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财会制变化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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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企《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职工福利费财税会计处理之我见

职工福利费财税会计处理之我见

职工福利费财税会计处理之我见作者:吴尚宗来源:《财会通讯》2012年第03期一、职工福利费管理与会计处理的两种制度职工福利费管理和会计处理存在两种制度或方法:预提制和实发制。

予提制是企业先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比如14% )提取应付职工福利费,然后在予提的额度范围内给职工发放福利费或福利品。

实发制则不事先予提,实际发放时才作会计处理,发放多少会计记录多少。

二者相比较起来,预提制比实发制优越得多,预提金额即计划控制指标,把职工福利费控制在计划之内,容易使福利费合理。

而实发制没有控制,发多少是多少,随意性很大。

大中型企业,尤其是国有和国有控制企业大多采用予提制。

小型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大多采用的是实发制,它们不愿给职工发放福利费(品),往往到春节临近才予以发放福利品。

如果要计算这些福利品价值占工资总额的比例,一般不到14%。

两种制度(方法)的财税会计处理不相同,举例说明它们的会计处理程序和区别。

二、预提制的财税会计处理[例1]某食品企业某年工资总额为100万元,按14%提取职工福利费14万元,其中生产人员10万元,管理人员4万元。

11月20日发放货币福利费9.32万元,春节前将自产的食品发放给职工,含销项税金额4.68万元,成本3.5万元。

财税会计处理如下:计提时:借:生产成本 100000管理费用 40000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14000011月20日发放货币性福利费时: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9320贷:现金 93200春节前发放福利品时: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468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00贷:产成品 35000三、实发制的财税会计处理[例2]上例中,如果该食品厂没有予提职工福利费,春节前先发放货币性福利费5.6万元,放假前又发放4.68万元的自产食品给员工做为福利。

这种情况不需要编制予提的会计分录。

春节前发放5.6万元货币性福利费时要做两笔会计分录。

职工福利费财会制度变化及税务处理

职工福利费财会制度变化及税务处理

定中没有涉及应付福利费及其提取。2 0 0 7年 3月 , 财政部 发布了 《 于实施修订后的( 关 企业财务通则>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0 7 ( 201 4 8号 ) 在通知中指 出, , 修订后 的《 企业财 务通则》 实施后 , 企业 不 再按照工资 总额 1 %计提职工福利费 ,0 7年已经计 提的职工 福 4 20 利 费应 当予 以冲回。 0 8年 2月 , 20 财政部进一步发布了《 于企业 关 新旧财务制 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 0 ]4号 )在通知 中 ( 2 8 0 3 , 强调 , 补充养老保 险的企业缴 费总额在工 资总额 4 %以内的部分 , 从成本 ( 费用 ) 中列支 。《 企业财务通则》 施行 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
求按工 资总额 1%计提职工福利费 , 4 因此对于应付 福利 费的账面 余额 , 度也做 出了相应的规定。 制 在财企[ 0 ]8号通 知中进一步 2 7 0 4
支, 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 为劳动保 险费直接列入成本( 费用 ) 。 ( ) 二 新制度规 定 2 0 0 7年新修订的《 企业财务通则》 要求在具 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 国有控股企业施行 , 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 通则 规定 , 已参加 基本 医疗 、 基本 养老保险 的企业 , 具有持 续盈利能力 和支付能力的 , 可为职工建立补 充医疗保 险和补充养老保险 , 所需
用 )非试点地 区的企业 , 应付福利 费中列支 , ; 从 但不得因此 导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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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职工福利费开支的基本医疗保 险 、 补充医疗保 险 、 补充养老保险

职工福利费财会制度规定及税务处理

职工福利费财会制度规定及税务处理

职工福利费财会制度规定及税务处理一、引言随着企业发展和员工对福利待遇的要求不断提高,职工福利费逐渐成为企业财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合理规定职工福利费的制度,正确处理相关的税务事项,对于企业的财务健康和员工的福利保障都至关重要。

二、职工福利费的定义与范围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员工提供的非货币形式的福利及补贴费用。

