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入网管理办法
铁路局车务系统设备管理办法

成铁运(2006)424号CDG/CW1038-2006成都铁路局车务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车务部门的设备是指挥列车运行,组织铁路运输生产,提高效率,保证安全,传输生产指挥信息的重要设备。
车务系统各单位要以安全生产为中心,制定措施,保证设备准确、可靠投用。
车务设备工作必须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强度与性能并重”的原则,合理安排,认真完成更新、大修计划.充分发挥设备效能,保持设备完好状态,延长使用寿命。
车务设备具有点多线长、分散维护的特点。
设备的管理工作必须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
要加强基层建设,搞好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基础工作,应用先进技术,掌握技术业务,密切协作,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1.设备管理实行路局和基层单位二级管理体制。
铁路局车务设备管理部门设在运输处设备科.各站、段设备管理的职能设在技术室(科),并指定一名站段领导分管设备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相应配齐设备技术管理人员,维护班组设在相应车间。
2。
运输处设备科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条例和规定。
(2)制定车务设备管理制度、办法和规定.(3)掌握车务设备数量、动态、技术状况和安全情况;按时统计、汇总有关报表。
(4)负责审查局管设备的更新改造建议计划,提出更新、大修意见;参加设备选型、招标、技术鉴定和验收工作.(5)建立健全设备台帐。
(6)推广采用先进、成熟、实用、可靠技术。
(7)指导、监督并检查车务设备管理工作。
制定管理、考核标准,定期组织设备检查。
(8)组织设备技术业务及人员培训组织工作。
3.各站、段设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负责本单位设备业务管理。
(2)负责贯彻执行部、局有关设备管理的技术政策、技术标准、规定。
(3)负责制定本单位设备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4)按时编制提报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建议计划和设备检修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5)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设备台帐。
(6)按时进行设备检查和评比,总结经验,表彰先进(7)做好设备管理、使用和维修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8)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管好、用好设备维修费。
《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解读

《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解读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是指针对铁路运输中使用的无线电设备进行规范管理的办法,其主要作用是确保铁路运输的效率和安全,并且保证无线电设备的合理利用。
一、主要内容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设备标准管理。
铁路无线电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标准,同时应按照国家或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资质认证和检测。
2.无线电频率管理。
铁路无线电设备应按照有关频率的规定进行使用,确保其频率合法、规范。
3.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铁路无线电设备使用人员应按照相应的标准和规定进行操作和维护,保证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4.设备调试管理。
铁路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设备进行调试,保障设备的稳定性和优良性。
5.无线电频谱监测管理。
铁路部门应及时进行频谱监测,保证无线电设备的正常运行,降低干扰和安全风险。
6.设备安全保障管理。
铁路部门应注重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定期进行设备的巡检和维修,保障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二、解读内容以上是主要的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的内容,下面将对每个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1.设备标准管理: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是保证其正常使用的前提。
社会发展到现在的时代,无线电设备已经成为我们生活和工作的必备之物,并且不断发展壮大。
铁路无线电设备应该有国家或铁路部门认证,并且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以保障其质量和可靠性。
2.无线电频率管理:无线电通信受到很多的因素影响,其中最重要的是频率。
在铁路无线电设备的使用场合,应严格遵守国家电信管理局和铁路部门的频率规定,严禁使用不合法或规范的频率。
这样才能保证无线电设备的正常工作。
3.设备使用安全管理:铁路无线电设备类别繁多,涵盖范围广,使用人员来自不同的领域和专业。
因此,设备使用人员应该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和维护。
在使用过程中,要防范安全隐患,严格遵循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指南。
4.设备调试管理:无线电设备是高科技类产品,其建设和调试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涉及到交流、通信等方面的知识。
列车数字无线调度通信系统总体技术要求

一、概述随着铁路运输系统的不断发展壮大,列车数字无线调度通信系统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列车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技术要求的角度出发,探讨列车数字无线调度通信系统的总体技术要求,以期为相关行业的技术人员、决策者和研究人员提供参考。
二、系统架构设计1. 可靠性要求:列车数字无线调度通信系统的系统架构设计应具备高可靠性,能够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正常运行,不会因为单点故障而影响列车运输的正常进行。
