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第三人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摘要】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是行政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三人的范围是第三人制度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在德国、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既包括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又包括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不同,亟待完善。
【关键词】行政诉讼第三人;范围;利害关系某政府采购部门与A食品加工公司签订了采购食品的行政合同,之后,A 公司又与B面粉公司签订了买卖面粉的民事合同,明确规定该面粉将用于前行政合同指称的食品。
食品加工开始后,政府采购部门以食品质量要求较高为由,不同意A食品加工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要求A食品加工公司购买另一面粉公司的面粉,A食品加工公司不同意。
政府采购部门单方面解除行政合同,导致A 食品加工公司与B面粉公司的民事合同亦不能履行。
A食品加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B面粉公司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
理由是政府采购部门单方面解除行政合同的行为侵害了其民事合同权益。
[1]B面粉公司的要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一、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不仅数量有限,而且内容模糊、不确定,造成理论上的争论和实践操作的差异。
为进一步明确该条的具体含义,弥合实践中的差异,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对“利害关系”这一最重要的问题作出解释,该《意见》第21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指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意见》被同时废止。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答辩状)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答辩状)【裁判要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均是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政。
在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标准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也具有一致性,以促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有效衔接。
按行政案件的一般证据规则举证责任由被告即行政机关承担,被告因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而败诉,是被告违反证据规则的法律制裁,但当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时,为保护第三人在被告不举证情况下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增加了第三人的举证权利。
因此,被告不举证或逾期举证,人民法院则不能简单地判决被告败诉,复议机关也不能简单地决定撤销原行政行为。
【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最高法行申1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瑞年,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玲(张瑞年之妻),1966年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村民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李振财,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再审申请人张瑞年因与辽宁省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村民组(以下简称东庄组)、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市政府)、原审第三人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凌源市政府)、李振财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辽行终10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张剑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瑞年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是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村民组村民。
2023年10月,凌源市政府为东庄组核发了《林权证》,该证第五部分在林地四至的表述上将其持有《土地使用证》(编号:15-17)并使用的矿区用地包含在内。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界定及类型化

一
有 独 的诉 讼权利 、 承担 独 的诉 讼义务 l 带 证 贞任 , 但 是 不 《 政诉 讼法》 第2 7条规 定: “ J 提 起 诉 讼的具 体 行政 行 为 得 就木 诉 的 诉 讼标 的 具体 行 政 行 为 的合 法 性提 …独 的 诉 有 利 火系 的 其他 公 、 法 人 或其 他 组织 , 可 以作 为第 三 人 l I l 讼 请求 。 请 参 加 诉 讼, 或 肯 由人 法 院通 参加 诉 讼 。 ” 针对 这 一条 , 学 4 、行政 诉 讼的第三 人 参 加诉 讼必 须在 诉讼开 始之 后 …f 者 们 纷纷 埘 行 政诉 讼第三 人 作 …定 义 , 代 表 性观 点 如 一 卜 : 应松 结 之前 , 甭 则就 不 发 生第 三 人参 加诉 讼 的 题 。 年 教 授认 为:“ 行 政 诉 讼第三 人 是. J h ' l  ̄ t 与被 提 起行 政 诉 讼的具 5 、 行 政诉 讼第 三人 参 加诉 讼的方式 有 两 种 : 既可 以土 动
论行政诉讼 第三人的界定及类型化
口
摘 要 依 据我 国行政 诉讼 法 的规 定 ,行 政诉讼 参 加
杨
欣
加 到诉 讼 中束 当事 人 。 ” 姜 明 安教 授认 为 :“ 行政 诉 讼 巾 的第三 人, 是指 同提 起 诉讼 的具 体 行政 行 为彳 丁 利 关 系 , 为 了维 护 自
他 组织 。符 合 原仃 标 准 的一 定 可 以做 第 三 人 但 符合 第 三 人标 准 的去 ¨ 不 一定 能做 原 街 。 2 、 行 政诉 讼 巾的第三 人是 Ⅲ被 诉的具 体行 政行 为有 利 关 系 的 人 。此 处 的利 击 关 系 H前 公 认 为 是指 与 被诉 具体 { : 政 行 为 有 法律 一 I 的 权利 义 务 关 系并 兀 . 仪 限 于行 政 法 一 J : 的权 利 平 I l 义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中,除原告和被告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即成为第三人。
这一制度的出现,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但在实际运行中却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加以完善。
本文将从不足之处和如何完善两个方面来探讨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
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足之处。
一方面,在具体操作中,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诉讼的条件过于严格,限制了第三人的申请权。
据相关规定,第三人在申请参加行政诉讼时,必须具备明确的利害关系,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
这导致了很多真正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无法充分证明利害关系而无法申请参加诉讼,从而无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使得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实际效果受到了限制。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地位和权利受到了一定的局限,无法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
