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管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赠与合同纠纷的辩护案例

赠与合同纠纷的辩护案例一、案件背景。
老张是个心地善良的老头,他有个侄子小王。
老张一直很疼爱小王,觉得这孩子机灵又孝顺(至少表面上是这样)。
有一天,老张突发奇想,写了个赠与合同,把自己名下的一辆还挺新的汽车赠与给小王。
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汽车就归小王了,还签了字,小王也高兴得不得了,觉得自己运气爆棚。
可是呢,过了几个月,老张和小王因为一些家庭琐事闹掰了。
老张越想越气,觉得这小王根本就不是真心孝顺自己,就是惦记着他的财产。
于是,老张决定反悔,他想要回那辆汽车,小王可不干了,这就引发了一场赠与合同纠纷。
二、小王的辩护(被告方)1. 合同的有效性。
小王在法庭上理直气壮地说:“法官大人啊,您看这合同,那可是我叔老张亲手写的,他自己签的字,我也没强迫他,也没骗他。
当时他可是头脑清醒得很呢。
这白纸黑字的东西,怎么能说不算数就不算数呢?这就好比我和别人打了个赌,输的人要给赢的人一百块钱,那输了不认账可不行啊。
这合同就是我们之间的一个约定,得遵守啊。
”他还拿出了当时签订合同时的一些小证据,比如老张写合同的时候旁边有邻居老李在场,老李还能作证老张是自愿写这个赠与合同的。
小王说:“这就好比一场足球比赛,裁判(老李)都看到我们正常开球(签订合同)了,现在说要重赛(老张反悔),没这个道理啊。
”2. 汽车的实际交付与使用。
小王继续说道:“法官大人,这汽车自从我叔把它赠与我之后,我就一直在使用啊。
我还自己花钱给车做了保养,换了新轮胎呢。
这就像我从别人那里领养了一只小狗,我都给小狗买了新窝,打了疫苗,现在别人说要把小狗要回去,这小狗都认我这个主人了,哪能说要回去就要回去呢?我已经把这汽车当成自己的一部分了,而且我叔当时把车钥匙给我,我就开着车走了,这就是实际的交付啊。
”3. 老张反悔的不合理性。
小王有点激动地说:“法官大人,我叔现在反悔,就是因为我们吵了几句嘴。
可这人与人之间哪有不吵架的呢?难道就因为吵了架,之前的承诺就都不算数了吗?那这个世界上还有什么诚信可言呢?如果这样的话,以后大家签了合同都可以随便反悔,那社会不就乱套了吗?我叔这就是一时赌气,不能让他这种不合理的要求得逞啊。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6篇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6篇篇1赠与合同案例分析在日常生活中,赠与合同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合同形式。
赠与合同是指出于赠与人的意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合同。
赠与合同通常是出于亲情、友情或其他特殊关系之下进行的,其目的是为了表达对对方的关爱和关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赠与合同的特殊性,也容易产生一些纠纷和问题。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进行赠与合同的分析。
案例:小明和小红是好友,他们之间有着深厚的友情。
某日,小明决定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给小红,作为对友情的表达。
于是,他们便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
在签订合同时,小明清楚地表达了自己的意愿:将房产赠与给小红,并不要求对方偿还任何款项。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明和小红之间的友情产生了变化。
由于各种原因,他们的关系变得紧张,并最终破裂。
小明开始对当初的赠与行为感到后悔,他希望能够收回房产并取消赠与合同。
而小红则认为赠与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应当受法律保护,拒绝了小明的要求。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赠与合同的有效性和变更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并具备法律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作为赠与人是否有权取消赠与合同呢?在法律层面上,赠与合同是一种专属法律行为,赠与人在签订赠与合同时是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的。
因此,在没有特殊情况下,赠与人是没有权利取消赠与合同的。
即使后来拟定,受赠人也有权利主张自己的权益,拥有继续享有赠与财产的权益。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尽管赠与合同一般情况下是不可变更的,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变更。
例如,在赠与合同中确有明确约定,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内容并完成公证手续等情形下,赠与合同可以进行变更。
但必须要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综合以上分析,小明无法取消赠与合同。
因为双方当事人曾经签订过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公证手续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赠与合同是小明出于自愿签订的,不存在任何违法情节。
撤销赠与合同判决书

撤销赠与合同判决书篇一:撤销赠与合同起诉状篇一:赠与合同纠纷案例精选20年,王某某将其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的房产以赠与的方式赠与其外孙女袁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到洪山区公证处公证,在赠与合中,袁某承诺房产中一间房屋由王某某终生使用,袁某负担所有的房屋日常开支以及负有对王某某的赡养义务,袁某支付20万元给王某某的子女。
之后王某某与袁某共同居住生活。
20年,王某某将其外孙女袁某一纸诉状告至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起诉称其将房屋赠与给其后,袁某没有尽到赠与合同中的赡养义务,对其不孝,要求收回房屋。
案情分析:赵红兵律师接受本案的被告袁某的委托后,认真调阅了原告提交法院的相关证据,并深入到被告的所住的社区物业、医院及左邻右舍进行调查取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法庭辩论思路及应诉方案,赵律师认为:一、王某某将诉争房屋赠与袁某系真实意思地表示,不存在受欺骗和利诱的情形。
