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的主要内容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重点整理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重点整理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点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就行政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根据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原告;2. 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协议的解释、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等;3. 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主要包括行政裁决复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程序;4. 行政诉讼的法律地位:行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属于国家行政法的范畴;5. 行政诉讼的法律效力: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具有终局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二、行政诉讼的诉讼条件行政诉讼的诉讼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争议必须以行政法律关系为内容;2. 原告必须为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具备者;3. 原告必须具有诉讼利益;4. 原告必须依法提起诉讼的合法期限内;5. 原告必须尽到诉讼前的法定程序;6. 原告必须提出明确的请求。
三、行政诉讼的程序流程行政诉讼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立案受理: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由法院按照规定的程序受理;2. 传票传唤:法院根据立案受理情况,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传票传唤,要求到庭参加诉讼活动;3. 举证辩论: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通过提供证据、陈述理由等方式进行举证辩论;4. 审理判决:法庭根据证据、法律规定等进行审理,并最终作出判决;5. 判决执行:判决生效后,被告必须履行判决内容,否则将进行强制执行。
四、行政诉讼的几个核心问题1. 行政诉讼中的主体责任问题:主要针对行政机关是否滥用职权、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等问题进行判断;2.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问题:包括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证据是否合法获取等问题;3. 行政诉讼中的救济问题:主要是对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性,原告是否有权利进行救济等问题进行研究;4. 行政诉讼中的裁量标准问题:主要是法院如何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评判和裁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1节标题: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法条内容: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所有法律都要根据宪法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等问题作出规定,它是对宪法原则加以具体化,以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
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2节标题:诉权法条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本条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的规定。
一、行政诉讼的主体。
原告必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告是行政机关,不包括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军事机关和党的机关。
二、法律关系。
可以提起诉讼的是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行政法律关系而引起的行政争议。
不包括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而引起的民事争议。
三、行政行为的种类。
可以提起诉讼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件的行为,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进行行政管理而制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2篇)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本节包括____项内容:1z308051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z308052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的有关规定1z308053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起诉和受理1z308054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1z308055侵权的赔偿责任1z308051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行政复议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____项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结合建设工程实践,其中____种尤为重要: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____决定不服的;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7.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下列事项应按规定的纠纷处理方式解决,不能提起行政复议:(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起申诉;(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哪些行____议可以进入行政诉讼加以解决。
该受案范围确定了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受司法监督的限度,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____获得司法救济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____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如强制隔离、强制约束)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如伤残抚恤金、遗属抚恤金、福利金、救济金等);(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如财产义务、行为义务,典型表现为乱收费、乱摊派);(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

准备的阶段。尽管在这个阶段从事行政法教学研究,
为行政诉讼制度在中国的诞生奔走呼号的人并不多
(不到100人),但由于其主张反映了现代社会发
展的趋势,因此最终能在中国社会得以实现。
第二阶段:司法实验阶段(1982—1986)
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 范围仅限于法律规定,而当时乃至其后两三年时间
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还很少,因此
1982年以后人民法院开始的行政审判尚只是我国行
政诉讼制度的试验阶段,并非已是完全正式的、常
态化的制度运作。
1982年至1986年期间,法律、法规规定由人
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主要有九类,其中除1986年 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之外的八类案件大多数是经济管 理领域的行政案件,在法院行政审判庭建立之前, 这些案件大多是由经济审判庭审理的。
三、 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
(一)列举式 (二)概括式
(三)折中式
四、《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划定行政
诉讼受案范围的方法
(一)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总体标准)。 (二)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 (三)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反面排除)。
五、受案范围规定方式的特点
第一,肯定规定与排除规定相结合。 第二,与行政行为的分类相结合。
从行政法学来看,大多数行政法学教科书均将 行政诉讼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写入。行政法 与行政诉讼法总体上都是有关行政的法,教科书的 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实践来看,行政诉 讼法与行政法一样,都是关键的基本法律部门。因 此,将行政诉讼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待, 更为合理。
(三)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行政诉讼特有 的原则) 四、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五、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名词解释题,6分] 行政诉讼
![[名词解释题,6分] 行政诉讼](https://img.taocdn.com/s3/m/4f7994c8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8b.png)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是国家赋予公民和法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它是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权力合法行使的重要手段。
行政诉讼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于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一、行政诉讼的特点1. 行政诉讼是以行政行为为对象的诉讼活动,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制定、修改、废止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体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置等行为。
2. 行政诉讼是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定诉讼程序下进行的诉讼活动,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所不同。
行政诉讼程序具有自己的特点,如行政裁量范围、行政诉讼管辖、请求行政赔偿等。
3. 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裁决的诉讼,其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正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1. 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是指提起行政诉讼的基本条件和程序条件。
基本条件包括行政行为具体、实施性、具体损害和法定申诉期限等。
程序条件包括向被告提出行政诉讼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
2. 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行政行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对像是具体行政行政行为,一般不包括具备普遍适用性和法律适用性的一般性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必须是实施性的行为。
行政诉讼是指对行政行为具体实施的法律保护措施,因此行政行为必须是实际实施的行为。
(3)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损害性。
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损害的司法救济,因此行政行为必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
