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杭州伯妮婚礼策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潘志明、吾薇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潘志明、吾薇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0【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214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媛刘向军叶艳【审理法官】梁媛刘向军叶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潘志明;吾薇;伍俊杰;深圳市广弘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潘志明吾薇伍俊杰深圳市广弘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潘志明吾薇伍俊杰【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广弘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少波广东金阳律师事务所;何文星广东金阳律师事务所;付琦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少波广东金阳律师事务所何文星广东金阳律师事务所付琦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少波何文星付琦【代理律所】广东金阳律师事务所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潘志明;吾薇;伍俊杰【被告】深圳市广弘实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名誉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管辖权异议侵权行为实施地新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开庭审理书面审理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庭审笔录以及上诉人上诉意见,双方当事人在原审已经就本案事实争点和焦点问题充分举证和辩论,事实已经查清,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关于被上诉人是否适格主体的问题。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三上诉人做出涉案行为的地点为深圳广弘国际影视文化产业园,项目名称为广弘中心,报建为广弘美居,权利人为被上诉人,三上诉人张贴的内容印有“‘广弘中心’是无良业主"的内容,可见其所称的‘广弘中心’直接指向三上诉人做出涉案行为场所的权利人,即被上诉人,故三上诉人关于其标语中的“广弘中心"并非指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并非适格主体的主张与查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冯杜钢与新丰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杜钢与新丰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5【案件字号】(2020)陕民终5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玉红张润民刘育伟【审理法官】朱玉红张润民刘育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冯杜刚;新丰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当事人】冯杜刚新丰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冯杜刚【当事人-公司】新丰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陈鑫涛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冯振涛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程明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鑫涛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冯振涛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程明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鑫涛冯振涛程明【代理律所】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冯杜刚【被告】新丰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侵害名誉权是指行为人因为故意或者过失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并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赔礼道歉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侵害名誉权是指行为人因为故意或者过失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并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的规定,撰写发表的批评文章内容是否属实,有无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是认定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主要构成要件。
本案中冯杜刚称其在购车过程中受到诈骗,致使财产受到巨额损失,其有权维护个人权益,但其维权行为应当依法进行。
杨开廉与杨腾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开廉与杨腾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8【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82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毅郑璐黄亮王一飞【审理法官】汪毅郑璐黄亮王一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开廉;杨腾霄【当事人】杨开廉杨腾霄【当事人-个人】杨开廉杨腾霄【代理律师/律所】朱谷春、李兆亮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谷春、李兆亮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谷春、李兆亮【代理律所】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开廉【被告】杨腾霄【本院观点】杨开廉通过纽盾公司增资方式以从小贷公司借得的款项注入纽盾公司,从而成为纽盾公司股东,后杨腾霄将该笔款项归还小贷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开廉通过纽盾公司增资方式以从小贷公司借得的款项注入纽盾公司,从而成为纽盾公司股东,后杨腾霄将该笔款项归还小贷公司。
虽然杨开廉主张借款、验资、归还属杨腾霄一手操办,有明显的闭环特征,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因过桥资金的流转而转化为借贷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杨开廉因该笔自小贷公司借入的款项而成为纽盾公司的股东,在杨腾霄代为归还借款的情况下,杨开廉等同于未支付对价而取得纽盾公司股权。
杨开廉主张其是《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而获得纽盾公司的股权,但解读该协议,并无法支持杨开廉的主张。
鉴于杨开廉获得纽盾公司相应股权,其对杨腾霄代为归还借款的行为未作相应补偿,杨腾霄以此主张归还相应款项,可予支持。