二、袁某已经按照《赠与协议》和《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了附随义务,王某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于法无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王某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和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被法庭采纳。
四、本案起诉的真实目的,实际上是个别子女为了自身利益而鼓动90多岁的老人诉讼,因而编造出所谓的事实,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审判结果:赵红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16组证据,用确实充分地证据来支持其要求驳回王某某诉讼请求的主张,同时在法庭调查中,按照开庭前设计的辩论思路和应诉方案,频频向原告提问,使得原告不得不转向律师设计好的方向上来,自始至终在庭审中掌握着绝对的主动权。
在被告代理人准备的充分证据面前,原告的证据不仅单薄,而且经不起赵律师慎密的推敲和提问,无言以对,由于本案被告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当庭宣布择日判决。
在等待判决期间,原告王某某去世,其二个子女认为不可能败诉,申请作为法定继承人重新参加庭审,经洪山区法院于2021年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王某某子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赵红兵律师作为袁某的二审代理人参加庭审,在赵律师的努力下,20年3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再次驳回原告上诉请求。
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合同法案例分析钱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入北京一学校上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空去照顾儿子的生活,孙某非常尽心,常去照顾钱某的儿子的生活,钱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手提电脑送给对方。
根据上述情况,用所学的《合同法》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如果手提电脑在答应送给孙某但尚未履行前由于双方关系变坏,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2)如果已经将手提电脑交付给孙某,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3)如果孙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钱某的儿子,钱某在交付手提电脑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案情摘要]某时装公司产品积压,急于推销产品、周转资金,便号召每个职工都去销售时装,并公布,凡本公司职工推销出去的时装一定按合同标的总额的百分比发给奖金。
该公司女职员张某有一位朋友李某在某百货公司当业务员,张某就去找李某帮忙。
某百货公司进货都得领导批准,最近某百货公司刚进了几批时装,所以领导不会同意进货。
但李某有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为讨好张某,李某就用它和张某签定了一份购买某时装公司10万元时装的服装买卖合同,交给了张某。
张某向领导交差后,某时装公司很兴奋,按规定发给了张某一大笔奖金。
不久,某时装公司按这份合同给某百货公司发去了价值10万元的时装,并通过银行托收货款。
某百货公司的负责人得知此事后,认为其从未授权李某购买过这批货,所以他们不能对此负责,并通知银行拒付货款。
某时装公司则说,合同上盖了某百货公司的公章,怎么能说没有授权呢?某时装公司为了履行这一合同,开支了一大笔钱,因此他们坚持合同必须履行,双方协商不成,某时装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
某建筑公司诉神州贸易公司案→代理法1993年10月12日,神州贸易公司业务员林某以神州贸易公司的名义,与某县建筑公司签订木材购销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由神州贸易公司提供给某县建筑公司落叶松小径木300立方米,货款总额为128000元,交货期限为1993年11月18日,某县建筑公司预付货款3万元,其余货款于货到后七日内一次付清。
国际私法案例

上海女子嫁印度孟买男子遗产纠纷案该案是国际私法案件。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含有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根据《民通意见》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而在本案中,中国:被继承人国籍国、继承人国籍国、遗产所在地、法院地。
美国:婚姻缔结地。
印度:继承人国籍国、被继承人定居国、被继承人死亡地、遗产所在地。
从该案的事实看,继承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继承关系发生的事实含有印度因素,因而这是一个典型的涉外继承关系,该案也是一个典型的国际私法案件。
另外,与该案有关的中国女子与印度男子是夫妻关系,在美国缔结婚姻,还含有美国因素。
李伯康房产继承案涉外因素:中国:被继承人国籍国、被告国籍国、前婚缔结地、遗产所在地、法院地。
美国:原告国籍国、后婚缔结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本案涉及先决问题的讨论,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为:第一,先决问题必须是一个独立的问题,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以援用。
第二,根据法院地冲突规范,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是外国法律。
1、本案中的主要问题是继承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的问题 ,本案中并不存在先决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先确定周女士与李伯康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表面看,这似乎符合前面所说的两大要件中的第一项,构成先决问题。
但在在本案中,争讼问题即主要问题并不是婚姻关系的认定,而是四层楼房的继承。
赠与合同法案例分析5篇

赠与合同法案例分析5篇篇1甲方(赠与人):[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甲方身份证号]住址:[甲方住址]乙方(受赠人):[乙方姓名]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住址:[乙方住址]鉴于甲方愿意向乙方赠与某财产,并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赠与财产描述赠与财产为:[具体财产描述,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
