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

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公共选修课是为满足学生兴趣需要,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拓宽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完善知识结构,培养创新能力而开设的选修课程。
一、开课原则开设选修课程要遵从以下几项原则:(一)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科学精神、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文化艺术素质。
(二)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和身体素质。
(三)有利于引导学生了解学科的最新发展成就、学科前沿、跟踪高新技术等。
(四)鼓励开设学科交叉课程和通用技能类课程。
二、选修课的设置时间和学时学分要求(一)选修课从第二学期开始设置。
(二)每门选修课教学时数一般为34学时,1.5学分。
三、学生选修原则(一)教务处根据主课表的情况,在固定时间内安排全院选修课。
教务处设定选课时间,学生通过教务系统进行选修。
(二)选修课程一经选定,原则上不予退、补选。
如因特殊原因造成选课不当,须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变动。
(三)如无特殊情况,每门课程的选修人数不足30人的,原则上不予以开课,已选报的学生可在二次选课时重新选修。
(四)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各项技能等级证,可顶替一门选修课。
四、课程教学管理(一)选修课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教学常规工作一律按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二)修读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上课。
(三)任课教师须按选课名单进行考勤,统计学生缺勤情况,并按成绩管理办法考核学生。
(四)凡未经批准选课而自行旁听者,不予参加考核,即使考核通过,成绩也视为无效。
(五)学生因教学计划安排校外实训的,返校后继续选修该科目。
五、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一)学院选修课程的成绩考核按考查课规定执行。
(二)学生选课后必须参加考核,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安排补考,下一学期必须重新选修其它科目,补足选修课学分。
六、教材使用选修课程原则上学生没有统一订购教材,教师可根据教材和教辅材料自编讲义,经教务处统一审核后印刷、发放。
南阳理工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暂行办法

南阳理工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暂行办法公共选修课程(以下简称公选课)是每个专业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满足学生兴趣需求、拓宽学生知识面、完善学生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起着重要作用。
为规范和加强公选课的管理,提高公选课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选课分类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按其所属学科性质分为六类,包括哲学、历史与心理学,文化、语言与文学,经济、管理及法律,理科(自然科学),工科(自然科学),艺术与体育。
公选课一般为24 学时,计1.5 学分,在一学期内完成。
二、公选课开设原则(一)拓宽学生知识面,尤其是人文科学、自然科学知识面。
(二)增强学生实用知识和技能。
(三)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
(四)重视选修课程的前沿性、交叉性和综合性。
(五)关注课程的广度与深度。
三、公选课开设要求(一)申报开设公选课的教师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艺术体育类专业教师职称可适当放宽。
(二)教授(博士)每学年应开设1门公选课或2次以上(含2次)讲座,讲师每2 学年应开设1 门公选课。
(三)为保证教学质量,新开设的公选课原则上必须通过试讲。
每位教师一学期内不得同时开设2 门以上的公共选修课。
(四)各部门应认真组织教师申报开设公选课,每学期各部门开设公选课门数不应低于本部门符合开设公选课条件教师数的1/10 ;对于符合开设公选课条件教师数较少的部门,应开设至少2 门牵涉本单位教师专业知识领域的公选(五)必须有完整的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教案、讲稿等教学文档。
涉及实验或上机的必须提供实验或上机条件,因上机、实验条件不具备的待条件具备后再开设。
四、公选课开设程序(一)每学期第14 ~15周,教务处公布有关下学期公选课开设通知和要求,各部门组织公选课任课教师填写《南阳理工学院公共选修课开设审批表》(附件1 ,新开设公选课填写)、《南阳理工学院公共选修课课程教学大纲》(附件2),并应准备好课程简介、教案、合适的教材(讲义)等材料。
许昌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暂行)

