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国际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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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大国际法笔记

苏大国际法笔记

国际法主要参考书:夏尔·卢梭《国际公法》五卷1905 劳伦斯·奥本海《奥本海国际法》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奥康奈尔《国际法》肖(M.N. Shaw)《国际法》王铁崖: 《国际法引论》中国国际法年刊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国际法的概念(一)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主要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二)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非国家实体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国内法的主体为公民和法人)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分散性,不是所有的国家都加入)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也不相同。

(国内法有专门的强制机关)(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国际法普遍存在于国际社会,并主要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表现形式。

2、国际法是由众多国家依一定立法程序共同制定的。

3、国际法的法律效力为国际社会所承认。

(从英、美宪法开始,到1930年的西班牙宪法、1945年后的法国宪法、1946年后的日本宪法、1963年的南斯拉夫宪法……)4、国际法具有强制性。

(自助式方式:单独或集体机制)法律性质的特点:软法、弱法,对国际政治的从属性国际法具有原始性:不集中(无立法机关)、不充实(无具体条文)、自助性(取决于自愿和实力)二、国家为何遵守国际法?1、国际法的相互性作用(相互主义)2、国际法反映国家的利益3、国际法存在各种确保义务履行的手段4、如果不遵守国际法,人类的跨国界交流将无法进行。

三、国际法的名称无专门名称→万民法(罗马法的部分,与市民法对应)→16世纪,西班牙学者维多利亚:国家间的法(jus inter genets)→1650年,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苏支:万国法→1780年边沁:国际法。

我国:1864年,丁韪良《万国公法》日本: 国际法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实践(欧洲30年战争)威斯特伐里亚公会→1919巴黎和会(过度时期)→1945年旧金山会议,宪章生效(现代国际法的开端)※三十年欧洲战争背景:欧洲宗教改革带来的德国教派之间争夺势力范围和教产矛盾和斗争。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梳理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关系的,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体。

二、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具有规范性、阶级性和强制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 1、主体不同:主体主要是国家主体主要是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2、调整对象不同:仅有横向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3、制定方式不同: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4、效力依据不同: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5、实施方式不同: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a.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b.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国内法的实施和执行,一般通过国家内部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强制机构来实现)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2、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四、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遍国家法和一般国际法①普遍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一般是国际习惯法。

国际法复习笔记

国际法复习笔记

第一章导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因这它具有阶级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这些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

国际法的特征主要有: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来制定的。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方式国内法主要是依靠有组织的国际强制机关加以维护,保证实施,而国际法的强制方式主要依靠国家的本身的行动。

但国际法仍然是法律1、国际法为国家规定了一整套处理其对外关系的行为规则,为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2、国际法具有强制性,只不过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而已,但是,特殊的强制方式仍然是强制方式。

3、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都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效力。

4、国际实践证明,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各国也是遵守的。

国际法效力依据:1、自然法学派:维多利亚、苏亚利兹、普芬道夫、社会连带法学派:狄冀、庞德规范法学派:凯尔逊2、实在法学派:边沁、宾刻舒刻3、格老秀斯(折衷法学派):格老秀斯、沃尔夫、瓦特尔4、我们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应该是国家之间的协议:A、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是国际法的制订者,因此,只有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都对各国具有拘束力。

B、各国达成的协议是各国作为国际法的制订者,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制订的法律文件,因此,成为各国必须和应该遵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

C、各国之间的协议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据。

战后国际关系新发展的特征主要是:1、新独立国家的兴起;2、国际组织的增加;3、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4、现代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

现代国际关系的这些新变化:第一:确认了一系列指导现代国际关系的新的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二: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的扩大。

第三:国际法内容的更新。

第四:国际法系统化、法典化。

国际公法 笔记之欧阳音创编

国际公法 笔记之欧阳音创编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国际习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包括国际组织和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2、国际法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各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无力抵抗,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

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般国际法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

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法规则。

(《日内瓦保护平民公约》)一般国际法:世界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

2、区域国际法: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opec)3、特殊国际法: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权威说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有争议)1、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2、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缔结的双边条约。