至于纽盾公司增资过程中是否存在股东抽逃出资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问题,则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利害关系人可另行依法解决。
赵光龙、张晨晨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光龙、张晨晨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1【案件字号】(2020)皖13民终26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昊彧杨俊举李震【审理法官】吴昊彧杨俊举李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光龙;张晨晨【当事人】赵光龙张晨晨【当事人-个人】赵光龙张晨晨【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赵光龙【被告】张晨晨【本院观点】赵光龙称张晨晨侵害其名誉权,其应对张晨晨侵权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无过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赵光龙称张晨晨侵害其名誉权,其应对张晨晨侵权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赵光龙、张晨晨因宅基地纠纷曾引发多起民事、行政诉讼,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据理力争,存在互相指责亦属正常,且赵光龙自认张晨晨系在法院、派出所所作笔录中主张赵光龙占其土地,并未提供张晨晨描述其系无赖并导致其生意受影响及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证据,故一审判决驳回赵光龙的诉讼请求正确。
经审查,一审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开庭审理本案,于同日作出一审判决,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赵光龙关于一审判决落款时间错误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赵光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赵光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7 17:22:59【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光龙、张晨晨两家系邻居。
赵光龙家在西侧,张晨晨家在东侧。
2017年4月22日,赵光龙及其家人施工加高宅基护坡时遭到张晨晨及其家人阻止,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林礼国与杨金柱、翟建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礼国与杨金柱、翟建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2【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43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伊红姚敏周喆【审理法官】李伊红姚敏周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礼国;杨金柱;翟建【当事人】林礼国杨金柱翟建【当事人-个人】林礼国杨金柱翟建【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林礼国【被告】杨金柱;翟建【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赔礼道歉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不再赘述。
上诉人主张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如其诉请,但其在二审中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没有提交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
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上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上诉人林礼国负担。
马某某与冯某某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某与冯某某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30【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75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维佳【审理法官】沈维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宝元;冯思悦【当事人】马宝元冯思悦【当事人-个人】马宝元冯思悦【代理律师/律所】何淑鹏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范蒙蒙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徐晓冬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淑鹏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范蒙蒙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徐晓冬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淑鹏范蒙蒙徐晓冬【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马宝元【被告】冯思悦【本院观点】公民享有名誉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法定代理人质证罚款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
本案中,马某某在媒体中陈述冯某某父亲对外所负债务及提供冯某某照片,将冯某某父亲的债务与冯某某关联,并在节目中将冯某某父亲的债务与冯某某照片一同呈现,易让不明情况的他人将二者联系在一起,且马某某未能提供其所称冯某某父亲负债一千多万元的依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冯某某人格贬损和社会评价的降低侵犯了冯某某的名誉权。
一审判决认定马某某应就其侵权行为向冯某某书面公开赔礼道歉在苏州市范围内为冯某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于法有据。
综上所述,马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某某、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6【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87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盛知霜王晓虹曾明【审理法官】盛知霜王晓虹曾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某某;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当事人】陈某某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当事人-个人】陈某某【当事人-公司】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代理律师/律所】姜雪娜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黄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陈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雪娜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黄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陈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雪娜黄俭陈昭【代理律所】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本院观点】本案上诉的争议焦点为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陈某某隐私权、名誉权的侵犯,在《寻情记》节目中公开向陈某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和主观过错。
