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赔偿冤假错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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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诬告陷害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诬告陷害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诬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行政处罚或者其他不利后果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诬告陷害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诬告陷害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诬告陷害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行政处罚或者其他不利后果的行为。

2. 特征(1)主观故意性:诬告陷害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性,行为人明知自己捏造的事实是虚假的,仍然故意为之。

(2)侵害对象特定性:诬告陷害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特定的,即被诬告陷害的人。

(3)社会危害性:诬告陷害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三、诬告陷害的法律规定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诬告陷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的规定,因诬告陷害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诬告陷害的认定标准1. 捏造事实:行为人明知事实是虚假的,故意捏造并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

2. 诬告陷害他人:行为人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行政处罚或者其他不利后果。

3. 恶意:行为人具有恶意,明知自己行为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仍然故意为之。

五、诬告陷害的预防和处理1. 预防(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诬告陷害的严重后果。

冤案怎么处理办案人员

冤案怎么处理办案人员

冤案怎么处理办案人员中央政法委:公检法人员对冤案终身负责。

理论上,相关责任至少包含三个层面,一是或将构成行政与党纪处分责任;二是或将构成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徇私枉法罪等相关刑事犯罪;三是在一定情形下,或将由责任人对国家赔偿金予以补偿。

因此,有必要对相关涉案人员一查到底、厘清责任。

在中国每天都会出现各种各样不同的案件,在案件的处过程中难免会有出现冤案的情况。

对当事人来说冤案是一件十分痛苦的事情,没有罪却因为办案人员的失误而被当作犯罪人抓捕。

在心理上和身体上都承受了本来不应该有的伤害。

而对于被害人还说没有抓到真正的罪犯,也是一件让他们伤心的事。

在这里就来解释一下“▲冤案怎么处理办案人员”。

▲冤案怎么处理办案人员中央政法委:公检法人员对冤案终身负责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要求,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理论上,相关责任至少包含三个层面,一是或将构成行政与党纪处分责任;二是或将构成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徇私枉法罪等相关刑事犯罪;三是在一定情形下,或将由责任人对国家赔偿金予以补偿。

这三种责任体现着对不同价值损害的弥补,各自独立存在,不能相互替代。

赵作海案件相关法律问题(3篇)

赵作海案件相关法律问题(3篇)

一、案件背景赵作海案件发生在2002年,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发生一起命案,赵作海被指控为凶手。

经过一审、二审,赵作海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6年,被害人赵振华的尸体被发现,警方重新侦查,发现赵作海并非真凶。

2007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赵作海无罪,并宣告其无罪释放。

二、错案原因1.侦查过程中的错误: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对赵作海进行了刑讯逼供,导致赵作海承认杀人事实。

此外,侦查过程中存在证据不足、取证不规范等问题。

2.审判过程中的错误:在一审、二审过程中,法院未充分考虑赵作海供述的真实性,未充分调查取证,导致错判。

3.法律适用不当: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未充分考虑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规定和疑罪从无原则,导致错判。

三、法律适用问题1.刑讯逼供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赵作海案件中的刑讯逼供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2.证据不足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赵作海案件中,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赵作海有罪。

3.疑罪从无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疑罪从无。

赵作海案件中,法院未充分考虑疑罪从无原则,导致错判。

四、人权保障问题1.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赵作海案件中,赵作海未得到充分辩护,其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

2.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有权参与诉讼,提出意见。

赵作海案件中,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

3.保障司法公正: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公正应当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

赵作海案件中,司法公正未得到充分体现。

赵作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错案,涉及诸多法律问题。

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刑讯逼供、证据不足、疑罪从无原则未得到充分体现等。

为避免类似错案的发生,我国应加强法治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刑事冤案告状的法律规定(3篇)

刑事冤案告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冤案,是指因司法错误导致的无辜者被错误定罪、处罚的案件。

冤案的存在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我国法律对刑事冤案告状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刑事冤案告状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刑事冤案的定义与特点1. 定义刑事冤案是指因司法错误导致的无辜者被错误定罪、处罚的案件。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事实认定错误:即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

(2)法律适用错误:即法院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对被告人的处罚不公正。

(3)程序违法:即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案件处理不公正。

2. 特点(1)无辜性:刑事冤案当事人是被错误定罪、处罚的无辜者。

(2)严重性:刑事冤案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3)复杂性:刑事冤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个法律程序和实体法律问题。

三、刑事冤案告状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刑事冤案告状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2)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刑事冤案告状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刑事冤案告状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长冤案”获国家赔偿

