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连带责任人履行连带责任后如何行使追偿权的若干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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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人承担责任后怎么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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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侵权案件中同时有多个侵权⼈的话,肯定是要求共同侵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只是在多个共同侵权⼈中,⼀些⼈⾯对承担责任后的追偿⾮常的好奇,不知道共同侵权⼈是怎么样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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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承担责任后怎么追偿
应定追偿权纠纷。

确定共同加害⼈责任份额的基本要求,是各共同⾏为⼈主观过错程度和⾏为的原因⼒,将这两个因素综合判断,确定各共同加害⼈各⾃的份额。

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31条,《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解释》第9条,都规定了在连带⼈履⾏义务后,对其他连带责任⼈享有追偿权。

也就是说追偿权在法律上是有相应的规定的,法律赋予了当事⼈在承担义务后,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追偿的权利。

本案的性质其实就是赵某在承担责任后⾏使追偿权,所以该案应定追偿权纠纷。

⼀般侵权赔偿是会根据侵权⼈侵权的多少来赔偿,换⾔之侵权⼈侵权越多的话,被侵权⼈就可以向对⽅追偿更多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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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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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追偿权法律规定(3篇)

代为追偿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为追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第三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代为追偿权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从代为追偿权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行使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代为追偿权的概念代为追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法向第三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这里的第三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保证人、连带债务人、共同债务人等。

代为追偿权的行使,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三、代为追偿权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保证人、连带债务人或者共同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清偿债务的,第三人在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可以请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也可以请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应当向抵押人返还抵押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四、代为追偿权的适用范围1.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连带债务人或者共同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清偿债务的,第三人在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 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 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清偿债务的,第三人在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院保证人担责后能否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批复及理解适用

最高院保证人担责后能否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批复及理解适用

最高院“保证人担责后能否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批复及理解适用一、问题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债权上存在多个连带保证责任人时,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关系,以及一名或者部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如何行使追偿权问题非常复杂,而且由于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对此规定不够详细,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连带保证责任人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向其中的一个保证人主张权利,该效力及于其他保证人,即使未被债权人选择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其保证期间演变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其进行追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保证期问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向一部分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效力不及于其他保证人。

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该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消灭,其他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得向其追偿。

于2002年11月23日公布,12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37号《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就是对该问题的明确解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二、债权人向部分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行为效力在一个债权同时存在数个保证人时,各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根据我国《担保法》第12条规定,即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分为按份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两种。

从《担保法》第12条(《担保法》第十二条条文内容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的追偿权与追偿程序

债权人的追偿权与追偿程序

债权人的追偿权与追偿程序债权人的追偿权与追偿程序是财产法关于追偿债务的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在债务发生违约或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追回债权。

本文将重点探讨债权人的追偿权以及相应的追偿程序。

一、债权人的追偿权债权人的追偿权是指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要求其偿还债务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享有以下追偿权:1. 要求履行: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合同,并追求债务人履行合同的义务。

2. 要求解除:如果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 要求损害赔偿:债务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债权人的追偿权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稳定。

然而,债权人要行使追偿权,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追偿程序债权人在行使追偿权时,应遵循特定的追偿程序。

下面是常见的追偿程序:1. 协商解决: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进行协商,共同找到解决债务问题的方式。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可以通过签署和解决协议来解决债务问题。

2. 调解申请:如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债权人可以向相关仲裁机构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机构会协助双方进行调解,并寻求解决争议的方式。

3. 诉讼起诉:当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争议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判断并做出判决。

4. 执行程序:如果法院判决债务人应履行义务,而债务人仍拒不履行,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判决,追回债权。

以上是一般的追偿程序,具体的追偿程序可能因不同的债务类型而有所不同。

无论采取何种追偿程序,债权人应确保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三、总结债权人的追偿权和追偿程序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债权人可以通过要求履行、要求解除和要求损害赔偿等方式,追回债权。

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中连带责任的类型

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中连带责任的类型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中连带责任的类型所谓的连带责任,意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基本权益。

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是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者部分承担。

一般多存在于合伙经营、承包、代理等商业关系上,关系看似复杂,实则只要理清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就一目了然了。

那么下面向大家介绍下连带责任的类型及如何应对连带责任产生的后果及判决条件。

一、连带责任的类型(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此外,《民法通则》第89条、《经济合同法》第15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因保证而承担连带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关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责任。