2. 灵活性要求:系统架构设计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能够适应不同列车型号、不同运输线路的需求,同时能够进行快速的配置和调整,提高系统的适用性。
三、通信技术要求1. 数据传输速率要求:列车数字无线调度通信系统的数据传输速率应具有足够的高速性,能够确保各类数据的及时、准确传输,以保障列车运输的安全和有效性。
2. 抗干扰能力要求:系统应具备较强的抗干扰能力,能够在复杂电磁环境下稳定工作,确保通信的畅通和准确性。
四、安全性要求1. 数据加密技术要求:系统应采用先进的数据加密技术,确保列车之间的通信数据不受非法势力的侵扰和窃取,防止信息泄露带来的安全隐患。
2. 权限管理要求:系统应具备健全的权限管理机制,对于不同级别的用户能够进行有效的身份识别和权限控制,以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和管理合理。
五、故障诊断与维护技术要求1. 远程诊断能力:系统应具备远程诊断的能力,能够实时监测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故障并进行快速的诊断和修复。
2. 维护便捷性要求:系统应具备一定的维护便捷性,使得系统的维护人员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设备的检修和保养,降低维护成本和提高运维效率。
六、结语列车数字无线调度通信系统的总体技术要求包括系统架构设计、通信技术要求、安全性要求以及故障诊断与维护技术要求等方面。
这些要求不仅体现了系统要具备高可靠性、高速性、高安全性和易维护性,同时也要求系统能够满足不同列车型号、不同运输线路的需求,保障列车运输的安全和有效性。
《铁路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调度集中系统(CTC)维护管理办法》(2014)330

TG /XH 211 -2014铁路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调度集中系统(CTC)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列车调度指挥系统(以下简称TDCS)和调度集中系统(以下简称CTC)是全路各级调度指挥的基础装备,是重要的行车设备。
为规范TDCS/CTC系统的维护管理,提高系统的稳定可靠性,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TDCS/CTC系统由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局、车站三级构成,综合了铁路信号、计算机、网络通信和现代控制技术,具有点多线长、布局成网、分散维护和集中管理的特点。
第三条 TDCS/CTC系统直接涉及行车安全,必须自成体系,单独成网,独立运行,严禁与其它系统直接联网。
对外提供信息和增加标准用户外终端时,应经总公司运输局电务部批准。
第四条 TDCS/CTC系统应采用网络安全技术,在与其它系统交换信息时,应采用安全可靠的网络隔离设备和措施,确保系统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速铁路TDCS/CTC、高速铁路CTC系统的维护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一节组织机构第六条 TDCS/CTC系统维护管理实行总公司、铁路局、电务段三级管理。
第七条总公司运输局电务部是全路TDCS/CTC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
电务部电务试验室负责总公司TDCS/CTC中心系统的维护管理,并指导全路TDCS/CTC系统维护工作。
第八条铁路局电务处是铁路局TDCS/CTC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铁路局TDCS/CTC中心机房所在地应设立TDCS/CTC维护机构,维护机构一般设置在电务段,也可设置在铁路局。
第十条电务段是TDCS/CTC系统的维护单位,应设置专业技术主管人员。
第二节工作职责第十一条总公司运输局电务部负责制定TDCS/CTC系统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及规章制度,负责全路TDCS/CTC系统网络的规划。
第十二条总公司电务部电务试验室职责:(一)负责总公司TDCS/CTC中心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铁路信息网络管理办法

铁路信息网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信息网络管理,提高网络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更好地发挥网络在铁路信息化发展中的重要支撑和保障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信息网络是铁路重要基础设施,用于承载铁路信息化应用数据传输和交换,实现应用系统间的互联互通与信息。
第三条铁路信息网络按使用性质分为综合信息网和专用信息网。
综合信息网是承载通用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公用网络。
专用信息网是承载对功能、性能或安全有特殊要求的信息化应用系统的专用网络。
第四条综合信息网按部署范围分为局域网和广域网。
局域网是指用户边缘路由器(含)与用户终端之间的网络设备、通道及附属设备所组成的网络。
广域网是指连接局域网的网络设备、通道及附属设备组成的网络。
综合信息网广域网特指与综合计算机网广域网融合后的数据通信网。
第五条铁路信息网络管理包括建设管理、资源管理、运维管理、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专业协作、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综合信息网管理。
专用信息网管理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总公司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综合信息网总体规划,归口管理综合信息网资源,监督检查综合信息网网络安全。
组织协调综合信息网局域网建设,并负责其运维管理及安全。
第八条总公司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数据通信网规划,组织协调数据通信网建设,并负责其资源管理、运维管理及安全管理。
第九条总公司信息技术运维单位负责总公司级综合信息网局域网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
总公司通信设备维护单位负责数据通信网骨干网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条铁路局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铁路局综合信息网总体规划,归口管理局管内综合信息网资源,监督检查局管内综合信息网网络安全。
组织协调局管内综合信息网局域网建设,并负责其运维管理及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铁路局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制定铁路局数据通信网规划,组织协调铁路局数据通信网建设,并负责其资源管理、运维管理及安全管理。
铁路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管理、使用及维修办法