(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契约性条约可转化为造法性条约)●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存在依据:1、国家之间外交关系(条约、宣言、外交文书)2、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决议、裁判)3、国内法律、判例(国际惯例: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约束力的通常做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

国际法读书笔记

国际法读书笔记

国际法读书笔记【篇一:国际法读书笔记】国际法读书笔记——读《国际人道主义法及其实施》有感国际法是这个学期新接触的一门功课,而且在课题研究的时候我也选择了“关塔那摩监狱虐囚事件”,因为我觉得在国际法这样一个领域内,比较引起我关注的就是人道主义这个方面的内容,因为我对于国际人权还是很关注的。

所谓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

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

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

人权在抽象理解方面的共识和在具体实践中的分歧,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就比如我们组研究的课题“关塔那摩监狱”问题,虽然说他们都是重型囚犯,但是,他们的基本人权又是否有被保护到,这就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在监狱中他们的生活真的可以说是处于绝对的水深火热当中,甚至无时无刻不在监视他们,并且没有屋顶,让他们的任何行为直接暴露于光天化之下,而且还苛刻的规定了他们可以洗澡的次数和时间等。

于是,我会去思考,这些犯人是不是就没有所谓的人权了呢?国际上的相关规定又是如何去规定的呢?于是,我就选择了去看看这本书,试着去了解“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它现在的实施情况。

国际人道主义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它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其内容是关于保护平民、战俘、伤者、病者以及遇船难者和对作战方法和手段加以限制的原则和规则,其目的在于尽量减少轻武装冲突给人们带来的伤害。

其实在这本国际人道主义法里面会规定很明确,究竟哪些是不可以去实施的。

这又让我想起了国际法的相关地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国际法中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贯穿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自学笔记-国际法课本前五章

自学笔记-国际法课本前五章

第一章国际法定义:国际交往中形成,用来调节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制度的总称。

地位:国际公认对象:国际关系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分类: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特殊国际法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传统意义上说,国际私法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但随着国际关系日益密切,越来越多民事法律规则成为国际法国际法的社会基础:主权国家的存在和国际社会的存在国际法与国际道德:【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前者是由各国之间的协议(条约)和习惯形成的,必要时可以加外力强制实施,是一种较为确定的规则;后者是通过国际社会舆论形成的,依仗人们内在的信念和道义力量维持,是不确定的规则。

国际法约束力的来源:自然法学说:一般认为国际法的约束效力产生于“自然理性”,而自然理性不可违背实在法学说:19世纪,产生于各国在国际习惯或条约中所表现出来的“共同意志”。

前者注重内容上的正义性,后者注重形式上的有效性。

国际法的特殊性(基本特征):国际法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调整国际关系;主体是国家和国际组织等(一定条件下的)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国际社会各国之间平等;没有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

国际法与国内法:一元论;二元论;二元论+二者之间存在联系,国家是桥梁二元论(平行说):二者渊源不同,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习惯和条约,根本规范是“条约必须遵守”;国内法的渊源是国内立法,根本规范是“立法者的命令必须服从”。

中国的适用情况:我国缔结or参加的国际条约,除了声明保留的条款以外,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上述条约与国内法不一致时,条约优先;国际惯例在国内有法律效力,但只有在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适用。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原则性规定:条鱼必须遵守,内政不容干涉国际法形成的源头:古老的国际法从战争发迹,现代国际法源自《威斯特伐利亚和约》Peace of Westpholia;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整理版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一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概念:国际法(Interne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家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与国内法相比较有一下一系列特征:(特点)(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国际法在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没有强制机关。

联合国国际法院也没有强制管辖权。

不存在超越国家至上的强制执行机关,以国家自身行为遵守为主。

二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1.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

2.国际法主体的三个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缔约,派驻使节等)(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3.国际法主体包括:(1)国家;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家有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即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地位)(2)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组织); 1949年国际法院“关于为联合国服国际法主体资格逐渐得到承认。

(3)民族独立运动组织;被视为正在向国家过度的政治实体。

其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民族自决原则,而不是对领土的控制(叛乱团体)三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1.国际条约:(1)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2)国际司法裁判优先考虑的对象;(3)由于约束范围的有限性,效力的普遍性不及国际习惯。

