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新政策解读
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解读随着国家金融业的发展和对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金融机构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促进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国家实施了一系列针对这一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对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些政策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和意义。
一、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的背景金融机构作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和稳定对整个经济的健康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激励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力和风险应对能力,国家对金融机构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不仅有助于金融机构提高盈利能力,还可以促进金融机构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
二、金融机构所得税优惠政策1. 关于金融机构利息收入的所得税优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金融机构从信贷、财务租赁等业务中获得的利息收入可以享受一定的所得税优惠。
具体而言,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从利息收入中扣除不超过该收入的10%作为费用,从而减少纳税额。
此外,对于金融机构从金融债券、金融衍生品等金融服务中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可以享受减免所得税的政策。
2. 关于金融机构房地产租赁业务所得的所得税优惠金融机构如果从房地产租赁业务中获得收入,也可以享受一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规定,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从租金收入中扣除不超过该收入的10%作为费用,从而减少纳税额。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房地产租赁业务,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三、金融机构增值税优惠政策除了所得税优惠政策外,金融机构还可以享受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对于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所得,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按照一定比例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这一政策的实施可以减轻金融机构的税收负担,提高其盈利能力。
四、其他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除了所得税和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外,金融机构还可以享受其他形式的税收优惠。
比如,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所产生的相关支出,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加计扣除。
此外,对于金融机构在乡村振兴、绿色金融等领域开展的业务,也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支持政策。
财税实务财税[2017]77号文解读:小微企业贷款利息免税了!政策落实这五个要点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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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财税[2017]77号文解读:小微企业贷款利息免税了!政策落实这五个要点需注意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从2017年12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享受免税的贷款额度上限从单户授信10万元扩大到100万元,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凡人以为,政策落实要注意其中的五个要点。
要点一:利息免税贷款有扩围。
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免税对象由农户小额贷款,扩大到对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要点二:小额贷款标准有提升。
小额贷款由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提升到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需要注意的是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免税,需要分段计算:2017年1。
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解读

第一部分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一、税收优惠(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 号)2009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但是,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上述“农户”是指长期(1 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1 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1 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 万元以下(含5 万元)的贷款。
(3)上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4)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5)适用暂免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09 年底的农村信用社执行现有政策到期后,再执行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 号)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 号)第二条规定自2009 年1 月1 日起停止执行。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 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于2009 年12 月31 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 年12 月31 日,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 年内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金融企业会计存款贷款

金融企业会计存款贷款1. 概述金融企业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其中,存款和贷款是金融企业的主要业务。
本文将探讨金融企业会计中的存款和贷款业务,包括其基本概念、会计处理和相关政策。
2. 存款2.1 存款的定义存款是指个人或企业将其闲置资金存放到金融机构中,以获取利息或用于日常支付和投资的一种金融行为。
存款是金融企业的主要负债,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存款的合理管理和利用至关重要。
2.2 存款的分类存款可以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两种。
2.2.1 活期存款活期存款是指随时可取的存款,存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存取资金,活期存款一般不计付息。
2.2.2 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是指存款人将一定期限内不可提取的资金存入金融机构,存款人在存款时与金融机构约定存款期限和利率。
2.3 存款的会计处理金融企业需要对存款进行会计处理,以准确反映存款的变动和存款相关的利息收入。
常见的会计处理方法有:2.3.1 存款的确认和登记金融企业需要在存款发生时确认存款,并将其记录在存款账户中。
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和定期存款账户。
2.3.2 利息收入的确认和登记存款人根据存款利率获得的利息应被确认为金融企业的利息收入。
金融企业需要及时将利息收入确认并登记入账。
2.3.3 存款的结转存款人可以随时提取活期存款。
金融企业需要将提取的存款及时结转,并将其记录在存款账户中。
2.4 存款政策存款政策是国家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对金融机构存款业务的规定和指导原则。
存款政策通常包括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利率和存款保险等方面的规定。
3. 贷款3.1 贷款的定义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个人或企业提供资金,并按约定期限和利率收取利息的一种金融行为。
3.2 贷款的分类贷款可以分为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和个人贷款等类型。
其中,短期贷款一般用于满足短期资金需求,中长期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投资扩张,个人贷款主要用于个人消费和购房等。
3.3 贷款的会计处理贷款在会计处理上需要进行确认、登记和计提利息等操作。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解读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解
读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该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根据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在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时所收取的利息,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都有积极影响。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免征增值税可以降低其贷款利息的成本,鼓励其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对于小微企业来说,不再需要支付贷款利息所包含的增值税,可以减轻负担,提高企业的还款能力和发展空间。
此外,该政策还对免征增值税的具体条件进行了规定。
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利息收入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小微企业的注册资本不超过3000万元,并且贷款期限不少于3个月。
同时,金融机构需要在财务会计报表中明确分列免征增值税的贷款利息收入。
总体而言,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助于改善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同时,免征增值税政策也将激发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提高
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这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改善民生具有积极意义。
会计实务:财税[2018]91号文件解读
![会计实务:财税[2018]91号文件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cd04785ea417866fb84a8e51.png)
财税[2018]91号文件解读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18年9月5日颁布《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通过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来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一、界定了小微企业的范围纳入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范围的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既不同于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也不同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
该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
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这一点与小型微利企业的计算不同,小型微利企业是按照季度平均数计算);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换算为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二、明确了小额贷款的额度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三、明晰了税收优惠的选择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但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免税方式,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应注意:(1)150%是起征点的规定,而非免征额。
即符合条件的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超过150%部分的利息收入,按照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2)以金融机构实际取得(收付实现制)的收入计算免征增值税,按合同约定计算但尚未取得的收入,暂不计算增值税。
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原理通俗理解实务解读(三)新旧减值方法比对