铁路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管理、使用及维修办法总则第1条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简称调车灯显,以下同)主要用于调车作业人员传递调车信令及相互联系通信等,是调车作业的必备生产工具。
为确保调车灯显正常使用及维修,依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调车灯显由机车设备、固定设备、便携台以及附属设备等组成。
附属设备主要包括数字电台调单传输系统,调车灯显、计划记录传输系统,尽头线数字无线安全防护装置,数字无线防溜巡检设备,无线简易紧急制动阀等。
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可参照执行。
第一章调车灯显的管理第4条调车灯显频率设置和设备使用,应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无线电频率规划和无线电台站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5条调车灯显的功能、技术指标、设备安装要求和检测方法等应符合TB/834《铁路平面调车设备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6条铁路局要建立健全调车灯显的使用、维修、检查等管理制度和设备台账。
第7条铁路局要私极组织调车灯显的技术创新和安全保障功能的研发,满足调车作业安全的需要,进一步推动调车灯显的管理科学化、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调车灯显的配置第8条调车灯显的配置数量要满足调车作业的需要,为保证使用,应留有一定的各用量。
具体配置数量由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配置,并将配置情况报铁道部备案第9条设有现车系统的车站,须与调车灯显建立统一标准的信息共享平台。
通过对调车信令、计划、语音的记录和传输,实现对调车作业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配置调车计划传输装置、接口服务器,计划、信令、语音记录装置等。
第10条调车灯显维修点的配置:各局应结合列尾装置维修设置调车灯显维修点,具体由铁路局按照实际情况,在保证维修需要的前提下进行配置必要的仪器仪表等设备。
第三章调车灯显的使用第11条调车灯显应与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配合使用。
执行《铁路调车作业》(GB/178)、《技规》有关规定。
第12条调车灯显正常时,调车作业停用手信号,对灯显以外的作业指令采用通话方式。
铁路调度命令无线传送操作流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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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列车调度通信维护规程

无线列车调度通信维护规程执行《无线列调通信设备运用维护管理办法》(兖煤股铁发〔2013〕77号)文件相关规定。
3.1 总则3.1.1 无线列调通信设备是保证行车安全的重要设备,为规范无线列调通信设备的维护及运用管理,更好地为矿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根据《无线列调车机联控作业标准及考核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铁路无线通信维护暂行规则》(铁运[2010]194号)及矿区铁路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3.1.2 无线列调通信设备维修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强度与性能并重的原则,推进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改进维修方式,推广先进维修经验,科学合理地开展维护工作,提高设备运用质量和维护管理水平。
3.1.3 无线列调通信设备维护机构根据维护工作需要,应具备以下管理资料:(1)无线列调系统图;(2)无线列调场强分布图;(3)设备台账等。
3.2 设备组成及主要功能3.2.1 无线列调通信设备由调度台、车站电台、机车电台、便携电台、监测总机、机车出入库自动检测设备等组成。
3.2.2 HY-471型调度台设备主要由调度主机、控制盒、电脑主机、显示器、记录仪及各部连接线缆构成,安装在处调度室,供调度员使用。
主要功能:(1)调度员采用选站后群呼方式呼叫机车司机并通话;(2)机车司机可采用信令方式通过车站台直接呼叫调度员;(3)调度员与司机间通话时具有越区切换功能;(4)调度员与司机、车站值班员之间的通话均可录音,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并提供通话记录存储、查询功能。
(5)调度总机具有开机自检、定时自检、手动自检等自检功能,自检结果可在液晶显示器上显示。
3.2.3 TW-42Uz车站电台设备主要由控制盒、电台主机、录音仪、天线及各部连接线缆构成,安装在车站上,供车站值班员使用。
主要功能:(1)无线通信功能:设备可实现与机车电台、相邻车站电台、便携台无线通信的功能;(2)有线通信功能:设备可实现与调度总机有线通信的功能;(3)有线、无线相结合的通信功能:机车电台可以通过本设备实现与调度总机通信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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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入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5.09•【文号】铁运[2000]55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通信业正文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入网管理办法(2000年5月9日铁运〔2000〕55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铁道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以下简称“无线列调”)技术标准,加强铁路专用通信技术管理,把住设备源头质量,提高运用质量,充分发挥无线列调在提高运输效率和保证行车安全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中,无线列调系统设备主要包括:1.调度总机和分机。
2.固定(车站)电台主机、电源、控制盒及天馈线。
3.车载(机车)电台主机、电源、控制盒及天馈线。
4.便携(手持)式移动电台。
5.漏泄同轴电缆及接续件。
6.中继器等区间设备(含电源)。
7.无线列调通信记录装置。
8.根据需要,有必要进行入网管理和质量监督的其它重要部件或整件。
9.加入无线列调系统的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道口无线预警、无线车次号传输等系统的无线通信设备。
