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文明工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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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6]50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6]50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6〕50号二○○六年八月十七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文明、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州市中心城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城市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协调、督促城市管理的各项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教育机构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城市容貌管理应当遵守本章规定和《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

第八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市容观瞻的脏污外墙、残垣断壁等,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整修。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 2010版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  2010版

(5)人工费: 是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 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 是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 木柴)、 液体燃料(汽 油、柴油)及水、电等。 (7)其他费用: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含交 强险) 及年检费等。 (二)措施费 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 安全、 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由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组成。 1.施工技术措施费,内容包括: (1)通用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 ①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是指大型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 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 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②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 发生的各种费用。 ③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 (2)专业工程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和本省有关规定,列入各专业工程措施项目的属于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的费用。 (3)其他施工技术措施费:是指根据各专业、地区及工程特点补充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 的费用。 2.施工组织措施费,内容包括: (1)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 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源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 全文明施工费内容包括: ①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②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一般包括施工现场的标牌设 置,施工现场地面硬化,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现场安全保卫及保持场貌、场容整洁等发 生的费用。 ③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一般包括安全防护用具和服 装,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及编制安全措施 方案等发生的费用。 ④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 I 临时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等发生的费用。 临时设施包括: 临时宿舍、 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 仓库、 办公室、 加工厂(场) 以及在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2)检验试验费: 是指对建筑材料、 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 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 建筑施工企业配合检测及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 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 不包括新结构、 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 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有特殊要求需要检验试验的费用。 (3)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按照施工及验收规范所规定的冬季施工要求和雨季施工期 间,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所需增加的费用。

浙江省标化评定标准

浙江省标化评定标准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5〕41号(2005年8月1日)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专业部门,省市政工程协会:现将《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浙质安监〔2002〕3号)同时作废。

附件: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doc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

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补充规定资料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补充规定资料

附件1《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0)》补充规定(一)一、材料预算价格:(一)“进入直接工程费的主要材料预算价格限价按下表计算(计算电、风、水、砂石料等基础价格时除外)。

” 中的“砂石料”仅指自行开采的砂、碎石(砾石)、砌筑块石、条料石。

(二)“主要材料预算价限价表”增加:外购沥青混凝土预算价限价:450元/m3;外购抛石(天然混合级配料)预算价限价:30元/m3。

二、措施费:“措施费”内容中,取消“文明施工费”项目内容,降低“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费率。

相应的“措施费费率表”中的费率“合计”改为:“4.5%~6.0%”,表后“说明”中的费率相应修改。

三、税金: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税金综合费率标准”调整为:四、“前期勘测设计费”中的设计费: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前期阶段发生的设计费,可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项目中设计费(三个阶段的设计费)的一定比例计取”的规定(含取费表格)。

调整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前期阶段发生的设计费,按相应阶段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30%~40%计取。

五、安全施工费:根据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2〕114号)规定,水利工程的“安全施工费”作以下调整:(一)“安全施工费”内容包括:“文明施工费”和“施工安全费”二项。

(二)“安全施工费”标准:按设计提供的本工程文明施工措施和标准化工地建设内容、施工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列项计算费用。

并不小于按费率计算的安全施工费。

当设计未提供具体安全文明施工的项目和费用时,安全施工费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计取。

在工程招标阶段,“安全施工费”不得低于规定费率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且实行标外管理。

“安全施工费”的使用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优质工程)考核认定办法(2021版)

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优质工程)考核认定办法(2021版)

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优质工程)考核认定办法一、总则(一)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钱江杯)代表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水平,考核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优中选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限制排斥外地企业承接的项目参与钱江杯考核认定。

(二)钱江杯考核认定工作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组织实施,每年考核认定一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钱江杯考核认定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竣(交、完)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能源、园林等工程建设项目。

二、组织管理(一)省建设厅负责钱江杯的认定工作,主要职责:1.建立钱江杯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统筹钱江杯品牌建设工作;2.制定发布年度钱江杯考核认定细则,建立钱江杯认定专家库;3.组织认定工作,确定钱江杯考核推荐指标数量,指导和监督考核推荐工作的开展;4.汇总审议考核推荐项目名单,并提出认定意见;5.研究解决认定工作出现的问题,调查处理认定期间的投诉举报;6.宣传、推广企业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二)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能源等省级相关厅局(以下简称推荐单位)负责钱江杯考核推荐工作,主要职责:1.对拟参与钱江杯考核认定项目实施挂牌公示和动态考核管理;2.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发布钱江杯考核推荐实施细则;3.组织考核推荐工作,择优确定钱江杯考核推荐项目;4.调查处理钱江杯考核推荐期间的投诉举报;5.宣传、推广企业质量管理先进经验,树立质量标杆,弘扬创优精神。

三、考核认定条件(一)钱江杯考核认定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能环保的规定;2.工程规模达到规定要求;3.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要求,工程设计、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工程施工质量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并获得设区市最高质量奖;4.工程项目已完成竣(交、完)工验收,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经过使用未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且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各项技术指标达到本专业省内先进水平;5.工程技术档案资料正确、完整;6.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扬尘控制具有省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被评定为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农房工程除外);7.无建筑市场违法行为,无质量安全事故,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8.住宅工程装饰装修全部施工到位(含建筑设备),且入住率达到40%以上。

