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简行政法笔记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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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考前必背

行政法考前必背

行政法主观题考前必背一、考情预测1.考法一:以传统具体行政行为为案例考查(可能性顺序:强制>处罚>公开>许可>裁决),行政复议结合行政诉讼的考点尤为重要。

2.考法二:以今年新增的行为协议为案例考查。

二、应对策略(一)审题:三步走1.找主体:(1)被告、被申请人、复议机关以及赔偿义务机关。

(2)级别管辖。

2.找行为:(1)受案范围。

(2)地域管辖。

(3)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4)判决类型。

3.找利害关系人: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

其中行政相关人包括受害人、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

即:本案中,谁,做了啥,影响了谁。

(二)考题预测及答题思路1.行政行为性质判断,行政行为之间的异同比较。

答题思路:(1)通过案情分析确定行为类型,如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公开、行政协议、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指导等。

(2)行为之间异同比较:①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的联系在于: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再强制执行。

先找处罚,措施在前,执行在后。

②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的区别在于:一是内容不同,处罚是调查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对违法行为人的制裁;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调查和预防制止违法行为,而临时性控制。

二是程序不同,处罚要在强制措施之后,有的需要听证;强制措施是在处罚前,没有听证。

三是效果不一样,处罚具有惩戒性制裁性终局性。

强制措施具有非处罚性非终局性临时性,影响使用权。

③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

两者的联系:一是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往往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

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后果。

二是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往往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

两者的区别:一是内容不同。

确认是对当事人已有的地位关系身份的确定认可和证明;许可是申请人今后资格能力的授予。

二是程序不同。

许可有专门立法,有统一法定程序如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可以以职权或依申请举行听证会;行政确定无专门立法,无统一法定程序,无听证会。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精编WORD版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精编WORD版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行政法知识点总结001.行政法基本原则(一)1.合法行政,即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没有立法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管理行为。

(1)此考点的关键是“法”。

法律优先,“有法”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法已规定不可违”。

法律保留,“无法”的,不得作为,即“法无规定不可为”。

(2)a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是其延伸。

b法律保留是行政机关的公权和公民私人的私权之间最大的区别;公权力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私权利是“法无禁止即自由”。

c法律具有优先性,行政具有从属性。

d合法行政关注的是“有法”还是“无法”,属于形式上的行政法治。

2.合理行政,即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理性,即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

(1)公平公正对待,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同样情况应当同样处理,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

本知识点的题眼在于案件中的当事人为多数,这是适用本原则的前提。

(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只能考虑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因素,而不得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而考虑无关因素。

此知识点的题眼在于判断案中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否滥用职权。

(3)比例原则,具体包括符合目的性,适当性和损害最小。

关键考点是适当性和损害最小。

关联考点: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明显违反适当性要求,法院将有权启动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和裁判,一般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予以变更。

002.基本原则(二)1.程序正当原则(1)行政公开,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2)公众参与,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决定,应当充分听取公民的意见,保障公民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3)回避,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020法考行政法45天背诵干货

2020法考行政法45天背诵干货

第一天行政组织法1.派出机构包括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经过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后,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公安派出所的授权是 500 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税务所的授权是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执法行为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2.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机构设置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机构设置由国务院行政机构自主决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3.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是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派出机关,区公所是县、自治县政府的派出机关,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4.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

第二天公务员法1.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

2.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聘任合同期限为 1-5 年,可以约定试用期 1-6 个月,实行协议工资制。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聘任制公务员就履行聘任协议发生争议,60日内可以提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结果不服才能在15日内提起民事诉讼。

3.处分期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除受警告处分外,不得涨工资。

撤职应同时降低级别,已经退休的只扣减待遇。

处分期满,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级别、职务不再受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和原级别。

4.亲属任职回避。

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 ,有以上近亲属关系的人:(1)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相互直接领导的职务;(2)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直属同一领导的职务;(3)不能一方任领导,另一方在同一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的工作。

