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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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物权:权利人在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财产权利,包括所

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利。

物权的排他性一方面是指除物权人以外,其他任何人都对物权人的权利负有不得侵害和妨害的义务。另外一方面,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部相容的物权,例如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设立两个所有权和用益物权。

2.物: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能满足人类某种

需要的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3.◆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4.他物权:即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分离的基础上产

生的,由他无情人对物所享有的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5.用益物权: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指对他人之物在一定程度内的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是对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受益的定限物权。

6.◆担保物权:指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

者权利之上所设定,以取得担保作用的一种定限物权。(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易言之,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所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物权公示原则:①公示:指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

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②公信: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一旦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者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是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依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8.确认物权请求权: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有权请求确

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内容。

9.物权请求权: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

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0.返还原物请求权:指权利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原

物的权利。

11.排除妨害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物权人对

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

12.消除危险请求权:指行为人的行为可能造成对他人的妨害,并且构成一定的

危险,权利人有权请求消除已经存在的危险地权利。

13.恢复原状请求权;指当他人对自己的财产造成损害后,权利人有权要求其恢复

财产原有状态的权利。

14.◆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指不动产物权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定方式。

15.登记要件模式:指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

权不发生变动、

16.登记对抗模式: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以有效成立,但只能在

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17.动产交付的特殊方式:①简易交付:指动产物权在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

经依法占有该动产,就无需再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②指示交付: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被第三人占有,那么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就可以将其对该物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实物的交付。③占有改定:即继续占有。指动产物权在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18.更正登记: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

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登记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的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19.异议登记: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

课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

20.预告登记: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

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21.占有: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实事实状态。

22.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从事的无本

权的占有。

23.处分权:指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

24.原始取得:根据法律的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不依赖原所有权人

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25.征收:国家基于公众利益通过行使征收权,在依法给予补偿的前提下,将单

位或者个人的财产转移给国家所有。

26.善意取得:即及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

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

27.继受取得:即传来取得。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权利人那里取得某项财产

的所有权。

28.◆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

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29.◆专有部分所有权:简称专有权。指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

用房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单独所有权。所谓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能够成为区分所有权客体的部分。

30.◆共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指依据法律、合同

以及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

31.◆管理权:指业主基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从而依法对业主共有的财产和共同

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

32.管理规约:又称规约,业主公约。是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就物业管理、

适用、维护与所有关系等各方面所制定的规则。也是指有业主制定的有关如何管理、使用和维护共有财产以及规范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的协议。

33.◆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受业主大会的委托来管

理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或共同生活事务。

34.◆业主大会:指全体业主成立的,管理其共有财产和共同生活事务的自治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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