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渊源、形式和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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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和研究法律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涵盖了广泛而深入的知识领域,以下将对一些重要的法理学知识点进行归纳。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规范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标准和模式,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以及禁止做什么。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普遍性:法在其适用范围内对所有主体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4、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违反法律将面临相应的制裁。

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上通行的惯例,也可以成为我国法的渊源。

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则:1、属人主义:以人的国籍为标准,适用于本国公民。

2、属地主义:以地域为标准,适用于本国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

3、保护主义: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不论行为人的国籍和所在地域。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一般来说,法律在主权管辖范围内有效,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法律具有域外效力。

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二章 Case Reading
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 司与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 司案
国际私法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国际条约适用的方式 并入式 美国模式: (瑞士、日本、澳大利亚)
本宪法、联邦法律及联邦对外条约,均为国家的最高法律。—— 美国《宪法》第6条
德国模式:
条约从其在法律公报公布之日起取得在法庭执行的效力。
转化式——英国为代表
条约的效力 国内法优先于条约 国内法与条约地位平等——美国、德国 条约优于国内法——法国 条约优于宪法——荷兰
国内立法 宪法—涉及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地位 基本法律 —《民法通则》、《海商法》、《合同 法》、《民事诉讼法》、《继承法》、 《婚姻法》、《票据法》、《民用航空 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行政性法规—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的规
定等 司法解释 1、含义: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的授 权就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 作的解释。 2、作用和弊端
国际货物运输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程序法方面
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1986年加入) 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 文书公约》 (1990年加入) 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1992年加入) 1970年《关于从国外获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 (1997年加入)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
1968年《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
公约》(布鲁塞尔公约) 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 和司法外文书公约》(送达公约) 1970年《关于从国外获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 (取证公约) 大量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

法律名词解释整理

法律名词解释整理

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内法:调整国内法律关系的、由一国所制定或认可的、并在一国领域内实施的法律。

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职权等根本问题和重大事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制定程序严格的法律。

普通法: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一般法:一国内一般公民、法人和一般事项都适用的法律。

如《刑法》、《合同法》。

特别法:一国内特定公民法人、特定事项、特定区域适用的法律。

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实体法:规定法律关系实体内容,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后果及其范围的法律。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

程序法〔诉讼法〕:规定实现实体法律的方法与手续的法律。

如《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成文法:由一定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文字的条文形式作为其表现形式的法律。

习惯法:由习惯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形成的法律。

公法: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标准的总和。

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标准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也可以理解成私家所定的法规。

衡平法:是14世纪开始的,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们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普通法进行修正、补充而形成的一种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

普通法:是专有名词,特指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通过法院判决而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

固有法:一国遵循本国法律传统而形成或建立的法律。

继受法:模仿他国法律所制定的法律。

法律的历史类型:按照法律的阶级本质及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划分。

法律体系:假设干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同类法律法规的总称。

标准性法律文件: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部门法就是由标准性法律文件〔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的。

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每一个部门法都会涉及法的渊源,但是法的部门和法的渊源有对应关系。

如:宪法渊源,指的是宪法部门。

行政法没有行政法典,只有行政法的部门和行政法学。

所以,法的渊源和法的部门是相关的,但是彼此间并没有上、下位概念的关系。

法的渊源有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还有历史渊源,主要指的是形式渊源,即法的部门。

实质渊源指的是法的社会关系的综合反映。

历史渊源则是指某个制度的最早出身。

一、法的渊源产生的方式和意义法的渊源的产生的方式有3种:1.制定法2.习惯法3.判例法研究法的渊源有很大的意义。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研究方面,对相应的学科研究时,不应放在某个条文,还要注意一些宪法性法律、惯例和宪法思想。

2.在适用方面,行政法的渊源主要适用在法官所持的态度和应该持有的态度上。

二、宪法作为行政法的渊源的意义宪法是对行政关系原则性的调整。

在行政立法中和司法中具有不同的效力。

在行政立法方面,有直接约束的作用。

在司法方面,宪法作为审判的依据,认定事实和推理的依据。

但是在我国,宪法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

因为在我国,宪法是不能司法适用的。

宪法可作为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和推理方面。

总之,宪法在行政诉讼中作为推理的依据,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三、行政规章是否是行政法的渊源、行政规章的效力对于行政规章是否是行政法的渊源,学界对此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为否认说,理由为在行政诉讼中有规定,适用行政法参照规章,故认为行政规章不是法律,没有法的规范性,不是行政法的渊源。

另一种持相反的观点,因为《立法法》中,把规章的制定和调整程序纳入了《立法法》的调整范围,那么就认定行政规章制订作为立法的行为,是法律规范,就是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规章的效力:1.在立法方面,对立法者没有拘束力,但是对立法有事实作用。

2.在行政方面,所有的行政主体都必须执行,即使规章的内容违法也要执行。

3.在司法方面,规章对司法没有直接的约束力但是司法审查的对象,作为证明和裁判的依据。

法理学名词解释120个

法理学名词解释120个

法理学名词解释60个1、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

2、法的渊源: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即法律规范的创作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3、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4、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5、立法:也称“法的制定”。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即法的立、改、废活动。

