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法治的多维视角
现代法治的三维分析

第19卷第1期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V〇1.19N〇.l 2018 年1 月Journal of Yanshan U niversity(Phi1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 d itio n)Jan. 2018现代法治的三维分析邱灵(中北大学朔州校区基础教研室,山西朔州036000)[摘要]法治是现代社会主要的治理形式。
现代法治可以从三个维度加以理解。
从个人层 面看,法治通过限制个人自由而实现自由,确保相互冲突的人们得以共存;从公共权力和个人权 利的关系角度看,公共权力始终具有扩张和侵犯个人权利的倾向,法治则为公共权力划定界限,制约公共权力,使个人免受公共权力侵害;从社会整合和共同体建构角度看,思想多元和利益冲 突的现代社会很难被整合为利益共同体和观念共同体,只能基于对法律的认可和遵守而形成一 种规则共同体。
[关键词]自由;公共权力;共同体;法治[中图分类号]D03 [文献标识码]A[文章 DOI]10.15883/j.l3-1277/c.20180100805法治是现代社会最主要的治理方式,对这种 治理模式认同,从而社会和政府都能够自觉地实 行法治,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 的培养。
而这就关系到对法治的本质属性、法治 的目标以及实现法治的条件的认识。
我们认为,应当从个人与法治、政府与法治以及共同体与法 治的关系这三个层面阐明现代法治的本质属性和 基本功能。
否则,我们的法治意识就可能是狭隘 的和片面的,甚至与真正的法治是背道而驰的。
一、现代法治的个人维度法治的第一层意义是调节个人之间的关系,维持一■种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建立在法治基础 上的社会就是法治社会。
既然社会由个人组成,社会就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总和,那么法治就是 由个人的属性和特点所决定的。
从个人角度看待 法治,就是从人的基本属性及其存在方式出发,把 握法治的本质、必要性和功能。
我们的出发点当 然不是某种抽象的、超历史的、普遍的人性,我们 所说的人性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人的基本属性。
从三个角度认识法治

从三个角度认识法治“新常态”:奉法者强则国强2015-04-01 11:00 来源:天津日报我有话说作者:《解放军报》理论部编辑黄昆仑“国无常强,无常弱。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鲜明提出“依法治国”这一时代主题,法治成为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新常态”。
从执政行政到日常生活,从经济活动到社会民生,法律的作用日益凸显,法律的力量越发强大。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尤其是扫清全面深化改革征程中的障碍、厘清林林总总的利益纠葛,解决好“四风”泛滥、腐败严重的紧迫问题,常态化的法治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保障。
一充分认识法治新常态的重要意义“法者,治之端也。
”今日中国,法治正在成为国家治理理念、社会共同信仰、人民普遍愿望。
积极适应法治新常态,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的能力和水平,对于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认识法治新常态,是科学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法治实践经验形成的新思路。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制思想,全面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深刻教训,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列为基本方略,十七大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制实践证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创造人民美好生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依靠依法治国。
新常态意味着面对新形势下的新发展,观察与思考新问题需要新视角、新框架、新思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信的四重维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信的四重维度作者:任晒来源:《党政干部论坛》 2021年第1期任晒法治作为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不同国家基于政治背景、思想渊源、现实国情和文化根基的不同,法治发展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理论与实践是中国法治发展的一体两面,从“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四个维度出发,中国法治有着深刻的理论内涵和独特的生成路径。
一、道路自信之维: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的法治道路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前行道路自信关乎中国法治的发展方向,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保证。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法治道路自信的深厚基础和重要支撑。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基础中国的法治道路以中国的政治体制为基础,政治体制是在国家与社会发展的历史逻辑中生成的。
1840年以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救亡图存”成为中国近百年的时代主题。
与西方“先市民社会后政治整合”的发展逻辑不同,民族危机将中国引向“先政治整合再社会发展”的历史路径[1]。
中国共产党作为民族独立、国家统一的领导者,整合了各种政治力量,挽民族于危亡,并以强大的政治号召力推动了经济发展、文化革新、社会建设等各项事业。
“政党推动国家建设”这一特殊历史逻辑架构起中国政治体制的主体框架,也由此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各项事业的领导。
