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

合集下载

对谢亚龙翻供行为的自首认定以及刑讯逼供举证责任的法律分析

对谢亚龙翻供行为的自首认定以及刑讯逼供举证责任的法律分析

2012年4月25日晚18点,中国足球打假反赌扫黑案最后一批案件全部审理完毕。

在4月24日的审理中,前足管中心主任谢亚龙当庭翻供,称遭刑讯逼供。

当庭法官和公诉人要求其提供证据时,谢亚龙称,接受审讯时就他一个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

辽宁省公安厅专案组表示不存在刑讯逼供,谢亚龙和其律师混淆视听。

谢亚龙当庭翻供引起了社会媒体以及民众的广泛关注,而其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也引发了一场民众的大议论。

我们认为,谢亚龙当庭翻供声称遭到刑讯逼供这一事实,主要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一是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问题;二是自首成立与否问题。

一、关于刑讯逼供举证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在本案庭审中,谢亚龙辩护律师声称,谢亚龙已经当庭提供了被刑讯逼供的线索,包括被刑讯逼供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实施人。

我们认为,只要谢亚龙所提供的线索可能证明有刑讯逼供的存在,法院就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第七条依法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根据上述规定第七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由此可见,在证明是否确实存在刑讯逼供的事实方面,被告人谢亚龙只需要承担提供线索的责任,而具体的刑讯逼供存在与否的举证责任是由检察机关承担的。

本案是中国足坛反腐大案,公安部于2009年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大规模追查赌球、行贿、操纵比赛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事件。

坦白相关法律规定(3篇)

坦白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犯罪事实的行为。

在我国,坦白是一种重要的证据来源,也是刑罚轻重的考量因素之一。

本文将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对坦白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并对实践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二、我国刑法关于坦白的规定1. 刑法第67条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刑法第68条我国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 刑法第69条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

对于经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供述,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坦白的规定1. 刑事诉讼法第123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犯罪事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刑事诉讼法第124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案件的侦破、起诉、审判有重大贡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刑事诉讼法第125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

对于经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供述,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四、实践中的相关问题分析1. 坦白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坦白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犯罪事实;(2)供述内容与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相一致;(3)供述内容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 坦白的效力坦白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轻、减轻处罚;(2)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对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坦白如何量刑,坦白如何认定?

坦白如何量刑,坦白如何认定?

坦白如何量刑,坦白如何认定?(1)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较重同种罪行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较轻同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在我国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说法,确实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对于犯罪分子在审判过程当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况在量刑的时候是可以从轻发落的,但是对于什么才能称得上是坦白,以及坦白之后法官该怎么量刑的问题很多人都不是太清楚的,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坦白如何量刑,坦白如何认定?▲一、坦白认定《刑法》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量刑体现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2)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

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2、2010年11月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1、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较重同种罪行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较轻同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职务犯罪自首情节研究

职务犯罪自首情节研究

Legal S y st e m A nd S o ci e t_rf叁墨!查塾垒三!!!竺!型生:!i●—圈函圜一职务犯罪自首情节研究钟国辉摘要近些年以来,职务犯罪自首情节的认定和运用存在诸多不严肃和不规范之处,两高为此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职务犯罪自首情节的认定和运用。

关键词自首自动投案准自首中圈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7502近些年以来,司法机关进一步加大了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呈现出对打击该类案件的高压态势。

但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办案部门的不同和对法律及司法解释理解的不同,采取了相互不同的认定和运用职务犯罪自首情节的标准,并且通过自首而逃避和减轻处罚的情况明显上升。

对于职务犯罪滥用自首的轻刑化目前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这种做法不仅严重违反了从重处罚的立法原则,而且给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大量的调研,于2009年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笔者拟缝合该解释探寻认定和运用职务犯罪自首情节的正确方法。

阜一、职务犯罪自首情节认定和运用存在的问题1.各地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自首情节认定标准不统一。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及司法解释未触及的空白地带,各地的执法标准往往尺度不一,这在职务犯罪自首情节认定标准上表现得尤为突出。