既不构成侵权,以上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增加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的争议焦点为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陈某某隐私权、名誉权的侵犯,在《寻情记》节目中公开向陈某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关于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的行为是否侵犯陈某某名誉权,本院认为,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和主观过错。
从该期节目的内容来看,节目的大部分篇幅系通过记者采访的方式由节目中当事人自行反映问题并发表意见,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工作人员仅是对节目中当事人自己的言论进行转述或总结,虽对个别评论语句可能存在表达不当的情况,但并不存在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或用语。
陈波、杭州英豪斯健身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波、杭州英豪斯健身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4【案件字号】(2019)浙01民终93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石清荣俞建明孔文超【审理法官】石清荣俞建明孔文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波;杭州英豪斯健身有限公司【当事人】陈波杭州英豪斯健身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波【当事人-公司】杭州英豪斯健身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梅含笑、周毅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梅含笑、周毅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梅含笑、周毅【代理律所】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波【被告】杭州英豪斯健身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对证据3中19楼论坛帖子及网络报道打印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据2中的声明函因无原件加以核对,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1、2、3、4中的其余证据,因无法核实主体身份,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5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证人作为英豪斯公司的会员以其亲身经历为依据进行陈述,被上诉人英豪斯公司未对证人身份提出异议,结合陈波所提交的有效证据,本院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波在其“姨夫君"公众号上发表的涉案文章是否侵犯了英豪斯公司的名誉权。
虽陈波在案涉文章中使用了上述负面的、否定性的言辞,程度偏于激烈,但主要系为表达对英豪斯公司经营管理混乱,未能及时、妥善处理与会员。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三人证人证言反证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陈波为英豪斯公司门店会员,门店关闭后英豪斯公司尚未退还陈波剩余的会员卡预付费用。
陈波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案涉文章记载有:“英豪斯在杭州的很多分店都相继关门……英豪斯让会员疯狂转店……关门的门店会员要求退款,至今半年了并未处理,一直拖拉……明明知道本月28号要关门歇业,这家健身房的会籍顾问竟然还疯狂招收新成员,导致很多刚办卡10天左右的会员就被告知这里要关门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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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杭州伯妮婚礼策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8【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42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石清荣俞建明孔文超【审理法官】石清荣俞建明孔文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世栋;杭州伯妮婚礼策划有限公司【当事人】杨世栋杭州伯妮婚礼策划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世栋【当事人-公司】杭州伯妮婚礼策划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卢璐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卢璐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卢璐【代理律所】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世栋【被告】杭州伯妮婚礼策划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2、3的形式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杨世栋发表案涉文章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伯妮婚礼策划公司的名誉权侵权,及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方式。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杨世栋发表案涉文章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伯妮婚礼策划公司的名誉权侵权,及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方式。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杨世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5:34:27【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2019年1月26日,杨世栋在其个人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婚礼八卦圈"发表了题为“网友投稿│这家号称网红店的伯妮又出事情了"的文章。
前述文章的主要内容为:1.“上次被新人网友爆料现场和效果图以及场布照片及其不符合被告上法庭和上了杭州民生节目《1818黄金》热搜后这次拍场布的摄影师居然在微博上和伯妮创始人正面刚上了";2.引用微博用户“FengStudio_叶枫"的微博文章,该文章中称伯妮婚礼策划公司及公司创始人“人前一套人后一套"、“藏着一颗黑心时时刻刻都想置人于死地你这个哈婆娘良心也是坏的很也难怪你40多岁了还生不出个屁来作孽做的多"、“天天像一个疯狗一样乱咬人"等等;3.引用微博文章后,作者评价称“强烈指责伯妮创始人:做人,前一套,后一套";4.引用截取大众点评APP中消费者对伯妮婚礼策划公司做出的25条一星差评(截取时大众点评对伯妮婚礼策划公司评价总计193条,总评为四星);5.引用截取大众点评差评后,作者评价称“敢真是fengstudio团队摄影技术!骗了不少新人,强烈指责!难以想象这服务和现场是那么差的问题,一个店铺出现那么多的差评";6.“杭州的婚礼公司太让卦姐失望了,前几天诺丁山旗下的dreampark参加婚博会,然后杭州集体的婚庆公司联盟起来不让dreampark参加",“也不知道你们怕什么是现在过的太舒服了么还是新人太好骗了就是dreampart不来,终有一天会有第二个,第三个,第四个也会来!"。
