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 和使用动物性饲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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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严禁畜禽养殖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公告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严禁畜禽养殖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公告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严禁畜禽养殖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公布日期】2011.03•【字号】•【施行日期】20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严禁畜禽养殖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公告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畜产品是城乡居民不可或缺的主要副食品,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畜牧产业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社会广泛关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

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内在要求。

近期在河南省发生的“瘦肉精”事件,在全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既影响消费者信心,也给当地养殖场(户)和加工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瘦肉精”是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的俗称。

食用含有“瘦肉精”的畜产品,会使人出现四肢震颤、心慌、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造成心率过速、心律失常等危害。

早在2002年,国家有关部门就明令禁止畜禽养殖使用“瘦肉精”等有毒有害添加物。

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犯罪行为,《刑法》有严格的处罚规定,可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河南省处置“瘦肉精”事件中,一批违法违规的养殖场(户)和相关人员受到法律制裁与责任追究。

全省广大养殖场(户)要引以为戒,自觉守法,严禁购买、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完善养殖档案;畜产品购销经营者和屠宰加工企业,要严把收购关,严禁收购、加工、销售含“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和抽检力度,公开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社会举报,及时查处销售、购买、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行为。

全省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健康养殖的理念,自觉维护“川猪”声誉,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让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二〇一一年三月。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标签标示内容,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宠物饲料标签是指以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方式粘贴、印刷或者附着在产品包装上用以表示产品信息的说明物的总称。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的标签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标示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标准等信息。

第四条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在醒目位置标示“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字样,并以粘贴或者印刷等形式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第五条宠物饲料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并采用通用名称。

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一致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不得突出或者强调其中的部分内容。

在标示通用名称的同时,可以标示商品名称,但应当放在通用名称之后或者之下,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

(一)宠物配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全价饲料”“全价宠物食品”或者“全价”字样,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

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

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营养需要生产的宠物配合饲料,其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处方”字样。

示例见附录1。

(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补充性宠物食品”或者“宠物营养补充剂”,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

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中,也可以标示产品中的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标示时可以使用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品种名称或者类别名称。

绿色食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本准则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制定,规定了生产绿色食品允许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准则,以及禁止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类。适用于A级绿色食品的生产、管理和认定。要求绿色畜产品的生产应优先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饲料类产品,至少90%的饲料来源于已认定的以哺乳类动物为原料的动物性饲料产品饲喂反刍动物、工业合成的油脂和畜禽粪便。同时,还规范性引用了多项相关标准,并定义了绿色食品、A级绿色食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术语。通过实施本准则,旨在确保绿色食品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安全、无污染,促进绿色食品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饲料安全

饲料安全

L/O/G/O

6〃部门、地区间的工作不协调,饲料安全监 管面临着严重的体制性障碍。
我国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 体制,而不是垂直管理体制。即饲料管理部门是本级 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接受当地政府领导,上下级饲 料管理部门之间存在业务上的指导关系,但没有领导 与被领导的关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 规定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但考虑到各地机构组成的差异, 对基层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部门没有做出明确规 定,只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 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 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这符合我国的国情,但也存 在着一些问题。
当前饲料安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饲料中添加违禁 药品
常用的违禁药品包 括激素类、类激素类和 安眠镇定类。农业部于 1998年发布了《关于严 禁非法使用兽药的通 知》,随后又陆续发布 了一些禁用药品的通知, 强调严禁在饲料产品中 添加未经农业部批准使 用的兽药品种,严禁非 法使用兽药。
2002年2月,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禁止在饲料和动 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2002年 3月,农业部又发布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 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这些法规对饲料中 的各种禁用药物做了明确规定。可是,少数 商家和养殖者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置国家法 律于不顾,在饲料生产和养殖过程中使用违 禁药物,给人体健康带来严重后果。
从当前的情况看,我国的饲料安全问题呈现 出以下几个基本特点〆
①饲料安全问题主要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虽然气候等 自然条件也会对饲料产品品质造成影响,但从已有的 问题来看,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的各种人为因素 对饲料产品安全的影响更为突出。

饲料禁止添加14种

饲料禁止添加14种

饲料禁止添加14种饲料是畜牧养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直接关系着畜禽的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

