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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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稳丰纺织有限公司与朱德明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东莞市稳丰纺织有限公司与朱德明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东莞市稳丰纺织有限公司与朱德明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3【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11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卫邹凤丹魏术【审理法官】许卫邹凤丹魏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东莞市稳丰纺织有限公司;某某明【当事人】东莞市稳丰纺织有限公司某某明【当事人-个人】某某明【当事人-公司】东莞市稳丰纺织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健功广东臻华律师事务所;李晟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健功广东臻华律师事务所李晟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健功李晟【代理律所】广东臻华律师事务所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东莞市稳丰纺织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明力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

双方对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本院对稳丰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稳丰公司是否应支付某某明经济补偿金、带班费1000元及2019年6月份工资4655元。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关于稳丰公司应否向某某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稳丰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免除了某某明的领班职务及停发某某明每月领班工资1000元。

稳丰公司主张其作出前述决定是因为某某明工作能力不够、安全意识差,并连续发生了三起事故。

但稳丰公司对此仅提供了自行制作的内部联络单、设备故障统计表、生产报表等予以证明,某某明对上述证据均不予确认,稳丰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不足,稳丰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郭思平与广东恒翼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郭思平与广东恒翼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郭思平与广东恒翼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51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苗卉卉陈锦波毛宇翔【审理法官】苗卉卉陈锦波毛宇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思平;广东恒翼能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郭思平广东恒翼能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郭思平【当事人-公司】广东恒翼能科技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郭思平【被告】广东恒翼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针对郭思平的上诉请求,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广东恒翼能公司与东莞恒翼能公司对郭思平构成混同用工,并不表示郭思平分别与广东恒翼能公司及与东莞恒翼能公司成立相互独立不同的劳动关系,而是就同一劳动事实,同时与广东恒翼能公司及东莞恒翼能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因此,郭思平不能就同一劳动行为,同时获取广东恒翼能公司及东莞恒翼能公司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案涉劳动关系终止协议书已经明确载明,郭思平与广东恒翼能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因此,广东恒翼能公司只需按照协议约定向郭思平支付相关款项即可,无需再向郭思平支付其他额外的补偿或者赔偿。

广东恒翼能公司已经通过东莞恒翼能公司向郭思平支付了协议约定的6143.91元,郭思平亦已收到了该款项。

郭思平主张该款项为东莞恒翼能公司向其支付,是用于解除东莞恒翼能公司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陈家焕与东莞科技创新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陈家焕与东莞科技创新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陈家焕与东莞科技创新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7【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7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振彪李达明王九龙【审理法官】梁振彪李达明王九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家焕;东莞科技创新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陈家焕东莞科技创新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家焕【当事人-公司】东莞科技创新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邓姗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林燕华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姗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林燕华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姗林燕华【代理律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家焕【被告】东莞科技创新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规定,本院应当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合同证据不足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二审期间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本院确认原审查明事实为本案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规定,本院应当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各方在二审中的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一、陈家焕2018年度绩效考核系数如何认定;二、陈家焕2018年度绩效年薪数额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数额如何认定;三、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如何处理。

关于陈家焕2018年度绩效考核系数的认定问题。

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内容及科创公司实际实施的薪酬管理办法,陈家焕的绩效年薪由其年度考核系数决定,该系数由单位的考核结果乘以个人考核结果得出。

2023广东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23广东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23广东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23-04-27 16:52:1501唐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不得将经营成本转嫁给劳动者基本案情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研发部主管。

科技公司发布管理制度规定,给办公经营场所设定用电额度,每月超出额度的电费由劳动者分摊。

科技公司依据该规定每月从唐某工资中扣除其应分摊的电费。

唐某以科技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克扣工资、规章制度违法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补发扣除的工资。

裁判结果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唐某不存在工作以外原因消耗公司电力的情形,科技公司从唐某应发工资中扣除办公场所的电费,不符合法律规定。

