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三间法院的管辖镇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范围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2.20•【字号】粤高法[2012]458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范围的通知(粤高法〔2012〕458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优化审判职权配置,规范案件审级管理,强化省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工作,推动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省法院决定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的范围和业务指导工作,调整后具体分工如下:一、立案二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劳动争议、人事争议、运输类侵权及其相关合同纠纷、其他合同纠纷、其他物权纠纷、案外人撤销之诉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统筹协调指导再审审查工作。
二、民一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动产物权及其相关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小额诉讼、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三、民二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商事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四、民三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五、民四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涉外商事、海事海商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公益诉讼、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六、审监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抗诉审查、抗诉再审、最高法院指令再审、对本院生效裁判提起的再审、减刑假释案件。
七、立案一庭、四个刑事审判庭、行政庭现有分工不变,相应增加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的审理。
八、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按照基础法律关系性质分别由各业务庭管辖。
东莞市人民法院各镇区法庭电话及地址

东莞市人民法院各镇区法庭电话及地址来源:东莞人民法院公布时间:2008-6-24东莞市人民法院各镇区法庭电话及地址1、麻涌法庭地址:麻涌镇新基工业区(麻涌公安分局旁)办公电话:88821890 邮政编码:523141负责人:王家明副庭长:李剑文管辖范围:麻涌、中堂两镇标的在5000万元以下的一审民商事案件2、道滘法庭地址:道滘镇花园大街3号办公电话:88831054 邮政编码:523170庭长:叶浩林副庭长:叶柱坚管辖范围:道滘、洪梅、万江、望牛墩四镇标的在5000万元以下的一审民商事案件3、石碣法庭地址:石碣镇东风南路41号办公电话:86631130 邮政编码:523290负责人:赖畅鹏副庭长:黄汉球、刘国润管辖范围:石碣、高埗两镇标的在5000万元以下的一审民商事案件4、石龙法庭地址:石龙镇黄洲新城区方正大道中办公电话:86101079 邮政编码:523326庭长:黄伟强副庭长:江涛、刘胡光管辖范围:石龙、茶山两镇标的在5000万元以下的一审民商事案件5、东城法庭地址:东城区主山东宝路(东城派出所附近),523000办公电话:22300180 邮政编码:523110副庭长:卢志刚(负责人)、袁浩权管辖范围:东城区、莞城区和南城区标的在5000万元以下的民商事一审案件。
6、厚街法庭地址:厚街镇寮厦村厚街公安分局旁办公电话:85581421邮政编码:523960负责人:王伟锋副庭长:曾旭、谢海胜管辖范围:厚街、沙田两镇标的在5000万元以下的一审民商事案件7、虎门法庭地址:虎门镇金龙南路行政区办公电话:85111037 邮政编码:523907庭长:吴晋成副庭长:文及双、谭国洪管辖范围:虎门镇标的在5000万元以下的一审民商事案件8、长安法庭地址:长安镇莲峰路32号办公电话:85417270 邮政编码:523880庭长:陈义权副庭长:刘浩新、梁永俊管辖范围:长安、大岭山两镇标的在5000万元以下的一审民商事案件9、大朗法庭地址:大朗镇政通路38号办公电话:83311465 邮政编码:523770副庭长:莫沛林(负责人)、尹国辉管辖范围:大朗镇、寮步镇两镇标的在5000万元以下的一审民商事案件10、横沥法庭地址:横沥镇横泉路102号办公电话:83376490 邮政编码:523460庭长:邓灿球副庭长:叶志文管辖范围:横沥、东坑两镇标的在5000万元以下的一审民商事案件11、石排法庭地址:石排镇石排大道办公电话:86652001 邮政编码:523330庭长:邓宇翔副庭长:单见光管辖范围:企石、石排两镇标的在5000万元以下的一审民商事案件12、常平法庭地址:常平镇南环路办公电话:83972883 邮政编码:523560庭长:尹健容副庭长:陆海忠、曾泽波管辖范围:常平、桥头两镇标的在5000万元以下的一审民商事案件13、樟木头法庭地址:樟木头镇兴达街18号办公电话:87711921 邮政编码:523620庭长:蓝海副庭长:张小弟、叶志聪管辖范围:樟木头、黄江、谢岗三镇标的在5000万元以下民商事案件14、地址:塘厦镇花园街43号办公电话:87722294 邮政编码:523710庭长:蔡泽伟副庭长:覃进朋、谢志强管辖范围:塘厦、清溪、凤岗三镇标的在5000万元以下的一审民商事案件。
最新广东省各级法院代字表

《广东省各级法院代字表》(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的通知》附件2:《各级法院代字表》)1萝岗区已撤并入黄埔区,从化市、增城市已变更为市辖区,但法院尚未相应调整,故均按照原行政区划代码编制法院代字。
【说明】:(一)本表将地方各级法院区分为7种类型,分别用1-7表示,其中:“1”表示按行政区划设置的高级、中级、基层法院;“2”表示直辖市中级法院以及各省、自治区跨行政区划设置的中院;“3”表示铁路、海事、知识产权、林业、油田、农垦专门中级、基层法院;“4”表示为非行政区划建制的开发区、新区、园区、库区、矿区等特别设立的基层法院;“5”表示为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对应设立的中院;“6”表示为未设县级行政区划的地级市中级法院对应设立的基层法院;“7”表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及所辖中级、基层法院。
(二)虽然《规定》第六条规定:确定中级、基层法院的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以人、财、物统一管理为标准。
但此项改革尚未落实,故上表仅作为法院代字标准使用,不作为将来确定人、财、物统一管理的依据。
(三)上表所列法院名称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法发[2002]10号)确定。