它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职工食堂费用、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奖金及奖励、健康保险费用、教育培训费用、节日福利费用等。

三、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1. 职工福利费应明确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计入相应的核算科目中。

2. 职工福利费的支付应当有相应的凭证支持,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有具体的福利费发放标准和程序。

3. 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应当遵循相关财务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的内部控制要求进行严格监控和审计。

四、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1. 基本原则职工福利费在税务处理上,应符合税法的规定,遵循税务机关的要求,并不得有任何违法行为。

2. 税务认定根据国家税务规定,部分职工福利费项目可能不纳税或者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应根据具体项目的性质和税法规定,正确认定职工福利费的税务性质。

3. 税务申报企业在支付或发放职工福利费后,应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相关税务申报手续。

根据职工福利费的项目性质,可能需要进行个税申报、社会保险费申报等。

4. 稳妥处理税务风险企业应积极与税务机关保持沟通,及时了解相关税务政策和规定的变化,确保自身的税务合规风险得到控制。

同时,企业应保留好相关的税务凭证和备案材料,以备税务机关的稽查和审计。

五、职工福利费的合规审计为了进一步确保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企业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及外部合规审计。

审计结果应及时报告给企业的管理层和财务部门,并根据审计结果进行及时的整改和改进。

六、职工福利费的总结职工福利费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一环,对于企业和员工都具有重要意义。

职工福利费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

职工福利费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

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 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
积金、 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 、 () 生活、 住房、 交通等所
允价值 , 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同时确认应付职工 薪酬。企业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确认收入并计算相关 税费: 借记“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非货币性福 利”贷记“ ,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 税额); ”同时结转用作非货币性福利的自 产产品或外购商品 的成本, 借记“ 主营业务成本”贷记“ , 库存商品” 最后结转成 。 本费用. 借记“ 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 贷记“ 等, 应付职工薪
再纳入职工福利费; 而对于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 则 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 , 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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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预 算 松 弛 问 题 操 讨
的预计业绩水平低于预算执行者实际达到的业绩水平的部
分。
状、成因 及控制策略等进行探讨,以期为企业如
何防控预算松弛提供参考。 全面预算管理作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系统 ,在我国
通俗的说,就是在预算管理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 存在,导致预算执行者的利己动机驱使其高估成本 、低估
收入。使实际数据和预算数据之间产生差异。其主要特征 :

企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 大多数企业进行了预算管理实 践。与此同时,预算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预算松弛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在实际应用中,国内外实行
是预算执行者夸大完成预算的难度、低估产品销量和销
售价格等指标从而低估利润:二是预算执行者高估各项成 本费用支出,以及各项消耗性技术指标 ;三是预算执行者

职工福利费会计与税务处理探讨

职工福利费会计与税务处理探讨
识 已 成 为 历史 。
应付福利 费是 指企业按 照《 企业会 计制度 》 的规定提取 , 准备
用 于职工福利方面 的资金 。随着工资 的逐步市场化 和社会保 障的 发展 , 企业开 办医院等福利部 门的现象 已经不多 , 由于 2 0 又 0 6年
2 月颁 布的《 企业财务通则 》 以下 简称 “通 则》 ) ( 《 ”规定 , 业应 当 企
实务中 ,在资产负债表 日企业 应根据职工累积未使用的带薪 休假权而导致的预期 支付 的追 加金 额 , 计入“ 应付 职工薪酬一一累 积带薪休假” 同时根据 受益对象计 入资产成本 或 当期损 益 。 , 如果 职工实际使 用了由前 年度转来 的带 薪休假权 ,应 随同正常工资以
“ 获得批 准” ,是指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 的协议条款和 条件 已达成一致 ,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 的批准 。 ( ) 二 等待期 内的每 个资产 负债表 日 股 份支付在授予后通常 不可立即行权 ,一般需要在职工或其他方履行一定期 限的服务或 在企业达到一定业绩条件之后才可行权 。对这种需要等待 的股份
技术探索 I E H c L o E c NIA B T H
职工福利费会计与税务处理探讨
浙江商业职 业技 术 学院 李传 双


