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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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会计企业准则银行利息收入会计分录

小会计企业准则银行利息收入会计分录

小会计企业准则银行利息收入会计分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小会计企业的数量逐渐增多,其经营范围也逐渐扩大。

在日常经营中,小会计企业需要处理大量的财务事务,其中包括银行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

本文将就小会计企业准则下银行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进行探讨。

1. 银行利息收入的确认小会计企业在持有银行存款时,银行会根据存款金额和存期向企业支付利息。

这部分利息收入应该在小会计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得到确认。

根据小会计企业准则的规定,银行利息收入应该在实际发生时确认,而不是在收到利息的时候。

2. 银行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根据小会计企业准则的规定,银行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分录。

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账户贷:利息收入账户3. 具体例子分析假设某小会计企业在某一月份持有银行存款xxx元,银行在月末向企业支付了100元的利息。

那么,在该月末,企业应该进行以下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账户 100元贷:利息收入账户 100元通过以上会计分录,小会计企业就能正确地反映银行利息收入在财务报表中的情况。

4. 注意事项在进行银行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时,小会计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确保会计分录的准确性:会计分录是财务数据记录的基础,因此一定要准确无误地进行会计分录,避免因错误的会计分录导致财务报表的失真。

- 注意利息税的处理:根据税法规定,银行利息收入可能会涉及利息税的缴纳,小会计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注意将利息税正确地计入财务报表。

5. 总结银行利息收入是小会计企业日常经营中常见的财务收入之一,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小会计企业需要严格按照小会计企业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分录,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还需要关注利息税的处理,避免因此产生额外的税务风险。

通过规范的会计处理,小会计企业可以更好地管理财务,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财务支持。

以上是关于小会计企业准则下银行利息收入会计分录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小会计企业的财务处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借款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借款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借款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借款是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

然而,很多人可能没有意识到,借款过程中也涉及到一系列的税务问题。

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给借款方和出借方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经济损失。

接下来,我们就详细探讨一下借款中涉及的税务问题以及如何妥善处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

对于出借方来说,如果取得了借款利息收入,一般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款。

在我国,利息收入通常被视为“金融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出借方是个人,利息收入未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可以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则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

除了增值税,利息收入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借款方来说,如果支付的利息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比如增值税发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扣除。

这个限额通常是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

如果超过了这个限额,超出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接下来,我们谈谈无息借款的税务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借款可能是无息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没有税务问题。

如果出借方和借款方存在关联关系,比如是母子公司、总分公司等,无息借款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视为一种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照规定核定利息收入并缴纳相关税款。

此外,如果企业向个人无偿借款,也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关注。

因为这可能被认为是一种利益输送,或者是企业为了规避税收而采取的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相关规定核定利息收入,并要求出借方缴纳税款。

再说说民间借贷中的税务问题。

民间借贷通常是指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往往缺乏专业的税务知识,容易忽视税务问题。

比如,借款合同可能没有明确利息的支付方式和税务承担问题,导致后期出现纠纷。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利息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税务承担等重要事项。

利息税账务处理

利息税账务处理

利息税的账务处理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将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 计算应纳利息税:根据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利息税金额。

3. 记账:将应纳利息税金额计入相关账户,如“所得税费用”或“递延所得税费用”。

4. 缴纳税款: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将应纳利息税金额缴纳给税务机关。

5. 确认税收支出:将已缴纳的利息税金额计入相关账户,如“所得税支出”或“递延所得税支出”。

6. 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对企业缴纳的利息税进行审核,确保其准确性。

7. 结转:在会计期末,将相关账户的余额结转至下一期。

8. 报表披露:在企业财务报表中,披露与利息税相关的会计信息,如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等。

总之,利息税的账务处理需要遵循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确保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财税-利息收入在所得税汇算时能否做调减处理

财税-利息收入在所得税汇算时能否做调减处理

某公司为了达到上级交的任务增加会计利润,在2016年年底计提一笔关联方利息收入并没有实际发生。

那这笔利息收入在所得税汇算时能否做调减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此类运用盈余管理手段虚增利润的情况,根据相关借贷合同或协议判定,如果按照税法口径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可以进行纳税调减处理;经判定已经达到确认条件的,则不应进行调减处理。

