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实现的障碍及其克服
探视权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探视权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探视权广义上泛指一方看望另一方的权利,婚姻法中规定的探视权具有特定的含义,是指基于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的父母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与未成年子女之间没有财产内容的一种探视、看望行为的权利。
笔者对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01年以来探视权案件进行分析,就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第一,探视权主动实现难。
婚姻法仅笼统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对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未加以明确规定,而是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实践中,常常出现监护一方坚持不让对方探视,或双方对探视的方式、时间、地点和频率等无法达成一致,探视权往往难以主动实现的情况。
第二,探视权纠纷审理难。
实践中,探视权纠纷案件的被告通常不积极到法院应诉,四处躲避甚至远走他乡,拒不签收相关法律文件,从而造成法官无从得知子女现实的生活、学习等隋况,难以确定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科学合理的探视方式,从而增加了处理此类纠纷的难度。
第三,探视权纠纷执行难。
一是执行标的确定难。
探视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内容是探视权及其行使方式,因执行标的具有抽象性,往往难以确定。
二是执行措施实施难。
探视权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子女并非案件的执行对象或执行标的,因此不能对子女本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或代为履行等民诉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
三是执行协助义务界定难。
实践中,对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其他亲属或相关机构,如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案件执行中阻挠行使探视权的,是否应作为被执行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处理,尚有争论,难以采取一定措施保障探视权的执行。
四是孩子拒绝接受探视。
有时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对孩子进行错误的教育和引导,使孩子对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感情淡漠或印象很坏,导致孩子拒绝接受探视。
二、存在的法律问题第一,《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未明确规定子女享有探视权。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结构和价值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离婚率不断攀升,导致了大量的隔代抚养、单亲家庭等问题的出现。
在这种背景下,探望权制度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探望权制度是指非父母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该制度在解决离异家庭及其他类型家庭纠纷和矛盾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当前探望权制度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改革。
一、当前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1. 司法审查不规范在我国,对于探望权的行使需要通过法院审查,但目前我国的法院对于探望权的审查并不够规范,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判决不公正,给探望权的行使造成了困难。
比如在一些情况下,非父母监护人明显有能力、财力和意愿给予子女更好的教育和生活,但法院依然可能不支持非父母监护人的探望权申请。
2. 探望权无法强制执行目前,我国对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力度并不够,一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愿意履行探望权,法院的执行力度并不够强,导致一些家庭出现合理的探望权无法得到行使的情况。
3. 控制权过于倾向于父母方在离婚或家庭矛盾纠纷的判决中,法院会更多地倾向于父母的控制权,而不是更好地考虑到子女的权益。
这就导致了非父母监护人的探望权被忽视,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
为了更好地保障探望权的行使,需要对司法审查程序进行完善,建立更加规范的司法审查程序。
法院应该更多地侧重于根据子女的最大利益来进行审查,并充分考虑非父母监护人的诉求。
需要建立更好的社会监督机制,确保法院的审查能够更加公正、客观。
对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力度也需要加强,可以通过增加法院对于违反探望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来加强强制执行,使得违反探望权的行为更加不容易得逞。
3. 提高非父母监护人的定位三、探望权制度的完善建议1. 建立专门的探望权法律规范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应该专门建立探望权相关的法律规范,明确规定探望权的具体行使细则、程序和法院的审查标准,以及对违反探望权的处罚力度等,从而使得探望权制度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意识和观念也在不断更新,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离婚、再婚、单亲家庭等现象越来越普遍。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探望权制度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探望权制度的完善对于维护子女权益、调整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是目前我国的探望权制度依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完善分析,以期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
一、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1. 控制不力目前我国的探望权制度存在控制不力的问题,导致部分离婚家庭出现了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有的父母会拒绝对方探望子女,或是对方迟迟不履行探望义务。
这种情况下,一方往往会无法正常地与子女见面,导致孩子的心理健康受到了影响。
2. 制度不完善我国的探望权制度依然不够完善,很多地方在立法上存在漏洞。
探望权的界定不清晰,容易引发争议;探望权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也没有统一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探望权的执行机构和程序不够规范,导致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3. 效果不明显由于探望权制度的不完善和执行不力,导致很多家庭在处理探望权问题时依然存在矛盾。
有的家庭甚至因为探望权问题而再次发生纠纷,给子女的成长和教育带来了消极的影响。