世界上每一条法治道路都有自己的政治基础。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耕于中国法治发展的历史逻辑和现实需求之中,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现实的必要性。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法治道路的本质属性与西方在成熟的市民社会中孕育出的内生型法治道路不同,中国的法治道路是一条“政党推进型”的法治道路。
中国共产党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深刻认识人类发展规律,反思自身执政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为了推翻深深压迫在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以革命者思维充分发动群众,用无产阶级专政的方式不受法律约束的直接使用暴力[2],最终推翻了旧法统,建立了新政权。
试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维度

试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维度作者:邱晓华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9期十八屆三中全会已经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确立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十九届四中全会从制度及其执行层面来部署和推动总目标的实现,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继续和深化。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离不开法律,更离不开法治。
在某种程度上讲,法治是评价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准。
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是否形成一套系统的法治体系;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是否依照已有的法治体系来进行治理。
法治、人治的选择与取舍,始终伴随在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的左右。
法治与人治的问题也是赫然伫立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面前的十字路牌。
这个问题解决得好,现代化的进程必然快速推进,处理不好,则会引发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失序的后果。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
”实行法治,是我们党总结治国理政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得出的重要结论。
建国初期,我们党废除国民党旧法统,另起炉灶,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拥有一个较好的开端。
但是,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我国政治形势发生改变,民主、法制受到了严重的削弱和破坏,1959年,形势进一步恶化,我国的监察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局都被撤销。
1966年“文化大革命”全面爆发,爆发的后果就是公检法被砸烂,法律系和法学专业被取消,不要法治要人治的法律虚无主义便极度蔓延开来,整个社会处于极端混乱的状态。
这就是法治衰则国家乱。
为了吸取文革的惨痛教训,邓小平同志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自此,我党对法治的认识更加深刻,对法治的重视程度更进一步。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基本的治国方略,党的十八大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改革开放41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所以能创造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这两大世界奇迹,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法治发挥了重要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从四个维度谈中国法治建设

从四个维度谈中国法治建设作者:石倩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8期关键词四个维度中国法治建设作者简介:石倩,中共陕西省委党校(陕西行政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宪法。
中图分类号:D6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10.040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根本方式,在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方面发挥着尤为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伴随“法治中国”概念的提出,我国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在法治理论建设和党执政方面取得全新的发展,既尊重历史又融入新时代法治需求,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维度探讨,强化建设法律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促进构建极具现代化特色的法律治理体系。
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与发展的前提就是科学立法,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全面推行立法,目前已经构建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法律体系的构建意味着我国从“有法可依”转变为“科学立法”,立法由追求数量转变为追求质量。
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追求,不再局限于以往的“有没有”,而是更注重法律的真正效用。