截止至2019年2月2日,前述文章的阅读量为435次。
伯妮婚礼策划公司委托律师向杨世栋寄送律师函后,杨世栋将案涉文章予以删除,后续注销了微信公众号“婚礼八卦圈"。
伯妮婚礼策划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杨世栋在“婚礼八卦圈"微信公众号上刊登道歉信,澄清事实,消除影响;2.判令杨世栋赔偿伯妮婚礼策划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因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6050元;3.本案诉讼费由杨世栋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关于杨世栋撰写的案涉文章是否存在侵权的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由此可见,侵害法人名誉权侵权责任的基本行为方式是侮辱、诽谤。
具体就本案而言:1.杨世栋案涉文章标题称伯妮婚礼策划公司“又出事了",并在文章的文首第一句称伯妮婚礼策划公司的服务“极其不符合被告上法庭和上了杭州民生节目《1818黄金》热搜",但杨世栋当庭承认其并不清楚伯妮婚礼策划公司是不是真的被告上法庭、上了新闻节目,更无相关的佐证,故前述内容反映的问题不属实,且足以降低伯妮婚礼策划公司的社会评价;2.杨世栋文章第2、3部分,分别引用了微博用户文章及对微博文章中的事件进行评述,杨世栋在引用微博文章时并未对该微博文章反映的基本事实进行任何核实,即直接引用了明显带有侮辱伯妮婚礼策划公司及其创始人人格的文章内容,“藏着一颗黑心时时刻刻都想置人于死地你这个哈婆娘良心也是坏的很也难怪你40多岁了还生不出个屁来作孽做的多"、“天天像一个疯狗一样乱咬人"等等,并在未查证的情况下做出武断的评价,“强烈指责伯妮创始人:做人,前一套,后一套",以上内容属于不当引用、评价,扩大并加剧了所引文章对伯妮婚礼策划公司社会评价的负面影响;3.杨世栋文章第4、5部分,有意在193位消费者对伯妮婚礼策划公司的点评中选取20余条负面评价进行展示,并借此评价伯妮婚礼策划公司“骗了不少新人,强烈指责!难以想象这服务和现场是那么差的问题,一个店铺出现那么多的差评"等,以上内容属于以偏概全,有意剪裁、拼接事实,违背全面、客观陈述的基本要求,使不知情的读者对伯妮婚礼策划公司产生错误印象,由此进行的评价也歪曲了基本事实。
综上,杨世栋撰写发表的前述文章存在贬损伯妮婚礼策划公司社会评价的不实内容,已构成对该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其次,关于杨世栋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伯妮婚礼策划公司要求杨世栋刊登道歉信,澄清事实、消除影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但伯妮婚礼策划公司要求杨世栋在微信公众号“婚礼八卦圈"刊登道歉信,而该微信公众号现已注销,关注人群已无法复原,在该微信公众号刊登道歉信已无现实可行性及意义,故酌定由杨世栋在主要面向杭州市辖区发行的《都市快报》上刊登道歉信,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伯妮婚礼策划公司主张杨世栋赔偿经济损失156050元(含公司运营损失10万元、公证费4000元、公证费2050元、律师代理费5万元),对除公证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外伯妮婚礼策划公司主张商业运营遭受巨大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实际存在该经济损失及损失的具体金额,亦无证据表明杨世栋因此获益,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对伯妮婚礼策划公司主张杨世栋应承担的维权支出,包括律师委托诉讼代理费5万元、两公证费6050元,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全案基本情况(文章的阅读量、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大小及杨世栋停止侵权删除文章等因素)及支出费用金额的必要性、合理性,酌情支持3000元。
综上,本案杨世栋案涉文章部分内容构成对伯妮婚礼策划公司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杨世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都市快报》,发表对杭州伯妮婚礼策划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内容须经原审法院审核);如不履行前项判决内容,原审法院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在《都市快报》予以刊登,费用由杨世栋负担;二、杨世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杭州伯妮婚礼策划有限公司合理维权费用损失3000元;三、驳回杭州伯妮婚礼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用1180元,由杨世栋负担500元,由杭州伯妮婚礼策划有限公司负担680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宣判后,杨世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第一项要求上诉人在《都市快报》刊登道歉信,违反法律规定,加重了上诉人的民事责任,有违《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的公平原则,也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的规定。
另外,即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上诉人的微信公众号关注人数为11人,案涉文章的点击阅读量仅为435次,如果上诉人的文章部分内容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案涉文章的影响范围也是非常有限,而且仅局限在微信朋友圈等网络范围内,并未扩展到线下和其他更广的网络范围。
因此,上诉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应当与上述影响的范围相当。
众所周知,《都市快报》是杭州地区和浙江省内的权威报纸媒体,根据“百度百科"的“都市快报"词条:《都市快报》是浙江省发行量最大的报纸,由杭州日报报业集团主办,每日发行量为154万份。
由此可知,《都市快报》的发行量和影响力远远超出上诉人的微信公众号,完全不是一个范围等级,而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在《都市快报》登报道歉,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明显远远超出了上诉人行为所造成的影响范围,非常不公平。
二、民法规定的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权利救济措施,在法律评价中的目的是为了使受损害的权利恢复到原状,其并不带有额外惩罚侵权人的属性,尤其是在名誉权纠纷等人格权案件中,司法在保护名誉权的同时,也要注意适当尊重和保护侵权人的人格尊严权利,这是《民法典》关于保护人格权所特别规定的要求。
因此,本案如要求上诉人在《都市快报》登报道歉,这种不相称的过度的司法救济措施,在某种程度上会造成对上诉人的自然人人格尊严的不尊重和伤害,如果上诉人依法构成侵权的,恳请二审法院综合考量案情,在兼顾公平原则和权利填平原则的前提下依法改判更为合情合理合法的责任方式。
三、原审判决第一项超出了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范围,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应当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仅要求上诉人在“婚礼八卦圈"微信公众号刊登道歉信,并未要求登报道歉,但原审判决在“婚礼八卦圈"已销号的情况下,直接裁决由上诉人在《都市快报》刊登道歉信,有违不告不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