取 消 按 工 资总 额 1 %计 提 应 付 福 利 费 的 原 因 4
( 个人所 得税 ) 由于 比较 隐蔽 、 , 容易忽 视 , 给税务部 门的稽查工作 也带来 了一定困难 。在此背景下 , 随着新 会计 准则的出台 , 曾经为 广 大财会 专业 人士熟 知的 “ 按工 资总额 的 1%计提 福利 费” 4 的共
益工具 的数 量应 当与实际可行权数量一致 。根据上述权益工具的 公允价值 和预计 可行 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计算截至当期累计应 确 认 的成本费用金额 , 再减去前期累计 已确认金额 , 作为当期应确认

浅析职工福利费税务处理与会计核算

浅析职工福利费税务处理与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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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 工福利费税 务处 理与会计核算
段 永胜 陕西 省 石 头河 水 库灌 溉 管 理局 7 1 0 1 20
摘 要 : 着 会 计核 算 制 度 的 不 断推 进 , 计上 对 职 工福 利 费 的核 算 方 法 也 在 不 断 发 生 变化 , 法 对 职 工 福 利 费 的 扣 随 会 税
职工福 利费财务 管理的通知 》财企[0 92 2 2 0 ]4 号文件 以列举 的形 政府 根据 国家有 关规定制定 的生育保 险办法 取得的生育津贴 、 式规 定 了职工福 利 费项 目, 具体包 括发放 给职 工或 为职工 支付 生 育医疗费 或其 他属于生育保 险性质 的津贴 、补贴免征个人 所 的各 项 现金补 贴和 非货 币性集 体福 利。 同以前相 比,( 知 ( 通 得 税 。在会计 核算上 , 生育津贴 、生育 医疗 费或其他 属于生 育 关于 企业 职工 福利 费开 支范 围的规定 , 主要从 以下 几个方 面进 保 险 陛质 的津贴 、补贴在福利费 中核算 。 行调整 :一是职 工基本 医疗 保 险费 、补充 医疗 和补充养老 保险 国税 发[9 815 1 9 ]5 号文件规 定 :从超 出国家规定的 比例或基 费, 按工 资总 额 的一定 比例缴 纳或提 取 , 直接 列入成 本费 用 , 不 数计提 的福利费 中支付给个人 的各 种补贴 、补助 ;从福利费 中 再 列 作 职工 福 利费 管理 。二是 离退 休 人员 统筹 外费 用 、职 工 支付 给单位职工 的人 人有份 的补贴 、补助 ;单位为 个人购买 汽 疗 养费用 、 防暑 降温费 、企 业 尚未分 离的 内设福 利部 门设备设 车 、住房 、 电子计算 机等不属于 临时性生活 困难补 助性质的支

新会计准则职工福利费

新会计准则职工福利费

新会计准则职工福利费
摘要:
一、新会计准则下职工福利费的变更
二、新会计准则下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
三、新会计准则下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和发放
四、总结
正文:
一、新会计准则下职工福利费的变更
新会计准则对职工福利费的处理做出了一些调整。

首先,取消了应付福利费”科目,将福利费的提取改为直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其次,对于福利费的提取比例,新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而是要求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将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在工资总额的14% 以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二、新会计准则下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
在新会计准则下,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分为两个阶段:计提和发放。

1.计提阶段:
当企业发生福利费支出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2.发放阶段:
当企业实际发放福利费时,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三、新会计准则下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和发放
1.计提:
企业在发生福利费支出时,先不计提,而是将福利费支出直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

2.发放:
企业在实际发放福利费时,再将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的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四、总结
新会计准则下,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更加简洁,取消了应付福利费”科目,将福利费的提取改为直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同时,对于福利费的提取比例没有明确规定,而是要求企业按照税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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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财会制度变化及税务处理
“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是会计人员所熟知的会计常识,但2007年施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以及2008年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职工福利费的提取、核算以及税务处理都作了全新的规定,不同制度的规定差异很大,如何全面地理解制度变化及差异,对会计及税法的职工福利费余额进行区分,并对涉及职工福利费的纳税调整事项进行正确调整,是会计人员正确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的关键所在。