现代化法治中国建设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适用,只有真正高质量的法律才能够实现依法治国。
科学立法的判断标准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立法是否符合事物发展规律。
只有具有时代特色,具有前瞻性的法律,才能够发挥立法的引导作用和推动作用。
第二,立法是否满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三,是否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保持法与法之间的统一性和协调性,避免出现冲突[1]。
当前,我国虽然已经形成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在我国立法中依然有部分法律不能全面反映和体现人民的意愿,缺乏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多国家权力的限制和规范化运作不足,立法缺乏整体规划等。
法治思维的九个向度

法治思维的九个向度:谢晖尊敬的张先生,各位同仁大家上午好!感谢国家行政学院的邀请,今天座谈会的主题是“全面深化改革与推进依法治国”,确实是很好。
记得在我上大学时,大概在1984年前后,现在风靡的《大秦帝国》的作者,当年我们的经济法老师孙皓晖先生就写了一篇论文,文章的题目是《论法律在改革和开放中的历史地位》,无论文字,还是立意,写的都相当棒,我至今仍记忆犹新。
现在已经三十年过去了,我们仍在谈论这一话题。
毫无疑问,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精神,在中共的历史上,尤其在中共建政60多年的历史上,是值得大书特书的,甚至怎么样大书特书也不为过。
但作为一位法学者,在一方面为这样两次会议的决定赞而呼之的同时,当然对它存在一些问题也不能漠视。
比如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但不强调依法坚持党的领导,这有可能导致一个方面我们在建设法治,另一方面执政党又在身体力行地解构法治。
再如强调要推进法治,但又强调“三个至上”,对这个问题,法学界前些年就呼吁过、辩证过:当“三个至上”发生了冲突了该怎么办?究竟谁至上?毕竟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
作为一份引领中国重大改革的文献,你至少在逻辑上要做到无缝,可目前,这一文件在逻辑上是明显有缝的……所以,据我所知法学界一方面对这两个决定由衷高兴并欢迎,另一方面,也不无焦虑和忧心。
好,言归正传,“法治思维”是此次全会提出的重要话题,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所以,我想首先就这一话题谈谈我的看法。
什么是法治思维,法治思维和法学家、法官、律师这些年关注的法律思维有关系吗?对此,前两天我在西安做了一次专题讲演。
在讲演中我总共总结了法治思维的九个向度。
今天由于时间关系,我只能在这里分别简略地谈谈这九个向度。
第一个向度:法律安排政治——法律优位当法律规定和政治博弈发生冲突的时候,怎么样处理法律和政治的关系?这是法治思维要优先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如果一个国家真要取向法治,我的基本看法是一定要用法律来安排政治,用规范来支配权力。
新时代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道路的五个维度

新时代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五个维度作者:李娟王宏波来源:《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20年第04期〔摘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指出,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基于法治的本体维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归根到底是为巩固和加强党的领导、为人民根本利益服务的;基于法治的历史维度,积极回应新时代主要矛盾新变化、承担起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历史重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历史定位;基于法治的关系维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科学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权”与“法”的关系、“德”与“法”的关系、“改革”与“法治”的关系等一系列重大法理关系;基于法治的运行维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基础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严格监督;基于法治的方法维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遵循以目标导向思维、系统战略思维、社会工程思维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管总式”思维方法。
〔关键词〕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维度〔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20)04-0069-07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是我国国家制度优势的重要组成部分。
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充分展现和有效发挥我国的各项制度优势、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根本权利的内在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富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制度、法治理论、法治文化、法治话语、法治机构、法治人才等要素有机结合的统一体,它展现的是合乎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和中国社会发展规律的内在法理逻辑。
正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内在的法理逻辑,对于人们科学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区别于其他法治道路的理论内涵和实践特色,具有深刻的法理指导意义和现实启发价值。