当前我国的探望权制度存在控制不力、制度不完善和效果不明显等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完善分析,以期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
二、完善探望权制度的建议1. 加强立法完善探望权的执行机制是非常重要的。
相关部门可以参考国外的经验,建立统一的探望权执行机构,规范探望权的执行程序,加强对探望权的监督和指导,提高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
3. 增加探望权知识的普及在当前的社会中,很多人对于探望权的认识和了解还不够,导致很多探望权的冲突和矛盾。
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探望权知识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探望权意识,增加公众的接受度和支持度。
4. 强化调解和协商机制在探望权纠纷的处理中,政府可以加强调解和协商机制的建设。
可以设立专门的调解和协商机构,帮助双方争议当事人解决探望权的纠纷,化解矛盾,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谈探望权纠纷案件执行难的几点对策

谈探望权纠纷案件执行难的几点对策是人类文明的体现,对子女身心健康和亲情的感受以及平衡发展均有利,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子女的权利,一方配偶阻碍原配偶对子女的探望,其实是限制子女享有亲权的权利。
解决探望权执行难的问题,一方面要完善立法,加大普法力度;另一方面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和积累经验,探索一些新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对策之一,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相互配合,可以考虑探望权受阻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
在国外,如离异一方拒不为另一方的探视子女提供方便而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时,一般是由社会义工对此进行监督协助,避免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
在我国,妇联和青少年权利保护部门则可以作为法院执行这类案件时的协助单位。
由幼儿园、学校和妇联及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协助执行,不会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创伤。
对策之二,规定探望权受阻可成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诉讼理由。
行使权的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使子女得不到父母双方的关爱,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理应成为变更关系法定理由,当然在探望权制度上还有一些限制性措施,如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利父母子女关系的教育,不宜将夫妻间“仇恨”传染给未成年子女等。
对策之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人身权利,如果抚养人故意设置探视障碍,使得探望权人见不到子女,遭受精神痛苦,探望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既可以补偿探望权人不能行使探望受到的伤害,又可以约束抚养人履行协助义务。
但此赔偿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实践中应严格掌握。
对此,笔者已经在前面作过表述。
对策之四,修改民事诉讼法,将探望权纠纷和亲子关系确认等案件列为非诉讼事件,适用特别程序,允许调解结案,法院一审裁决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提出上诉,这样可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保护非监护一方的探望权和子女的健康成长。
对策之五,正确适用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罪。
探望权执行问题研究

探望权执行问题研究摘要:随着家事诉讼案件的增多,探望权执行难问题也日益凸显,而探望权案件作为特殊的家事诉讼案件,对于维护社会和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践中探望权执行问题也存在诸多问题。
因此本文将从探望权确立意义、我国探望权执行的困境及原因和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阐述。
1 探望权制度确立意义探望权是指基于血亲或者拟制血亲的父母在婚姻或者同居关系解除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所享有的一种可在一定时间、地点探望该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探望权概念起源于英美法系,它既维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的教育、抚养的权利,又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经过长期的实践和发展,各国也将探望权制度纳入自己的法律体系中,例如美国民法的探视权、接触权;德国民法的人身交往权;日本民法的见面交流权等,都是对于探望权制度的确立,从而实现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权益保护。
探望权在我国2001年《婚姻法》中首次确定以来,成为婚姻家庭法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不仅保障离婚后不直接抚养一方与子女的团聚,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父母离异对子女的感情伤害,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我国宪法就规定子女从出生之日起就有自己的权利,其中就有父爱、母爱等家庭权利,是子女成长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对社会道德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
该制度的确立有着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两方面,理论价值方面探望权制度是对于监护制度的补充,行使监护权包括给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法律规定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与子女有联系交往的权利,间接行使监护权,从而保证另一方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
实践价值方面探望权制度的确立符合世界各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也解决了父母双方离异后对于子女轮流抚养的弊端,一方面未直接抚养一方在法律规定下经常性与子女维系感情,另一方面尽可能的减少对于子女造成的心理痛苦,因此探望权制度对于维护婚姻家庭中子女的权利具有重要的作用。
2 我国探望权执行困境与原因探望权自确立以来,在婚姻家庭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也会凸显出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还是探望权的执行难问题。
浅析探望权的执行难问题

浅析探望权的执行难问题摘要:探望权制度是我国2001 年修订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一项制度。
由于探望权案件的特殊性,使得探望权案件的执行难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
本文分析了我国探望权的性质和特征,针对执行难问题指出了探望权执行的原则和相关对策,并提出了立法建议,以期能够更好的解决探望权案件的执行纠纷。