例如对于纪委移送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认定自首情节,各省甚至一省内的各市、区都有不同的认定标准,有的认为纪委不是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纪委调查后在检察机关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的,属于“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揩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应认定为自首:另一种观点则不区分纪委和检察机关是否具有司法机关属性,对此一概不予认定自首。

廖小宁自首案件法律制裁(3篇)

廖小宁自首案件法律制裁(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选择自首,以期减轻法律的制裁。

廖小宁自首案件便是其中一例。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法律依据、制裁措施以及案件影响等方面对廖小宁自首案件进行剖析,旨在展现我国法治的力量与正义的彰显。

二、案件背景廖小宁,男,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警方立案侦查。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廖小宁主动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警方经过调查取证,确认廖小宁涉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遂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制裁措施1. 根据廖小宁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

2. 法院审理后,认定廖小宁犯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非法所得。

3. 廖小宁在判决生效后,自觉履行刑罚,接受社区矫正。

五、案件影响1. 廖小宁自首案件体现了我国法治的力量。

在法律面前,任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严惩,这是对法治的坚定捍卫。

2. 廖小宁自首案件彰显了正义。

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得到了法律的宽大处理,这是对正义的肯定。

3. 廖小宁自首案件对其他犯罪分子起到了警示作用。

自首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也是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

通过自首,犯罪分子可以减轻刑罚,早日回归社会。

六、结论廖小宁自首案件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缩影。

在法治的轨道上,犯罪分子无论身份地位如何,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自首制度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了我国法治的人道主义精神。

让我们共同为法治的力量与正义的彰显点赞,为构建和谐、法治的社会共同努力。

刑事案件估价的法律依据(3篇)

刑事案件估价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刑事案件中,估价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它不仅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责任,也涉及到受害人的赔偿问题。

准确、公正的估价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估价的法律法规,旨在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相关法律法规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对犯罪行为进行规定。

其中,与估价相关的条款主要包括:(1)第五十三条:对于因犯罪行为而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2)第五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基本诉讼法律,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规定。

其中,与估价相关的条款主要包括:(1)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于案件中的财产问题,应当依法进行估价。

(2)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于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估价法》《财产估价法》是我国财产估价的专门法律,对财产估价的范围、程序、方法等进行规定。

其中,与刑事案件估价相关的条款主要包括:(1)第二条:财产估价是指对财产价值进行测算、评估和鉴定的活动。

(2)第三条:财产估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科学的原则。

(3)第四条:财产估价应当根据财产的种类、用途、新旧程度、市场行情等因素进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法》是我国资产评估的专门法律,对资产评估的范围、程序、方法等进行规定。

其中,与刑事案件估价相关的条款主要包括:(1)第二条:资产评估是指对资产价值进行测算、评估和鉴定的活动。

(2)第三条:资产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科学的原则。

(3)第四条:资产评估应当根据资产的种类、用途、新旧程度、市场行情等因素进行。

三、刑事案件估价的法律依据具体分析1. 估价主体根据《财产估价法》和《资产评估法》,刑事案件估价的主体为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或者估价师。

估价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估价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特稿】纪委监察委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必看——刑法第九章贪污贿赂罪涉及在用司法解释规定文件整理

【特稿】纪委监察委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必看——刑法第九章贪污贿赂罪涉及在用司法解释规定文件整理

【特稿】纪委监察委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必看——刑法第九章贪污贿赂罪涉及在用司法解释规定文件整理参考资料来源于网络。

整理如有疏漏,欢迎补充;如有错误,欢迎指正。

编者按:纪委监察委在办理案件中如涉及职务犯罪定性等的,也须以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文件等为依据。

一是所整理的相关规定仍在使用中,多是作为案件定性等的依据,整理只列出名称及文号,因具体内容过长,可根据所列条目名称自行网络搜索或法律法规数据库检索。

二是最高检原先制定的立案标准虽然与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内容不同,但是对于未冲突部分,依然有效。

三是所整理文件主要涉及实体问题,对于最高检自身出台的各类关于侦查程序等的司法解释文件,因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被调整,所以,不再进行该部分的整理罗列。