为了更加全面地认识和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内在的法理邏辑,可以从法治本体、法治历史、法治关系、法治运行、法治方法这五个维度来分别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体特质、历史方位、辩证关系、实践路径和思维方式。
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三重维度

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三重维度作者:张玉晶来源:《新长征》 2017年第5期习近平总书记针对依法治国问题曾特别强调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高度重视法治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多个方面、多个角度和多个层次,系统地阐述了我们党更加重视依靠和运用法治基本方式治国理政的重要思想,并将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对此,我们可以从三重维度进行透视和理解。
一、以知古鉴今的眼光把正依法治国的历史维度从古至今,人类社会对秩序的追求始终未变,出现了许多基于一定理念构思的制度安排,也就是治道。
历史上的治道主要分为神治、人治、德治和法治四种。
神治、人治、德治方式以各国当时的历史背景作为参考,均存在各自相应的契合点,有的甚至长期发挥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时代不相适应的治道,却也带来了难以估量的损失。
在当今世界,法治已经成为现代民主政治国家普遍采用的治国理政方式。
法治与其他方式相比,具有自己的特殊品质。
自然法治具有宣示和指引作用。
自然法治可以使人们预见到违法行为后果的严肃性与严厉性,从而自觉地避免和减少违法行为。
把治国理政纳入法治轨道,有利于使行政机关准确定位,把握尺度,避免产生左或右的倾向,保证国家各项事业能够良性有序地向前发展。
形式法治具有程序和强制作用。
形式法治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是最具有约束力的国家规范,是最严厉的制裁手段。
它能够保证政权交替、政策变革都在既定的秩序下进行,保持党的执政理念、执政路线、执政方针和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程序法治有利于克服神治、德治等社会规范体系的局限性,排除各种干扰,依法行政;有利于使人们在遵守法律规范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将被迫服从和遵守的行为,逐渐内化为道德上的自觉行动。
实质法治具有分配正义作用。
实质法治不仅关怀和尊重人民,而且平等地关怀和尊重人民,在同一背景下,它不因为人们身份、职业、地位、级别的不同而不同,正如马克思所言,在法律上“我”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只是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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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治的多维视角
----方略观。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意味着国家的治理主要依据法律来进行,社会的整合主要由法律来实现。
法治是与人治对立而言的,对此江泽民主席有一段精辟的论述:“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在历史上曾出现过礼治、德治、党治等多种管理国家的模式,但都是专制制度的产物,与人治是一脉相承的。
只有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
在治国方略上,法治是否应与德治相结合呢?笔者认为,既然作为治国模式的一种选择,我们应当持慎重态度,并且只能坚持一个标准,要么是法治,要么是德治。
在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治国主张,但因“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八议”(古代刑法对八种特权人物减刑的规定)、“官当”(以官抵刑)、“上请”(贵族犯罪上报皇帝减刑的制度)等特殊规定使得所谓的“礼”、“德”成为剥削阶段鱼肉老百姓的工具,而且由于在惩罚犯罪上坚持了双重标准,导致了法律适用的混乱。
①虽然人民当家作主的当代中国与古代专制社会已不可同日而语,但我们知道,法律是对人民行为准则的最低限度(当然包括维持社会秩序所必需的最低的公共道德)要求,依靠国家暴力这个外在强制力执行,而道德往往是对人们行为准则的较高要求,依靠人民的内心信念来自发实现。
当今中国,法制意识不高,实现真正的法治都很困难,要实现较高要求的德治谈何容易?再
者将国家重大事务寄托在少数人的内心信仰上也是极不可靠的。
况且如果我们过分强调德治的作用,就会削弱法治的力量,淡化法治在管理国家事务中的绝对权威性和至高性,从而最终影响法治的实现。
应当强调的是,我并不忽视道德在调整社会关系中所起的积极作用,而是说作为治国方略只能坚持一个标准、一个模式,笔者认为以中国实情出发,在治国方略上实行法治是正确的唯一的选择。
----至上观。
至上观是指法律在各项行为规范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其他规则、规范不得同法律抵触。
对此,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与之相适应的是,司法者(法官)完全独立,唯法为上,将法律视为自己的唯一上级,只服从法律;执法者在执法上,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社会公众要自觉遵守法律,奉法律为“圣经”,绝不干违法的事情。
然而,我国的现实情况却是,法官在办案时,往往不能独立,喜欢听从庭长、院长等所谓“上级”意见,有时,基层法官对案件拿不定主意时,往往请示上一级法院,以上级法院意见结案,这样等同于变相减少了审级,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其实,不同级别法官、法院之间只有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他们都共同服从一个上级“法律”。
对于法律至上性问题,笔者还想到,前不久议论得沸沸扬扬的总理为民工讨工资一事,可谓让人欢喜让人忧,喜的是,总理关心民工疾苦,体现了中央领导的拳拳爱民之心。
忧的是,法律的至上性、权威性显得是那么的苍白无力,为何老板们敢胆大包天冒违法的风险呢(违反了劳动法)?原因就在于法律在他们心
中没有多少地位。
为何民工们不愿意将老板们告上法院呢?原因就在于他们认为,法律对于他们这样的“弱者”来说,起不了多少作用。
当然也的确存在个别先进者勇敢者曾拿起法律武器抗争过,但法律的至上性没有得到很好体现罢了。