特别提醒
1.按税法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可以进行纳税调减。

2.确认该项利息收入属于调节利润,并未实现,未来有合同取消的可能,调减有风险;
3.税务师不应扩大执业风险,根据目前证据发表意见,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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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业贷款利息收入税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银行业贷款利息收入税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贷款 利 息 收 入 的 会 计 核算
三 、 收 政 策 与 会计 核 算 差 异 分 析 税
从 会计 核 算 和 税 收政 策 的调 整 可 以 看 出 , 旧企 业 所 得税 法 下 .税 收 政策 的调 整 基本 上 与 会 计 核 算 方法 的改 变 是 同步 的 , 会 计 处 理 和税 收规 定 已 经趋 同 。但 新 企业 所 得 税 法 颁 布 实 施 后 , 息 收 入 的税 会 差 异 重 新拉 大 。伴 随 着 新 企 业 所得 税 法 的 利 颁 布 与实 施 , 所 得 税 条 例 和 配 套 文 件 已大 部 分 废 止 . 的配 原 新 套 文 件 没 有 出 台 , 成 以下 问题 : 造 ( ) 税 法 下原 本 已缩 小 的 税 会 差 异 重新 拉 大 , 大 地 一 旧 极 增 加 了纳 税 人 因税 收 与会 计 差 异 带 来 的核 算成 本 及 工 作 量
难 以保 证 。 由于利 息 收 入 确认 的税 会 差 异 是一 种 产 生 递延 税 负 债 的 时 间性 差 异 ,从 持 续 经 营 法则 来 看 并 未 影 响 税 收 收 入 , 但 由此 增 加 了银 行业 财 务 核 算 成本 、 税成 本 、 税 务 机 构征 管 、 纳 及 稽查 的成 本 。 ( ) 照 目前 的 纳税 申报 制 度 , 度 预 缴 是 依 据 当季 实 二 按 季 际利 润额 计 算 缴 纳 实 际 上 银行 按 权 责 发 生 制 已确 认 的贷 款 利 息 收 入 , 季 度 在 预缴 时 已经 纳 税 。 有 的税 会差 异 则 是在 年 度 汇 算 清缴 进 行 调 所 整 , 在 总机 构 所 在 地统 一补 ( ) 缴 , 将 直 接造 成 所 得 税 并 退 税 款 缴纳 不 平 衡 。

关于企业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

关于企业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
计算方法

•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试行)‣中第八十七规定了对债资 比例的计算方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按照税法第四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 九的规定,企业来自关联方的债权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比例的 计算方法如下: 企业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方债权性融资之和/年度各 月平均权益性融资之和。


再例如:2008年1月1日甲企业向乙企业拆借资金1000万元, 合同约定年利率15.3%,借款期限1年,2008年1月1日甲企业当地 金融企业一年期贷款实行的利率为12.699%(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1年期基准利率为7.47%,浮动利率为5.229%),2008年末甲企 业支付给乙企业的利息1000万元×15.3%=153万元,年终甲企业 支付给乙企业的借款利率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 部分1000万元×(15.3%-12.699%)=26.01万元,不得在企业所 得税前列支,年终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债资比例超标准---不能提供 独立交易证明需纳税调整

二、•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试行)‣第九十四条规定 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或同期资料不能证明其 关联债资比例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第九十条规定: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 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应付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企业债资比例)

2、新税法第46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 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联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梳理

3、新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 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利息收入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利息收入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利息收入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他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

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在金融业务中,逾期贷款是一种常见的情况。

逾期贷款指借款人未按照协议要求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情况。

对于金融企业而言,逾期贷款的利息收入需要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首先,在处理逾期贷款利息收入时,金融企业应当准确计算应收利息。

应收利息计算的基本原则是根据逾期期间计算应收利息。

一般情况下,逾期期间的利息会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计算。

例如,如果利率为每月1%,逾期30天的利息将为逾期贷款本金乘以0.01。

其次,根据税收法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应纳税。

逾期贷款利息收入属于金融服务业的一部分,其税务会计处理应遵循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

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按照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实际发生额计入营业收入,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在税务会计处理中,金融企业需要记录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核算凭证。

