩,教育失效,必 要的惩处也是教育。不唯“教育万能”,也莫“不教而诛”,结 合最重要。 3、错罚相当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 危害程度相适应。(不过轻也不过重) 4、“24字”办案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 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2014年1月11日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学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优秀14篇)

学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优秀14篇)

学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优秀14篇)《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篇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全体教师认真学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通过学习,我认识到,教师要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

下面谈谈自己的`心得体会:第一、教师要严格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我觉得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教师道德及教学就不能提升。

教师被誉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

教师是学生的启蒙人、开拓者。

然而特别是教师收礼、有偿补课甚至教师侵犯学生等现象严重损害了教师整体形象,玷污了原本洁净的师生关系。

各种学生都有不同的心态,面对学生的过失,教师应予以教育,不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面对不同的学生应有不同的教育方法,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应是和谐可亲的。

从社会期望来看,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社会责任要远重于其他职业。

世界各国都对教师的职业行为都提出更高的伦理道德要求,设定师德红线也是许多重视教育的国家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二、教师要以德为本,身正为范教学质量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影响力的大小,而教师的影响力主要由品格因素、才能因素、知识因素和情感因素组成。

身教重于言教,因为教师职业的示范性极其重要,所以要求自己必须时时、处处用模范的言行去影响学生、教育学生。

作为教师的我们,面对的是一群活泼天真的孩子,我们对待孩子时要怀着一颗真诚的爱心,要把学生当着自己的孩子一样去关心、呵护。

热爱学生是教师的天职和美德,教师应当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学生,绝不能厚此薄彼。

尤其是对于有缺点或犯了错误的学生,一定要和风细雨,要多一点耐心,多一点细心,多一点责任心,多一点信心,多一点爱心……遇事一定要冷静,保持平常心。

作为教师,要满腔热忱地帮助学生,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不歧视学生,更不允许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学习《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学习《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 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 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 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 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 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 第十一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 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 领导责任。 •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 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 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丧失教师资格。 •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 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 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 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 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 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 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 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 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2019年7月师德师风学习笔记:《新时代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2019年7月师德师风学习笔记:《新时代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时间:2019年7月2日地点会议室主持人:***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通用6篇)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通用6篇)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通用6篇)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1今天在刘园长的带领下我们一起学习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这让我对师德师风重要性有了更深的认识,对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内容也有了更多的了解。

现结合自己的教育工作,将自己的学习心得总结如下:在工作中我能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自觉遵守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在园工作期间能遵守幼儿园的规章制度,从不迟到早退。

我知道依法治教是教师职业道德的首要准则,这就要求教师从守法的高度,在全部职业行为中始终坚持正确的方向。

因此身为党员的我更以高标准来要求自己,认真完成本职工作,乐于接受园领导的任务安排,工作至今表现良好,未受到任何处罚批评。

作为一名幼儿教师,要更细心、耐心的关爱幼儿。

在幼儿遇到困难、困惑时,我们都要做有心人,主动去关心他们,对幼儿细微的进步也要善于发现,并且多加鼓励,培养幼儿健康的人格,注重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

在这方面,我有时做的还不够好,比如不够细心,对有些幼儿的关注度不够等。

在工作中,我能严格按照幼儿园的作息时间安排,按时上课,活动前做好充足准备,活动中注意培养幼儿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履行教师职责。

但有时候我对待工作还不够积极主动,在教学活动中缺少一定的创新意识,对活动中的突发情况缺少应变能力。

教师是幼儿的榜样,因此要提高自身的修养,才能在幼儿幼小的心灵深处扎根发芽。

教师的一言一行对幼儿的思想、行为和品质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幼儿都喜欢模仿,因此,教师一定要时时处处为学生做出榜样,凡是教师要求幼儿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

严于律已,以身作则。

幼儿在学校与老师交往的时间甚至比跟父母交流的时间都多,因此我们充分运用各种机会对幼儿进行品德教育,我自己也严格要求自己,不说脏话、使用礼貌用语等。

通过这次学习,我觉得应该站在更高的起点,重新来认识教师这份职业,重新来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自己的三年规划,按照市局的要求来不断规范我们的教学行为,为推进幼儿教育尽自己的一份力。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操作指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操作指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规范,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的工作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引”)。

第1条定义1.1 中小学教师:指在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及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职教师。