该财产的所有权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由甲方转移至乙方所有。
二、赠与目的本次赠与的目的是为了[具体目的,如资助教育、庆祝特定事件等],并无其他任何非法目的。
三、赠与条件1. 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
2. 乙方应当妥善保管赠与财产,不得滥用或损害其价值和功能。
3. 若涉及不动产或其他需办理相关手续的财产,乙方需承担相关税费并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4. 乙方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赠与财产进行使用、出租、转让等处分。
四、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2)甲方有权监督赠与财产的使用情况。
2. 甲方的义务:(1)本协议生效后,按照约定转移赠与财产的所有权;(2)如实告知乙方赠与财产的相关情况;(3)为乙方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协助。
3. 乙方的权利:(1)本协议生效后,享有赠与财产的所有权;(2)有权要求甲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4. 乙方的义务:(1)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2)妥善保管、使用赠与财产;(3)尊重赠与财产的原有价值和功能。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甲方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乙方返还赠与财产。
若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案例法庭实录】章玉蓉赠与合同纠纷案
章玉蓉赠与合同纠纷案核心提示:76岁的原告章玉蓉独自生活在杭州,是94岁的被告沈宝凤(早年丧夫)九个子女中的大女儿;所居房屋杭州市复兴北苑13幢2单元102室是本案的争议标的,是原属被告的拆迁安置房,在拆迁过程中,其余八个子女均未过问其老母的回迁安置问题,只有原告为该房在房改过程花费了较多精力,并支付了所有房款,原告在自身亦年老多病的情况下,还与被告生活在一起,细致地照顾年迈体弱的老母,故被告曾多次争得其他众子女同意订立遗嘱,众子女均在遗嘱上签名,欲将共同居住的该房由原告继承。
1999年,被告为避免今后众多子女对此房产发生争执,故决定瞒着其他子女将房屋赠与原告。
并于同年11月2日,原被告共同携带证件,至杭州市上城区公证处,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办理了赠与公证,并还依此共同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事隔数年后的2005年,被告的其他子女,即原告的亲兄妹们知晓了房产赠与之事,于是,此事便风声水起,一家更是不得安宁,兄妹间猜疑不断,后来升级至相互争吵谩骂,最后反目成仇。
原告为此更是闹的身心疲惫,并因同胞兄妹的曲解而受到莫大的委曲,而其他几个兄妹也将门锁换掉,不让原告居住,把原告赶出家门,事情至此,原告已无法正常地继续在已属自己的房子中陪伴照顾母亲,只得含着泪,暂时搬离该房,孤独地住到了敬老院。
令原告大感意外的是,不久的一天,原告在敬老院中突然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其以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参加诉讼。
原来,其余几个兄妹绞尽脑汁以老母亲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认为赠予公证在程序上存在瑕疵,诉请撤销公证。
此案经过二级法院审理,认为公证程序确实存在瑕疵,故撤销了公证书。
由此,相关房产管理部门也撤销了原已颁给章玉蓉的房屋产权证,并将该房的产权证重新更名在沈宝风名下。
然而,原告为此大为不解,认为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履行过户,怎么这房子说没就没了呢?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确认1999年11月2日的房屋赠与合同合法有效。
不可撤销赠与合同案例析5篇
不可撤销赠与合同案例析5篇篇1甲方(赠与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详细地址]乙方(受赠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详细地址]鉴于甲方与乙方经过友好协商,甲方愿意向乙方进行不可撤销的赠与,为明确双方权益,特制定此合同。
一、赠与标的1. 甲方赠与乙方[具体物品、金额或资产描述],以下简称“赠与财产”。
2. 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无偿转移给乙方。
二、不可撤销性1. 本合同所约定的赠与为不可撤销赠与,甲方一旦签署本合同,不得要求撤销或收回赠与财产。
2. 除非乙方存在违法行为或违反本合同约定,否则甲方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三、权利义务1. 甲方需确保赠与财产的所有权无争议,无第三方追索。
2. 乙方应合法使用赠与财产,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确认赠与财产的所有权。
4.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赠与财产顺利转移。
四、法律责任1.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赠与财产无法转移或产生纠纷,甲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2.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赠与财产。
3.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赠与财产被第三方追索,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五、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赠与人):[签名]日期:XXXX年XX月XX日乙方(受赠人):[签名]日期:XXXX年XX月XX日【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甲方(赠与人)与乙方(受赠人)为亲属关系。
甲方因个人原因,决定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赠与乙方。
合同法案例
• 问:乙是否应当给甲更换热水瓶?为什么?
