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合集下载

中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中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1.诉讼时效中止(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诉讼时效斯间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期间行将完成之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1)不可抗力;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 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诉讼时效中断(1)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例1-2017 单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一定事由的发生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事由中,能够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是( )。

A.权利人提起诉讼B . 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C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D.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答案】B【解析】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包括:(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中级经济法题群知识点(增值税法律制度2)

中级经济法题群知识点(增值税法律制度2)

增值税法律制度专题思维导图2018年A卷简答题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地在M市,2019年1月发生事项如下:(1)销售自产的建筑用的砂、土、石料,取得货款3429.9万元(含增值税),取得运输装卸费114.33万元(含增值税)。

购进工程设备1000万元用于开采砂、土、石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160万元。

甲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办法,适用增值税征收率3%。

(2)购进办公用品一批,进项税额为3万元,购入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从国外进口一台设备,经M市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人民币500万元,关税税率为10%,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6%。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计算事项(1)中甲公司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2.事项(2)中,甲公司购进办公用品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简要说明理由。

3.计算事项(3)中甲公司进口设备应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答案】1.事项(1)应缴纳的增值税=(3429.9+114.33)÷(1+3%)×3%=103.23(万元)。

2.购进办公用品的进项税额不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理由:外购货物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项目,进项税额不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事项(3)甲公司进口设备应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500×(1+10%)×16%=88.0(万元)。

2017年A卷简答题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化妆品销售业务,2019年发生如下事项:(1)1月,将本公司于2018年10月购入的一处房产销售给乙公司,取得含税销售额1320万元。

(2)5月,以附赠促销的方式销售A化妆品400件,同时赠送B化妆品200件。

已知,A化妆品每件不含税售价为0.2万元,B化妆品每件不含税售价为0.1万元。

(3)7月,购进化妆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

2024中级会计经济法

2024中级会计经济法

2024中级会计经济法中级会计经济法作为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重要科目之一,是考察考生对会计经济法基本理论和实际应用能力的一门学科。

它主要涉及到会计法、经济法、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和运用。

下面将对中级会计经济法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会计法的基本概念和法律体系会计法是国家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和管理会计活动的法律法规体系。

会计法主要由会计基本法和会计法规组成。

会计基本法是会计法规的总纲,它规定了会计的基本原则、会计的基本制度和会计的法律责任等。

会计法规则会计的具体制度和具体规范,包括会计准则、会计规则、会计制度等。

二、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法律体系经济法是以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为目的的法律法规体系。

经济法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和法律法规。

它的基本任务是建立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保障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

三、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和法律体系公司法是调整和管理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体系。

公司法主要由公司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组成。

公司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结构、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规则,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机制和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

四、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法律体系合同法是调整和规范合同活动的法律法规体系。

合同法主要由合同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组成。

合同法律法规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履行等。

合同条款是合同的具体规定,它规定了合同的具体内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等。

五、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和法律体系劳动法是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

劳动法主要包括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

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和劳动者的义务等。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约定劳动关系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六、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概念和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

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商业秘密法等。

沃才教育-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总5 (2)

沃才教育-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总5 (2)

沃才教育-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总知识点一、不安抗辩权1.不安抗辩权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2.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人是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4)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5)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提供担保。

3.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情形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情形;(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小沃提示】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没有确切证据而行使不安抗辩权,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不安抗辩权的效力(1)中止履行。

即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2)解除合同。

考点练习【单选题】2018年8月2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在10月1日前向乙公司交付300套桌椅。

乙公司在收到桌椅后10日内支付货款。

同年9月15日,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的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在得知这一情形后,有权行使()。

A.不安抗辩权B.同时履行抗辩权C.后履行抗辩权D.先诉抗辩权【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不安抗辩权。

当甲公司被要求停工整顿,可以预见到其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因此,乙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的权利,本题不涉及保证问题。

故选A。

知识点二、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强化知识点汇总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强化知识点汇总

20XX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强化知识点汇总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一: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合同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此外还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二、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知识点二: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办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他们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可以选择中国法律、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当他们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可以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

【提示】此处所指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强制适用中国法律。

四、格式条款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中级会计经济法简答题大全

中级会计经济法简答题大全

中级会计经济法简答题大全中级会计经济法是一门重要的学科,考试要求考生精通基本概念、重要知识点,可将知识理论化、实践化,通过考试获取专业资格。

本文就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中常见的简答题进行讲解,有助于考生在复习备考中更好的掌握知识。

1. 会计的本质是什么?会计的本质是使用经济信息和计算技术,用以把一个组织的经济活动变成一定规范的财务记录,进而进行分析和评价,以便改进经济活动、决策、控制和预测的实践活动。

2. 会计报告的作用是什么?会计报告的作用是根据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现金流量等进行决策性的披露,以便内部管理者和外部投资者及债权人进行决策和参考。

3. 会计等级的划分是什么?一般来讲,会计等级在中国大陆可以划分为四级,分别是会计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考生必须通过各级考试才能获得相应的会计资格。