核算凭证可以明确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发生时间、金额和纳税义务等信息。

此外,金融企业还需要将逾期贷款利息收入作为财务报表的一部分,以便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同时,在税务会计处理过程中,金融企业还需要注意合规性和准确性。

企业应严格遵循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确保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记录和报告的准确性与合规性。

此外,金融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避免虚报或漏报逾期贷款利息收入,以免触犯税法规定和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另外,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还涉及一些特殊情况。

例如,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如果逾期贷款发生坏账,则坏账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会有所不同。

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在确认逾期贷款为坏账后,可以根据一定比例将其计入准备金,并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减免或调整。

最后,在进行税务会计处理时,金融企业应及时了解和遵守相关税收法规的更新和变化。

税收政策和法规可能随时发生改变,金融企业需要及时调整会计处理方法和纳税义务。

及时了解和遵守税收法规,可以避免税务风险和法律纠纷,并确保企业的财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金融企业在面对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时,应准确计算应收利息,并根据税收法规将逾期贷款利息收入计入营业收入,并进行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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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2012-12-04 09:03:58)转载▼分类:财会与税务标签:转载原文地址: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作者:注册税务师齐洪涛作者:小陈税务时间:2012-12-04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利息收入包括哪些内容——正常理解的借款性质的利息收入(金融保险企业是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进行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冲减财务费用)——正常理解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冲减财务费用)——不构成权益性投资的资金,特别是关联企业——证券利息官方说法:企业所得税法上所称的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二、“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的处理“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需要确定收入,一句话总结一下“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就是利息支出方能否得到抵扣,比如超过资本弱化比例,或者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税务不做亏本生意,也就是收入要缴税,但是不让抵扣。

文件依据: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三、会计处理金融保险企业是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进行核算的;对于一般的工商企业而言,专门性的对外借款是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的,银行存款等利息收入则直接冲减“财务费用”科目。

四、特殊规定《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特殊利息收入营业税规定综述:——自有资金,有偿拆借,征营业税,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自有资金,无偿拆借,不征营业税,——统借统还,赚钱(就是高于银行利率),全额征营业税,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统借统还,不赚钱(就是等于银行利率),不征营业税,具体解读如下:(1)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是否缴纳营业税分析如果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的,区分无偿占用和有偿占用两种情况来征税。

有偿占用资金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无偿占用资金的情况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按照上述税法规定分析,非有偿行为不属于应税行为,除税法特别规定无偿行为视为应税行为外,不征收营业税。

虽然《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要合理调整,不过只是一般规定,《营业税法》才是特殊规定,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行政法执法原则,对无偿占用资金行为调整核定额从而征收营业税的,在税收政策上是缺乏依据的。

(2)企业集团内部统借统还业务,分情况对应缴纳或者不缴纳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7号)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同时规定,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实务答疑(1)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取得境外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三条第一项中规定,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若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年收到上述所得,仍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2)企业所得税是按收入总额核定缴纳的纳税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利息收入;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因此,若取得的利息收入不是国债利息收入,则需要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筹建期间取得利息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吗?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并明确指出了利息收入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企业无论是在筹建期间,还是在生产经营期间,取得的收入均要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政拨款等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法只是明确了财政拨款本身作为不征税收入,对于财政拨款产生的利息等收入应当并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5)母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利息收入涉及哪些税?答:利息收入涉及营业税费及企业所得税,依据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五)利息收入。

(6)小额贷款公司可否适用财税[2011]104号和财税[2012]5号文件内容?问:小额贷款公司可否适用财税〔2011〕104号和财税〔2012〕5号文件内容?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文件中有关“逾期贷款利息以实际收到利息确认收入。

逾期90天仍未收回,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额。

”的规定,请问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答: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资金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三个文件均适用于金融企业,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未按金融企业对其进行管理,因此,在没有新政策规定之前,不得执行上述三个文件。

即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按财税〔2012〕5号文件和财税〔2011〕104号文件的规定,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

也不得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3号公告的规定,将逾期90天的利息收入冲抵当期利息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7)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如何确认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自2010年12月5日起:1.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有关规定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按照上述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8)金融企业贷款逾期后发生的利息何时确认收入?已确认收入的利息未收回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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