故判令科技公司将每月扣除的电费如数返还给唐某。

典型意义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节能减排、绿色发展为由将经营成本转嫁给劳动者,变相克扣劳动者报酬。

本案对保障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具有积极意义。

02某电子公司诉甘某劳动争议案——竞业限制期限内入职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需承担违约责任基本案情甘某原在某电子公司担任技术部门管理岗,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

甘某离职后,电子公司一直按约定向甘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后电子公司调查发现,甘某在竞业限制期间入职存在竞争关系的某科技公司,认为甘某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请求甘某归还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01501.93元并支付违约金346485.72元。

裁判结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甘某和电子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书中对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补偿金以及违约金进行了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甘某从电子公司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到存在竞争关系的科技公司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需向电子公司归还已经支付的补偿金201501.93元。

结合甘某离职前的工作岗位、工资水平及电子公司每月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甘某应向电子公司支付违约金346485.72元。

刘发安与东莞市凯迪碳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刘发安与东莞市凯迪碳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刘发安与东莞市凯迪碳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5【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87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潮辉尹河清林静【审理法官】邓潮辉尹河清林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发安;东莞市凯迪碳素有限公司【当事人】刘发安东莞市凯迪碳素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发安【当事人-公司】东莞市凯迪碳素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超广东国亮律师事务所;杨嘉兴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肖珍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超广东国亮律师事务所杨嘉兴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肖珍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超杨嘉兴肖珍【代理律所】广东国亮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发安【被告】东莞市凯迪碳素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凯迪公司应向刘发安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认定。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刘发安与凯迪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9年11月30日解除。

关于解除的原因。

刘发安与凯迪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11月30日到期,凯迪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刘发安送达《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通知刘发安双方劳动关系将于2019年11月30日终止,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唐小飞、东莞市普莱雅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隆正原服饰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唐小飞、东莞市普莱雅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隆正原服饰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唐小飞、东莞市普莱雅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隆正原服饰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5【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110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国鹏叶志超钟雯【审理法官】吴国鹏叶志超钟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东莞市普莱雅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隆正原服饰有限公司;唐小飞【当事人】东莞市普莱雅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隆正原服饰有限公司唐小飞【当事人-个人】唐小飞【当事人-公司】东莞市普莱雅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隆正原服饰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战锋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张玉芳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谢红生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刘丽霞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战锋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张玉芳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谢红生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刘丽霞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战锋张玉芳谢红生刘丽霞【代理律所】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东莞市普莱雅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隆正原服饰有限公司;唐小飞【本院观点】本案为劳动争议。

唐小飞提交的2009年的《劳动合同》手写备注“入职时间为2003年5月26日”,但落款盖章为普莱雅公司的行政人事部印章,且普莱雅公司提交的2009年《劳动合同》并未有该手写备注。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仅对上诉人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予以审查。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唐小飞的入职时间问题;(二)普莱雅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唐小飞的劳动合同关系;(三)普莱雅公司是否欠付2017年10月至2019年10月的加班费;(四)普莱雅公司是否应向唐小飞支付年底春节放假期间法定节假日工资及2018年、201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五)普莱雅公司对唐小飞的扣款是否应当退还;(六)隆正原公司是否应当向普莱雅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何衍进与富加宜连接器(东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何衍进与富加宜连接器(东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何衍进与富加宜连接器(东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2【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111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海晖王相东杨诚【审理法官】朱海晖王相东杨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衍进;富加宜连接器(东莞)有限公司【当事人】何衍进富加宜连接器(东莞)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何衍进【当事人-公司】富加宜连接器(东莞)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吕修金广东赤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吕修金广东赤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吕修金【代理律所】广东赤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何衍进【被告】富加宜连接器(东莞)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劳动争议。

