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修订草案

合集下载

行政诉讼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是什么?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在解决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国法治国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和急速发展,《行政诉讼法》实施中的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日益突出,表现为行政诉讼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修改这部“古老”的《行政诉讼法》已然迫在眉睫,颁布新行政诉讼法被学者寄予厚望。

这部被誉为“依法治国的抓手和试金石”的法律应当契合司法改革的主旋律,致力于解决行政诉讼“三难”问题,将行政权力真正关进笼子里,实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有效救济。

一是厘清修法思路,契合国家战略和发展需要。

《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颁布以来,经历中国社会经济深刻变革,这次修订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立法机关所从事的“建构性”的修法活动,必须结合司法解释、理论研究、司法实践的变迁进行汇总和糅合。

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大背景下进行《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应当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与司法改革的推进相契合,与国家的大政方针相统一。

在“深改元年”(2014年)这一重要时间节点通过的《行政诉讼法》,应当与国家法治发展同频共振,与党和国家关于法治的战略思想高度统一。

二是要回应行政与司法实践需求,提升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

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较为原则、简单,而且颁布20多年来未曾修改,给行政审判带来了很多困扰。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满足行政审判的需求,制定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并作出了许多请示批复意见。

在这些司法解释和请示批复中,既有对《行政诉讼法》条文的适用解释,也在个别地方对现行制度作了一定创新。

在2014年修法过程中,也需要对这些改革创新的经验予以归纳总结,上升为法律,并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予以保障。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版含新旧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版含新旧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版含新旧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八早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要点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要点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要点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行政诉讼法》,标志着中国行政法治进入了发展的新时期。

以《行政诉讼法》90.10。

1为起点,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迈上了快车道。

二十多年来,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除尚有几部法律亟待研究制定外,已大体完善。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法治发展的第一块里程碑。

2014年11月1日常委会决定修改、2015年5月1日实施.25年的诉讼实践要求对《行政诉讼法》进行完善和修改,否则,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大难题会窒息依法治国、法治政府的建设。

此次修改,反映了实际需要,达到了预期目标。

此次修定;新《法》删掉原“侵权赔偿责任"一章共10章103条。

原法75条;较大修改32条、新增了35条、删掉原第九章3条和原53条、72条.另有多处重要概念、文字的修定。

一、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诉权和受案范围1、关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1条)行政诉讼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行政主体的侵害.有权利必须有救济,这是基本的法治逻辑。

在保护相对人权利的同时,也就要对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二者是一个事物的两面,不可分割。

但是,行政诉讼保护相对人权利的特点是: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侵害其权利,但行政主体并不认为侵害,由此产生行政争议,相对人不服,遂向审判监督机关起诉,由法院对争议作出裁判.通过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利,监督行政主体,这是对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

也正因为行政诉讼是通过解决争议进行的,因而它也有了调解的可能。

本次修改,加上了“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使行政诉讼功能表达更为准确。

同时,新法删掉了“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政行为一旦依法作出既有公定力、执行力,非依法撤销其效力是稳定的。

无需通过诉讼维护其行使职权。

另外,写上恰与行政诉讼的救济目的相悖.2、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起诉权及保障.(2条3条)原《行政诉讼法》将被告定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诉讼标的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修正

行政诉讼法修正

行政诉讼法修正行政诉讼法修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这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该法的主要修订点。

一、行政诉讼定位的重新明确新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指出,行政诉讼是行政监督制约权力的一种制度安排,不仅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还要在行政机关和行政诉讼司法机关之间形成制约与平衡的关系。

同时,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还增加了行政官司过错赔偿的制度,加强了对行政机关过错行为的监管,明确了行政机关应对过错行为的责任承担机制。

二、行政诉讼适用范围的拓宽新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涉及的范围不仅包括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行政机关行为的前后衍生效果和影响。

这个规定对于扩大公民维权门槛非常有利,也能够更好地维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诉讼程序的优化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司法程序,明确了诉讼适格人、诉讼程序、证据的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在程序上更加体现了专业化、客观化、公正化的特点,减少了行政诉讼的误判和冤错案。

四、行政诉讼的公开化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司法公开的规定,明确要求行政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的主要内容、书面裁定的理由、判决和裁定的结果等信息,为公民和企业的监督行政机关提供了依据和工具,也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的规范化行政。

总之,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全面推进了行政诉讼制度建设,优化了行政诉讼制度,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效力,增加了权力的制约性,保障了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推进了行政诉讼的规范化和公正化。

这对于有利于我国行政机关的规范行政、维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讼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诉讼适用本法。

第三条行政诉讼包括对行政行为、行政协议、行政不作为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具体行为或者具体事项提起的诉讼。

第四条下列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不适用本法:(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通过行政程序确定的,由于当事人的自愿或者业已依法确定,不再需要行政诉讼程序的;(二)因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行政行为的,事后应当依法补办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合同或者其他协议。

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六条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明知应当行使职权而不行使的行为。