在法治口号满天飞的当代中国,法律竟不如一句行政命令(总理的一句话)威力大,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程序观。
西方有一句格言:“没有程序就没有正义”,这说明洋人注重程序。
而中国有一句格言:“好猫歹猫,捉到老鼠就是好猫”,这表明国人很看重结果。
二句格言映射在法治思维上的区别就是洋人重视程序法,国人重视实体法。
洋人认为,如果程序不公正,即使结果很公正,也会让人怀疑结果的公正性。
这里举“两人分一个苹果”的经典例子,怎样分才公平呢?答案是切苹果的人后选苹果。
如果让先切苹果的人先选苹果,即使他是孔融第二,自愿选择了较小的一半,也会使得另一人有“吃亏”的感觉。
再如中国人分房子,先是工龄加分,再是职务加分,最后排出名次,确定分房顺序(当然,这种分房办法并不涉及法律问题,笔者纯粹从程序角度看此办法)。
请问:加分因素和加分标准是如何确定的?为何学历不加分?工作先进不加分?……。
由于这种分房办法带有“官本位”和“论资排辈”的因素,因此这种分房程序难免让多数人觉得不公正。
相反,日本人分安居房则采取抓阄的办法确定分房顺序,结果分到比较差的楼层的人也觉得很公正,因为,他们觉得人人都有分好楼层的机会,只不过没有抓住罢了。
正如马克思所说:“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
失去了程序,法律就失去了生命。
“法治原则要求人们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获得个案处理的实
体合法结果,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就应当强调程序的前提性地位,这意味着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和主张,即使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也将被否决。
”②在法治上,我们要实体正义,更要程序正义。
----权利义务观。
任何法律关系,其内容都是权利和义务。
以权利和义务作为分析线索是法律思维方式的显著特征。
当法律对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时,对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是很容易的,问题是当某一行为,既未被法律规定禁止又未被法律规定允许的时候,我们应当如何对待权利和义务呢?是采取权利推定优先观还是采取义务推定优先观?我们知道,在专制社会,法律规定的权利姑且可以被任意剥夺,何况法无明确规定呢?可以说专制社会政府的权力是无限的,因此古代有“民可告官但不可告官府”的说法,因为在统治阶段眼里,官府永远都是正确合法的,只有个别官员才会犯错误和不守法。
由此可见,在专制社会,政府采取权力推定优先观,对国民采取义务推定优先观。
在法治社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国民全体,政府的权力来自国民授权并须依法执行。
再者,由于政府公权力的滥用导致的恶果远比私权利的滥用危害大得多,因此,要对政府实行义务推定优先,实行有限政府,以防止其权力恶性膨胀而恣意妄为。
对于国民而言,政府不得强迫其做法律不强迫他做的事情,不得禁止其做法律不禁止他做的事情,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实行权利推定优先的原则。
由权利推定优先观衍生的是,当法无明文规定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即私法领域)奉行“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只要不违法,任凭你天翻地覆。
此外,要正确对待权力和权利,还要正确处理公权
力和私权利的“势力范围”。
立法上,政府公权力与私权利要在不同的生活场域求得平衡,公权力不能不分范围地随意介入私人生活场域。
在传统中国,对公民个人的权利始终是一种漠视和卑微的态度,对此,革命先驱李大钊曾经说:“就东洋文明而论,其所短约有数端:“……不尊重个性之权威与势力;阶级的精神视个人仅为一较大单位中不完全之部分,部分之生存价值全为单位所吞没……。
”由于对个体权利之淡漠,公权力总是手伸得过长,管得太宽,不当地介入私人生活场域,例如,据报道,某地公安机关以夫妻二人在家中看黄碟为由对二人进行治安处罚,搞得当事人疯疯癫癫的。
再如房屋拆迁条例由于政府角色错位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搬迁户的合法利益,更有甚者,某些开发商打着政府的招牌损害搬迁户利益而中饱私囊,已有很多人批评该条例为“恶法”。
欣喜的是,现在强制婚检被取消了,表明政府已开始认真审视自己的位置了,相信不久的将来,以人权为本的权利本位观定会深入人心。
----证据证明标准观。
证据是法官断案的依据,是诉讼的灵魂。
在司法实践中,人们更为关注的是,证据达到什么证明程度才能定案呢?震惊世界的美国前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妻一案的判决结果令人难以置信:在刑事法庭上辛普森被判决无罪,保全了生命,而在民事法庭上,却被判有罪,赔偿其妻亲属巨额财产。
为什么前后两个判决自相矛盾呢?原因就在于美国人对于不同的诉讼采用不同的证据证明标准:他们认为,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的控诉方相对于被告方具有较为优势的地位。
此外,人死不能复生,对被告处以刑罚应持慎重态
度,因而刑事上的证据证明标准应该严格要求,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否则就不能判决被告有罪。
在民事上,一般只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不涉及剥夺当事人的生命和长期自由问题,对胜诉方的证据证明标准采取“具有概然性优势”即可。
在当今中国,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在证据证明标准上均采用同一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证据达到什么程度才是确凿充分?对此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看法,这使得在定案上具有一定的主观主义成分。
同时在这种证据证明标准的指导下,通过二审纠正错案能力显得不强,而通过启用审判监督程序这种事后监督机制来纠正错案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占有不小比例。
另外,民事案件由于证据证明标准太高影响了诉讼的时效性,使得案件积压严重。
证明标准的同一性使得三大诉讼在证据采纳上形成了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的后果。
综上所述,我们应当针对不同的诉讼种类和诉讼任务构建新的梯形证据证明标准体系:具体来说,刑事诉讼应采取“事实清楚,能排除合理怀疑”的高标准,行政诉讼证据要能达到较高程度概然性优势,民事诉讼证据达到一定程度的概然性优势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