然而,在饲料中添加某些物质是被严格禁止的,因为这些物质对畜禽的健康有着不可忽视的危害。

以下是禁止在饲料中添加的14种物质。

1. 抗生素类药物抗生素类药物是用于治疗人和动物疾病的药物,但在饲料中添加抗生素会导致畜禽对抗生素的耐药性增强,从而影响人类对抗生素的疗效。

2. 激素类物质激素类物质的添加会导致畜禽生长过快或过肥,从而影响肉质的营养价值和食用安全。

3. 瘦肉精瘦肉精是一种促使动物肌肉生长的物质,但它的过量使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4. 二氧化硫二氧化硫是一种常用的防腐剂,但过量使用会对动物的呼吸系统和消化系统产生负面影响。

5. 甲醛甲醛是一种常用的消毒剂,但长期暴露于甲醛会对动物的呼吸系统和免疫系统产生不良影响。

6. 重金属重金属如铅、汞等对动物的肝脏和神经系统有害,因此禁止在饲料中添加。

7. 磷酸盐磷酸盐是一种常用的饲料添加剂,但过量使用会导致动物尿酸盐积聚,引发泌尿系统疾病。

8. 氨基酸氨基酸是动物体内重要的营养物质,但过量添加会导致动物代谢紊乱,影响生长发育。

9. 高温处理剂高温处理剂是用于饲料消毒的物质,但过量使用会导致饲料中营养成分的损失,影响动物的营养摄入。

10. 长效激素长效激素是一种用于提高畜禽产蛋量和肉质鲜嫩度的物质,但过量使用会对动物的生殖系统和内分泌系统产生负面影响。

11. 磺胺类药物磺胺类药物是一种常用的抗菌药物,但过量使用会导致动物对磺胺类药物的耐药性增强,降低治疗效果。

12. 激素增效剂激素增效剂是一种用于提高饲料转化率和畜禽生长速度的物质,但过量使用会对动物的生长发育和代谢产生不良影响。

13. 麸皮麸皮是一种常用的饲料添加剂,但过量使用会导致动物消化不良和营养吸收不良。

14. 禽粪禽粪是一种常见的饲料添加剂,但过量使用会导致饲料中微生物数量过多,影响动物的消化系统健康。

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清单[最新]

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清单[最新]

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清单为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农业部2002年发布了176号和193号公告,2010年发布了1519号公告,向社会公布了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清单。

清单主要包括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兴奋剂类,己烯雌酚等激素类,呋喃唑酮、氯霉素等抗菌药物类,呋喃丹等杀虫剂类等四大类82种禁用药物和物质。

现再次公布,各地畜禽、水产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地以及养殖场(户)要严格遵照执行。

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为加强饲料、兽药和人用药品管理,防止在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和动物饮用水中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杜绝滥用违禁药品的行为,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凡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均应属于《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第105号公告)中规定的品种及经审批公布的新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需办理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新饲料添加剂需办理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经营企业必须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经营和使用未经批准生产的饲料添加剂。

二、凡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必须严格执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168号公告,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的饲料药物添加剂。

凡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中的饲料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必须执行《饲料标签》标准的规定。

三、凡在饲养过程中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需按照《规范》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

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必须遵守休药期、配伍禁忌等有关规定。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11种)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11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为加强饲料及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保障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苯乙醇胺A 等物质(见附件)。

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测,严肃查处在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和动物饮水中违禁添加苯乙醇胺A等物质的违法行为。

特此公告。

附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1.苯乙醇胺A(Phenylethanolamine A):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2.班布特罗(Bambuterol):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3.盐酸齐帕特罗(Zilpaterol Hydrochloride):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4.盐酸氯丙那林(Clorprenaline Hydrochloride):药典2010版二部P783。

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5.马布特罗(Mabuterol):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6.西布特罗(Cimbuterol):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7.溴布特罗(Brombuterol):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8.酒石酸阿福特罗(Arformoterol Tartrate):长效型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9.富马酸福莫特罗(Formoterol Fumatrate):长效型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10.盐酸可乐定(Clonidine Hydrochloride):药典2010版二部P645。