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与合伙中的相似,根据《民法通则》第5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6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的规定,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联合体成员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联合体成员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联合体,又称联营体,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的目的,按照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组织形式。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联合体成员的连带责任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围绕联合体成员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联合体成员连带责任的概念1. 联合体成员连带责任的概念联合体成员连带责任,是指联合体成员在联合体活动中,对联合体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当联合体无法清偿其债务时,联合体成员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联合体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 联合体成员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六条规定:“联合体成员对联合体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我国法律对联合体成员连带责任的基本规定。

三、联合体成员连带责任的范围1. 联合体成员连带责任的范围联合体成员连带责任的范围包括:(1)联合体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2)联合体因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等行为产生的债务;(3)联合体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4)联合体因其他原因产生的债务。

2. 联合体成员连带责任的具体情形(1)联合体在经营活动中,因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而产生的债务;(2)联合体成员在联合体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等行为产生的债务;(3)联合体成员在联合体活动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4)联合体成员在联合体活动中,因其他原因产生的债务。

四、联合体成员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1. 联合体成员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联合体成员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共同承担:联合体成员共同承担联合体的债务;(2)按份承担:联合体成员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比例承担联合体的债务;(3)优先承担:联合体成员在承担债务时,优先承担其应当承担的部分;(4)追偿权:联合体成员在承担债务后,有权向其他成员追偿。

2. 联合体成员连带责任的承担顺序(1)联合体成员应当首先承担其应当承担的部分;(2)联合体成员在承担其应当承担的部分后,有权向其他成员追偿;(3)联合体成员在承担其应当承担的部分后,仍有剩余债务的,由其他成员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比例承担。

债务追偿的法律程序与执行手续

债务追偿的法律程序与执行手续债务追偿是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采取的一种手段。

在债务追偿的过程中,法律程序和执行手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债务追偿的法律程序和执行手续,帮助读者了解与债权债务相关的法律流程。

一、债权债务的认定在进行债务追偿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债权债务的认定。

债权是指债务人具有的追索权利,即债权人依法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债务则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即债务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债务。

在债权债务的认定过程中,应当结合合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证据进行判断。

二、催告与催告函债务追偿的第一步是催告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权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债务人催告,要求其履行债务。

催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债务人表明债权人的诚意,并明确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期限。

如果债务人在催告期限内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三、申请诉讼当债务人未能在催告期限内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状的准备、法院的受理和庭审等。

起诉状是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的书面文件,其中应当明确双方的主张、事实和证据。

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将组织庭审,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最终作出裁决。

四、判决与生效在债权人申请诉讼后,法院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判决是法院对诉讼请求的结论和裁定,明确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债权人可以通过司法执行等方式强制债务人履行判决,从而实现债务追偿的目的。

判决如无异议,经过法定的上诉期限后生效。

五、执行程序一旦判决生效,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执行。

执行程序包括申请执行、执行裁定和执行到款等环节。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的书面文件,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将组织执行裁定和执行到款等程序。

执行裁定是法院对申请执行的决定,执行到款则是将债务人的财产追缴给债权人。

通过以上的法律程序和执行手续,债务追偿的过程得以顺利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债务追偿的过程中,债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事,合法合规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民事法追偿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追偿权,是指债权人因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而遭受损失,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追偿权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我国《民法典》对追偿权的规定较为全面,本文将从法律规定、适用范围、行使条件和程序等方面对民事法追偿权进行阐述。

二、法律规定1.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因第三人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第三人过错,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既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3.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第三人过错,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既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被侵权人选择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第三人不得拒绝。

”4.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第三人过错,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既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被侵权人选择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第三人不得拒绝。

第三人赔偿后,被侵权人不得再向侵权人请求赔偿。

”三、适用范围1. 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的损害赔偿。

如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2. 因不当得利导致的损害赔偿。

如他人非法侵占他人财产,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3. 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

如他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四、行使条件1. 追偿权人须是合法的债权人。

即追偿权人必须是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 追偿权人须已向侵权人履行了债务。

即追偿权人已向侵权人支付了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债权的追偿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 一、引言 债权追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依法向债务人主张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以实现债权的目的。债权追偿权是债权人的基本权利,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民法典》对债权追偿权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对债权追偿权的概念、法律依据、行使条件、行使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债权追偿权的概念 债权追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依法向债务人主张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以实现债权的目的。债权追偿权包括直接追偿权和间接追偿权。