第3条上述各类无线列调系统设备,必须按本办法要求,在取得“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入网许可证”或“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试用许可证”(以下统称“许可证”)后,方可在铁路销售、使用或试用。
第4条许可证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审查、颁发和管理。
第5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无线列调系统工程的设计、采购、进口和维护管理。
第二章入网基本条件第6条无线列调系统设备入网基本条件:1.符合国家有关无线通信和铁道部有关无线列调系统及设备的技术条件。
2.无线列调设备的信道机应取得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铁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铁路常规无线通信设备入网许可证”。
3.属于设计及生产定型的产品(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进行现场试验的除外),并经铁路进行试用后,未发现明显技术问题、设计缺陷,能够可靠运用的。
4.生产企业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批量生产能力。
5.生产企业具有完善和可靠的售后服务体系。
6.根据实际运用情况,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入网条件。
第7条凡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无线列调系统或设备,一律不受理其入网申请。
第三章办理程序第8条申办无线列调设备入网的程序,一般为提出申请、文件提报和审查、技术检验、复核、颁证。
第9条国内无线列调生产企业可直接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提出入网申请。
进口设备应由国外生产企业或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委托的国内代理机构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委托办理入网申请时,由代理机构出具有效的书面授权证明。
第10条提出入网申请的生产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表格格式和内容,详细填写《铁路无线列调系统设备入网认证申请书》,并承诺有关质量和服务要求(见附件一)。
第11条生产企业在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提交入网申请时,应同时提报如下文件和资料:1.完整的系统构成及功能、技术条件、工艺文件、标准化文件、经济技术分析、技术检验(报告)等。
2.生产企业工商注册证明等相关生产资质文件。
3.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铁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铁路常规无线通信设备入网许可证”复印件。
4.设备维修手册(应提供中文文本的设备电路图和印制板图、元器件规格表等)和使用操作手册。
5.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售后服务能力等方面的文件。
6.铁道部技术鉴定或技术审查文件(新产品除外)。
7.申请书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12条申请单位应按上述要求提供完备的技术文件或相关材料。
资料不齐全或不满足要求的,不予受理、审查。
第13条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一般在每年4-5月对提出入网申请的无线列调设备生产企业和提报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和评估。
第14条文件审查工作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评审组承担。
评审组的组成和工作办法见附件二。
第15条必要时,技术评审组可对生产企业的无线列调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评估。
第四章技术检验第16条经过审查合格的无线列调系统或设备,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下达技术检验通知书,指定检验部门进行设备技术检验。
第17条技术检验由检验部门按有关规定随机抽样进行。
条件困难或设备不便于取送时,经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检验部门到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验。
第18条检验部门应依据国家和铁路现行技术标准、规定对无线列调系统和设备进行技术检验。
无国标或铁标时,可参照被检设备出厂技术条件并结合铁路实际运用情况进行。
具体检验项目、方法、标准按《铁路无线列调通信系统设备入网技术检验规程》(另文发布)执行。
第19条检验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检验规程据实检验。
检验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提交检验报告和评定意见。
对技术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报告,并对不合格项点向生产企业提出书面意见。
第20条技术检验结果的判定,参照国家有关无线通信设备质量评定规则进行,具体项目在检验规程中确定。
第21条检验部门应在检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完成设备抽样,并在样品送达之日起30天内完成检验,检验后应在1周内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提交检验报告和评定意见。
第22条检验部门应具备无线通信技术检验能力并取得国家有关计量认证资质,经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考核后授权进行技术检验。
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持有有效的检验员证。
检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奉公守法。
检验数据应翔实、准确、可靠,结论判定应科学、公正、合理。
第23条为加强无线列调设备技术检验的管理,检验部门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五章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第24条本办法发布前,经过铁道部技术鉴定、技术审查定型(进口设备除外),且已实际上道使用一年以上的无线列调系统设备,如需继续在铁路市场销售,应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和技术检验合格后,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入网许可证”。
第25条无线列调入网设备,按型号核发许可证。
