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

如何处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

题的协议

一、案情简介

王某(女)与尹某(男)结婚后,尹某经常不回家居住,双方

签订协议,约定如果尹某晚上12点至凌晨7点不回家居住,每

一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后尹某将王某打伤,王某住院9

天,用去医疗费1140.3元。王某诉至法院,要求:1、离婚,2、将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归王某一人所有;3、婚姻过失赔偿费5

万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4、空床费4000元。

二、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1、因家庭暴力,准予离婚;2、尹某实施家庭

暴力,但是双方未离婚之前,其收入视为共同的,虽然有过错,可在处理财产时对王某适当照顾,但是医疗费不赔偿,因为医

疗费已经用共同财产支付了;3、空床费属于精神赔偿范畴,因

尹某实施家庭暴力,该费用可以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主张。

判决如下:

1、准许离婚;

2、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了王某;

3、尹某给付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4、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医疗费未支持)。

三、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尹某打伤王某属实,王某要求赔偿医疗费和精

神损失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王某提出的“空床费”

4000元,由于该笔费用是指王某与尹某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一方不尽陪伴义务,另一方给予的补偿费用,名为“空床

费”,实为补偿费,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约定。

判决如下:

1、维持1、

2、4项;

2、变更第3项为:尹某给付王某精神损失费2000元;

3、尹某给付王某补偿费4000元;

4、尹某赔偿王某医疗费1140.3元。

四、主要观点及理由

主要争议观点:王某主张的“空床费”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一种观点:该协议无效。如果按照二审法院的判决,实际上是等于承认了夫妻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通过约

定金钱补偿的方式,不履行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从而使其

中一方的法定权利落空。从法理上讲,夫妻之间应当有互相忠

实的义务,而配偶权又是夫妻婚姻关系的最直接体现。对于法

定义务来说,显然是不能转移和转让的。试想,如果王某不要

求离婚,而是提出“陪睡”要求,丈夫以“空床费”协议来回

应,难道法院就会判决王女士拿钱却应该守“空床”吗?

第二种观点:该协议有效,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碍于公序良俗。这协议实际

上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的费用,夫妻双方签订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维系婚姻,对丈夫无正当理由不回家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经济上的制裁,因此并不存在签订该协议后就可以不履行夫妻义务。

另外,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支付相关费用,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另行支付的,如果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尚不足以支付,义务人还需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支付。

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不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也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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