1.2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指中小学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中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准则,与学生、家长、同事及社会公众之间发生的不恰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1.2.1 言行不当,辱骂、歧视学生或他人;1.2.2 私自收受礼品、财物或其他不当利益;1.2.3 教师课堂纪律不严,未能履行教学职责;1.2.4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学生个人信息;1.2.5 违反教育教学规范,有悖公序良俗;1.2.6 其他与教师职业道德不符的行为。

第2条处理机制2.1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判定:本指引所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判定应以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师职业道德准则或其他指导文件为准。

2.2 举报与核实:对于涉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中小学教师,学生、家长、同事及社会公众均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应迅速展开调查核实,确保程序公正、权益合法。

2.3 处理程序:一旦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被核实,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以下处理措施:2.3.1 轻度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给予口头批评、书面警告等纪律处分;2.3.2 中度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给予停课、暂停职务等严重处理;2.3.3 重度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给予调整岗位、解聘教师等最严厉的处罚。

第3条申诉与复核3.1 教师有权对处理结果不满或认为处理程序存在瑕疵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3.2 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对申诉进行复核,如果发现处理不当或程序有误,需重新进行核实、听证,并依法作出相关裁决。

《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准则及违反道德行为处理办法》(PPT)

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培育人 •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爱岗敬业,细致耐心; • 不得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
未经批准找人替班; •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五)加强安全防范 • 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幼儿安全,防范事故风险; • 不得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关心爱护幼儿 • 呵护幼儿健康,保障快乐成长; • 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不得歧视、侮辱幼儿; • 严禁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规范保教行为 • 尊重幼儿权益,抵制不良风气; • 不得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03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印发: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教师。 《办法》明确将对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11种行为进行处理,包
• 改进师德考核方式方法,避免形式化、随意化。完善师德考核指标体系,提高科学 性、实效性。
4. 以有力措施坚决查处师德违规行为
• 各地各校要按照准则及相应的处理指导意见、处理办法要求,严格举报受理和违规查处。对于 发生准则中禁止行为的要态度坚决一查到底,依法依规严肃惩处,绝不姑息。
• 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要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 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还要录入全国教 师信息系统,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严格落实学校主体责任,建立师德建设责任追究机制,对师德违规行 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等失职失责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

《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

《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行为,维护教育形象,保障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处理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指导和督促,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制度,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

第二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主要包括以下行为:(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言行;(二)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三)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谋取私利;(四)违规有偿补课,强制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五)在教学活动中,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观点和行为;(六)违反教学纪律,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七)违反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处理措施第六条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批评教育,要求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二)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三)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调整岗位;(四)吊销教师资格证,禁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处理程序第七条发现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八条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进行调查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

第九条调查结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学习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心得体会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第 1 页/共 2 页 学习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心得体会

教师是社会中的重要角色,他们的行为和言论直接关系到学生的成长和发展。作为教师,我们必须恪守职业道德,言行举止要符合教师的职业标准和社会伦理。如果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就需要进行处理和惩罚,以维护教育系统的正常秩序和教师的良好形象。近期,我学习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是教育部颁布的一项重要规定,目的是规范教师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健康成长。这个文件详细规定了教师的违规行为和相应的处理办法,对于保护学生权益和促进教师的自律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教师应该有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教师是一种特殊职业,必须以身作则,严守纪律,做到言行一致。教师不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个人利益,不能收受礼品或红包,不能在学校私刻学生作品等等。这些细则都有助于教师树立正确的职业操守,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并将这种作风传递给学生。

此外,《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还明确了教师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将面临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这些处分措施的严厉程度与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有关,以此来保障教师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这种严格的处分机制不仅可以惩罚违法行为,也起到了警示和威慑作用,对于促进教师的自律发挥了积极的影响。

在学习《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的过程中,我还深感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性。作为一名从业者,我们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修养,加强对职业道德的认识和理解。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反思,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教师的职责和义务,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另外,学习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还使我对教师教育和管理有了更深的理解。教育部的规定不仅对教师进行了约束,也要求学校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和培训。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违规行为的监测和处理机制,配备专门的人员负责教师的督查和评估。只有通过这样的机制,才能及时发现教师的违规行为并及时处理,从而保障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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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印发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近日,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对2014年印发的版本进行了修订。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印发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近日,教育部印发《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教师。

《办法》明确将对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11种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等行为。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五)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七)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八)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幼儿园及幼儿园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了解幼儿情况,听取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

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公办幼儿园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幼儿园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及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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