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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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集团高层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中激励与约束机制的需要,促进集团按发展战略要求达到年度生产经营目标,使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获得与其责任、贡献相符的报酬,逐步实现经营者及其收入的市场化,结合集团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高层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系指集团经集团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集团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每年末向高管下达集团下一年度产值和利润总指标。

第四条集团对高管实行年薪制,年薪薪酬由“基本年薪+效益薪酬”构成。集团总经理基本年薪为60万元,效益薪酬按超年度计划利润部分的5%计提;其他高管基本年薪按集团总经理的70 % —80 %执行,效益薪酬按超年度计划利润部分的2%计提。

第五条集团总经理按月预支基本年薪中的3万元为其基本月薪,其他高管按月预支基本年薪中的2万元为其基本月薪。基本年薪及效益薪酬在年终财务结算后按年度产值和利润指标实际完成情况报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发放。

第六条在一年的经营管理期内,出现下列情况时扣罚高管薪金:

1、未完成集团公司董事会下达的年度产值指标则扣罚集团总经理5%、其他高管3%的基本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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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完成集团公司董事会下达的年度利润指标则按未完成利润指标的比例扣罚高管相应基本年薪;

3、集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严重人为失误、质量事故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违规管理导致员工集体投诉影响极坏的,在对外交往中因个人行为给集团带来负面影响的,视责任大小或事故等级经集团公司董事会确认扣减责任高管每次5%—10%的基本年薪。

4、由于决策失误或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或当年未报亏损,但确因成本不实事后审计亏损)的,取消高管基本年薪中已支付的基本月薪的延期支付部分,并视亏损额度扣罚已预支的基本月薪额的5%—15%。

5、集团确定的年度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为必保指标,每差一个百分点,高管基本年薪延期支付部分相应扣减。

6、对外投资、参股的(不含集团内企业间的投资或参股),其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8%,低于8%时,每低一个百分点,高管基本年薪延期支付部分相应扣减。

7、集团高管应不断强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工资总额管理,确定的年度工资总额不应超支,超支按超支额度的10%扣减。

8、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切实作好综合治理工作,对集团精神建设和综合治理按年度进行考核,并依据考评结果由集团董事会对高管进行奖罚。具体考核办法由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在一年的经营管理期内,高管累计被扣罚薪金不超过该高管基本年薪的50%。

第八条在一年的经营管理期内,集团超额完成公司董事会下达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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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指标,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给予高管人员除基本年薪以外按超额部分1%-3%的薪金奖励。

第九条因本办法的实施所发生的个人所得调节税由高管本人自行承担,集团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条除集团确定的项目公司经理、副经理外,集团其他员工仍执行月薪制。

第十一条执行年薪制人员的原工资体系作为档案工资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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