(四)此次发布的全国法院代字表是在各高院呈报(截至2015年4月9日)的基础上编定,行政区划代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官网2015年5月发布的《201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五)行政区划变更而法院尚未相应调整的,2016年1月1日起法院进行相应调整后,相关法院应按《规定》重新编制法院代字。
(六)法院代字与办理案件的法院名称一一对应,变更后也不再应用于其他法院。
东莞市各法院、法庭分布图

麻涌镇新基工业区
道窖法庭
道窖、洪梅、望牛墩
88339002)
西部干道交警大队旁边(禄福酒店)
石龙法庭
石龙、茶山
86101078
石龙镇黄洲新城区方正大道中
石排法庭
石排、企石
谢立川
86631130
石排大道国土大楼三楼
石碣法庭
石碣、高步
陈小玲
81838796
新城区东风南路基41号
松山湖法庭
院长罗念卫,付院长邵泽良,陈浩辉、陈学坚
89808666
塘厦镇花园新街45号
常平法庭
常平、桥头
83972882
常平镇南环路
樟木头法庭
樟木头、谢岗、黄江
87711921
樟木头镇银河北路5号
横沥法庭横沥、东坑源自83376490横沥镇恒泉路102号
清溪法庭
塘厦、清溪、凤岗
寮步、松山湖
周兢
22892268
第二法院
院长陈葵,付院长陈义权,蔡泽伟、周国贞
89889293
长安涌头村107国道莞长路段
虎门法庭
虎门
曾旭
89889701
虎门镇金龙南路
厚街法庭
厚街、沙田
89889055
厚街大道厚街法庭
大岭山法庭
长安、大岭山
89889902
大朗法庭
大朗
89889832
政通路38号
第三法院
东莞市各法院、法庭分布图
法院(庭)名称
管辖范围
院长、庭长
通讯电话
地址
第一法院
院长陈斯,付院长陈莫强、周金亮,苏卫东
86101036
石龙
东城法庭
各法辖内各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8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广东省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本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所定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在第一条第1、2、3、4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依第一条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含涉外的涉港、澳、台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为1亿元(含本数)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虽不满1亿元,但高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法院交办的案件。
四、知识产权案件,除专利纠纷案件按最高法院指定管辖外,其它案件均由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
江苏省一、民事案件: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2、南京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5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3、其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4、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6、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7、劳动争议案件(含省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除符合上述规定外,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一审案件受理。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区环境空气适用区划》和《东莞市区环境噪声适用区划》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区环境空气适用区划》和《东莞市区环境噪声适用区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3•【字号】东府[2008]144号•【施行日期】2008.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区环境空气适用区划》和《东莞市区环境噪声适用区划》的通知(东府〔2008〕14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区环境空气适用区划》和《东莞市区环境噪声适用区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三日东莞市市区环境空气适用区划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大气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等有关法律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情况,制定本区划。
一、适用范围本环境空气区划适用于东莞市市区,包括东莞市区所辖的陆域和水域,即莞城、南城、东城、万江及寮步镇西北的7个自然村的行政用地,市区总面积237.6k㎡。
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
三、各类标准适用区划分将东城同沙水库、虎英公园附近区域划为一类环境空气功能区(蓝色),市区其余部分划为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管理上作为控制开发执行。
一、二类功能区之间的缓冲带范围较宽(以紫红色斜条表示)。
各功能区详细划分见表1及附图1所示。
四、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实施与管理(一)一类、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别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级、二级标准。