分析
• 乙应当为甲更换热水瓶。 甲以确定的价格购买了乙出卖的热水瓶,双方形 成了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乙在商店入口处以醒 目标志标明的“货物出门,概不退换”的规定, 属于格式条款,因为甲要么接受,要么拒绝,不 能与乙协商。同时,该条款的目的在于排除乙应 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或依产品质量法而应承担的 销售者责任,故应属于免责条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 任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案例三
• 甲公司的仓库中存有4000m³ 的优质松木。 2000年6月5日,甲公司给乙公司发信,询 问乙公司是否愿意以860元/m³ 的价格购买 松木,并由甲公司代办托运,限3日内答复, 过时不候。 乙公司当时正急需松木,在收到信件的第 二天便回电话,表示愿意以甲公司提出的 价格购买3000m³ 松木。 第三天,双方经过协商,将甲代办托运货 物改为乙自提货物。
• 6月12日,乙公司租用车辆开到了甲公司仓 库。此时甲公司发现仓库里实际上只存有 1000m³ 松木,并且松木一直在涨价,如果 以860元/m³ 的价格出卖,会少赚很多钱。 甲公司便提出,其发出的要约要求代办托 运,并未规定由受要约人派车提货,现在 乙公司派车前来,属于单方变更要约条件, 应视为未接受甲公司提出的要约,乙公司 的承诺只是一个反要约。此外,甲公司认 为自己以发信的形式发出要约,那么乙公 司也应以发信的形式作出承诺,而不
• 3、丙能取得手表的所有权。因为丙为不知情的善 意第三人且支付了对价,构成善意取得,可以取 得手表的所有权。 • 4、甲可以行使的请求权包括违约责任请求权、侵 权责任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是因为, 乙因其行为而获得不当利益并使甲因此而有损失, 构成不当得利。如果甲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可 以主张的金额为17000元,因为乙应赔偿甲因乙 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即市场价格。甲 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可以主张的金额
赠与合同纠纷上诉状(通用12篇)
赠与合同纠纷上诉状(通用12篇)纠纷上诉状篇1原告: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被告的房屋赠与协议;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赠与物_______________房屋;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此致__________人民法院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赠与合同纠纷上诉状篇2原告:_________________徐某,男,1982年3月生,汉族,住郯城县胜利镇徐蒲坦村,居民。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徐某某(系原告徐某之父),男,1955年7月生,汉族,住郯城县胜利镇徐蒲坦村,居民。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刘某某,女,1986年12月生,汉族,住苍山县层山镇小池头村,居民。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徐某某(系被告刘某某之母),女,1962年8月生,住址、职业同上,居民。
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2012元及手机一部。
二、本案一切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__年腊份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某经媒人介绍认识,认识不久即于次年二月初四按农村风俗经媒人朱某手给被告家见面钱12012元及手机一部,连带着农村传“启”给被告花钱买衣物、戒指及其他用品折款10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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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文档仅供参考 第三人管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李桂华,女,1931年8月3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居民,住本市小皇城70号附1号。 原告肖姣丽,女,195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邵阳市大祥区大安街12号3栋301号。 原告肖戊姣,女,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本市乐洋路82号。 原告肖晓红,女,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本市乐洋路18号。 原告肖姝丽,女,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本市小皇城70号。 原告肖琴丽,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本市步行街3栋D单元307号。 上述6原告的专门授权代理人刘红邵,男,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怡清,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本市小皇城70号附1号。 