第三天公务员法和抽象行政行为1.公务员不得辞职的情形包括:①未满国家规定最低服务年限的、②不满国家规定脱密期限的、③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④正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未终结的。

《行政法学》笔记

《行政法学》笔记

《行政法学》笔记行政法学笔记第一章行政法基本原理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实质行政国家行政——带国徽公共行政形式行政一、行政非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行政(一)公共行政与私行政区别1、性质不同→公:代表国家职能活动,公共性质;私:团体自身利益2、目的不同→公:公共秩序;私:个别、局部利益3、手段不同→公:享有特权行政=公共行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二)行政权1、概念:执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1)行政权与政权立法权政权→统治权→主权→国家→国家权力司法权行政权(2)行政权与权力、权利(3)行政权与行政职权(4)行政权与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行政权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权是公民权利保障。

2、行政权的双重作用:保障行政机关的有效执法;侵犯公民权。

二、行政法(一)概念是一个独立部门,因调整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的法律关系1、组织行政关系2、管理行政关系3、监督行政关系→行政诉讼、复议4、救济行政关系(三)行政法的特征内涵丰富、范围广、技术性强1、在内容上的特点具有很强的命令性、服从性(不平等)行政法律规范内容易于变动2、在形式上的特点:数量多,没有统一法典;实体法规和程序法规交织在一起。

三、行政法的渊源第二节行政法关系一、概述1、含义: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2、特征: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具有不对等性;内容法定性;权利义务的复合性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物─物质、货币2、客体智力成果─专利权、发明、著作权行为─作为、不作为3、内容: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产生、变更、消灭1、产生→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产生一定权利和义务关系2、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3、消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失;行政法律关系被撤销或履行完毕(注销)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概述1、含义:法的灵魂法理理念中2、特征:法制性、特殊性、普遍性二、行政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一)内容上1、法律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来源于法律2、法律保留:有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犯罪和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司法制度3、法律优先(二)具体要求1、行政主体设立合法2、行政职权拥有合法3、行政职权行使合法(不折不扣、不能拖延、不能不按法定要求)4、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行政合理性原则(正当、客观、适度)(一)背景→行政自由裁量权(二)内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正当目的行政法的一般目的→为人民服务;特定的法律目的→维护社会秩序2、行政行为具有正当的动机(善良、诚实)3、应当考虑相关因素而不考虑无关因素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人之常理→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及日常生活的常识5、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公正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6、行政行为公开化→行政活动依据和政策公开;活动过程公开;行政信息、情报公开四、行政应急性原则(一)含义: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行政法重点法条记忆总结_10_16

行政法重点法条记忆总结_10_16

行政法重点记忆法条小结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行政法笔记

行政法笔记

第二章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概述(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政处罚是针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制裁3.行政处罚是一种制裁性行为制裁性行为表现为对业已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在人身权、财产权方面进行惩罚,以达到警戒和教育违法者,预防新的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

行政强制行为是针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人而对其采取一定的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如果义务人继续不履行义务,可以多次予以强制,直到义务人履行义务为止。

执行罚可以多次采用,直到义务人履行义务,而行政处罚是一次性的。

4.行政处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者监察机关基于职权对犯有轻微违法失职的国家行政公务人员采取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制裁措施。

1.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以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行政处分则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基础,以维护系统内部秩序为目的。

2.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主体不尽相同行政处分权是各级行政主体固有的权力,无须法律特别授权。

行政处罚与外部行政管理权相联系,它的取得和行使均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3.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的对象只限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是一种身份责任。

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4.种类不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

5.救济途径不同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1.主体合法2.依据合法3.程序合法(二)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合理,没有偏私,即形式上是在自由裁量的法定范围和幅度内实施,内容上符合立法目的。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之行政法概述(一)精选全文完整版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之行政法概述(一)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行政法知识点总结之行政法概述(一)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合法行政原则1.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