对于成套的系统设备,可对成套系统核发一个独立编号的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中注明所包括的每一设备型号。
第26条对未经铁道部技术鉴定、技术审查定型的新产品,或经技术鉴定、技术审查定型并已上道使用,但提出入网申请时其产品设计、工艺、材料和零部件以及技术条件有较大改变的,在审查和技术检验合格后,经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颁发“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试用许可证”。
第27条取得试用证的无线列调产品,在试用期满一年后,如在设计、工艺、材料和零部件以及技术条件等方面无较大变更,且满足铁路运用要求,经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可换发“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入网许可证”。
必要时,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安排检验部门进行技术检验。
第28条试用期内若产品发生重大技术问题,不适应铁路需要,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原生产企业承担责任,造成行车事故的,按《事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29条许可证按发证先后次序实行流水编号。
第30条入网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
入网试用证只对批准的产品批次有效,不得在批准的范围之外使用。
第31条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每年对颁发的许可证进行复核。
复核时,生产企业应对系统或设备功能、技术条件、设计、工艺等方面的变更情况以及生产量、销售情况做出说明。
第32条生产企业应在技术规格书等产品文件中向用户提供有效的许可证证明,同时应在产品铭牌上标注许可证编号。
第33条无线列调设备生产企业在取得设备入网许可证后,应认真执行铁道部有关标准,严格保证产品质量,并接受铁路技术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34条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定期公布颁发许可证情况和有关产品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控制许可证的核发数量。
第35条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和铁路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安排无线列调产品的设计、生产。
由于国家和铁路有关规定、技术标准修改,或生产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原因改变了已取得许可证的产品有关技术规格、技术条件的,应重新进行许可证的申请和技术检验,原有许可证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收回。
第36条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定期或根据设备实际使用情况,组织对已取得入网资格的系统和设备进行抽检。
抽检一般为每1-2年一次。
对抽检中发现的设备质量、工艺等问题,对影响使用而维修工作又难以解决的,责成有关无线列调生产企业限期整改。
第37条对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企业应主动提出注销许可证或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收回许可证予以注销:1.生产企业决定不再生产该种产品。
2.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决定停止使用该制式,技术淘汰不再发展,或产品关键部件无可靠的来源,维修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3.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抽检发现存在严重技术或质量问题、影响使用、用户反映强烈,提出整改意见后不能在限期内克服和纠正的。
4.生产企业名称、设备名称发生变化以及变更设备技术条件、标准、功能。
5.已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有效使用期。
6.转让、租借许可证或涂改有关内容的。
第38条被注销许可证的无线列调系统或设备,自收回之日起,不得在铁路销售。
第39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许可证,违者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入网监督第40条无线列调生产企业在取得入网许可证后,不得随意更改许可证所核定的设备名称、型号及主要技术规格等,确需修改时,应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有重大变化的,应按前款规定重新进行申请和检验。
第41条国有铁路和与国有铁路接轨的地方及合资铁路、专用铁路,在无线列调系统的新建、更新改造、大修时,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采用经检验合格并取得设备入网许可证的无线列调系统或设备。
第42条在各类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不得购置、使用无入网许可证的无线列调系统和设备,维护单位不得接管无入网许可证的无线列调系统和设备。
第43条铁路各级质量监督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通信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负责对取得入网资格的无线列调系统和设备进行日常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时,及时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或无线列调入网设备质量监督组报告。
第44条无线列调入网设备质量监督组由铁道部、铁路局通信技术主管人员组成,具体职责和工作办法见附件三。
第45条铁路各单位、各部门、无线列调设备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购置、使用无线列调设备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造成行车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和有关生产企业的责任。
第46条各级财务、审计、物资管理部门应按本办法要求,加强对无线列调设备采购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未经铁道部检验认证的非入网设备,一律不得列销。
第七章附则第47条无线列调配套设备的生产企业,其产品如中继器、控制盒、天线、电源以及重要的部件或整件,其入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