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油管道设计规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文由SL5540贡献

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三章 区域布置 第四章 油气厂、站、库内部平面布置 第五章 油气厂、站、库防火设计 第六章 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 第七章 消防设施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防火间距起算点的规定 附录三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四 油气田和管道常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五 增加管道壁厚的计算公式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了在油气田及管道工程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统计要求,防止和减少 火灾损失,保障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油气田和管道工程的油气生产、储运的设计。 不适用于地下和半地下油气厂、站、库工程和海洋石油工程。 第 1.0.3 条 油气田及管道工程的防火设计, 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正确处理生产 和安全的关系。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和灭火技术,做到保障安全生产,经济实用。 第 l.0.4 条 油气田及管道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 2.0.1 条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2.0.1 分为五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 2.0.1

注:①本表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部分内容。 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 第 2.0.2 条 油气生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 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 定,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 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 部位, 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第 2.0.3 条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分为五类,油气田和 管道常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按附录四执行。 第三章 区域布置 第 3.0.1 条 区域总平面布置应根据油气厂、站、库、 相邻企业和设施的火灾危险性,地形与风向等因 素,进行综合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第 3.0.2 条 油气厂、站、 库宜布置在城镇和居民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丘陵地区, 宜避开在窝风地段建厂、站、库。 第 3.0.3 条 油气厂、站、库的等级划分, 根据储存原油和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的储罐总容量,应 按表 3.0.3 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油气站、库分级表 3.0.3

一、当油气厂、站、库内同时布置有原油和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两类以上储罐时,应分别计算储罐的 总容量,并应按其中等级较高者确定; 二、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 100×10^4m^3/d 的天然气处理厂和压气站,当储罐容量小于三级厂、站的储存 总容量时,仍应走为三级厂、站; 三、生产规模小于 100×10^4m^3/d,大于或等于 50×10^4m^3/d 的天然气处理厂.压气站,储罐容量 小于四级厂、站的储存总容量时,仍应定为四级厂、站; 四、生产规模小于 50×10^4m^3/d 的天然气处理厂、压气站从及任何生产规模的集气、输气工程的其他站 仍应为五级站。

第 3.0.4 条 甲、乙类油气厂、站、库外部区域布置防火间距,应按表 3.0.4 的规定执行。 甲、乙类油气厂、站、库外部区域布置防火间距(m)表 3. 0. 4

注: ①防火间距的起算点应按本规范附录二执行,但油气厂、站、库与相邻厂矿企业一栏的防火间距系指 厂、站、库内的甲、乙类储罐外壁与区域相关设施的防火间距;丙类设备、容器、厂房与区域相关设施的 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25%。 ②表中 35kv 及以上独立变电所,系指 35kV 及以上变电所单台变压器容量在 10000kvA 及以上的变电所, 小于 10000kvA 的 35kv 变电所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25%。 ③当火炬按本表防火间距布置有困难时, 其有效防火间距应经计算确定。 放空管按表中火炬间距减少 50%。 ④35kv 及以上的架空线路。防火间距除应满足 1.5 倍杆塔高度要求外,且应不小于 30m。 第 3.0.5 条 油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表 3.0.5 的规定执行,自喷油井应在 厂、站、库围墙以外。 油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m)表 3.0.5

注:当气井关井压力超过 25MFa 时,与 100 人以上的居民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和相邻厂矿企业的防 火间距,应按本表现定的数值增加 50%。 第 3.0.6 条

 为钻井和采输服务的机修厂、管子站、供应站、运输站 仓库等辅助生产厂、站,应按相邻 企业确定防火间距。 第 3. 0.7 条 通往一、二级油气厂、站、库的外部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5.5m,三、四、五级油气厂。 站、库外部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3.5m。 第 3. 0. 8 条 火炬及可燃气体放空管宜位于厂、站、 库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布置在油气厂、 站、库外的地势较高处。火炬和放空管与厂、站的间距:火炬由计算确定;放空管放空量等于或小于 1.2×10^4m^3/h 时,不应小于 10m:放空量 1.2×10^4-4×10^4m^3/h 时,不应小于 40m。 第四章 油气厂、站、库内部平面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4.1.1 条 油气厂、站、库内部平面布置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等级、工艺特点、功能要求等因素进行 综合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第 4. 1. 2 条 油气厂、站、库的内部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油气散发的场所,宜布置在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二、甲、乙类液体储罐宜布置在地势较低处。当布置在地势较高处时,应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 第 4.1.3 条 油气厂、站、库内的锅炉房、35kV 及以上变(配)电所、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加热炉和水 套炉宜布置在油气生产区场地边缘部位。油气生产阀组,不应设在加热炉烧火间内。 第 4.1.4 条 汽车运输原油、天然气凝液、 液化石油气和硫磺的装车场及硫磺仓库,应布置在油气厂、 站、库区的边缘部位,并宜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 4.1.5 条 厂、站、库内原油、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的管道,宜在地面以上敷设。 第 4.1.6 条 10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 与爆炸危险场所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 1.5 倍,并 严禁跨越爆炸危险场所。 第 4.1.7 条 油气厂、站、库的围墙(栏),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道路与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 1.5m;一、二级油气厂、站、 库内甲类和乙类设备、容器及生产建 (构)筑物至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 5m。 第 4.1.8 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防火堤(或防护墙内, 严禁绿化和耕种,防火堤或防护墙与消防车 道之间不应种植树木。 第 4.1.9 条 一、二、三、四级油气厂、站、库的甲、乙类液体厂房及油气密闭工艺设备距主要道路不 应小于 10m,距次要道路不应小于 5m。 第 4.1.10 条 在公路型单车道路面(不包括路肩)外 1m 宽的范围内,不宜布置电杆及消火栓。 第二节 厂、站、库内部道路 第 4.2.1 条 一、二、三、D 级油气厂、站、库,至少应有两个通向外部公路的出入口。 第 4.2.2 条 油气厂、站、库内消防车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二、三级油气厂、站、库储罐区宜设环形消防车道。四、五级油气厂、站、库或受地形等条件限 制的一、二、三级油气厂、站、库,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回车场的面积不宜小于 15m×15m: 二、储罐区消防车道与防火堤坡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3m: 三、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应与油气厂、站、库内道路构成环形道,或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 道路;

四、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4.5m;一、二、三级油气厂、站、库的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 12m, 道路纵向坡度不宜大于 8%; 五、消防车道与油气厂、站、库内铁路平面相交时,交叉点应在铁路机车停车限界之外; 六、储罐中心至不同周边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不应大于 120m。 第三节 建(构)筑物 第 4.3.1 条 甲、 乙类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丙类生产和储存物品的 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三级。当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采用轻型钢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构件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二、除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外,宜为单层建筑; 三、与其他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确定。 第 4.3.2 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当采用封闭式的厂房时,应有良 好的通风设施。甲、乙类厂房泄压面积、泄压设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 4.3.3 条 当在一栋建筑物内布置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其隔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墙。 天然气压缩机房或油泵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一端。 第 4.3.4 条 变、配电所不应与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毗邻布置。但供上述甲、乙类生产专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间,当采用无门窗洞口防火墙隔开时,可毗邻布置。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 燃烧材料的密封固定窗。 变压器与配电间之间应设防火墙。 第 4.3.5 条 生产区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的门应向外开启,面积大于 100m^2 的甲、乙类生产厂房出入口不得少于两个; 二、甲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