2.国际习惯:(1)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先于国际条约出现;(2)两大要素:实践要素: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多种表现形式);心理要素:各国普遍认为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确信)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比较符合第38条的原来意思但为数不多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性方法(司法判例及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须是“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

国际公私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公私法知识点总结摘要:一、国际公法概述1.国际公法的定义与作用2.国际公法的渊源二、国际私法概述1.国际私法的定义与作用2.国际私法的渊源三、国际公私法的主要内容1.主权与领土完整2.国际合作与争端解决3.人权与难民问题4.贸易与投资关系5.知识产权保护6.环境与资源保护四、国际公私法在我国的实践1.我国国际公私法立法现状2.我国在国际公私法领域的对外关系五、国际公私法的发展趋势及挑战1.全球治理与国际合作2.跨文化交流与法律适用3.互联网技术与数据保护4.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正文:一、国际公法概述国际公法,又称为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主要包括国际宪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国际公法具有以下特点:普遍性、强制性、平等性和主权性。

在国际公法体系中,主权国家享有平等地位,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遵守国际法和国际条约。

国际公法的主要作用包括:规范国家间的国际关系,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解决国际争端等。

国际公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宪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和判例法等。

其中,国际宪法是指国际社会通过协商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等。

国际条约是主权国家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如《巴黎公约》、《华沙公约》等。

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普遍性和确定性的规则,如外交关系准则、战争法等。

二、国际私法概述国际私法,又称国际民商事法,是调整跨国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国际争端解决、国际司法协助等。

国际私法具有以下特点:主权性、平等性、互惠性和兼容性。

在国际私法体系中,各国法律体系相互尊重,通过协调和合作,解决跨国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和各国国内立法等。

其中,国际条约是主权国家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如《海牙公约》、《布鲁塞尔公约》等。

国际公法 笔记之欧阳地创编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国际习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包括国际组织和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2、国际法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各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无力抵抗,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

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般国际法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

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法规则。

(《日内瓦保护平民公约》)一般国际法:世界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

2、区域国际法: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opec)3、特殊国际法: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权威说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有争议)1、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2、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缔结的双边条约。

(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契约性条约可转化为造法性条约)●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存在依据:1、国家之间外交关系(条约、宣言、外交文书)2、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决议、裁判)3、国内法律、判例(国际惯例: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约束力的通常做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

国际法笔记

国际法笔记人大国际法笔记第一章概论一、理论体系国家对国家私法国际及和习惯法主体之间金平等,自身制法自然人(法人)对自法私法具有可裁判性主体之上有更高权力国内法(公和私、普和特)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和法和国际经济法对策:涉外民商事关系(主体、总体、法律事实中的一个成两个为涉外的)特例1)涉港澳台的法律关系2)协议选择了中国的法院成仲裁机构的1、法律冲突的两种解决方法:1)冲突规范中国此实的规范过少,反有20条左右必须授引内国成外国的法律来解决——国际私法2)统一实体法运用国际条及和国际惯则采进行统一——国际经济法2、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3、涉外仲裁和涉外民事诉讼规范二、基本内容1、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1)各国民商事立法的差异2)正常的民商事交往活动的存在3)各国都由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都无条件的承认外国民商法的城外的效力2、渊源1)国内立法德国的立法模式将各部门冲突规范集合1890《民法实行法》法国的立法模式1804《法国民法典》将国际和法的分散列民法文章中去苏东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模式以文章的形成规定冲突规范问题2)国内例对于美英法国等来说《冲突法重述》3)国际条约能力优先而非适用优先,只有民商法领域内的国际条约才具有优先效力4)国际惯例只有立法上的惯例没有实际操作的惯例当事人选择适用当事人来选择,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均无规定三、基本原则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1)对外国法律尤其是民商法的重要,本国法院可以援引外国法2)外国人在内国及遵守其法律(冲突规范规定实用外国法)3)国涉信其财产豁免权制度(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限占上风)放弃一般都不是单方的,除非对本国极端有利4)各国对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有决定权,并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国际法中并夫一事不再理原则)5)运用各备战法律制度保证适用外国法不会损害三国2、平等互利原则互惠原则存在和体现各种国际制度三中外国人民法律地痊对等原则反报复措施3、遵守国际条约原则国际条约对于国内法中的法律规范并不具有优先效力,很多国家对国际条约是间接适用,即只有在冲突时对适用国国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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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在于执着 国际法 第一章、 导论 (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国际法的渊源 1) 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渊源(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 2) 国际习惯:最古老的渊源 构成要素——A、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 B、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即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3) 一般法律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 4)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A、司法判例 B、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 C、国际组织的决议 (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我国 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直接适用 B、并行适用 C、转化适用 国际习惯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B、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可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做补充 (四)、国际法基本原则 特征: A、各国公认 B、具有普遍意义 C、构成国际法基础 D、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主要内容: 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的表现:A、对内最高权 B、对外独立权 C、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2) 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不是一个单独的地域上的概念 判断内政的标准(缺一不可): A、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 B、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3) 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首先使用武力,即构成侵略行为的明显证据,但联合国安理会可以根据情节及后果确定是否构成了侵略行为。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 民族自决原则——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 6) 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主体 (一)、目前公认的国际法主体 1) 主权国家 2) 政府间国际组织 3)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 (二)、国家 构成要素 A、定居的居民 B、确定的领土 C、政府 D、主权 类型 A、单一国 B、复合国(邦联和联邦) 基本权利 A、独立权 B 、平等权 C、自保权 D、管辖权(属地、属人、保护、普遍)