“最长冤案”获国家赔偿

准,因为冤狱造成的损害通常是民事侵权不能比的,这是“整个社会把受害人当
成犯罪分子,这种社会评价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与一个或者几个人指责受害者是 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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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几件备受关注的冤案赔偿
陈满案获275余万元赔偿 1992年12月,海南海口发生一起杀人焚尸案。凶案发生几天后,四川籍青 年陈满被锁定为凶手,并于1999年二审获判死缓。陈满坚称蒙冤,与其家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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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被判死缓和有期徒刑十五年。两人蒙冤10年后被宣告无罪。2013年5月
17日,浙江省高院对张辉、张高平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 国家赔偿金110万元,共计221余万元。但据媒体报道,叔侄俩要求的赔偿比 221万元更多,这样的结果出乎他们意料。张高平曾表示:“10年了,110万? 110万买套房子就没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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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真正办错案的法官出来鞠躬道歉,这样做,或许更能抚慰受害者,解开冤屈者的心结。否
则,道歉者未必心诚,接受道歉者也未必心服。所以,在刘忠林案以及以往的冤案错案赔偿 问题上,应当由当初承办这起案件的人员出面给蒙受冤屈者赔礼道歉,这更符合司法责任制 改革的精神,也是实施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在要求。当然,下一步应该是对于当年冤案的全面 追责。 (金泽刚《“最长冤案”有了国家赔偿,还差承办人的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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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金钱赔偿不是弱化精神赔偿的方式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高检发〔2013〕1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高检发〔2013〕1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高检发〔2013〕11号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提高法律监督水平,确保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结合检察机关办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在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中的重要责任1.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严防冤假错案发生作为检察工作必须坚决守住、不能突破的底线,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办好每一起案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努力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

2.检察人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互相配合与依法制约并重,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积极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要求,增强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始终牢记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二、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程序3.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我们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什么事情都要以法律为准绳。

人有打盹的时候,法律也有,当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错的时候,有可能毁掉一个人的一生。

在我国,对于冤假错案是怎么赔偿的呢?今天我们来了解,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我们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什么事情都要以法律为准绳。

人有打盹的时候,法律也有,当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错的时候,有可能毁掉一个人的一生。

在我国,对于冤假错案是怎么赔偿的呢?今天我们来了解,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即国家赔偿。

从一般意义上说,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国家权力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国家赔偿具体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种。

行政赔偿是由错误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予以的赔偿。

司法赔偿又分为刑事司法赔偿、民事司法赔偿和行政司法赔偿。

刑事司法赔偿是指由错误实施刑事行为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做出错误刑事裁判的法院进行的赔偿。

民事司法赔偿和行政司法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一、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其中常见的行政赔偿种类有以下三种:(一)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包括违法的行政拘留;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殴打、虐待或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如行政不作为造成损害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的通知-法[2012]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的通知-法[2012]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的通知(法[201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已于2011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为正确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国家赔偿案件案由规定如下:一、违法刑事拘留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案件。

二、无罪逮捕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案件。

三、二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二审改判无罪的赔偿案件。

四、重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赔偿案件。

五、再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赔偿案件。

六、刑讯逼供致伤、致死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

刑讯逼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七、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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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赔偿冤假错案的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如今我国每年发生的案件也非常的
对,因此就会出现很多的冤假错案。冤假错案主要就是包括
冤案、假案、错案,这种冤假错案是我国非常关心的,同时
坚持以证据和质量为核心,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如果发生
了冤假错案,国家还有可能要赔偿。那么,你知道关于国家
赔偿冤假错案的规定?

关于国家赔偿冤假错案的规定:
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
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
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
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
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
《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

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决定院赔偿冤假错案当事人
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当事人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
以张贴公告的形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
民法院的除外;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
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
料;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
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
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
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
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
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
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
算。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
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
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赔偿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赔偿申
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
复议机关。 第五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
人。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
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
被委托为代理人。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
二人作为代理人。
第六条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委托他人
代理,应当向赔偿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
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
认、放弃、变更赔偿请求,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七条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
负责具体承办。
负责具体承办赔偿案件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写出
审理报告,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审判员参加,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八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赔偿请
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九条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
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
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第十条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赔偿请求
人、赔偿义务机关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
的,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第十二条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赔偿义
务机关提供证据。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
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
证责任。
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
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
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的;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
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争议较大的;
(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争议较大的;
(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报请院
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
会应当执行。
第十六条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
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
审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
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二)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
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审限内不能
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五)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
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六)应当中止审理的其他情形。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恢复审
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
审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
亲属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
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
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
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四)应当终结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
分别作出决定:
(一)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
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
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决定;
(三)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依法重新决定;
(四)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查清事
实后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
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二十一条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
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二)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决
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情况;
(三)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四)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五)决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赔偿
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
赔偿案件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
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
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由此可见申请赔偿首先需要递交赔偿申请书,还有一些
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最后就可以立案受
理了。但是我们一定要注意,提供的材料和证据一定要是真
实有效的。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当地的相
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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