4. 会计法的内容有哪些?会计法主要包括会计概念、会计准则、会计技术、财务会计处理等内容。

5. 会计原则有哪些?会计原则主要有实践原则、完整性原则、精确原则、公正原则、稳定原则、合法原则等原则。

6. 会计职业道德有哪些?会计职业道德涵盖了真实性、保密性、诚信性、责任性和独立性等方面。

7. 会计范围的理论基础是什么?会计范围的理论基础主要指会计期间、会计目的性和会计分类原则。

8. 会计工作的基本流程是什么?会计工作的基本流程是事项准备阶段、记录阶段、凭证编制阶段、总账编制阶段、辅助账簿编制阶段、结账准备阶段、报表准备阶段和计算机会计处理阶段。

9. 会计科目的设置原则是什么?会计科目的设置原则主要是整体原则、分类原则、清晰原则以及相关性原则。

10. 会计语言的表达原则是什么?会计语言的表达原则是采用一致的、明确的、精确的表达,使用易懂的定义和术语。

11. 会计核算分类的要素是什么?会计核算分类的要素是业务经营范围、业务经营类型、财务职责范围,以及机构类型、合同关系和收入来源等。

12. 会计核算程序是什么?会计核算程序主要包括记录、核算、凭证编制和核实、报表编制和报表复核五个环节。

中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经济法的渊源)

中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经济法的渊源有:(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经济法的基本渊源,是经济立法的基础。

(二)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以法律形式表现的经济法律规范是经济法的主体和核心组成部分。

经济法律包括:《证券法》《公司法》《保险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注册会计师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等。

(三)法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1.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规定及履行宪法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经济法大量以法规的形式存在,法规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四)规章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

规章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对正确适用和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具有重要意义。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依法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

司法解释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章节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章节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章节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章节是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法基础》、《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和《企业破产法》等内容。

下面是对这些重点章节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经济法基础1. 企业法律地位:企业法律地位是指企业在法律上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关系地位。

包括民事主体地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地位、民事权利和权益保护地位等。

2. 公司类型与特点:根据公司法,公司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特点包括股东有限责任、股权不可转让等;股份有限公司特点包括股权可转让、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等。

3. 法人与非法人性质的区别: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并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组织或者单位,可以作为法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非法人则指没有法人地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或者组织。

二、合同法1.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定的平等主体地位、自愿订立、法律效力约束、当事人应履行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的订立要素、合同的生效要素、合同的效力要素和合同的解释要素。

2.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条件进行相互行为。

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不履行合同约定条件或者履行了义务但履行结果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 合同的解除和权利转让:当合同一方有关要约或者允诺的事实发生变化,使得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将合同的权益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三、公司法1. 公司组织形式:公司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组织形式存在。

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股东只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 公司的设立和变更:公司设立需要通过合法程序进行登记,包括提出设立申请、组织设立会议、签订设立文件、办理设立登记等步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组成
股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①可以有职工代表(两个国有应当有,其他都是可以有) ②人数3—13人
③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章程规定
①必须有不低于职工代表
②人数≧3人
③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职权 1。

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2。

选举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 .修改公司章程
b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c 。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d .变更公司形式 1。

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2。

解聘或任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a.召集股东会议 b.执行股东会决议 c.制定方案 3。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

监督权 a 。

检查财务 b 。

提出罢免建议 2。

提议权 a.召集临时股东会议 b.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召集和 主持 1。

首次: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

以后:
a 。

设董事会的: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b 。

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c.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职责的:监
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
d 。

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
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副董事>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监事会主席
决议
代表全体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半数以上通过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临时股东会议:错误!。

以上表决权股东;错误!。

以上董事;错误!.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可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 必须设监事会
召开频率 每年一次
3个月至少一次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1.记名股票—-背书无记名股票—-交付
(1)支票上的金额,可以授权补记,但属于出票行为的绝对记载事项,收款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补记;在支票金额未补记之前,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

(2)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但并不属于出票行为的绝对记载事项,这表明: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注意:1。

支票、本票、银行汇票属于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
2.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3.背书附条件的,条件无效,但背书有效
4.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5.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以收到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6.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7.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
章的效力。

8.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
的效力。

9.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
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
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1.支票最后持票人有权对一般前手和出票人进行追索,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
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则消灭;对出票人的追索权自出票日起6个
月内不行使则消灭。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或者无对价取得票据的除外。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券比例清偿。

1。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

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以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1.基础电信服务10%:提供宽带,语音通话服务
2.增值电信服务6%:提供短信彩信
3。

有形动产租赁16%
4。

交通运输10%、装卸搬运仓储6%
5。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1.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
2.如果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
1.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准予扣除
2. 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准予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3. 职工工会经费:工资薪金总额2%准予扣除
4. 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5. 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利润总额12%准予扣除。

但直接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6.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准予扣除
特殊:①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②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 保险费: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
损=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ⅹ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4)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价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5)研究开发费用按75
%加计扣除。

保险费 商业保险
财产保险—可扣除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可扣除 人身保险 符合标准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不超过工资总额5%部分可扣除
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扣除 其他人身保险—不可扣除 符合规定标准的社会保险费(五险一金)—可扣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