国家主权 的豁免 1) 含义:指非经一国同意,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 2) 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 3) 放弃条件:必须“自愿、特定、明确” 明示放弃 通过条约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示放弃 默示放弃

4) 豁免原则的发展: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

构成: A、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起诉 B、正式出庭应诉 C、提起反诉 D、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 不构成:A、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 B、国家或其授权代表,为了主张豁免权,出庭阐述立场或者作证 C、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 成功在于执着

国际法上 的承认

特征 1) 承认的主体:包括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 2) 承认的对象:包括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交战团体、叛乱团体 3) 承认的性质:既是法律行为,又是政治行为,但不是法律义务。 4) 承认是一种单方行为,承认引起的法律关系是有限的,只限于一定的范围,只有在双方建立外交关系后,才能产生全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表现形式 明示承认

默示承认 (4+3)

种类、后果 法律承认:具有溯及力,可追溯至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时 事实承认:具有片面性和过渡性,比较模糊,可随时撤销

新国家和 新政府 的承认 新国家的承认——发生在四种情况下:a、国家独立 b、国家合并 c、国家分离 d、国家分立 新政府的承认——一般只发生在一国由于剧烈的社会革命或政变而产生新政府情况下,与新国家一起诞生的新政府和各国平稳的政府更迭都不产生国家法中政府承认的问题

国际法上 的继承 ★ 国家继承

分为: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国际组织继承 【国家继承最重要】 1) 条约继承:约定——无约定: a、领土条约:继承 b、人身条约:不继承 不同的领土变更情况不同,条约继承也不同 a) 国家合并——部分不及整体,仅对原部分有效 b) 国家分离或分立——整体影响部分 c) 领土部分转移——随领土发生转移效力 d) 新独立国家——独立自主决定 2) 非条约继承: a) 财产继承——a、不动产:随领土一并转属继承 b、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随其最密切联系原则一并转移 b) 档案继承——:协议 无协议(就: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3) 债务继承: a) 国家债务,不包括:地方化债务、恶债、本国政府对外国私人所负债务、本国私人对外国政府所负债务 b) 合并:全部转属继承 c) 分离、分立:协议——无协议,公平的按比例转属继承国 d) 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

(三)、国际组织 政府间 国际组织

1) 法律人格 派生的、有限的 2) 成员 a) 正式成员(原始成员和纳入成员) b) 非正式成员(准成员和观察员)——没有选举权、没有表决权

3) 机构 a) 权力和决策机构:通常称为:大会、代表大会、全体会议 【有些组织由成员国元首、首脑或部长组成或参加】 b) 执行机构:通常称为:理事会、执行局、执行委员会 c) 行政机构:一般多称:秘书处

