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大院)集中管辖的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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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新) 河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石家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保定、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张家口、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排定与审理流程管理工作细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排定与审理流程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粤高法办[2001]227号2001年9月18日)为使本院的审判流程管理实施具体化,以达到案件排定和案件审理流程跟踪工作做到规范、有序、高效、公开的目的,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案件排定第一条立案庭流程管理组为我院案件排定、审限跟踪和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二条案件排定是指由立案庭程序法官统一排定主审(执行)法官及其合议庭成员、排定跟案书记员、排定开庭审理或询问当事人及听证的时间、排定法庭,必要时还应排定法庭记录人员。
主审(执行)法官只在有审判职称的人员中排定。
第三条对主审(执行)法官的排定,以按排案顺序号排定为主,专门排定为辅的原则进行。
按序排定是指一般案件按照案号与主审(执行)法官的排案顺序号相对应轮序排定;专门排定是指个别案件因审判(执行)工作的特别要求,经一定的审批程序,对案件的主审(执行)法官作破序排定。
第四条排案顺序号及合议庭成员名单由审判(执行)庭提供,并由计算机管理部门输入计算机管理软件模块;立案庭在排案时不得擅自改变排案顺序及合议庭成员。
审判(执行)庭因人员增减或其他原因引起排案顺序及合议庭成员发生变动的,应同时通知立案庭和计算机管理部门,由计算机管理部门按新的排案顺序和合议庭成员对计算机管理软件模块作出相应设置调整。
第五条给主审(执行)法官排定的案件数量原则上以个人分案基数为基准.个人分案基数是指主审(执行)法官未结案件的基本数量,它决定是否给该法官继续按序排案。
即当主审(执行)法官个人存案数达到其个人分案基数时,则停止对其分案,直至其存案数下降到个人分案基数以下.第六条个人分案基数由审判(执行)庭确定或变更。
审判(执行)庭可以对本庭审判(执行)法官确定相同的分案基数,也可以分别对不同的审判(执行)法官确定不同的分案基数.审判(执行)庭确定或变更分案基数的,应同时通知立案庭和计算机管理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12.20•【字号】粤高法发[2004]35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的通知(粤高法发[2004]35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集中管辖制度,规范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工作,我院在总结近三年来集中管辖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在2004年8月31日省法院召开的"全省法院进一步贯彻实施涉外民商事审判集中管辖制度"座谈会上进行了讨论,会后又征求了各中级法院和省法院民一、民二、民三庭、立案庭的意见,结合各方面所提意见又再次对《意见》作了补充和完善。
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认真总结,并及时向我院报告。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200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释[2002]5号《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五类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在实施集中管辖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法院对这五类案件具体范围的理解不够准确。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集中管辖制度,现特对这五类案件的范围明确规定如下:一、由于《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没有按照争议的主体而是按照案件的性质来确定应予集中管辖的案件种类,因此只要案件在性质上属于上述五类案件的范围,则不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应当实行集中管辖。
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

02.行政赔偿二审案件
行赔终
03.行政赔偿依职权再审审查案件
行赔监
04.行政赔偿申请再审审查案件
行赔申
05.行政赔偿抗诉再审审查案件
行赔抗
06.行政赔偿再审案件
行赔再
(二)司法赔偿案件
01.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自赔案件
法赔
02.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
委赔
03.司法赔偿监督审查案件
委赔监
04.司法赔偿监督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重审案件
请外引
02.协助外国引渡案件
协外引
八、司法制裁案件
(一)司法制裁审查案件
01.司法拘留案件
02.司法罚款案件
司惩
(二)司法制裁复议案件
司惩复
九、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一)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
财保
(二)非诉行为保全审查案件
行保
(三)非诉行为保全复议案件
行保复
(四)非诉证据保全审查案件
证保
十、执行类案件
(一)执行实施类案件
01.首次执行案件
执
02.恢复执行案件
执恢
03.财产保全执行案件
执保
(二)执行审查类案件
01.执行异议案件
执异
02.执行复议案件
执复
03.执行监督案件
执监
04.执行协调案件
执协
(三)其他执行案件
执他
刑医复
04.强制医疗监督案件
刑医监
(七)停止执行死刑案件
01.停止执行死刑请求审查案件
02.依职权停止执行死刑案件
刑止
03.停止执行死刑调查案件
刑止调
04.停止执行死刑调查审核案件
刑止核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2.2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为应对“入世”,迎接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同时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行使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实行集中管辖后,通常有权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不含海商)的法院为五类三级,但主要是要把普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集中由少数受理案件较多、审判力量较强、审判经验较丰富的中级人民法院行使,亦即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适应中国“入世”后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具有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属于集中管辖的例外。
未设立法院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再设立法院管辖此类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也集中管辖的又一例外。
这是针对个别省份涉外民商事案件多,仅由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管不过来,以及今后发展变化的情况作出的一种补充性规定。
被指定管辖的条件是本辖区内涉外民商事案件相对较多、审判力量较强、远离省会中级人民法院,能够及时正确审理。
对确需指定管辖此类案件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应由所在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后指定,从严掌握,以解决集中管辖带来的部分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不平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是指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按规定的争议标的金额应由其受理的,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案件。
边贸案件争议标的金额较小,如果这些小额诉讼由省城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实行集中管辖意义不大,故仍维持现状,一、二审案件仍由当地法院管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粤高法【2008】111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对我省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规定如下: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5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4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2000万元以下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范围一、一审案件受理范围1、民事诉讼(1)国内案件:第一类: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都在东莞市或都不在东莞市,且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5000万---3亿。
第二类: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在东莞市,且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4000万---2亿。
(2)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2亿。
: 标的额:人民币600万---2亿。