尽管第三人被允许申请参加诉讼,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保护并不够充分,常常只是作为旁听者、辅助者存在,其权利往往受到忽视。
法院在判决中通常只注重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权益,并未充分考虑第三人的利益,导致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意义大打折扣。
由此可见,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之处,需要进行相关的完善。
应该放宽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诉讼的条件,降低对利害关系的严格要求,给予更多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第三人资格的机会。
法院应该更加关注和尊重第三人的权利,不仅需要公平对待第三人的诉讼权利,还应该在判决中充分考虑第三人的权益,作出对第三人有利的判决。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目的,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与此我们也可以从其他角度出发,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可以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第三人的权利和地位,使得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更加稳固和有力。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加强对于第三人权利的实际保护,建立一套完善的第三人诉讼权保护机制,包括设立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加强对第三人权益的监督和保护等措施。
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三人

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第三人与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上的一对概念,是实体法上的概念,而行政诉讼第三人是行政诉讼法上的概念,是程序法上的概念。
实体法上的第三人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可能因为一行政第三人与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上的一对概念,是实体法上的概念,而行政诉讼第三人是行政诉讼法上的概念,是程序法上的概念。
实体法上的第三人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可能因为一定的转换而成为诉讼程序上的当事人。
行政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可能以原告的身份存在,也可能以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身份存在。
行政诉讼第三人在法律关系中,有可能是行政相对人的形式,也有可能是行政第三人的形式存在。
行政第三人与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有联系和区别的,行政第三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是行政诉讼第三人,但是,二者绝对不是同一概念。
与行政诉讼证人概念的区别行政诉讼第三人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但是他并不同于证人,其区别在于:(1)参加诉讼的目的不同。
证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履行自己的作证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证人没有自身的利益;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不仅仅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行政诉讼第三人有自己的利益。
(2)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自己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诉讼,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法院裁定允许其参加诉讼;证人则只能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3)诉讼地位不同。
行政诉讼第三人有当事人的权利,第三人有权发言、辩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可以对第三人直接作出判决。
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第三人也有权提出上诉;证人没有当事人的权利,只需如实回答所知案情。
(4)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关系不同。
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对他产生影响;证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管被证明的当事人胜诉还是败诉,均都无须承担实体意义上的法律责任。
注释:[1]应松年:《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修订本,第130页。
行政诉讼第三人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指与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且未参与原行政诉讼,但依法申请参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后果是指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后,对原行政诉讼案件产生的法律影响。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法律地位、参加诉讼的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与法律地位1. 概念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原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且未参与原行政诉讼,但依法申请参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第三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法律地位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具有以下特点:(1)第三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可以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2)第三人可以独立提出诉讼请求,对原行政诉讼案件产生影响。
(3)第三人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1. 与原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人必须与原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第三人受到原行政行为的影响,或者原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 依法申请参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第三人可以依法申请参加行政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
申请参加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行政诉讼案件的存在。
(2)第三人认为原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
(3)第三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四、行政诉讼第三人法律后果1. 参与原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后,有权参与原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
第三人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对原行政诉讼案件产生影响。
2. 对原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影响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和证据对原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直接影响。