认为是承认:a、建立外交关系 b、缔结政治性条约 c、正式接受领事 d、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 不认为是承认:a、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 b、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机构 c、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 成功在于执着 4) 表决制度 a) 全体一致通过 b) 协商一致通过 c) 多数表决通过,根据投票权分配方式不同,分为平权表决制和加权表决制,加权表决多用于金融等经济性组织

联合国体系 1) 成立:根据1945年在旧金山签订的《联合国宪章》成立 2) 宗旨:维持和平、促进合作 3) 主要机关:(下图) 4) 专门机构 正式与经社理事会签订协议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有17个,此外,国际原子能机构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联合国有合作关系,被视为类似的专门机构 特征: a) 它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b) 专门机构是成员具有普遍性的全球性组织,而不包括区域性组织 c) 专门机构与联合国具有法律联系,它们通过与经社理事会签订并经大会核准的关系协定成为专门机构 d) 它们具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

联合国大会 性质 1) 审议和建议机关,而非立法机关 2) 大会每年举行一届常会,一般为期3个月 3) 表决实行会员国一国一票,一般决议为多数通过,重要决议为2/3多数通过 表决:重要问题 2/3多数通过 1) 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相关的建议 2) 选举安理会、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 3) 新会员国的接纳 4) 会员国权利的中止或开除会籍 5) 实施托管问题 6) 联合国预算及会员国会费的分摊

效力 1) 有约束力: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 2) 无约束力:对于其他一般事项做出的决议,只有建议性质

安理会 性质 1) 联合国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可以采取必要的物理行动。 2) 安理会除一年两次定期会议外,在安理会任何理事国或秘书长提请时,应当召开 3) 职权:a、促使争端和平解决 b、维护和平 c、其他方面

理事国 1) 5个常任理事国:中、法、俄、美、英 2) 10个非常任理事国:按地域分配名额,任期2年,不得连任

表决 1) 安理会表决采取一国一票 2) 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2/3)同意即可通过 3) 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大国一致原则” 4) 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通过,当对于一个事项是否为程序性事项发生争议时,采用“大国一致原则”

适用非程序性 事项表决的 1) 向大会推荐接纳新会员国 2) 向大会推荐秘书长人选 3) 向大会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 4) 向大会建议开除会员国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经社理事会由联合国大会选出的54个理事国组成,任期3年,可以连任,每年两次常会

托管理事会 名存实亡 国际法院 由15名法官组成,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举,均特别多数获任,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 秘书处 1)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 成功在于执着

2) 秘书长由大会根据安理会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推荐委任,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3) 大会有权拒绝安理会所推荐的候选人,但无权任命安理会未推荐的人 4) 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国民不得担任秘书长 (四)、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1)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最显著的特点是其成立及活动主要是由各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加以规定 2) 在性质上,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其实是一种民间性的跨国联合 3)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专门设立了非政府组织委员会,负责接纳非政府组织的申请,审批给予它们在经社理事会的咨商地位或观察员身份,拥有向联合国相关机构提供咨询意见的权利

第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一)、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 【1+1】

行为归因 于国家 ★ 作为、不作为 1) 国家机关的行为 2)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3)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4)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5)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6) 一个行为可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 7) 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对于某些特点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另外,如果国家纵容或唆使个人肆意侵犯外国的权益,则承担间接国际责任。 8) 国家当局暂不存在时的行为

违背国际义务 1) 分类:国际不法行为——一般国际责任 国际罪行——国际刑事责任 2) 排除行为不当性(排除国家赔偿责任) a) 同意:事先、自愿、明确,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b) 对抗: 条件:针对性和适度性 种类:对抗措施——非武力 自卫——使用武力 c)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非行为者本身引起 d) 危难和紧急状态:别无他法,非行为者本身或协助造成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二)、国际法律责任形式 1) 终止不当行为 2) 恢复原状 3) 赔偿 4) 道歉 5) 保证不再重犯 6) 限制主权

(三)、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1) 国际形式责任问题——“双罚原则”,国家和领导人 2) 国际赔偿责任问题——从赔偿责任的主体,分为: a) 国家责任制度,如《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公约》 b) 双重责任制度,即国家和营运人共同承担 c) 营运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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