(3)、争议标的金额依前款规定虽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4)、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期货纠纷案件。
(5)、用人单位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
注:所有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公司解散、清算案件由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2、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包括:a、被告为正处级以上行政机关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b、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c、重大涉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地区、台湾地区的案件;d、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刑事案件(一审由市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4)、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二、二审、再审案件受理范围当事人等对东莞市第一、二、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等对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认为有错误的,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环境资源审判庭等部门管辖案件范围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环境资源审判庭等部门管辖案件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0.30•【字号】粤高法〔2021〕10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环境资源审判庭等部门管辖案件范围的通知粤高法〔2021〕107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我省法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经省法院党组研究,决定对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等部门管辖案件范围进行调整。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审理环境类、劳动争议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刑事案件,以及以生态环境厅(局)为被告的环境保护类行政案件。
二、其他物权类纠纷、特殊程序类民事案件调整到民事审判第一庭审理,其他合同类民事案件调整到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调整到审判监督第一庭审理。
三、各刑事审判庭不再审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刑事案件,行政审判庭不再审理以生态环境厅(局)为被告的环境保护类行政案件。
四、上述调整涉及的案由详见附件,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022年1月1日之前,各部门已经受理的案件,按照原管辖案件范围继续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案由调整清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0月30日附件案由调整清单一、环资庭保留案件(以民事案由规定2020版为标准)(一)环境类53.相邻关系纠纷(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四级案由】55.海域使用权纠纷56.探矿权纠纷57.采矿权纠纷58.取水权纠纷59.养殖权纠纷60.捕捞权纠纷97.排污权交易纠纷100.碳排放权交易纠纷101.碳汇交易纠纷377.环境污染责任纠纷(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2)水污染责任纠纷;(3)土壤污染责任纠纷;(4)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5)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6)噪声污染责任纠纷;(7)光污染责任纠纷;(8)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378.生态破坏责任纠纷379.高度危险责任纠纷(1)民用核设施、核材料损害责任纠纷;(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466.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1)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2)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二)劳动争议类139.劳务合同纠纷140.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186.劳动合同纠纷(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集体合同纠纷;(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6)经济补偿金纠纷;(7)竞业限制纠纷187.社会保险纠纷(1)养老保险待遇纠纷;(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3)医疗保险待遇纠纷;(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188.福利待遇纠纷189.聘用合同纠纷190.聘任合同纠纷191.辞职纠纷192.辞退纠纷365.用人单位责任纠纷366.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367.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368.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15.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环资庭调出案件(以民事案由规定2020版为标准)(一)其他物权类纠纷(调至民一庭)39.物权确认纠纷(1)所有权确认纠纷;(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38.返还原物纠纷39.排除妨害纠纷40.消除危险纠纷41.修理、重作、更换纠纷42.恢复原状纠纷4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48.遗失物返还纠纷49.漂流物返还纠纷50.埋藏物返还纠纷51.隐藏物返还纠纷53.相邻关系纠纷(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2)相邻通行纠纷;(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4)相邻通风纠纷;(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54.共有纠纷(1)共有权确认纠纷;(2)共有物分割纠纷;(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4)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61.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70.占有物返还纠纷71.占有排除妨害纠纷72.占有消除危险纠纷73.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二)其他合同类(调至民二庭)合同纠纷【一级案由】88.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9.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93.供用电合同纠纷94.供用水合同纠纷95.供用气合同纠纷96.供用热力合同纠纷131.农业承包合同纠纷132.林业承包合同纠纷133.渔业承包合同纠纷134.牧业承包合同纠纷135.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2)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3)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4)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5)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三)第三人撤销之诉(调至审监一庭)470.第三人撤销之诉(四)特殊程序类(调至民一庭)396.申请确定选民资格397.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398.申请撤销宣告失踪判决399.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400.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401.申请撤销宣告自然人死亡判决402.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403.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404.申请宣告自然人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405.申请宣告自然人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07.申请认定财产无主408.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判决418.申请支付令464.失踪人债务支付纠纷465.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纠纷三、调入环资庭案件(一)刑一、二、三、四庭、审监二庭调入污染环境罪,走私废物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环境监管失职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非法转让、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故意损毁文物罪,过失损毁文物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二)行政庭调入以生态环境厅/局为被告的环境保护类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