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富加宜公司向何衍进支付的补偿性质款项如何分配到具体的赔偿项目中,并不影响本案的实质处理,在缺乏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何衍进仅凭字面表述反向推导其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0846元/月,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2019年3月28日,富加宜公司向何衍进出具一份《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中表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公司决定不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将支付您7个月的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75924元……”富加宜公司主张前述75924元对应相当于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59048.85元及相当于2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875.15元,因公司疏忽,只注明了“经济补偿金”,而未注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何衍进据此反向推导出其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0846元/月(75924元÷7个月),并要求按此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王家珍、廖明香、王华等与卢相美、黄叶珍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王家珍、廖明香、王华等与卢相美、黄叶珍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王家珍、廖明香、王华等与卢相美、黄叶珍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57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娟娟陈美苑黄宇齐【审理法官】陈娟娟陈美苑黄宇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家珍;廖明香;王华;王军;黄叶珍;卢相美【当事人】王家珍廖明香王华王军黄叶珍卢相美【当事人-个人】王家珍廖明香王华王军黄叶珍卢相美【代理律师/律所】姜远波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王清光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远波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王清光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远波王清光【代理律所】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家珍;廖明香;王华;王军【被告】黄叶珍;卢相美【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代理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第三人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本案争议焦点为:卢相美应否对黄叶珍所负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黄叶珍之所以承担案涉责任,系因为东莞市横沥镇立泓玩具厂是未经依法登记的单位,故本应由东莞市横沥镇立泓玩具厂承担的债务,由黄叶珍作为实际经营者而承担责任,黄叶珍并未主动举债。

因此,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家庭承担案涉责任的前提为该单位的性质属于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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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一、员工违反公共政策单位可解雇
陈某于2007 年6月15 日入职某物流公司,任拖挂车司机一职。

2012 年9月18 日,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发布通告,在中秋国庆黄金周期间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15 吨以上重型货车通行高速公路实行交通管制。

某物流公司也对陈某进行了相关的信息提示。

2012 年10 月3日、4 日、6 日,陈某多次驾驶重型半牵引车(总质量为17 吨)、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总质量为39 吨)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2012 年10 月6日,某物流公司以陈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服从公司管理为由,对陈某作出开除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物流公司已向陈某发送关于交通管制的相关内容,但陈某在明知上述交通管制的情况下,仍在该期间多次驾驶重型拖挂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陈某的该行为严重影响某物流公司的管理,且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某物流公司据此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法官说法:本案例关系到社会公众在节假日的出行安全问题,与大家的切身利益相关。

通过这一个案例告诉我们广大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除了要遵守用人单位明文规定的规章制度外,还应当时刻了
解国家的公共政策并予以遵守,这样不但对他人还是对自己,都是一
种负责任的表现。

否则可能不但丢了饭碗,还无法获得工作年限的经
济补偿或赔偿金。

案例二、已婚男上班“袭胸”女同事被炒后索赔11 万未获支持
2002 年10 月,湖北男子汪某进入东莞市厚街镇一家鞋业公司工
作,担任仓库副主管一职。

2012 年10 月15 日,已婚的汪某于上
班时间在办公室两次“袭胸”女同事。

该过程恰好被公司的监控全程
拍录下来,引发公司轰动。

王某的上司就此事找其谈话。

但汪某并不
觉得自己行为不当,反而态度相当恶劣。

公司老板得知后立即报警,
并将汪某解雇。

汪某对此并不服气,当月就向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

公司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工资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汪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应当知晓公司的规章制度。

汪某作为有妇之夫,于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两次与女同事亲热,虽未给公司带来直接损失,但确有违社会公德,有伤风化。

汪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依法有权单方解除其与汪某的劳动关系,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案经一审、二审,汪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求被依法驳回。

法官说法: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做人的基本道德都是至关重要的。

本案中,汪某作为一个已婚男性,却“袭胸”女同事,这是不道德的行为,为舆论所谴责。

此外,该港资公司出于管理的需要,要求劳动者不得在公司内有伤风化的行为,否则将即时解除劳动合约不予任何赔偿。

这种内部规定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汪某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即对劳动合同构成了违约,公司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对其解雇,并无不当,无须支付任何赔偿金。