关键词:探望权执行难执行原则执行对策立法建议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我国2001 年新修订的《婚姻法》确立了探望权制度,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完善。
然而由于探望权案件具有的特殊性,使得实践中探望权案件的执行产生了不少问题。
一、探望权的性质与特征:何为探望权?我们都知道,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但对于探望权的性质,人们的认识却分歧,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探望权权利说。
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说认为探望权具有双向性,即探望权不仅是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且子女也应享有主动探望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的权利。
狭义说则认为探望权为单向性,仅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而子女不享有的探望权。
二是探望权义务说。
即探望权应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一种法定义务。
当不直接抚养方不履行探望的义务时,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是探望权权利义务说。
即探望权于不直接抚养方而言,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当其不履行探望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于未成年子女而言,则为一种权利,子女不具有探望的义务,也没有被探望的义务。
论我国探望权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破解

论我国探望权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破解我国探望权是指离婚子女与离婚后无拘无束生活的父母之一,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探望另一方亲属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强制执行探望权时,却存在一系列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执行难度大。
有些父母不愿意履行监护职责,或者甚至通过各种手段来违反探望权。
针对这种情况,执行法院需要动用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来进行强制执行,这无疑增加了执行难度。
最近的一起案例,就是江苏省徐州市的一位母亲与父亲因离婚产生争执,母亲想要探望儿子,但是被父亲拒绝了。
法院在多次劝和无果之后,最终出动了200多名特警与多辆警车来执行,这不仅浪费了大量公共资源,也造成不必要的社会负担。
第二个问题是执行力度不够。
即便是法院下达了探望判决,但却没有能够及时有效地保障离婚子女实现探望权。
有时候,父母在探望期间有意无意地影响孩子,造成孩子心理上的伤害。
此时,法院应该加强执行力度,对于违反探望权的父母进行强制处罚,以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第三个问题是缺乏监管机制。
在执行探望权过程中,出现了违反法律的情况时,法院和相关政府部门都需要加强监管,以保障离婚子女探望权的实现。
例如,有些父母可能将孩子带回家乡等地,从而逃避执行,这种情况下,法院和公安部门应该紧密合作,加强对父母的监督和追踪,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应该采取以下制度破解:第一,完善探望权执行机制。
建立起覆盖全国的执行服务网点、执行基金等一系列的配套制度,以精准落实探望权的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和质量。
第二,加强执行力度。
法院应该在执行时加强对于父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例如允许扣留父母的财产或者实行强制行政拘留等,以保障孩子的探望权。
第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加强对执行服务网点、执行基金等服务机构的监管和对执行公证员的考核,以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从而确保探望权的执行公正、透明。
这几项措施的实施,必将有效提高我国探望权的执行质量,保障离婚子女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借鉴国外经验,例如加拿大的探望权强制执行制度。
浅析探望权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浅析探望权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探望权,作为维护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权利之一,在维护家庭和睦、促进家庭和谐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然而,在探望权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却经常出现“探望权执行难”的问题。
本文将就探望权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进行浅析。
一、探望权执行难的成因1.司法效率低下探望权纠纷,多涉及到离婚、抚养、监护等法律事项,这些问题需要法院进行调解、判决,却往往因受到地域、人员等因素限制,导致对案件的审理速度缓慢。
2.执行难度大探望权的执行,涉及到执行标的的确定、接送人员的安排、时间的协调等众多问题,尤其是当一方拒不执行探望权时,执行人员需要多方面协调,增加了执行成本和难度。
3.制度不完备探望权的实施存在制度建设不完备的问题。
探望权的实施,通常要求监护人或父母亲为执行方,却并没有为其提供充分的权益保障,如探望权的范围、执行方式、费用妥善安排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应对探望权执行难的对策1.完善制度规范针对探望权执行难的问题,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显得尤为重要,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规定,界定探望权的范围和执行方式,同时为执行方提供相应的权益保障。
2.加强司法审判效率目前,司法效率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探望权执行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在应对探望权执行难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加强管理和监督,提高司法审判效率,确保执行过程的顺利进行。
3.加强执行力度针对拒不执行探望权的问题,加强执行力度是解决执行难度的重要手段之一,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执行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和人员,通过多种手段解决执行难度,同时对拒不执行探望权的当事人采取有效的法律制裁措施,确保执行权的实现。
4.强化宣传教育对于一些不愿执行或意识不到执行探望权的重要性的当事人,需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其对探望权的认识和信仰,重新建立合法行为观念和家庭观念,从而促进探望权的实现和家庭和谐。
综上所述,探望权执行难的问题严重影响到家庭和谐,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有关部门应该认真分析其成因,并采取有效的对策,加强制度建设、增强执行力度和加强宣传教育,从而保障探望权的顺利实施,促进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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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探望权实现的障碍及其克服
【摘要】随着我国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我国的探望权制度便也随之设立。
