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 求 意 见 表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吉建管[201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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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吉建管〔2014〕2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提高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倡导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从2014年8月25日开始,开展全省第二次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一)检查项目。
全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在建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检查的重点是形象进度处于主体工程和装饰工程施工阶段的项目。
(二)检查数量。
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确定本次检查数量如下:1、项目达标考核检查率长春市达到20%以上;吉林市达到50%以上。
其他市(州)、县(市)所有在建项目应全部进行达标考核检查。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拟升级、增项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所有在建项目应全部进行达标考核检查。
3、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总承包企业在建项目至少检查一项。
4、拟申报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应全部进行达标考核检查。
5、外埠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应重点进行达标考核检查。
二、检查内容依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建管〔2013〕7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4〕4号)等文件要求,具体检查内容包括:1.工程项目管理情况(25分)。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7.18•【字号】吉建设〔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通知吉建设〔2022〕6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8〕19号)和《关于开展政府购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的通知》(吉建联发〔2018〕39号)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
各地应按文件要求,加快落实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住建部门每年按时申请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费用。
对于财政部门不批复的,及时上报当地政府;财政部门已经批复资金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招标采购。
住建部门不得将相关费用转嫁给建设单位,不得拖欠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费用。
近期,市场监管厅会同相关厅局就乱收费、乱罚款问题对部分地区开展督查检查,发现四平市、辽源市、白城市财政局未按规定对施工图审查业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当地住建部门将相关费用转嫁给建设单位承担。
检查结果已上报省政府,后续会对省内其他地市开展抽查检查。
四平市、辽源市、白城市住建局应立即整改,并于7月31日前,将整改报告、向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的报告一并报送我厅。
为全面了解全省落实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情况,请各地认真填写《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情况调查表》(见附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县(市)和独立支付审查费的开发区填表盖章后,于7月22日前上报所在市(州),市(州)汇总盖章后于7月25日前上报我厅。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7.23•【字号】吉省价收[2013]191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2013﹞191号)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协会:你会《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吉建质协﹝2013﹞3号)收悉。
鉴于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审批﹝2011﹞14号)试行期已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试行期的实际运行情况,现就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各检测机构应遵循自愿有偿、委托服务、签订检测服务合同的原则,按不高于附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测费,各检测机构不得擅自在本规定之外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今后需新增检测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应按程序规定报批。
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持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检测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执行期3年。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审批﹝201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7月23日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吉建安[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建安[2010]21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制定了《吉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吉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二0一0年八月十日附件吉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件一)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件二),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吉林省建筑施工安全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需求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需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9.12•【字号】•【施行日期】2013.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需求的通知(吉财综[2012]37)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加快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省政府决定通过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实施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
为做好各地贷款资金需求上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贷款范围列入国家2013年-2017年1000万户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
2013年启动的第一批贷款支持范围是已经列入我省本年度计划的城市棚户区(含D级城市危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含塌陷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主要用于地块的征地、房屋征收(拆迁)、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新建安置房等。
二、贷款原则(一)坚持自愿申报原则。
各地根据本地建设任务和建设资金筹集情况、财政状况、总体负债水平、偿债能力等综合考虑,自主决定是否贷款,自愿申报。
(二)坚持贷款额与任务量、债务风险统筹原则。
各地在自愿申报贷款额度时,既要考虑本地所承担的棚户区改造任务量,又要考虑自身的债务风险程度,合理提出需求。
在此基础上,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研究核定贷款额度。
(三)坚持专款专用原则。
贷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项目范围外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项目。
(四)坚持按期偿还原则。
贷款时要由当地政府向省财政厅出具还款承诺函,并认真履行还款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
如不能按时还款,由省财政通过对市县扣款偿还。
三、贷款内容(一)贷款银行及借款主体。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4.17•【字号】吉建管[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建管〔2013〕7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提高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倡导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4月17日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倡导绿色、环保、文明施工,促进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保证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以项目经理制为基础,以实现合同要约为目的,以施工管理制度为保证,以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为核心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五条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活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标准,及时全额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标准,将根据达标情况,按一定比例扣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返还给建设单位。
第六条省、市(州)、县(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考核工作。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8〕2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8〕27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建筑业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8〕1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6号)文件精神,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着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在大调研大走访的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本省建筑业企业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重大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
本省企业能够承担的,招标文件不得将具有类似工程业绩作为否决条件,不得设置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求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评标办法,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省企业。
对本省企业单独承揽有困难的项目,鼓励中直特级企业与本省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本省企业符合“优质优先”支持条件的,联合体享受相应政策。
二、招标文件不得设置高于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自有资产、银行授信额度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不合理条件。
施工总承包资质可以承担的总承包工程,不得强制要求必须同时具有该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
三、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可以按照执业范围要求担任大、中型项目技术负责人,该相应业绩在后续投标时,可以视为本人具有项目经理业绩。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建设〔2017〕6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建设〔2017〕6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全省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5〕75号)、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64号)对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要求,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
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为加快促进全省海绵城市工程建设,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行为,确保海绵城市相关工程设计落实到位,依据国家、省对海绵城市政策文件及标准规范要求,现就加强海绵城市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充分发挥设计先行作用(一)高度重视,加强指导。
各级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海绵城市相关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确保海绵城市建设设计质量和水平。
勘察设计单位要高度重视海绵城市设计工作,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在建筑小区、市政道路、公园绿地、城市广场、城市水系等相关工程按照国家、省出台的技术标准规范,认真落实海绵城市设计内容。
各相关部门及设计单位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组成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技术力量,提高海绵城市工程勘察设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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