案例三、员工带出公司设计图纸被炒鱿鱼后起诉索赔被驳回
2006 年10 月,何某进入东莞市厚街镇一家皮具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出纳一职。

皮具厂主张何某于工厂外出时,
工厂保安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在其包内搜出纸板、设计图样等物品。

皮具厂就此以何某违反厂规利用公司资源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服务为由,解除与何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何某对此不予确认,并主张保安从其行李包内搜出的图纸和纸板为其个人物品,其是利用业余时间为自己制作袋子,故而主张皮具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设计图纸背面打印有皮具厂多种手袋相
关的设计图样、材料规格。

可以认定何某是使用皮具厂印有设计的图
样、材料规格表格的纸张来为自己设计手袋。

何某于2012 年9 月24 日一日之内签收员工违规扣分通知单、离职手续交接单、员工离职申请资料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但何某主张签名仅表示签收,并不确认皮具厂的处罚。

但何某在签收时明知是关于解雇自己的资料仍一一签收,表明何某已确认皮具厂对其的处罚。

由此,法院依法认定何某确有使用皮具厂的资源为自己或他人服务的行为。

法官说法: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并不必须待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被实质侵害后才能向劳动者主张权利,对于劳动者一些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仍然可以处以相应的惩罚和处分,而且,用人单位对自身的商业秘密也十分重视,如果员工利用自己的一技之长为自己设计手袋,必须在合理和合法的范围内,不能随意涉及工厂的生产内容和版材,不然容易引起误会,并有侵权的嫌疑。

案例四、因病不能胜任工作被调岗员工告公司败诉
郑某因患有心肌劳损而需不定期请病假,2011 年期间,郑某累计休带薪病假22 天,2012 年1 月至2012 年11 月郑某累计休病假64
天。

其公司以郑某身体状况及对工作造成影响为由,将他从科长调整为专员,但调整工作后,郑某的工资待遇比之前只是少了职务津贴200 元/月。

郑某对该工作调整有异议,多次要求恢复原岗位及职务津贴,公
司虽没同意,但向他补发了津贴200 元/月。

后郑某到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病多次请假,这与其所担任的科长的职
责要求不相符。

被告将原告调整为无需管理人员的专员,且职级待遇
不变,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五、公司解散被调岗劳动者状告工厂被驳回
原告阿华(化名)在被告单位已工作多年,后单位准备解散,向阿华发出调令,要求他去另一家皮具公司工作,承诺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在本厂的工龄;但若员工在十天内未按规定到另一家皮具公司上班,将视为其个人单方面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企业将一次性结清其所有工资,依法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阿华收到上述调令后,并未前往另一家皮具公司报到,理由是他
认为某皮具公司作出的上述调整降低了其工资待遇且变更了工作
岗位和工作单位,因此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阿华维持原劳动关系的诉请。

但对于原告的其
他诉讼请求,法院给予了驳回,法院认为,被告一再声明保持原告原一
切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原告主张某公司降低其工资待遇,明显缺乏
客观依据。

法官建议:调整岗位必须合法合理
东莞中院法官表示,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双方经协商一致进行调整,另一种就是用人单位单方调整,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权分别属于集体与个人的发展权,均应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护。

对于如何使这两项权益的保护达到平衡的问题,法官建议,应根
据以上两种情形具体分析。

法官表示,对于第一种情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举措有利于
解决目前原、被告双方维权成本高、举证难的实践困境。

而至于第二种情形,法官提出,用人单位要确保调整工作岗位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1.调整工作岗位是生产经营的需要;2.调整岗位后
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4.无其他
违反法律法规之情形。


也就是说,该调岗决定须符合合法性及合理此外,法官表示,若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到新
的工作地点已经工作,超过一定期间未提异议,后又提出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违法,劳动者的该反悔行为不应得到支持。

因此,法官建议,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作出的工作地点变更决定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最好不要超过一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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