该法规定了离婚父母对子女有探望的权利,为司法实务部门处理有关探望权的案件提供了客观有力的法律依据,具有深远的意义。
然而,在探望权的实现过程中,经常出现各种障碍和困难,并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
因此必须通过规范探望权的相关制度规定、扩大探望权主体及其适用范围和完善探望权制度的法律法规等途径,寻找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克服探望权实现过程中的各种困难,以保障探望权制度的有效实施。
【关键词】婚姻法;探望权;立法现状;障碍
探望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但早已为世界各国立法和法理所接受,我国在新的《婚姻家庭法》颁布之前,一直滞后于世界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潮流,一直到我国《婚姻法》在修订过程中,正式把探望权设立为非抚养子女一方父或母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时才弥补了我国《婚姻法》中探望权制度的缺失。
虽然我国探望权制度已经设立,但是探望权的实现过程中仍存在很多的障碍和问题,因此我们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来积极的克服现今存在的困难,使我国探望权制度得以更好地实施。
一、探望权实现过程中存在的障碍
探望权制度的出台,为司法实务部门处理有关探望权纠纷的案件提供了客观有力的法律依据。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探望权的实现出现了很多的障碍。
可以简单列举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例: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在法院的调解下,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女儿由父亲周某直接抚养,刘某承担抚养费。
但是,两个月后,女儿因十分想念母亲刘某,要求与刘某见面,而周某的父亲却百般阻止孙女与刘某会见。
经法院法官多次联系和劝说,周某的父亲仍不同意孙儿与刘某会面。
该纠纷反映出,子女要求探望已离婚父亲或母亲,受到其他亲人阻挠该怎么办?对周某父亲的此种行为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诸如类似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常常导致出现探望权实现困难的局面,产生一系列的探望权纠纷。
二、探望权实现出现问题的原因
探望权之所以出现实现困难的问题,是由于多方面的因素所造成的。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本身对探望权制度的规定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
1、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范围过于狭窄。
新《婚姻法》中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限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
这种规定无非对探望权主体的范围进行了极大的限制。
它并没有赋予子女近亲属的探望权,违背了我国尊重民俗和倡导良好亲属关系的传统。
2、探望权的适用范围过于单一。
新《婚姻法》中探望权的适用范围限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在离婚后的情形下享有。
对于婚姻被宣告无效、婚姻被撤销或解除同居关系等情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是否也享有探望权,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3、忽视子女的主动探望权。
我国法律只规定将子女作为被探望的客体,即只允许其被动的被探望并没有赋予其主动探望其不直接抚养方的父或者母的权利。
这与我国的立法旨意与现实情况不符。
4、探望权中止制度的有关规定并不完善。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并没有对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有具体明确规定。
(二)、探望权主体与客体的主观感受,给探望权实现造成障碍
1、离婚父母的观念和情感纠葛因素给探望权的实现带来困扰。
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父母在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之前都是由于双方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和纠纷,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后,纠纷和矛盾并没有因此得到完全的化解。
很多享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允许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来探视子女,已达到自己泄愤和报仇的目的。
这种观念和做法都给探望权的实现带来了极大的阻碍。
2、子女本身的主观感受,对未抚养方的探视行为予以心理的抵触,给探望权实现带来困扰。
有些子女对父母离婚或者家庭破碎本身就充满了不理解感,有时候甚至对未抚养自己一方充满了不满和怨恨,他们本身不愿意与这方父或母相处,这种情况下子女对探望权的抵触情绪,也为这方父母探望权的行使增加了难度。
因此,如何保障这方父母能够行使探望权,如何让子女对探望权人的探望行为予以接受,消除内心的抵触,则成为探望权能够实现的关键因素。
三、克服探望权实现困难的有效措施
对于探望权实现过程中出现的障碍和问题,我们应该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来积极地予以应对和处理。
(一)法律必须扩大探望权适用的主体范围。
除了赋予子女的父母探视权外外,还应当赋予其他近亲属,尤其是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探望权。
(二)我国法律必须扩大探望权的适用范围。
明确规定探望权的规定不仅仅适用于离婚的情形,对于婚姻被宣告无效、婚姻被撤销、解除同居关系以及分居的情形也同样适用。
(三)规定子女拥有主动探望权。
离婚后,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将子女作为自己人生全部的精神寄托和生活的希望,因此害怕子女因为过多与另一方接触,而淡化自己与子女的感情,所以常常尽量减少子女与未抚养方父亲或者母亲主动接触的机会,以满足自己内心的占有欲。
(四)完善法律法规对法定执行措施的规定,使其明确化和具体化。
如对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允许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探望子女的,可根据情节的轻重,予以处理。
(五)设立专门的监督和协助机构。
我国新的《婚姻法》中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规定了探望权的协助义务,但是出现了规定过于抽象及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具体范围在现实中较难以界定的问题。
所以我认为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督和协助机构,更好的帮助探望权的行使。
结语
总言之,探望权制度的设立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和时代意义,它不仅对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也直接关系到我们社会的
安定,更顺应了世界婚姻家庭法发展的潮流。
因此,在看到我国正不断完善探望权制度的同时,也要意识到仍然存在的许多不足与滞后。
我们必须正视我国现今存在的探望权实现过程中的问题,并以积极地姿态来予以应对并加以解决。
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的探望权制度势必会不断完善与成长,真正服务那些需要关爱的子女,服务于整个社会的和谐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