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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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税收优惠力推农村金融发展

国家出台税收优惠力推农村金融发展

其 中, “ 空 白”就 是 ̄ 2 1 C 年 底实现 全 国所有 乡 市户 籍但在天 津市承 租土地 从事农 业生产 两年 以上 的劳 不 U0 lV
镇的基础 金融服 务 的全 覆盖 ,尤其是农 业发展 银行 、农 业 者 ,依照 本条例 的规 定在天津市接受 农 民教育培训 。
银 行 、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 农 村 信 用 社 等 主 要 涉 农 金 融 机 构 要 ◎影 响 :
— i一
银监会 : 今年农货增量绝不低于去年
在今年全年新增信贷 目标约7 5 .万亿元 、监管部 门严把信
贷关 的背 景下 ,有 关 部 门对农 村 金融 的支 持 力度 则再 度加 码 。
我国首盘 民教育± l I 哝 剖 l J 釉 出台
5 6 《 月2 日, 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 ( 以下简称 《 条
分工 负责 ,落 实任 务和 责任 。而 “ 不低于 ”则是要求 ,今
年用于农业 的贷款增量绝 不能低于去年 。
天 津市农 民教 育培训 条例 是迄今 为止我 国第一吾 『
专 门针 对农 民教育培 训 而制订 的地 方性 法规 。该 《 条例 》
◎影响:
的颁 布 实施 ,不仅对 全 面提 高该地 区农 民综合素质 ,培 养
例 》 )在 天 津 市 第 十 五 届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七 次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强调,今年农业贷款增量绝不能低于去年,
贷款增速不能低于各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的平均贷款增速。
国农村金 融改革逐 步走 向深 入 ,但 当前 农村金融 供需矛 盾 融体系中最薄弱 的环节 。
会议上 获表 决通过 ,将于21年8 日 00 月1 起施行 。该 《 条例》

企业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企业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企业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总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三、农膜、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5〕90号规定,第二条、第四条‘化肥'自2015年9月1日起失效。

)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六、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含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含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七、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八、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九、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一、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十二、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十三、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
A107013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
行次


金额
1 一、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
3
(二)金融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减计收入(2×10%)
4 二、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
5 (一)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总额(6+7-8)
13 合计(3+9+12)
6
1.原保费收入
7
2.分保费收入
8
3.分出保费收入
9
(二)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减计收入(5×10%)
10 三、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
11
(一)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
12
(二)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减计收入(11×10%)

A10701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

A10701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

A10701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填表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享受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说明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情况。

(财税〔2010〕4号政策执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若无延期停止执行)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2行“(一)金融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

2.第3行“(二)金融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减计收入”:填报第2行×10%的金额。

3.第5行“(一)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总额”:填报第6+7-8行的金额。

4.第6行“1.原保费收入”:填报纳税人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原保费收入。

5.第7行“2.分保费收入”:填报纳税人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分保费收入。

6.第8行“3.分出保费收入”:填报纳税人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分出的保费收入。

|7.第9行“(二)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减计收入”:填报第5行×10%的金额。

8.第11行“(一)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填报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总额。

9.第12行“(二)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减计收入”:填报第11行×10%的金额。

财税2010 4号

财税2010 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税[2011]101号文件规定,该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五、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

本通知所称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备知识及流程梳理(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备知识及流程梳理(一)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述(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0979国税发〔〕号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60【案例一】200850050%25%某企业成立于年,实收资本万元,是由法人股东甲占比,法人股东乙、自然人丙分别占比设立的2019531810 000有限责任公司,截至年月日,企业账面累计亏损额为元。

2019531根据股东会决议,企业准备注销。

股东同意企业提前解散的股东会决议签署日期是年月日,并在当日成立清算组。

则年月日至年月日为经营期未满个月的一个纳税年度,按规定进行经营期企业所得税汇201911201953112201915-563 000算清缴,年月至月企业会计利润总额为元(未经过纳税调整的会计利润。

因此其未分配利润余额借810 0002019112019531方累计达到元),企业应按规定以年月日至年月日这一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进行企业-110 000所得税汇算清缴,假定经过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元(未弥补亏损),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析】5税法规定,清算所得税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连续年(纳税年度)的亏损额。

20142018280 0002014假设-年纳税年度,税务确认的可弥补亏损额为元(其中年纳税年度,税务机关确认的可20 00052015-201820191-5以弥补亏损额为元),因此以连续年计税,可以弥补亏损额的纳税年度为年四年和年月纳5税年度,即年内累计可弥补亏损额为:280 000-20 000+110 000=370 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
根据2010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的配套政策,现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口径公告如下:
一、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
年度行次。

三、关于利息和保费减计收入申报口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10%计算的部分,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8行“2、其他”。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三农”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三农”发展来源:中国税务报2021年3月13日第3879期《正坤说税》专栏广州正坤财税顾问新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第12份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速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月1日由新华社受权发布。

《意见》明确,继续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笔者梳理我国一系列支持“三农”的税收优惠政策,供纳税人参考。

农产品加工流通货物与劳务税自产农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初加工、农人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免征增值税。

有机肥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1〕56号)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资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13号)规定,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磷肥、氮肥和以避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

对农膜和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

蔬菜流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37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鲜活肉蛋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份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75号)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免征部份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21〕149号)规定了农产品生产加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21〕26号)进一步扩大并细化了部份农产品初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科技创新货物与劳务税营业税。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29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

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三、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 部、 家税务 总局 国 关 于农村金 融有 关税收 政策 的通知
( 0 O年 5月 l 2l 3日 财 税 ( 0 ] ) 2 l 4号 O
构。 本通知所称县( 级市、 、 )不包括市( 直辖市 、 县 区 旗 , 含 地
级 市 ) 辖城 区 。 所
本 通 知 所 称保 费 收 入 。是 指原 保 险 保 费 收 入 加 上 分保 费 收 入 减 去 分 出保 费 后 的 余额 。 六 、金融 机 构 应 对 符合 条件 的农 户 小 额 贷 款 利 息 收入 进
为支 持农 村 金 发 展 。 决 农 民 贷 款 难 问 题 , 国务 院 批 解 经 准 。 就 农村 金 融 有 关 税收 政 策 通 知 如下 : 现


自20 0 9年 1月 1日 至 2 l 0 3年 l 2月 3 1日 , 金 对
行单独核算 , 不能单独核算的不 得适 用本通知第一条、 第二条
为 当地农民 、农 业和农村经 济发展提 供金融服 务的银 行业
金融机构 。
本 通 知 所 称农 村 资 金 互 助 社 .是 指经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 乡( ) 行 政 村 民 和 农 村 小 企 业 自 愿 入 股 组 成 , 由 镇 、 为 社 员 提 供 存款 、 贷款 、 结算 等 业 务 的 社 区 互 助 性 银 行业 金 融 机
五 、 通 知 所 称 农 户 , 指 长 期 ( 年 以上 ) 住 在 乡 镇 本 是 一 居 ( 包 括 城 关 镇 ) 政 管 理 区 域 内 的 住 户 , 包 括 长 期 居 住 不 行 还 在 城 关 镇 所 辖 行 政 村 范 围 内 的 住 户 和 户 口不 在 本 地 而 在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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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18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
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一、政策概述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
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23号)。
三、条件或资格
(一)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
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
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
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
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
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
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
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
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
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二)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四、享受优惠方式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
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
以按规定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
料备查。
五、享受优惠时间
预缴享受
六、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
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
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一)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相关利息收入的核算情况说明;
2.相关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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