6、立法解释:指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7、法律解释:是对特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和内容的说明。

8、系统解释:是对法律的具体条文与其它法条联系起来,或与其所属的法律制度、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联系,系统地理解和说明法律规定地内容和含义。

9、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

10、限制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11、学理解释:指较权威的法学著作或法学家在学术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的解释。

12、行政解释: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和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13、逻辑解释:即遵守思维的基本规律,按照形式逻辑的方法并揭示法律规定的含义。

14、扩充解释:是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广于其字面意义的解释。

15、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进行的解释。

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16、形式推理:是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律,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推的方法决定案件。

不针对思维的实质内容,只强调思维形式的正确。

17、辩证推理:是对各种价值、利益、政策进行的综合平衡和选择。

法官要从法律的价值、目的和作用,法律的基本原理,国家和执政党的政策,社会公德考虑出发,选择或创立一个适当的规范,填补法的空白。

法的渊源与法的渊源课件

法的渊源与法的渊源课件


规格等,主要是制定法。
正式法源对法官的意义:法官必须予以考虑并作为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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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正式法源的差异
判例为非正正式 式法源 大陆
英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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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二)当代中国的正式 法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法规 经济特区法规
特别行政区规范性文件
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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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三)正式法源的一般效力原则
20
(2)同一位阶的法律渊源之间的冲突
规则一:特别
法优先适用于
普通法
规则二: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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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确定如何
适用时,由国
务院提出意见,
(3国当)务适院用位认地为方阶应性出现交叉时的法律渊源之间的冲突
法规的,应当
决定在该地方
适用地方性法
规的规定;认
为应当适用部 门规章的,应 当提请全国人
冲 突
标题
第四讲 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内容大纲
1 法的渊源的概念 2 正式法源 3 非正式法源 4 法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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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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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法的渊源释义
法的来源或法

渊源—事物的
西 的栖身之所

根源。
方 法产生的原因
法的渊源—法
或途径
这种事物的来
法的渊源也称
源或根据
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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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实施条例》 《山东省劳动 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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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位阶的冲突规则
不同法律位阶的法律渊源发生适用冲 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哪个渊源的问题

法——法的本体论

法——法的本体论
(一)法的概念:法的形态、法的定义、法的 特征、法的本质与法的作用。
(二)法的内容:构成要素(规则、原则和概 念)、部门法和法律体系。
(三)法的形式:法的渊源 、正式法律渊源和 非正式法律渊源、法的效力。
一、法的概念
(一)法的形态 三种存在形态:制度的法、观念的法和现实
的法
三(三)法律的效力
2、概念的封闭性:法律系统内部的理解,缺 乏外部理解。
(1)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法律效力。
(2)法律的法律效力和非法律规范的法律效 力
3、法律效力与法律资格(legality)的混淆— —一个分析实证主义的理解。
量 (二)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三、法的形式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
1、广义:对法的实际运行起决定性影响的任 何因素:法学文献或法学家理论、国际实践、 立法权实施、行政实践、法院实践和国民观 念(一般法律意识)。即社会学的法律渊源。
2、狭义:对法律适用者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或 规范性文件。
3、法律渊源理论问题是宪法问题:主权的构 成和品性。
二(二)法律渊源的类型
1、我国通说: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和法理。 2、国外一种观点:国际规则、宪法、议会法、行
政法规、社会团体章程、集体合同、习惯法、法官 法、法学家法和自然法。 按照渊源形成主体的不同。 3、中国的非正式法律渊源 (1)正式法律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和规章。法院对不同渊源的权力显示出了 什么? (2)非正式法律渊源:政策、道德、习惯、教规。 不同的效力等级体现了什么? 4、从宪法的高度审视法律渊源问题。
法的存在形态的多样性,导致了法的定义路 径的多样性。如观念的法和法的词源词义的 关系。

法律的分类和特征

法律的分类和特征一﹑法的分类1.法的渊源,也称“法律渊源”,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又称“法的形式”。

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渊源。

主要包括:(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2)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各个部委局制定的行政规章;(4)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即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及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5)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和法规;(7)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8)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等等。

由于制定它们的国家机关的等级不同,所以其法律地位或效力就呈现出层级的区别。

2.法律的其他分类(1)按不同标准或角度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区别: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主体不同,前者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制定并在该国(或者地区)制定实施的法律;后者是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根本法和普通法区别: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前者又称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制定需要特别的程序的法律。