1. 直接追偿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 间接追偿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通过向保证人、连带债务人、第三人等主张权利,以实现债权。

三、债权追偿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对债权追偿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2.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连带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4.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替代责任。”

四、债权追偿权的行使条件 1. 债权合法有效:债权追偿权的行使以债权合法有效为前提。债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基于合同、侵权、无因管理等法律事实产生的权利。 2.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是债权追偿权行使的必要条件。

3. 债权人未放弃追偿权:债权人未放弃追偿权,即债权人未明确表示不主张其债权。

五、债权追偿权的行使程序 1. 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连带债务的法律效力及追讨方式

连带债务的法律效力及追讨方式连带债务的法律效力及追讨方式连带债务是连带之债的一种,是指数个债务人均有义务对债权人作全部给付的债务。

那么连带债务有什么法律效力呢?如何追讨连带债务呢?一、连带债务有什么法律效力连带债务是一种特殊的责任承担形式,其产生的原因多是因为债务之间具有亲密的人身信任和合作关系,那么连带债务有什么法律效力?连带债务的效力,因其既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一)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

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是指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随之消灭,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就超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

(二)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

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是指,每一个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请求履行,也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当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如果当作为连带债务人之一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解散、破产时,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是否对其适用:1、对于死亡之自然人来说,其民事权利能力归于消灭。

但其生前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

2、如果连带债务人中有法人破产时,债权人可否就其债权总额加入破产财团分配。

对于这个问题,各国破产法都有规定,债权人可就债权总额加入破产财团进行分配,其他仍存在的债务人对未清偿的债务仍负无限连带责任。

二、如何委托律师追讨连带债务追讨个人债务有多种方式,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可以个人到法院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去追讨,让专业的人来干专业的事是比较省时省力的选择,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如何委托律师去追讨债权:(一)主动向律师咨询。

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邮件、msn 与律师取得联系,接受客户咨询后,专业律师就所咨询的法律事务与客户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其他对案件有联系的信息,然后根据证据材料、实际情况提出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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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判 决 如下 :


被 告 人王 乃 康犯 敲诈 勒 索 罪 ,判处 有 期徒
刑 二年 零 四个 月 。 二 、被告 人 王建 海 犯敲 诈勒 索 罪 ,判 处有 期 徒
刑 二年 零 四个 月 。 被 告 人王 乃 康 、王 建海 不服 一 审判 决 ,向海 南 省 第 二 中级人 民法 院提 起上 诉 。上 诉 理 由是 :原 判
基层 法 院领 导 ,今 年 一 直对 以上 问题 进行 了一 些浅
过程中 ,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法 院只能要求某农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人某农 场 已经将赔偿款代偿 给申请执行人 ,该案得 以执行
一 十 一 — ■ 一・ ・ — - + 一 ”+ “ + ” + 一— ・ + 一”— - + 一一 + ・ ・ + ” — ■一・ ・ — ・ + 一
认 定 事 实不 清 , 证 据 不 足 ,认 定 其 于 2 0 1 0年 7月
3 0日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是 完全错误 的 ,请求撤销 原判 ,依法宣告其二人无罪 。 海南省第二 中级人民法 院经审理 ,确认了一审 查 明的事 实 。 海南 省第 二 中级人 民法 院二 审认 为 : 上诉 人 王乃 康 、王 建 海 的上诉 理 由 ,经 查 ,上 诉 人 王 建海 、王乃 康等 人 到 临城镇 美 台茶保 香 蕉基 地对 基 地 的人 员进 行威 胁 ,以 当保 安 为 名义 要求 该 香蕉基地老板每年支付保护费。在基地老板未 同意 后 ,该 基 地 即遭 到不 法分 子 的多 次 破坏 。在 被 逼无
显的思考 ,现将其同读者探讨 ,以期抛砖引玉。