第三人管群花,女,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本市王城路3栋3-4号。 托付代理人刘兴吾,男,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桂华、肖姣丽、肖戊姣、肖晓红、肖姝丽、肖琴丽与被告肖怡清、第三人管群花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戊姣、肖晓红、肖姝丽、肖琴丽及6原告的专门授权代理人、被告肖怡清、第三人管群花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6原告诉称:原告李桂华与夫君、相公肖绿生共生有原告肖姣丽、肖戊姣、肖晓红、肖姝丽、肖琴丽及被告肖怡清6个子女。上世纪60年代、80年代在小皇城先后修有房屋两座。1993年肖绿生去世,所留遗产全部由原告及被告继承,基于家庭实际情况遗产未分割,做为共同财产由原告李桂华、被告肖怡清居住、使用。2003年因都市开发建设需要,共有房屋需拆迁安置,原告一致托付被告代为办理拆迁安置手续,以原告李桂华的名义与神斧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并由王城公园、步行街建设指挥部、迎春亭办事处、武冈市房屋拆迁治理办公室予以鉴证。依照拆迁协议规定,原告全家在步行街3栋3-4号得到拆迁安置补偿门面两个。2005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合伙建房协议书。2006年11月左右,房屋建成居住。2007年元月,原告发觉被告肖怡清在2005年11月10日伪造了一份所谓的赠与书,擅自将共同所有的土地及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原告要求被告予以更改,被告向武冈市国土局、房产局提出了更改申请,共有财产重新确权至原告李桂华名下。2008年,被告肖怡清与第三人管群花因感情咨询题而闹离婚,管群花以所谓土地、房屋系其与肖怡清夫妻共同所有为由,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原告在经得家人同意下,立赠与书将步行街3栋3-4号门面土地赠与给肖怡清,肖怡清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合法,故判决撤销了以原告李桂华名义所领取的土地使用权证,从而严峻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2005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的土地赠与书无效。 被告肖怡清未予答辩。 第三人管群花述称: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及赠与的事实客观真实,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差不多办理了法律手续,依法有效。现原告起诉是因为赠与书是被告伪造的,不符合事实,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6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 1、2005年11月10日赠与书。欲证明赠与书上李桂华的名字是伪造的,其指印是李桂华在受欺骗的情况下按的,其他原告的名字都不是其本人签的。 2、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欲证明神斧公司所拆迁的房屋系李桂华的。 3、合伙建房协议书。欲证明原、被告2005年6月8日签订了一份合伙建房协议书。 4-5、黄建军、曾元国的证词。欲证明立赠与书的情况。 6-7、张明清、李忠平的证词。欲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及立赠与书的情况。 8-9、肖怡育、肖怡平的证词。欲证明原、被告合伙建房的情况。 Word文档仅供参考 10、门面租赁合同书。欲证明房屋门面出租方是李桂华,李桂华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11、有关土地、房屋登记材料。 上述证据,被告质证无异议。 第三人的质证意见是:对1、2号证据无异议;老房子是李桂华的,与后面的赠与是两回事,合伙建房协议是伪造的,对4、5号证据,两位证人的证词与第三人代理人对其调查的证词内容有矛盾;6、7号证据的证人是原告的亲属,所证明的内容不真实,因为赠与书原、被告亲笔签的名;证据8、9所证明的内容不真实;10号证据即门面租赁合同书是被告与第三人闹离婚后写的,事实上是肖怡清的房子;对11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肖怡清未提供证据。 第三人管群花提供了下列证据: 1、赠与书。欲证明原告立据将争吵的土地使用权赠与给了被告。 2、武国用(2005)第1014号肖怡清土地使用权证。欲证明受赠土地已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3、关于请求变更权属的报告。欲证明赠与时被告姐妹是同意的。 4、(2008)武法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用以证明权证已被法院撤销,且已发生法律效力。 5、对曾元国的调查笔录。欲证明赠与行为是原告的意思。 6-10、对王元姣、管群玉、管洁、管翠英、刘君的调查笔录。欲证明房子是被告与第三人修建的,原告到做人情祝贺。 对第三人的证据,原告方质证意见是:赠与书上原告方的签名差不多上被告伪造的;变更权属的报告是真实的,但对报告的内容部分姐妹同意的是假的;对行政判决书无异议,判决书只对行政部门变更国土手续的行为进行了审理并判决;曾元国的证词与原告方调查的内容差不多一致,原告方的调查记录更详细一些;证据6、7、8、9的证人均是第三人的亲属、同事、姐姐作人情,姐夫当家务长是事实,但并不能认定房子是被告的。 被告的质证意见是:赠与书是假的,国土证、行政判决书、关于请求变更权属的报告是确实。 依照原告方的申请,本院托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赠与书》上肖姣丽、肖戊姣、肖琴丽、肖晓红、肖姝丽签名的真伪性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是:送检的落款时刻为2005年11月10日的赠与书上肖姣丽、肖戊姣、肖琴丽、肖晓红、肖姝丽的签名字迹与所提供样本上肖姣丽、肖戊姣、肖琴丽、肖晓红、肖姝丽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形成。
