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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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从2008年6月1日起,将其住所的部分房屋,出租给没有营业执照的某从事服装加工,2009年6月3日被XX工商局巡查发现,在此期间,某已收取得一年房租金2000元。请问某和某是否构成?如何定性?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某和某已构成;

2、某属于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某都属于无照经营行为,处罚主体分别是某和某

3、法律依据是: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行为,没收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应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对某无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

案例二、2008年9月18日,当事人某从某处以5万元转让费取得某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年11月19日,某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方式取得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12月11日,某以

1.2万元的年租金租赁了某门店作为经营场所,2009年2月2日开始营业。2009年3月9日,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网吧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申办营业执照,网吧共有可供上网电脑58台、主机1台。在当事人无照经营的37天时间中,共计营业额8140元。上述行为是否构成?主体是谁?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答: 1、某

2、某

3、适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4、法律依据是:

(1)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上述行为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09年6月8日,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了没收电脑58台、处以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特殊适用情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于这种经营行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相应的罚则,适用于处罚大部分无证照经营行为。如果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发生在特殊行业,则不能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应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案例三、某于2010年3月5日开始利用自家门市房经营食杂店。到XX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某经营食品及日用百货,当事人经营5个月,盈利1万元。上述行为某是否构成?如何定性?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答: 1、某。

2、应当定性为无证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法律依据:

(1)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所得、经营的食品和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特殊适用情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于这种经营行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相应的罚则,适用于处罚大部分无证照经营行为。如果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发生在特殊行业,则不能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应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案例四、某于2010年3月5日开始办理了相关证照利用自家门市房经营食杂店。XX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某经营食品及日用

百货和香烟,当事人经营香烟5个月,盈利3千元。上述行为某是否构成?如何定性?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答: 1、某。

2、应当定性为无证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3、法律依据:

(1)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无证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所得,并处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特殊适用情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于这种经营行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相应的罚则,适用于处罚大部分无证照经营行为。如果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发生在特殊行业,则不能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应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案例五、某于2011年3月5日开始利用自家门市房经营曙光网吧。XX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网吧面积约300㎡,网吧没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未申办营业执照,网吧共有可供上网电脑58台、主机1台。在当事人无照经营的27天时间中,共计营业额6140元。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应当如何定性?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

么?

答:

1、某的经营行为。

2、应当定性为无证照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3、法律依据:

(1)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经营场所,没收所得及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特殊适用情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于这种经营行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相应的罚则,适用于处罚大部分无证照经营行为。如果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发生在特殊行业,则不能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应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案例六、某,本是省XX市XX粮食烘干厂法定代表人,该厂的经营围是粮食烘干。自2010年11月28日开始,某见收购玉米利润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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