一 +
占有为 目的,采取要挟 的方法 ,强索他人款数三万 元 ,数额 巨大 ,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 关指 控 罪名 成 立 ,应予 支 持 ,其 辩护 人辩 解 其 没有 构成 敲 诈勒 索 罪 ,证据 不 足 ,理 由不充 分 ,不 予采 纳 。鉴 于被 告人王乃康 、王建 海在敲诈 勒索过程 中,正 当两 被告拿取款数 时 ,被公安 民警 当场抓 获 ,以致两 被 告未 能得 逞 ,应 认 定 为犯 罪未 遂 , 比 照 既遂 犯从 轻 或者减 轻 处罚 。 综上 ,海南省 临高县人 民法院于 2 0 1 1 年 3月
一、Βιβλιοθήκη 复 议机关 的确 定 《 复函 》关于 “ …此裁定不允许上诉 ,但可 以 复议一 次 。 ” 之 规定 , 明确 了连带 债务 人 履行 债务 后 如何 向其 他连 带责 任人 追偿 程序 性救 济 手段 是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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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3 年 第 2期 总第 1 3 9期/ / 一 49—
特 区 法 坛
端麟1 % 自 虢 臻l 镌 罄l s ≈ 鹾 貅 。 酶璃 4 l 荤 蠡 疆彘 蟊豫 缎 臻一
・ 院 长 论 坛
臻 鞍 * 辫 辱 强 麓 瓣 擐 《 % 瓣 豫 ㈣静 《 * ∞ m t 孙
的 判决 书 的 内容 不具 体 明确 ,导 致 法 院 的执 行 部 门
执行人乔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和某农场生命权 、健康 权 、身体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其 中,被执行人张
某 系 主债 务人 ,某农 场 系连 带 责任 人 。案 件 在 执行
无所适从 ,裁判文书无法得到执行 ,申请执行人的 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笔者作为一名分管执行的
F O RU M OFS EZ
完毕 。2 0 1 2 年 4月 9日,连带责任人某农场 向本
院提 出对 张某 采取 强制 执行 措施 及 行使 追偿 权 的 申 请 。 由于 原判 决 书 内容 中并 没 有写 明 “ 连带 责 任人 某 农 场代 偿后 ,可 以 向主 债务 人 张某进 行追 偿 ”等 内容 ,因此原 判决 书 不能 直接 作为 连 带责任 人 某农
奈的情况下 ,基地老板曾祥波经与王建海 、王乃康 等人多次谈判后 ,答应每年支付给王建海等人保护 费 3万 元 。 上诉 人 王乃 康 、王 建 海 遂 于 2 0 1 0年 7 月 3 0日到 临 城 镇美 台 茶保 香 蕉 基 地 向 曾祥 波 收 取 保护费人 民币 3 万元 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予 以证实 ,还有证人 卜 开春等人的证言 ,王乃康 、王 建海被抓 获的现场照 片及 《 收条》 等证据予 以佐 证, 且上诉人王乃康、王建海 的供述亦能与之相互 印证 ,足 以注 明二上诉 人的行 为已构成敲诈 勒索 罪 。综 上 ,上诉 人 王乃 康 、王 建海 的上诉 理 由不 能 成 立 ,不 予采 纳 。 上诉人王乃康 、王建海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采 取威胁的手段 ,强行索取他人财物 ,数额 巨大 ,其 行 为 均 已构 成 敲诈 勒 索罪 。上 诉人 王 乃 康 、王建 海 在 敲 诈 勒 索 过 程 中 , 由于 意 志 以外 的原 因未 能 得 逞 ,属犯 罪 未遂 。原判 认定 上 诉人 王 乃康 、王建 海 犯 敲诈勒 索 罪 的事 实请 粗 ,证 据 确实 充 分 ,定罪 和 适用 法律 正 确 ,量 刑适 当 ,审判 程序 合 法 ,应予 维 持 。上诉人王 乃康 、王建海 的上诉理 由均 不能成 立 ,应予 驳 回 。 据此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 民法 院依照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事 诉讼 法》 第 一 百八 十 九条 第 ( 一 )项 的规 定 ,于 2 0 1 1 年 4月 2 6日裁定 如 下 : 驳 回上诉 ,维持 原判 。 本裁 定 为终 审裁 定 。 ( 作 者 : 李琼 利 ,海 南省 临 高县 人 民法 院 审 判
区 法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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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析 遴带 镑
带 往名
如 何
在 我 国法 院执 行 的 司法 实践 中 ,法 院 的执 行部
门经 常会 碰 到 这样 一个 尴 尬 的 问题 : 由于审 判 部 门
横较铺 名 手 离 题
口 林明 礼
案 例 :2 0 1 1年 6 月 9 日澄迈 法 院立 案受 理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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