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人民政府与钱宏杰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人民政府与钱宏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7【案件字号】(2021)京03行终1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巍王菲胡林强【审理法官】董巍王菲胡林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人民政府;钱宏杰【当事人】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人民政府钱宏杰【当事人-个人】钱宏杰【当事人-公司】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孙茹北京双法律师事务所;郭红杏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张瑞清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茹北京双法律师事务所郭红杏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张瑞清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茹郭红杏张瑞清【代理律所】北京双法律师事务所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人民政府【被告】钱宏杰【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木林镇政府负有对辖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勘验笔录质证关联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回避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已将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并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木林镇政府负有对辖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限期拆除决定直接认定违法建设的性质,是对相对人不利的强制性决定,行政机关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之前,应当积极进行调查取证,在诉讼过程中亦应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院全面举证。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分类模拟2测试题及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分类模拟2测试题及答案窗体顶端单项选择题1. 下列关于行政法法律渊源的说法,错误的是哪项?A: 行政法法律渊源是关于行政法律规范表现形式的制度B: 行政法法律渊源是关于行政法律规范成文法表现形式的制度C: 行政法法律渊源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渊源之分,我国实行成文法D: 行政机关惯例、判例以及理论学说也可能成为行政法的渊源,但目前其并不能作为我国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依据,也不能成为评价行政活动合法性的准则2. 根据行政法学对行政机关的分类理论,下列哪项是不正确的表述?A: 县政府是一般权限行政机关B: 地区行署是省政府的派出机关C: 审计局是职能性行政机关D: 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的工作部门3. 以下哪一个部委不是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新组建的部?A: 交通运输部B: 工业和信息化部C: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D: 建设部4. 根据《公务员法》第2条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公务员?A: 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B: 某大学知名教授作为民主党派负责人参政兼任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C: 该市人民法院的行政庭庭长D: 医学专业应届大学毕业生与市卫生局签定聘用制合同而在该局医政科工作5. 遵照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的基本原理,中央一级的行政机关的设立、增设、撤销、合并或者职能调整,应该按照《宪法》和中央行政机关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由有权机关决定、批准或者核准,我国中央一级的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包括国务院的部门、委员会、内设机构、下属机构等设置,其行政机构的调整,下列哪项说法错误?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决定增设涉外科技交流司,经本委员会批准即可B: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职能调整由国务院自行决定,不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C: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由国务院批准D: 国家信访局的设立、撤销和合并由其管理机关,即国务院办公厅决定6. 关于行政法规的解释,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项?A: 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B: 对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C: 重庆市人民政府有权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的要求D: 属于行政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可以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答复7. 吴某于2006年3月欲将自己所有的两间西房改建为北房,与北邻赵某达成协议,并报区规划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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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三间法院的管辖镇区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镇区:
东城法庭(莞城、东城)
南城法庭(南城、万江)
道滘法庭(道滘镇、洪梅镇、望牛墩镇)
麻涌法庭(麻涌镇)
中堂法庭(中堂镇)
石碣法庭(高埗镇、石碣镇)
石排法庭(石排镇、企石镇)
石龙法庭(石龙镇)
茶山法庭(茶山镇)
寮步法庭(寮步镇)
松山湖法庭(松山湖)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镇区:
虎门镇、厚街镇、沙田镇、大朗镇、长安镇、大岭山镇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管辖镇区:
樟木头镇、黄江镇、谢岗镇、常平镇、桥头镇、横沥镇、东坑镇、塘厦镇、清溪镇、凤岗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