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合法行政要求?(2013/76/多选)A.某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B.行政机关要求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人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C.行政机关将行政强制措施权委托给另一行政机关行使D.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重要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责令停止使用和立即改正【考点】合法行政原则【解析】《行政许可法》第6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4款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A项中,某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违反上位法,表述正确。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B项中,行政机关要求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人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违反了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要求,与合法行政要求相抵触,错误。

《行政强制法》第22条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行政强制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整理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整理笔记

一.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的核心是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根本原则。

2.行政活动与公民活动的区别:a.公民活动:不违法即可,无须法律授权。

b.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授权。

二.行政主体1.行政主体:(注意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的区别)(P57T3)A.行政机关:(P57T1)a.行政机关的分类:(P57T2、T4)(一)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二)一般权限行政机关和部门权限行政机关。

(三)外部管理行政机关和内部管理行政机关。

(四)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b.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

c.地方行政机关:(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二)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

(三)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d.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一)派出机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二)派出机构: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

B.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法律责任;只有行使职权行为时才是行政主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授权范围)。

a.事业组织:防疫站卫生检查权、高等院校学位授予权。

b.社会团体:律师协会、医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

c.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d.企业组织。

C.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属于行政主体,由委托方承担行政责任。

a.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治安保卫委员会、治安联防队。

b.某些私人组织。

2.国家公务员:A.在行政诉讼中,国家公务员不能作为原、被告,但可以成为行政监察关系中的当事人。

(P58T5)B.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行为的判定标准:时间、岗位、职责、命令四因素。

(P81T3)C.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的解决途径:a.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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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简行政法笔记总结(背诵版)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二节行政法的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

(子原则:法律优先、法律保留),性质地位:行政法首要准则;是与民事活动的主要区别;形式合法2、合理行政原则正当性请理性合理性子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原则;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性)性质地位:要求在合法基础上合理使用自有裁量权;实质合理;注意:明显不合理=不合法;行政诉讼只审查合法性;行政复议审查合法性+合理性3、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告知理由依据、重要规定听取意见、不利决定听取陈述申辩);公务回避4、高效便民行政效率原则、便利当事人原则5、诚实守信原则信息真实;保护公民信赖利益(不得任意撤销;变更撤销按程序权限,法定撤回造成损失补偿)6、全责统一原则有权有责,执法有保障,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不造行使职权造成损失要赔偿第二章行政主体一、中央机关国务院组成部门:基本行政管理职能(部委、人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机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主管特定业务(二)国务院机构的设置二、编制管理编制方案的内容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机构领导职数和司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级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应当由省级编办报中编办审批。

应试国务院各个机构编制、地方政府编制总额都由国务院批准。

同一行政区不同层级调配编制,由中编办批。

二、地方行政区划变更全国人大:批准省的设置(设立、撤销、更名)国务院:省区域划分‘市、县’、区的建制和区域划分省政府: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根据国务院授权审批市县区区域限界的变更口诀:最高省设找全大;最低乡找省;中间归国务院垂直领导部门:国安、海关、外汇管理、金融、税务三、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设置部门程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设立、撤销、合并、变更)本级政府提方案→上一级政府编制办审核→报上一级政府批准→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注意:备案限于设立、撤销、合并,对变更无须备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先协商,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派出机关设立机关批准机关备注行政公署省、自治区政府国务院(上一级政府)逐步被地级市取代区公所县、自治县政府省级政府(上两级)主要在农村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市政府(上_级政府)主要在城市设立机关被授予主要权限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警告、500 元以下罚款工商所县级工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税务所县级税务机关2000 元以下罚款第三章公务员录用制:试用期 1 年(不得延长缩短)不得录用情形: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失信惩戒、开除公职聘任制:省级部门批+专业性/辅助性特征:公开招聘、直接选聘;签协议同级备案 1-5 年;议工资、走仲裁考核:非领导的年度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书面通知本人)交流:调任(由外向内)、转任(不同职位、地区、部门由内向内)、挂职锻炼不是交流方式履职抗辩:上级命令有错,提意见后不改后应当执行;上级命令明显违法应当拒绝执行。