一、贪污罪:刑法第382条、383条、394条、271条2款1、高检发释字(1999)2号:《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2、法释(2000)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3、法释(2003)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法(2003)167号:《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5、法研(2004)38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务、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6、法发(2010)4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7、法发(2012)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8、法释(2015)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9、法释(20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高检发(2016)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11、高检发办字(2016)1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12、刑他字(2016)59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林少钦受贿请示一案的答复》。

自首的司法认定及不同类型

自首的司法认定及不同类型
中,对视 为 自首的标准 再次放宽 。如 ,明知他人报 案而在现 场等 待,抓 捕时无拒捕 行为 ,供认犯 罪事实的,也应 当视 为 自动投 案。实际上 在这种情况 中,行 为人 并没有主动投案 的
行 为 ,所 以仅 能 “ 为 自首 ” 0 0《 见 》 同 时规 定 了 开 放 视 。2 1 意
人和 正在服刑 的罪 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 关还未掌握 的本 人其
他罪行的 ,以 自首论 。对于 自首 的犯罪分子 ,可 以从轻 或者
减 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 的,可 以免除处罚 。《 刑法 》 自的
首 规 定 比较 原 则 , 司 法 实 践 中遇 到 的情 况 则 千 差 万 别 , 且 各
地 的认 定存在差异 ,在一定程度上 影响了司法 的统一性 。针 对 这种情 况,最 高人 民法 院在 19 年 出台了 《 98 关于处理 自首 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下称 9 解释 》 ,对 8《 ) 自首标准作 出了更详细 的规 定,同时提出 “ 为 自首 ”的情 视 况,为案件处 理提 供 了依据 。针 对司法实践 中职务 犯罪 案件 自首、立功 比例偏 高的 问题 ,最 高人 民法 院、最高人 民检察 院在 2 0 0 9年联合 出台了 《 关于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 自首 、 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 问题的意见》( 下称 0 意见 》 ,划清 了 9《 )


自首规则的历史沿革
情况被人定视为 自首 。如 9 解释》规定,罪行 尚未被 司法 8《 机关发觉 ,仅因形迹 可疑,被有关组织或 者司法机关盘 问、
《 法》第六十七 条规定犯罪后 自动 投案 ,如实供 述 自 刑 己的罪 行的 ,是 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在司法领域,如何认定被告人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自首立功问题一
直备受争议。

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办理
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进行了解释,旨在明确划定相关标准、清
晰界定适用范围,保障司法公正性和依法办案。

本解释规定了自首和立功的概念、条件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核心
内容。

首先,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
犯罪行为的行为。

自首的核心要素包括自愿、主动,被告人对主观有
意识的行为给予出案交代。

立功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
判阶段,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侦破其他犯罪案件,或者能
够揭发、查证、缴获原本未查扣的犯罪证据的行为。

它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首行为进一步的奖励和优待。

同时,立功行为应严格
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不能混淆视听。

在认定自首立功时,要根据相关证据综合分析,确保公正的判决结果。

认定自首立功可依据以下情形:首先,对于犯罪主观故意的显示,要求能够通过现场勘验、技术鉴定、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一系列
证据证明;其次,被告人对于真实认定自己的犯罪行为,自首表现出
了悔罪态度,并在法定期限内通过适当方式向司法机关交代个人的犯
罪事实;第三,立功行为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能够对破案、揭发真相提供值得肯定的协助或贡献;最后,考虑被告人在整个
犯罪过程中表现的立功行为的真实性、重要性、危险程度等综合因素。

在认定自首立功后,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法律效果和奖励。

首先,自首认定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处罚幅度,以体现法律对自首行为
的惩罚优化机制。

同时,对于立功行为的认定,也可以在决定刑事责
任以及量刑时参考。

对于未成年人、追诉时效等特殊情况下的自首立功,相关解释也有
具体规定。

例如,对于未成年人,法律会视情节轻重区分处理,保护
其合法权益;对于追诉时效已过的犯罪行为,自首要求会有一定宽松,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早认罪悔罪,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
首立功的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性意见。

通过明确自首立功的
认定标准、权益保障和法律效果,进一步维护了司法公正性和依法办
案的原则,有助于建设更加公正、透明的法治社会。

在实践中,各级
法院和检察院应严格依据解释的规定,加强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确保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