抗高血压药。

11.盐酸赛庚啶(Cyproheptadine Hydrochloride):药典2010版二部P803。

抗组胺药。

饲料禁抗文件

饲料禁抗文件

饲料禁抗文件
饲料禁抗文件
近日,因反式脂肪酸的危害性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国内相关部门已经开始积极推行反式脂肪酸的监管工作。

同时,为了更好地确保动物食品的质量安全,防止对人体和动物的健康造成危害,我国部分地区开始实施饲料禁抗政策。

据了解,饲料禁抗是指禁止在动物饲料中添加抗生素、激素等增长促进剂,以保障动物饲养的安全及消费者的健康。

饲料禁抗政策的实施能够有效预防、减少抗生素的滥用,减少抗生素残留问题,降低动物疾病发生率,确保动物生长健康。

而同时,饲料禁抗也能够减少对抗生素治疗有效性的影响,减少抗生素耐药性的产生。

目前,我国已经有部分地区启动饲料禁抗政策,严格限制加工企业和农户使用饲料中添加激素、抗生素等增长促进剂的现象。

除此之外,鼓励生产加工企业采取科学配合饲料的方式,通过改良饲料营养成分,使动物能够充分利用饲料中的营养物质,从而更好地提高养殖效益。

总的来说,饲料禁抗政策的推行是落实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也是贯彻“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

相信在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饲料禁抗政策能够稳步推进,为建设绿色、可持续的畜牧业生产体系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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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
和使用动物性饲料的通知
农牧发[20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厅(委、办、局),饲料工业(工作)办公室: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过程中,证实对饲养动物、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的,要予以限用、停用或禁用。

疯牛病的发生和蔓延已给欧盟国家养牛业和经济带来重大损失,而且感染人,危害人体健康,引发社会动荡。

鉴于该病的主要传播途径是使用被疯牛病和绵羊痒病病原因子污染的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饲喂反刍动物,为了彻底切断疯牛病的传播途径,防止疯牛病在我国境内发生,我部研究决定,自即日起,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和使用以下动物性饲料产品:肉骨粉、骨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肪、干血浆及其他血液制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鸡杂碎粉、羽毛粉、油渣、鱼粉、骨胶等。

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对反刍动物饲料的生产、经营进行全面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各级畜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对反刍动物饲料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禁止使用动物性饲料饲喂反刍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01年2月28日
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
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
农牧发[20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厅(局、办),外经贸委(厅、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包括肉骨粉、骨粉、肉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肪、干血浆及其他血液产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鸡杂碎粉、羽毛粉、油渣、鱼粉、磷酸氢钙、骨胶,以及用上述原料加工制作的各类饲料,下称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管理,防止使用禁用的动物性饲料产品,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38号令,简称《办法》)的规定,外国企业生产的饲料首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申请登记,取得产品登记证未取得产品登记证的饲料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上述动物性饲料产品属于《条例》调整的“单一饲料”范畴,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二、要高度重视对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管理,严防“疯牛病”等疫病传入。

要严格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自1990年以来陆续发布的有关防止“疯牛病”和“痒病”传入的规定。

三、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的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经营、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凡擅自经营和使用禁止使用的动物性饲料产品,要立即就地销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凡未取得登记证的非疫病国家的动物性饲料产品要立即予以查封,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依据《条例》实施处罚;省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该类产品经营、使用的监控。

四、输入动物性饲料产品,须事先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从现在起,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凭农业部颁发的产品登记证受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

对已办理有关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有出口国官方出具的符合进境检疫许可证要求的检疫证书,证明其来源的动物品种。

凡不符合规定的或没有办理有关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动物性饲料产品,一律做退回处理。

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依法严格对允许进口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五、省级饲料质量监测机构应依据同类动物不得饲用同类动物性饲料产品的原则,加强对动物性饲料
产品的监督检测,要组织一次专项检测,防止该类产品扩大应用范围,并将检测结果报送当地省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

六、从2001年1月1日起,禁止从欧盟国家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各有关单位要认真严格执行。

今后,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根据我国禁止进口发生重大疫情国家动物及其产的有关规定对该类产品的管理作相应调整。

中华人共民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000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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