关于2013年度温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

关于2013年度温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

关于2013年度温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选结果的公示根据《温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温水政发﹝2011﹞1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水政发﹝2011﹞122号),经项目法人申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标化工地评审办公室初审、专家审查、评委会评议考核,苍南县江南海涂围垦工程(Ⅲ标)、乐清市乐虹平原防洪一期南阳隧洞工程(Ⅰ标)、温州市瓯飞一期促淤堤工程(一阶段)施工Ⅰ标(南堤)拟评为“2013年温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现予公示。

公示期7天。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对公示的工程存在不符合《温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反映。

反映应以书面形式,情况应实事求是。

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名并有有效的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温州市水利局建设处(绣山路198号)联系电话:88270621 联系人:王慧琼附:2013年度温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名单拟评为2013年度温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名单1、苍南县江南海涂围垦工程(Ⅲ标)建设单位:苍南县龙港新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监理单位:浙江水专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高景泉施工单位: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明军2、乐清市乐虹平原防洪一期南阳隧洞工程(Ⅰ标)建设单位:乐清市城市防洪虹桥流域分指挥部监理单位: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监理公司项目总监:仇士清施工单位: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金雪祥3、温州市瓯飞一期促淤堤工程(一阶段)施工Ⅰ标(南堤)建设单位:温州市瓯飞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浙江东洲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立仁施工单位: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宫宝军。

浙江省建设工程2010取费定额(第一章)

浙江省建设工程2010取费定额(第一章)

浙江省建设工程2010取费定额(第一章)目录第一章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第一节建设工程费用组成第二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第三节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第二章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取费费率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第二节安装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第三节市政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第四节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第五节人防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第六节建设工程概算费率第三章工程类别划分第一节建筑工程第二节安装工程第三节市政工程第四节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第五节人防工程第四章附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第一章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第一节建设工程费用组成建设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见附表)。

一、直接费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直接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

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3)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期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4)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5)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生产工人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服装补贴,防腐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

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

内容包括:(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2)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装卸费、运输费、运输损耗及其他附加费等费用。

最新(营改增后)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取费费率

最新(营改增后)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取费费率

浙建站定[2016]2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精神,结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的规定,经测算,现对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予以公布,并做如下说明:一、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

其中,税前工程造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费用构成,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的有关规定1.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括了《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建建发〔2015〕517 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本费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内容。

2.创标化工地增加费上限、中值和下限费率分别对应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标化工地增加费费率。

3.企业管理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内容,套用时不再区分工程所在地,按统一费率执行。

4.建设工程概算的综合费率包括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及规费等费用,其中企业管理费包含内容同上。

三、对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要求的工程项目,可按原合同约定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增值税按征收率确定。

计取税金时应根据工程所在地不同,计算相应的附加税费。

四、本通知附加一、附件二适用于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附件三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

五、除本通知上述规定外,其余均按现行费用定额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本通知与建建发〔2016〕144号文同步执行。

附件一: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表一、建筑工程施工取费费率1.建筑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注:单独装饰及专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以系数0.6。

2.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注:建筑工程施工取费费率表中的专业工程仅适用于单独承包的专项施工工程。

其他专业工程指本定额所列专业工程项目以外的,需具有专业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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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水精[2012]1号)及省建设厅《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浙建建〔2005〕41号),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其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水利系统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最高奖。

第三条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评审。

经省水利厅组织考核、评审,在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的,可获得“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称号。

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名额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条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评审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集中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并实行自愿申报备案制度。

凡申报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的项目应当接受考评单位的全程监督检查。

第五条被评为“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工程项目,可优先申报“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水利部“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竣工验收后可优先申报省级、部级优质工程奖。

第六条省水利厅负责管理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创建工作,水利厅建设处(安全监督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

成立安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及部分专家组成。

每次评审前,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人员从评审委员会及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凡我省在建的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及修复等水利工程项目,或由省水利系统投资建设的其他工程,具备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八条申报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的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1、工程建设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三项制度,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2、初步设计概算建安工作量3000万元及以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由省水利系统投资建设的其他工程,以及工程规模未达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小型水利工程。

3、已填报《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报名备案表》(附件1),并已获得挂牌的工地。

4、上年度10月1日以后至本年度9月30日以前,主体工程完工。

5、建设过程中未发生过严重违法违纪、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第三章申报程序与材料第九条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每年命名一次。

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考核评审、公示评议、命名公布的程序进行。

申报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的项目,原则上以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所管辖的一个工程项目或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标段为单位的工程项目(或标段)为一个标化工地。

第十条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由工程项目法人负责申报。

1、厅直属项目,报名备案和材料申报由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直接申报。

2、地方项目,报名备案和材料申报须经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报名备案、申报时间:1、自愿申报的项目,每年一月底前由申报单位填报《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报名备案表》一式三份,并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和开工报告审批文件复印件等,向浙江省水利厅报名备案。