(4)法定诉讼时效必须符合要求。
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与程序

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与程序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国家进行司法裁决的一种诉讼方式。
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和程序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程序才能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立案条件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1. 当事人资格行政诉讼必须满足当事人资格,即具有行政争议案件中的原告或被告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对于无行政行为主体资格的个人和组织,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 行政行为属地管辖权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归属于受理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因此,当事人在选择起诉地点时应该选择行政行为的出现地或者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
3.行政行为的性质和内容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机关对外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否则不能作为行政争议的诉讼对象。
具体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合同、行政征收等。
二、行政诉讼的程序1. 起诉当事人凭起诉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状应当包括被起诉的行政行为的名称、内容、依据和请求等内容。
2. 受理和审查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则进入审查程序。
3. 立案和送达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依法立案,并告知当事人。
经立案之后,人民法院应当把起诉状和相关材料送达被告,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答辩。
4. 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时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限期不超过3个月,普通程序限期不超过6个月。
5. 审判和执行人民法院依照诉讼制度,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和事实证据,做出行政判决书,并在判决生效后进行执行,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
总之,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和程序是行政诉讼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对于当事人来说,了解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和程序具有重要意义,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使其合法权益得以得到维护和保护。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一、单选1、从司法审判意义上讲,行政诉讼与宪法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并列称为一个国家司法审判的四大诉讼种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生效施行的时间是1990年10月1日。
3、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正式建立的标志是1990年生效实施的《行政诉讼法》。
4、行政管理活动中有可能侵犯的是公共利益,在没有具体的行政相对人的情况下,这部分公共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有的国家设置了公益诉讼。
5、虽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当事人,但是其权利和利益由于行政机关的行为遭受侵害的其他人,在行政法上我们将其称为利害关系人。
6、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解决行政争议。
7、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区别的关键是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
8、我国审理行政案件的体制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置专门的行政审判庭。
9、最早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的国家是法国。
10、行政诉讼既是行政救济,也是行政监督。
11、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比行政诉讼要广泛,审查程度要深,这是由分权原则决定的。
12、行政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依据的是合法性原则,仅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的是显示公正的行政处罚。
13、司法最终原则要求行政争议的最终解决程序是行政诉讼。
14、具有行政和刑事司法双重职能的机关是公安机关。
15、采司法二院体制,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置专门的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制度是大陆法系模式。
16、大陆法系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包括法典主义、法官职权主义、成文法传统17、意大利、荷兰、卢森堡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美国不属于。
18、法国行政诉讼的历史转折点是1889年卡多佐案19、法国的行政法院系统实行三审终审原则。
26、行政法院的成员不是法官。
27、英国最早出现的以法律控制权力的文件是《大宪章》。
28、北洋政府时期《诉愿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诉愿法,共18条。
29、我国《行政诉讼法》共11章75条。
30、香港司法终审权归属于香港最高法院。
31、澳门行政法院是初审法院。
32、行政诉讼法、国家机关组织法、宪法都属于行政诉讼法的渊源,案例不属于。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124、试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答:1、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2、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122、试述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答:1、行政诉讼证据: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2、特征:(1)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自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3)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信证据。
(4)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信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
119、试述第一审程序的含义及其具体内容。
答:1、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管辖权限,对案件进行初次审理的程序。
2、具有内容:(1)审理前的准备:①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②审查决定是否需要并案审理或者分案审理;③初步审查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④决定是否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⑤准备并研究审理本案所需要依据的法律文件.(2)庭审程序:①开庭前准备阶段;②出庭情况审查阶段;③法庭调查阶段;④法庭辩论阶段;⑤合议庭评议阶段;⑥公开宣判阶段;⑦闭庭。
118、试述受理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
答:1、受理是指原告起诉后,经受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2、受理的内容是人民法院通过对起诉的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审查的内容主要是:(1)原、被告是否适格;(2)是否具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3)是否由受诉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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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当事人,是依法参与行政诉讼,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靠和第三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是行政诉讼法关于各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确定、诉权行使、诉讼代理人等的有关规定。
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的主要内容为:
一、原告
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具备以下条件:(1)其权益受损;(2)其权益损害与行政机关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行政机关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运用职权的直接作为或不作为,一般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也不包括行政机关的非行使职权行为;(3)对于其权益的损害,法院可以提供救济,即符合法院的受案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人民法院只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但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原告资格可以发生转移,其条件为:(1)享有原告资格的权利人不复存在;(2)诉权没有灭失,包括被告仍然存在,诉讼时效未过等;(3)存在法定权利承受人。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当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或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以及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
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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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被行政相对人控至法院,行使或委托他人行使行政权力,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应诉的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行使行政权力,包括依职权行使和被授权行使;(2)作出导致有关人权益受损的或具体行政行为;(3)诉讼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此的规定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
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依法申请或经法院通知,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个人或组织。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构成要件为:(1)与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即与给原告造成损害的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2)有必要,也可能参加到诉讼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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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