一、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的变化及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一)原制度规定
1993年7月施行的旧《企业财务通则》及10个行业财务制度规定,职工福利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2003年4月,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的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即年金)属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范畴。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二)新制度规定
2007年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要求在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施行,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通则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

在规定中没有涉及应付福利费及其提取。

2007年3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在通知中指出,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2008年2月,财政部进一步发布了《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在通知中强调,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并进一步指出,企业负担的补充养老保险不再区分试点和非试点地区企业,统一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三)新旧变化分析
从上述各项规定的变化可以看出,新的财务制度不再要求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将原来应由职工福利费开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内容,不再区分试点和非试点地区企业,采用据实列支的办法,都规定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四)职工福利费余额的财务处理
由于2007年开始不再要求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因此对于应付福利费的账面余额,制度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在财企[2007]48号通知中进一步指出,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余额为赤字(即“应付福利费”有借方余额,实际使用数大于提取数)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2)余额为结余的(即“应付福利费”有贷方余额),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二、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的变化及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一)原制度规定
在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以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根据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贷记“应付福利费”,并根据受益对象借记成本(费用)和相关资产成本;福利费用使用时借记“应付福利费”。

(二)新制度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指出,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企业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包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

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

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

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并进一步说明,职工福利费属于没有规定计提比例的事项,应采用后一种做法。

(三)新旧变化分析
新会计准则不再明确规定计提比例,由企业“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取消“应付福利费”科目,而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进行二级明细核算。

从核算的本质来说,新会计准则将“实际发生”额作为成本费用,改变了原会计制度的将“计提额”作为成本费用的做法。

(四)职工福利费余额的会计处理
对于上市公司以及目前已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而言,与《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要求不同。

新会计准则要求,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三、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的变化及职工福利费余额的确定
(一)原税收规定
1994年1月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二)新税收规定
2008年1月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008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指出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三)新旧变化分析
新旧企业所得税都维持了14%的扣除比例标准,但新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数是工资薪金总额,而非原有的计税工资总额。

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强调实际“发生”数的扣除,而非“提取”数的扣除。

(四)职工福利费余额的确定
对于国税函[2008]264号通知中提及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指从税收的角度分析的余额,而非会计上“应付福利费”的账面余额。

按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2007年及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为64万元[(800+900+900)×14%-100-100-100]。

2007年该企业执行新的财务通则,职工福利费据实列支,在该企业没有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情况下,按财企[2007]48号通知规定,首先使用2006年结余的“应付福利费”,列支后会计应付福利费余额还有8万元。

四、职工福利费的相关税务处理
(一)2008年及以后年度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
仍以上例为例,2008年该企业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00万元,按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先冲减税法的职工福利费余额64万元,不足部分36万元由于不超过182万元(1300×14%),可由当期税前扣除。

会计上先继续使用以前的会计账面余额8万元,不足部分92万元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可见,当期还需要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6万元(92-36)。

如果2008年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250万元,则会计计人成本费用242万元(250-8),税法由于186万元(250-64)大于182万元的税前扣除标准,所以税前只能扣除182万元,当期需要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242-182),同时税法的职工福
利费余额降为0。

(二)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
对于上市公司以及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而言,职工福利费的处理有所不同。

按准则规定,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个会计期间,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但会计调整仅影响会计利润,进而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数,并不影响税法最终的应纳税额。

由于绝大多数公司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存在贷方余额,该项调整会冲减管理费用,增加会计利润,因此在税收上该项调整金额需纳税调减。

(三)补充养老、医疗保险列支以前结余的应付福利费的税务处理
按财企[2008]34号的规定,《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补充养老、医疗保险中的企业缴费应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可见,会计上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部分,不会影响会计利润,而税法认为可以税前扣除,所以该部分金额需纳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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