一月底前尚未开工的项目,应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及时补报。

办理备案手续后,向省水利厅领取“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工程”匾牌,悬挂在施工现场入口醒目处,接受社会监督。

2、创建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的项目,应在当年9月30日前提出申报。

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

申报和推荐申报项目有关文件和资料于当年10月15日前上报省水利厅。

第十二条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申报材料应保证内容完整、客观、真实。

申报材料包括:1、申报资料总目录一份。

2、《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申报表》(附件2)一式三份(含电子文档)。

3、反映工程创建标化工地的事迹材料(3000字左右、含电子文档)一式两份,内容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安全文明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环境秩序等。

4、反映工程创建标化工地活动过程的详细记录和相关规章、制度、计划等,以及获得有关部门表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反映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和创建标化工地的有关数码照片(10张左右)或影像资料。

第四章评审内容和程序第十三条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评审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三个方面,具体内容和评审标准详见《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分细则》(附件3)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分表》(附件4)。

第十四条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评审工作分平时考核、集中评审、公示评议和命名公布四个阶段。

第十五条平时考核在报名备案后进行,平时考核占总分的60%。

对每个申报工程,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与安全监督站采取不定期的方式至少随机抽查三次,省水利厅适时组织专家进行核查。

抽查、核查情况均填写《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分表》。

抽查、核查一般程序如下:1、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2、听取工程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汇报;3、查阅工程建设和标化工地创建工作有关资料;4、讨论并依据考核评分表赋分;5、向申报单位反馈情况。

第十六条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集中评审。

集中评审占总分40%。

程序为:1、审查申报材料,查看平时检查考核资料;2、必要时听取申报单位汇报并质询;3、充分评议,记名评分,初步确定获奖工程;4、提交评审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评审实行公示制。

在“浙江水利”网上,将初步评审结果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水利厅建设处组织复核。

网上公示后正式确定的获奖工程名单由省水利厅命名公布。

第五章评审纪律与奖励第十八条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评审,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或违纪违规活动,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已通过评审并获得荣誉的撤消其称号,并将其记录在信用档案内。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评委资格。

第二十条获得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称号的工程项目,由水利厅授予主承建单位“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荣誉证书与奖牌,授予参建单位荣誉证书。

获奖工地及其主承(参)建单位、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名单在浙江水利网等有关媒体上公布表彰,并将其记录在单位信用档案内。

第二十一条对标化工地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获得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称号的单位,可参照其所在地地市级文明单位奖励的规定,予以奖励。

标化工地荣誉称号可作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的得分条件。

获得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称号的单位,可对主要参建人员进行适当奖励。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工作的领导,主动指导和积极帮助相关单位开展创建活动。

第二十三条对报名备案的工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过程监管,发现安全生产或工程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存在严重问题或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取消其挂牌和申报资格。

第二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摘牌处理:1、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或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2、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

3、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不及时整改。

4、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或与当地群众发生重大冲突等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5、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向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行贿的。

6、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水利工程建设情况开展标化工地评选活动,其评审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报名备案表2、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申报表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细则4、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分表附件1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报名备案表项目名称:▁▁▁▁▁▁▁▁▁▁▁▁▁▁▁▁▁备案单位:▁▁▁▁▁▁▁▁▁▁▁▁▁(盖章)备案日期:▁▁▁▁▁▁▁▁▁▁▁▁▁▁▁▁▁浙江省水利厅制填表说明:1、本表须在一月底前或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填报。

2、填写本表应字迹清晰、整洁,宜采用电脑打印。

3、工程名称要填写全称,建设地点及各参建单位联系方式必须详细、真实。

其中,参建单位为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签定合同的主要承包企业或单位。

4、工程内容、工程量从初步设计批文中摘抄,其中工程量中的其他可根据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填写扩充。

5、报名备案表一式三份。

附件2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申报表项目名称:▁▁▁▁▁▁▁▁▁▁▁▁▁▁▁▁▁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日期:▁▁▁▁▁▁▁▁▁▁▁▁▁▁▁▁▁浙江省水利厅制填表说明1.本表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负责填报。

2.本表填写应字迹清晰、整洁,宜采用电脑打印。

3、工程名称应写全称,单位名称应为全称并加盖公章。

建设地点及各参建单位联系方式必须详细、真实。

主要参建单位指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主要承包企业和完成申报项目工作量20%以上的建筑安装企业。

4、申报理由主要填写标化工地的建设中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等内容。

5、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指对该工程在建设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各个方面作出的综合评价。

6、申报表一式三份。

附件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细则1 总则1.1 为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规范和完善标化工地评价,确保建设工地安全和环境整洁,促进我省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细则。

1.2 本细则按建设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三大部分,每部分为六个分项划分。

共设有100个子项。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标化工地”)评定应依据本细则,按各子项标准评分、汇总。

1.3 检查评分实行百分制,子项评分及总得分取两位小数,项目减分最多以应得分为度。

1.4 “标化工地”标准:总得分在80分及以上,且安全生产部分得分40分及以上者。

1.5 本细则可作为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施工企业基础管理工作、现场管理水平的依据。

2 评分细则2.1 建设管理(20分)2.1.1 市场行为(3分)1、工程建设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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