对该鉴定意见,原、被告双方质证无异议,第三人质证认为鉴定意见是假的, 但不申请重新鉴定。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对原告提供的《赠与书》、拆迁补偿协议,被告及第三人质证无异议,予以认定,其他证据在确认案件事实时作参考。 对第三人提供的《赠与书》、国土手续、行政判决书、申请变更报告,原、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其他证据在确认案件事实时作参考。 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原、被告质证无异议,第三人亦未发表实质性质证意见,该鉴定程序合法,予以认定。 依照当事人的陈述及对证据的认定,本院确认以下差不多领实: 原告李桂华与夫君、相公肖绿生共生有原告肖姣丽、肖戊姣、肖晓红、肖姝丽、肖琴丽及被告肖怡清6个子女。上世纪60年代、80年代,李桂华夫妇在小皇城先后修建了两座房屋,1993年肖绿生去世,该房屋由原告李桂华与被告肖怡清居住、使用。2003年因都市开发Word文档仅供参考 建设需要,该房屋被拆迁,被告肖怡清代李桂华办理拆迁安置手续,以原告李桂华的名义与武冈市神斧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依照拆迁协议约定,被拆房屋在步行街3栋3-4号得到了两个门面地的安置补偿。2006年11月左右,该门面地上修建了房屋。2007年1月,原告发觉被告肖怡清持2005年11月10日的一份《赠与书》(原告认为该赠与书是伪造的)将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要求被告更改,被告即向武冈市国土局、房产局提出了更改申请,国土局、房产局重新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确权至李桂华。2008年,被告肖怡清与第三人管群花因感情不和闹离婚,管群花以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系其夫妻共有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以原告在经得其家人同意下,立赠与书将步行街3栋3-4号门面土地赠与给肖怡清,肖怡清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合法为由,判决撤销了武冈市国土资源局2008年1月23日为李桂华所办理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武冈市人民政府2009年1月25日为李桂华颁发的武国用(2008)第103号土地使用权证。本案原告认为,法院仅以《赠与书》为事实依据所作出的行政判决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依法确认2005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的土地使用权赠与协议无效。 同时查明,2005年11月10日,被告肖怡清要他人书写了一份《赠与书》,内容为我叫李桂华,座落于步行街三栋3-4号门面共面积179.07㎡,系我原老房拆迁安置用地。我有子女6个,经我与他们商量,决定将这宗地的使用权赠送给我子肖怡清使用。肖怡清持该《赠与书》要正在输液的母亲李桂华按指印,当时肖怡清并未将《赠与书》的内容告知其母。李桂华在赠与人处按了指印后,肖怡清又要他人在赠与书上代为签上了李桂华、肖姣丽、肖戊姣、肖琴丽、肖晓红、肖姝丽的名字。后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依照送检的《赠与书》上肖姣丽、肖戊姣、肖琴丽、肖晓红和肖姝丽的签名字迹分不与所提供样本上的签名字迹鉴定,结论为:送检的落款时刻为2005年11月10日的《赠与书》上肖姣丽、肖戊姣、肖琴丽、肖晓红、肖姝丽的签名字迹与所提供样本上肖姣丽、肖戊姣、肖琴丽、肖晓红、肖姝丽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形成。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赠与合同纠纷。争吵的焦点的赠与合同是否成立,该合同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同意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赠与作为一种法律行为,须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只有人自愿赠与,而无人情愿同意,或者只有人情愿同意赠与,而无人情愿作出赠与表示,赠与合同均不成立。本案中,被告肖怡清持事先预备好的所谓的《赠与书》在未告知原告李桂华内容的情况下,要李桂华按了指印,然后要他人代为赠与人李桂华、肖姣丽、肖戊姣、肖琴丽、肖晓红、肖姝丽签了字,6原告和被告作为财产共有人,6原告并没有将共同财产赠与给被告的意思表示,因此,该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原、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原告的诉讼主张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李桂华、肖姣丽、肖戊姣、肖晓红、肖姝丽、肖琴丽与被告肖怡清2005年11月10日土地使用权《赠与书》无效。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肖怡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 孝 局 二 0 0 九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代理书记员 刘 洪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