如果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原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发生改变。
3. 负担法律责任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后,如因自己的行为导致原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发生变化,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界定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不象民事诉讼那样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
他不仅与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享有行政实体法上的权利,而且享有诉讼法上的一些权利。
如请求赔偿的权利,上诉的权利等。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参加,既可以实现诉讼的合并,简化诉讼程序,也可以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还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时间,防止因新的诉讼而带来的人力、物力等审判资源的浪费。
因此,如何确定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成为行政审判工作中较难处理的问题之一,下面笔者就此问题作粗浅的探讨和分析。
一、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对第三人的几个规定(一)对于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从该条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被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page](二)对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
”,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特点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具有以下四个特点:[page]1、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人主体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2、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存在是以他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前提,如果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他就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论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讼的问题 。学者对此颇有争议。反对者最强有力的理 由是, 我国法院没有审查行政机关职权争议的裁判权 ,因而 , 对于 因越权所 产生 的职权争议不 能 由行政机关作 为第三人 。那 么,如何看待这个 问题昵? 在回答这个 问题之前, 我们先来看下 日本和 我国台湾地 区关于行政机关诉讼参加的规定 。
行政机关有参加诉讼 之必要时, 得因 当事人或该行政机 关之 声请或依职权,以裁定命该行政机关参加诉讼 ; 院在 为前 法 项裁定前,应先听取当事人及该行政机关之意见 ;依第一项 参加之行政机关,准 用民事诉 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 定。 在 日本,行政机关参加诉讼的理 由的规范依据 为 《 行政 事件诉讼法》第 3 3条 的规定 ,撤销处分或裁 决的判决,就 该 事件 , 有拘束为 当事人 的行政机关或其他关 系行 政机关的 效力。因此,非被告的其他行政机 关,如对行政 诉讼泫律关 系的成 及效力均有关系的话 , 为实现行政诉 讼适 当、『 确 F 审查及裁判的 目的,有必要命1 参加诉 讼。据此 行政机关 作为诉 讼参加人得 以产生 。 行政机关 参加 除丫l 该满足的 奉条件如身份适格和参) N他人诉 讼关系 中外 , J I 1 较为特殊的 有 以 下 两点 : 第一, 以法 院认 为其他行政机 关有 参加诉 讼的必要为 须 限。行政机关参加诉 讼 第三人参加诉 讼小 I 州,小 以Il 讼 大诉 结果权利有遭受侵害之虞为前提 , 只需法 院 认为J 有参加诉 讼的必要为条件 是 有此必要 ,则 由法 院 自由裁 量决定; 第二 , 参加机 关须 以辅助土 张行政处分成 或有效的行 政机关为限, 则,行政机关支持 告一方 ,则使行政虑思 分裂,与行政机关诉 讼参办 的 日的相反 。 ¨ 综上,日本 的行政机关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是处于辅助 参加人的地位 。 其可 以就诉讼提 I攻击防御方法 、 I j 声明异 议、 提起. 诉、 1 : 提起 审之诉及 他一切诉讼行 为,但小得作 … 与被告行政机关 利益或相抵触 的诉 讼行 为。 ( 二)我 国俞湾地 区 我 国 台湾 地 现 行 《 政 诉 讼 法 》设 诉 讼 参 力I 节 ,共 行 I 专 计 8个条款,对诉讼参加 的种类 、要件、参加人地位等事项 作 了规定。 行政诉讼法》除在第 4 条规定必要共 删诉 讼之 《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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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第三人
摘要: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参与问题是当前行政诉讼法领域中的
一个热点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以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为
研究对象,探讨其参与方式、适用条件以及法律后果,并针对现有相
关法条进行分析和思考,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一、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与的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可以通过提起加入诉讼、提出独立诉讼等
方式参与诉讼过程。
其中,加入诉讼是指第三人自愿申请加入诉讼,
成为原告或被告的辅助方,对原告和被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
而独立诉讼则是指第三人自行提起的诉讼,在执行被诉行政行为时对
其合法性提出异议。
二、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适用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在参与行政诉讼时应具备以
下条件:其一,对原告、被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二,行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其三,行
政诉讼请求有法律根据。
三、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与的法律后果
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后,其法律后果有以下几种:其一,第三人
申请加入诉讼并被法院准许,则其享有加入诉讼的权利和义务,可以
对原告和被告做出的诉讼请求提出质疑、补充证据等;其二,第三人
提出独立诉讼,则必须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而在独立诉讼的判决中,第三人可被判令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被诉行
政行为。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与问题还存在一些争议,如何平衡第
三人的权益和行政机关的权力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建议:其一,加强法律解释与司法实践的统一,明确第三人的权益和诉讼权力;
其二,完善诉讼程序,加强对加入诉讼和独立诉讼的管辖和控制,防止滥用;其三,完善第三人的证明责任,防止不合理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结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参与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不断的探讨和拓展。
本文旨在从第三人参与的方式、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做出切实可行的探讨,以期推进我国行政诉讼体系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