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原理通俗理解实务解读(三)新旧减值方法比对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原理通俗实务解读(三)新旧减值账务处理比对上篇文章《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原理通俗实务解读之三分类法和三层次计量辨析》我们对新金融工具的三分类法和三层次计量方法进行了解码。
“新金融工具准则”除了这些新的变化,还有新旧减值方法的转换,即从原会计准则下“已发生损失模型”到“预期损失模型”。
今天小编将带领小伙伴们对新金融工具准则中的“已发生损失模型”到“预期损失模型”背后的思想及前后不同会计处理方式进行详尽解码,按照已审上市公司报表计算方法为例,让奋斗在财务或审计一线的小伙伴们对新金融工具准则中的最新概念和提法有通俗易懂的理解,以便更好地指导实务工作。
文章搜索:爱问财税一、减值模型演变的背景【客观证据表明已发生】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原理通俗实务解读系列第一篇文章《新旧账务处理比对》中,我们已经了解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成为国际会计准则修订的契机。
因为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部分经济学家将危机的发生归咎于公允价值会计,即片面强调公允价值计量对经济顺周期性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事件推动过程如下:(1)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对当时现行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IAS39)进行全面研究,并将金融该资产的减值计量作为解决的重点议题之一;(2)同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向美国国会提交的报告中也建议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重新评估当时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模式——已发生损失模型;(3)G20集团领导人峰会要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改进并简化金融工具,并考虑采用预期损失模型计量金融资产减值。
【拓展】金融资产减值三种计提模式比对减值计提模式含义特点已发生损失模型(IncurredLossModel)当资产负债表上有客观证据表明贷款已经发生减值时,才可以按照贷款的摊余成本和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差计提贷款减值准备金【顺周期性】1、已发生损失模型不包括公允价值调整,不反应仍未发生的预期信用损失;2、已发生损失模型具有明显的顺周期性。
利息收入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利息收入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他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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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新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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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新政策解读
2012-02-08 11:19税屋点击: 66
社区讨论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一文,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进行了明确。
包括未逾期贷款的税务处理、逾期贷款的税务处理、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的税务处理以及已冲减利息收入应收未收利息收回时的税务处理
均作出了规定。
1、对于未逾期贷款的税务处理,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对于逾期贷款的税务处理,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对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的税务处理,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4、对已冲减利息收入应收未收利息的税务处理,应在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关注点一:争议背景
2008年以来,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后来的国税函
[2010]79号文关于利息收入确认的时间,金融企业在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上争论一直不断,其中逾期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如何确认收入、如何进行抵扣,是新法实施以来税企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
2009年9月4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认为国税函[2002]960号第一条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收入逾期90天冲减收入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已失效。
因此,不少人认为未有专门文件规范之前,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不存在逾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的问题。
但事实上税务机关也未按新税法的要求对逾期应收未收利息进行强制征税。
23号公告的公布解决了上述争议。
关注二:税务处理同会计处理趋同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第八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
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
对于未逾期贷款,税务处理上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体现了会计处理中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逾期贷款的税务处理,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按首付实现制原则,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体现了同会计处理趋同。
对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的税务处理,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在财务处理上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可见对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在财税处理上已基本一致。
对已冲减利息收入应收未收利息的税务处理,应在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在财务处理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关注点三:名义利率法与实际利率法
对于逾期贷款,税务处理上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
笔者认为23号公告中的利率应该是名义利率,利息收入按名义利率确认。
但目前银行业已经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银行对贷款利息收入基本采用实际利率法。
我们知道实际利率不同于贷款名义利率或者合同利率,其实质是贷款的内含报酬率,即将贷款在存续期间的现金流折现为贷款当前账面值的利率。
因此,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是存在差异的。
具体来说,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各期利息收
入,与以名义利率确认利息收入存在以下几点差异:
第一,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不同。
名义利率下贷款结息日往往在每季末月21日(或每月21日),而实际利率法下,对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新准则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予以确认。
第二,确认方法不同。
名义利率下确认的利息收入是按贷款合同本金和合同利息计算确认的,而实际利率法下新准则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借款人使用贷款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即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第三,对逾期贷款应收未收利息的确认不同。
实际利率法下在贷款存续期内按期确认利息收入,不论贷款本金或利息是否逾期;名义利率法下遵从“双90天”的规定,即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后,贷款应归类为非应计贷款,此后结计的利息转作表外核算,不再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此前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需冲销;前者下的任何贷款的偿债现金流要首先确认一部分利息收入,其余才作为本金偿还;后者下的非应计贷款的偿债现金应首先归还本金,如有剩余,则剩余部分作贷款利息收入处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23号公告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只跟名义利率法下的利息收入财务处理趋同,但与实际利率法下的利息收入的财务处理存在较大的差异。
由于实际利率法的复杂性,需要有有效的贷款和收入的核算体系和核算系统才能完成。
但税
务机关或税务中介机构缺乏核算或复核手段,很难计算出上述两者的差异,最终税务处理只能认同企业的财务处理。
关注点四:利息收入营业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术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利息),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
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全文废止了财税[2002]182号,因此,新政策下金融企业贷款应收利息问题,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该事项未作新的专门文件进行规范之前,纳税义务时间,原则上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但实务中仍按财税[2002]182号的规定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