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七条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其他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执行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八条行政诉讼程序应当公开进行,但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行政诉讼的主体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事项或者行政协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其他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执行行政职能的机关应当依法接受行政诉讼,提供证据、说明情况,不得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受到威胁、打击、报复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诉讼,并按照本法的规定,予以公开审理。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应当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调查研究,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路向、修改要点和修改方案——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中国人民大学专家建议稿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路向、修改要点和修改方案——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中国人民大学专家建议稿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路向、修改要点和修改方案——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中国人民大学专家建议稿莫于川【期刊名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年(卷),期】2012(027)003【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日渐显露出诸多结构性缺陷和深层次矛盾,这些缺陷仅靠司法解释已经无法彻底解决,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成为紧迫课题.已正式提交我国权威法制机关的中国人民大学版专家建议稿认为,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框架仍然可行,但部分内容已不适应行政法治发展的要求,亟须加以修改补充.为此,中国人民大学版专家建议稿提出了一系列具体修改建议,其主要创新亮点是:(1)调整重述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2)增加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3)用“行政争议”替代“具体行政行为”作为界定受案范围和起诉权的基本标准以扩大保护范围;(4)提出了改革现有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方案;(5)系统构建了指定异地管辖制度;(6)将电子数据证据作为新的证据类型;(7)确立了诉讼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的原则;(8)增设调解制度和简易程序;(9)系统构建了公益行政诉讼制度;(10)将司法建议制度正式化并强化其功用;(11)建立赔偿(补偿)专项准备金制度和法院支付令制度;(12)增加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总页数】36页(P17-52)【作者】莫于川【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9【相关文献】1.关于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探讨--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亮相之后 [J], 刘蕾2.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路向、修改要点和修改方案——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中国人民大学专家建议稿 [J], 莫于川;雷振3.修改行政诉讼法对国土资源部门的几点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解读 [J], 彭敏;唐丽华4.关于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探讨——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亮相之后 [J], 刘蕾5.关于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探讨——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亮相之后 [J], 刘蕾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doc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doc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新行政诉讼法全文,希望能够帮到大家!新行政诉讼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诉讼法修订意见

行政诉讼法修订意见

行政诉讼法修订意见尊敬的读者:行政诉讼法修订意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行政诉讼制度在维护公民权益、促进政府行为规范化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适应和发展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法修订意见应运而生。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法修订意见进行探讨,旨在深入分析其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意义和影响,并提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迅速,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因此,行政诉讼法修订意见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法修订意见旨在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进一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动政府行为依法规范化,并提高行政法官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行政诉讼法修订意见的主要内容1.强化行政法官独立性。

修订意见明确规定,行政法官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

此举可以有效地保证行政法官的公正性和专业性,提高裁决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2.加强行政决定的法制化。

修订意见规定,行政决定应当依法制定,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同时,加强行政决定的司法监督,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3.强化公益诉讼制度。

修订意见中提出,公益诉讼应当成为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关注生态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

公益诉讼的开展将有效地保护公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优化行政诉讼程序。

修订意见提出,行政诉讼应当强调诉讼的简便性和效率性,减少繁琐的诉讼程序,进一步加快案件审理速度。

此举有助于减少当事人的成本和时间,提高行政诉讼的效力和公信力。

三、行政诉讼法修订意见的意义与影响行政诉讼法修订意见的出台,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产生了深远的意义和积极的影响。

首先,行政诉讼法修订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法官的独立性,增强了行政裁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有效保护了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其次,修订意见加强了行政决定的法制化,规范了政府行为,避免了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另外,修订意见强调了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对于推动社会公众参与行政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诉讼法修订草案
行政诉讼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诉讼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活动时,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争议,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权益、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以及赔偿损害的一种特殊诉讼方式。

第三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的前提。

第四条任何行政行为都应当在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其合法性有异议或受其损害应当依法行政。

第六条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指因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被告是指被原告请求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以及赔偿损害的行政机关。

第七条行政诉讼应当保障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核,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章行政诉讼的实体要求
第八条行政诉讼的实体要求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律关系的确定、行政机关的证据负担和事实认定。

第九条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异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需要根据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核。

第十条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合法依据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处罚等。

第十一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一)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是否有足够的事实依据。

(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要求。

(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

第十二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异议时,应当提供证据予以支持。

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即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审核,确保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和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确定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请求,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确定是行政诉讼的前提。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明确法律关系,即行政行为的内容、目的和范围。

第十六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请求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以及赔偿损害等,应当依法明确发生的法律关系。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对法律关系进行明确和确定,并根据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作出裁判。

第三章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为没有诉讼能力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为行政诉讼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意见、代理诉讼等。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为有需要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为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必要
的证据,防止证据丧失或者灭失。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鼓励当事人自愿通过和解、调解等
方式解决纠纷。

第四章行政诉讼的程序要求
第二十三条行政诉讼的程序要求包括行政诉讼的申请和受理、行政诉讼的审理和裁判、行政诉讼的执行和监督等。

第二十四条行政诉讼申请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行
政行为的合法性、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以及赔偿损害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二十五条行政诉讼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申请进
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该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二十六条行政诉讼的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
行调查,获取证据并作出裁判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二十七条行政诉讼的裁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行
政诉讼案件作出的判断,并决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以及赔偿损害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二十八条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行政诉讼
裁判,并予以强制执行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二十九条行政诉讼的监督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
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核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五章行政诉讼的救济措施
第三十条行政诉讼的救济措施包括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以及赔偿损害等。

第三十一条行政诉讼的救济措施应当依法进行,并对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

第三十二条行政诉讼的救济措施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行政行为依法进行。

第三十三条行政诉讼的救济措施可以通过声请行政复议、提
起诉讼、和解调解、执行裁判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行政诉讼的救济措施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并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第六章行政诉讼的费用和期限
第三十五条行政诉讼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可以根据具体情
况进行减免或者豁免。

第三十六条行政诉讼的期限是指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申
请之日起到作出裁判之日止的时间。

第三十七条行政诉讼的期限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诉讼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供相应的保密材料。

第三十九条对于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行政行为,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裁判,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制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诉讼法修订草案共计4000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