处分:警告 6、记过 12、记大过 18、降级 24、撤职 24、开除。

种类 警告6 个月 不影响现有的职务、职级、级别和工资 不得晋升职务、职级、濒 记过12 个月 不得晋升职务、职级、级别和工资档次 大过 18 个月 降级 24 个月 级别降低、降低工资档次撤职撤销职务、同时按照规定 降低级别,降低工资档次 开除 永久处分的设定 1. 只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有权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行政机关 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2.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

处分权限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承担,处分的权限根据管理权限确定。

合并处分 种类不同 重吸收轻 种类相同 一个以上,总和以下,不得超过 48 个月。

从轻处分 1. 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2.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3. 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以上任意一种都是【应当】从轻。

减轻处分 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釆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

【注意】同时具备才可减轻。

免予处分 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处分解除 解除条件 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违纪 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解除效果 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 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处分前退休 1.不再给予处分。

2.但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四章抽象行政行为一、行政法的法律渊源种类制定机关一般法律渊源宪法第一届全国人大的第一次会议法律基本法律全国人大普通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行政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殊法律渊源法律解释【正式】: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国际条约和协定二、正式立法效力上位法高于下位法,授权立法高于行政法规同一位阶,同一机关,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位阶不同机关,找共同上级。

例外:部门规章 VS 地方法规,国务院适用用外人,国务院说了算;国务院适用自己人,全大常裁决。

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应当公布,共同签署)——审查(可以公布)——决定(审议/传批)——公布(公报、法制信息网、报纸)——备案(办公厅报)——实施——解释(条文本身省部提:国务院释;具体应用省部机构提,院法制机构释)第五章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成立1.作为的成立:作出+送达(当场、公告、邮寄、留置)。

2.不作为的成立:①积极不作为自行政机关明确拒绝之日起成立;②消极不作为的成立,有法定履行期限的,法定期限届满即成立;无法定履行期限的,2个月期满不作为即成立;紧急情况的,不作为当场成立。

生效原则上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生效(生效后可能因为违法被撤销)例外:1.若存在明显且重大违法的情形,则自始无效。

2.附生效条件/期限的行政行为,待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后发生效力。

效力拘束力一经生效即产生1.行政相对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3.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应当尊重,不得随意干预。

确定力争议期后产生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

执行力履行期后产生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要求:事实证据确凿;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符合法定程序;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无明显不当(明显不合理)第六章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类型和设定原则尽量减少许可(简政放权),限制许可的设定,除非符合下面“可以设定”的情形,否则不得设定许可。

可以设定普通许可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等)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特许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交费+有数量限制+有自由裁量权+不得擅自停业+ 招标、拍卖)认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考试+无自由裁量权)核准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无数量限制+无自由裁量权)登记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原则只形式审查+无数量限制+无自由裁量权)可以不设定符合上面条件,但同时又符合下面条件之一,可以不设定许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釆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二节行政许可的立法创设许可类型设定规则经常性行政许可1.全国人大其常委会以法律设定;2.国务院以行政法规设定;3.省级、市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设定。

上一级没有设定的,下一级才可以设定。

【注意】规章不得设定经常性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非经常性行政许可全国:国务院必要时以决定的方式设定(省不可以)①尚未制定法律;②在必要的时候;③实施后,除了临时行政许可事项以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地方:省级政府以规章形式设定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②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须立即实施;③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设定许可的限制1.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2.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3.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行政许可的规定权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但:①不得增设行政许可;②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行政许可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受托对象:其他行政机关(许可不可以委托给组织,只能委托给其他机关);一个机关实施多个许可: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决定受理+不受理都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缺材料应当场告知或者 5 日内一次告知补正;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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