一般法和特别法区别:适用范围不同,前者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

例如,《刑法》、《合同法》;后者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

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区别:规定的内容不同。

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为实体法。

法理学 第三章 法律渊源和分类


• 钱伯春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钱定 安的上述遗产。
• 玉佛寺则认为根据佛教传统交规:“凡 出家的僧人,色身交于常住,性命交于 龙天”,和尚从出家开始,生养死葬, 皆由寺庙负责,与俗家无关,死后一切 财物,统统归寺庙所有,俗家亲属无权 干预。
• 钱定安生前的一切生活费用由玉佛寺承 担,死后由玉佛寺按照宗教仪式为他举 行葬礼,他死后的遗物应归玉佛寺所有, 钱伯春无权继承。
• 钱定安遗产继承纠纷案
• 钱定安原是上海清凉寺的和尚,解放后还俗、 结婚,以设摊卖香烟为生,未生育子女。 1973年其妻死亡。1981年,钱定安再次在 上海玉佛寺出家当和尚。1984年9月26日, 因脑溢血死亡。其丧事由玉佛寺料理。
• 1984年10月13日,其兄钱文贵亦死亡。
• 钱文贵之子钱伯春持上海市黄浦区公证处出 具的继承权公证文书从银行提取了钱定安的 遗产——1500元存款。此后,钱伯春游去 玉佛寺要求继承钱定安的其他遗产——存款 2700元、国库券100元,被玉佛寺拒绝。
——成文的文也有指文字的,即用文字表 达的法,对应的不成文法有习惯法、自 然法等。
——另外,英国的不成文宪法。 2、法的特殊分类 • 公法和私法 ——社会法 • 普通法和衡平法 • 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法律渊源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
1、渊源,水的源头,泛指事物的源头。 • 法律渊源,又称法的渊源、法源,有多种
含义 • 如历史渊源、理论渊源、本质渊源、效力
渊源、文件(文献)渊源等。 2、法律渊源通常指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
形式,形式渊源等。
• 法的效力的来源,指法的产生方式,即规 范的产生是否具有合法的权力(如立法权) 来源。
• 研究的是规范的合法性问题,即规范是否 具有合法的来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基础(第二版)知识点总结法理学基础(第二版)第一编:法学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图解一、法学的研究对象1.就法学作为一个整体而言,其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2.随着法律的发展及法律部门的出现,产生了对法律体系进行解析型研究的需要,因此出现法学内部分科。

二.法学的历史(中西方法学的历史)三.法学与相邻学科1.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的关系2.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逻辑学四.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的形成与发展五.法理学概述1.法理学释义2.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知识点:一、中西的发展历史(关键词人名标志等会考选择题)二、法学的定义(掌握):法学就是以法律现象为对象的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三、法学生成的标志:①立法的发达,要求对法律问题进行专门的探究,法学家的职业阶层因此而形成;②一整套法律概念,原则和规则的构成,法学方法的运用和自成体系的法律理论的创造:③传授法律知识和探究法律理论的机构的存在;④学科分化的程度和满足法律学问的独立的知识传统的建立。

四、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对法进行历史性研究,又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五、法学的性质:①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是法律问题的。

②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具有实务性。

③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④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

⑤法学是反映研究者的一定的价值立场和价值取向的学问,在法学中很难做到“价值无涉”或无立场的研究。

六、法学体系的概念: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各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注意与法律体系和法系进行区别)七、我国法学学科的五大门类:㈠理论法学㈡法律史学㈢应用法学㈣比较法学㈤边缘法学八、法理学的概念(掌握):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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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课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法的渊源法
一、法律渊源(法源):Sources of law
a、 实质渊源
b、效力渊源
c、 内容渊源
d、形式渊源
e、 历史渊源

二、法律渊源的范围
a、立法
b、政策
c、判例
d、习惯
e、道德
f、宗教
g、学说
h、国际法

三、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判断标准:是否具有法定权威和效力
四、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一)正式渊源
a、 立法
b、政策
c、 司法判例和司法解释
d、国际法
(二)非正式渊源
a、习惯
b、道德规范
c、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
d、外国法
e、学说

法的形式
一、法的形式
法的内容的组织形式。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
效力等级。

二、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
a、 法的渊源:法的来源
b、法的形式:法的实际存在方式或形态
三、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a、 宪法
b、法律
c、 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
e、 自治法规
f、 行政规章
g、国际条约
h、其他法的形式
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一)规范化
(二)系统化
a、法的清理:疏离阶段;处理阶段(立法活动)
b、法的汇编:集中化、系统化
c、法的编纂:重要的立法活动,产生新法或法典

法的分类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
二、成文法(制定法)与不成文法:判例法是否是成文法?
三、根本法(宪法)与普通法
四、一般法与特别法:相对性
五、实体法与程序法
六、公法与私法:民法法系
七、普通法与衡平法

法的效力
一、概念:
a、 法的约束力:适用对象、时间、空间
b、法的效力和法的实效:应当和实然
二、法的对象效力
(一)原则
a、 属人原则
b、属地原则
c、 保护原则
d、综合原则:
(二)中国的原则:综合原则
a、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b、外国人
/
三、法的空间效力
a、 全国有效
b、区域有效
c、 域外效力
d、国际法的效力
四、法的时间效力
(一)法的生效与废止
(二)法的溯及力:
a、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b、法的溯及力: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轻原则;从新兼从新原则;从
旧兼从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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