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最新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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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劳动合同法条例(版)

广东省东莞市劳动合同法条例(版)

广东省东莞市劳动合同法条例(附件版)1.《劳动合同法》摘要: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该法的目的,即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涉及劳动合同的具体执行和变更条件。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阐述了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章特别规定:包括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内容。

第六章监督检查:涉及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包含其他相关事项。

2.《广东省东莞市劳动合同法条例》摘要:第一章总则:强调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适用于东莞市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管理:实行综合、目录两种管理方式,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

第四章用人单位的责任: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权利和义务,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基于自愿、平等协商、互利互惠、公平合理原则。

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劳动合同管理是确保劳动关系双方权益得到保障的重要环节。

它涉及到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各个方面。

有效的劳动合同管理不仅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能促进用人单位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东莞市劳动合同法条例中的劳动合同管理根据现有资料,东莞市劳动合同法条例对劳动合同的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东莞市的劳动合同管理实行综合、目录两种方式。

这意味着,东莞市对劳动合同的管理不仅采用一般性的管理措施,还通过制定具体的管理目录来细化管理要求。

具体劳动合同管理目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公布。

这一规定显示了东莞市对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视,也体现了政府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通过制定和公布具体的管理目录,政府能够为用人单位提供明确的管理指导,帮助用人单位更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同时也能为劳动者提供更明确的权益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广东省东莞市劳动合同法条例

广东省东莞市劳动合同法条例

广东省东莞市劳动合同法条例广东省东莞市劳动合同法条例(精选3篇)广东省东莞市劳动合同法条例篇1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公平自愿协商全都,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为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计______个月。

其次条本合同试用期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条若乙方开头工作时间与商定时间不全都,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四条依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

第五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依据公司业务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业绩等,在与乙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六条甲方依法制定员工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乙方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并根据规定上下班。

第七条乙方依法享有的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根据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四)劳动酬劳第八条甲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按劳安排的原则,结合本公司实际和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九条乙方月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元,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方法执行,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甲方有权依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方法等公司制度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甲方于每月_____日以货币形式,根据公司规定的月工资标准足额向乙方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则提前一天或延至节日假满;以货币形式向乙方足额支付月实发奖金。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四全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四全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劳动合同法全文。

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劳动合同法全文。

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3)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3)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引言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的具体解释条款,旨在对劳动关系中的各种纠纷和争议进行法律处理和判决。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争议解决机制以及相关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适用于以下情况:1.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各个阶段中产生的争议;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益纠纷。

二、劳动关系的争议解决机制1. 第一审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一审法院是处理劳动关系纠纷的首要机构。

当劳动关系中出现争议时,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审法院将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除了诉讼外,劳动关系的纠纷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解决。

当劳动关系中的一方无法与对方达成一致,或者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将会组织调解,并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作出裁决。

3. 裁决的执行根据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当裁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裁决结果。

如果一方不服裁决,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将会重新审理案件。

无论是仲裁裁决还是法院判决,均应当及时履行,确保劳动关系得到及时的解决。

三、相关案例分析案例一:工资拖欠问题案情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5000元。

然而,连续三个月甲方未按时支付工资,导致乙方无法如期偿还贷款和支付生活费用。

解决方法乙方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方支付拖欠的工资。

仲裁委员会将会召开听证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并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不成,仲裁委员会将做出裁决,要求甲方支付拖欠的工资。

案例二:解雇争议案情描述甲方认为乙方在工作中出现了多次失误,并对其进行书面告诫和警告。

然而,乙方不认同甲方的指责,并表示自己并没有犯错误。

最终,甲方决定解雇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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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最新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p {text-indent: 2em; word-break: break-all; line-height: 2; font-family: “宋体”;}strong {text-indent:2em;}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作为当事人。

劳动者与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发包后的主体界定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其发生劳动争议的,最近上一层转包、分包关系中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当事人。

(实施条例第四条)三、劳动关系的认定第六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的用工认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了用工关系的,可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原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基本生活费或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请求在新的用人单位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八条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的用工关系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在中国内地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涉外企业用工关系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台港澳地区企业在中国内地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条在校学生的用工关系在校学生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劳动法第十五条)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劳动者起诉追索超过两年前的加班费,由劳动者对已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劳动者起诉追索两年之内的加班费,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种意见: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负有举证责任。

劳动者有证据证明有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十二条加付赔偿金劳动者直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劳动者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实施条理第三十四条)五、仲裁的受理与时效第十三条仲裁时效期间人民法院在审查仲裁时,对于调解仲裁法施行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申请仲裁的,不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仍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执行。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十四条对逾期未受理或裁决无异议又反悔的处理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仍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后,当事人以逾期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违法为由,要求撤销裁决书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十五条对仲裁机构逾期未受理或仲裁的处理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仲裁中存在下列事由外,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 案件正在排期的;(二) 移送管辖的;(三) 正在移送或送达延误的;(四) 等待工伤复议或诉讼、评残结论的:(五) 启动鉴定程序,或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六) 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仲裁活动的:(七) 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及尚未裁决的证明。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劳动者申请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有关案件的仲裁。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六、仲裁裁决第十六条终局裁决的认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每一项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系指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数额。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十七条对仲裁申请事项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处理同一仲裁案件中,当事人仲申请事项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该裁决不适用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关于终局裁决的规定。

当事人双方不服仲裁裁决的,均可依照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提起诉讼。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十八条对同时起诉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劳动者一句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用人单位一句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诉讼中,应对用人单位的抗辩一并审理。

劳动者撤回起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撤回起诉或驳回起诉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调解仲裁法的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一裁终局案件的上诉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

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用人单位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再审。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用人单位以不属于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确有其他错误的除外。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七、支付令第二十一条支付令失效后的处理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有关督促程序的规定。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可就争议事项向调节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予以受理。

(劳动合同法的三十条;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八、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解释的溯及力本解释自二00九年月日起实行。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届是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调解仲裁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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