许昌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暂行)时间:2012-05-03 作者:教务处点击:356------------------------------------------------------------------------------------------------------为进一步加强公共选修课程的建设,优化课程体系,提高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和规范化水平,根据《许昌学院关于制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院政教〔2009〕26)、《许昌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院政教〔2009〕99)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共选修课旨在拓展学生的知识视野,全面提升学生的科学、人文素养和文化品位,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同时满足学生不同兴趣、爱好与特长发展的需要,促进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提高,全面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条公共选修课的特点是对学生提出若干最基本的学科领域内的学分要求,由学生自主决定所选课程及任课教师,以引导学生主动学习、独立钻研、全面发展。
第三条公共选修课面向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课程的选题要着眼于学生综合文化素质的全面提高,内容的安排要适应学生跨类选修的需要和普遍接受程度,避免过分专业化。
力争做到教学内容科学精要,教学资料完整齐全,教学手段先进适用,教学管理规范,教学效果显著。
第四条公共选修课的管理原则是:合理配置,择优开设,效果首位,动态运行,两级管理,院(部)为基础。
第二章课程设置第五条公共选修课的课程设置分为六类:(一)自然与科学技术(二)文学与艺术(三)历史与文化(四)经济与社会(五)哲学与道德心理(六)语言与写作及其它第六条为优化配置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资源,教务处依据本办法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综合学生专业构成、选修课程建设状况及我校人才培养定位要求等,对各教学院(部)可开设公共选修课总门数进行分配。
第七条各教学院(部)结合学科专业特点,依教务处分配之门数,每学期组织本学科专业的我校专任教师申请开设公共选修课,酌量接受新开课程申请并进行集中评审。
XX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XX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本科生公共选修课是为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推进教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保障公共选修课管理的规范性、提高开课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开设课程与选修1、开设课程类别(1)人文类:民族学、社会学、人类学、教育学、历史学、哲学、汉语言学、文学、新闻传播、民族语言等(2)自然科学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生态环境等;(3)体育类:体育竞技比赛培训、形体艺术、强身防身技术、棋牌技术等;(4)艺术类:音乐、影视、舞蹈、书法、摄影、美术、戏剧、戏曲鉴赏及作品赏析、艺术史论等;(5)经济管理类:经济学、管理学、旅游学等;(6)外语类:外国语言及语言学、外国文学欣赏等;(7)医学类:医疗技术、医学美容、预防保健等。
2、课程选修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和能力,结合专业教学的要求,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选修课程。
第二条任课教师资格1、公共选修课主讲教师应具有讲师及其以上职称,本校专职教师在学生评教活动中连续两次获得良好以上的评价。
2.校外兼职教师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外籍教师应在我校授课有两年以上的授课经验,并讲授过拟开设的课程。
第三条课程申报程序及要求1、各学院(或教学单位)应结合本学科特点,每学年为学生开出不少于2门的公共选修课。
公共选修课教学内容应科学、精炼、新颖。
2、每学期第4--5周,申请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应填写《公共选修课申报审批表》、《西安公共选修课课程教学指南》《课程教学大纲》,各教学单位对申报开设公共选修课老师的资格和所提交的课程设计进行审查。
经开课单位主管领导同意,于第8周将拟开设课程的申报资料报教务处审核。
3、已批准的课程,主讲教师应提供课程简介,编写教学大纲(含考核方式)、选定教材、制定课程实施进度表,经开课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4、主讲教师须向学生推荐与课程内容、授课对象相适应的教材。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一)每学期第 10 周拟开课教师需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开课申请,填写《湖南人文科 技学院公共选修课新开课申请表》(见附件 1)和《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公共选修课授课教师 信息表》(见附件 2),并提交课程教学大纲(教学的大纲要求参照必修课教学大纲模板撰 写)。
(二)每学期第 11 周教学单位对申请人的任课资格、业务能力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交 教务处汇总。
一、课程设置原则与类别
(一)设置原则 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程必须符合教育教学改革的发展趋势,具有时代特征;要有利于培 养学生的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文化艺术欣赏能 力;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和身体素质;课程内容要有知识性、应用性和实用性。鼓 励开设“学科交叉”课程和“通识”性质课程。 (二)课程类别 1.科学素养类:有利于提高学生科学素养,如学科前沿、科技新成果、科技发展史等 方面的课程,以及有利于拓展学生物理、化学、生物、天文、经济学、地理、世界等科学 知识的新型课程或不同学科交叉渗透的复合型课程。 2.应用技术类: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应用技术能力或社会适应能力,如了解工程技术发 展史、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野外生存与应急技术等方面的课程,也包括各类专业技能考证 的培训课程。 3.中华传统文化类:有利于提高学生的中华传统文化素养,包括社文化、礼仪、社会、 历史、民族、哲学、新闻传播等方面的课程。 4.创新创业类:有利于增强学生的思辨能力与创新创业能力,如培养学生创业意识、 创新精神、创新创业能力的课程以及创新科技作品设计、创业项目管理、创业财务管理等 课程。 5.艺术素养类:有利于增长学生艺术等方面的知识、技能与修养,如舞蹈、绘画、美 术、造型等方面的课程。 6.教师素养类: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师范技能与教师素养,包括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 学生身心发展知识、教与学知识和教育评价知识等课程。 7.其它类:除以上六类外,其它符合前面设置原则的课程,如提高学生心理承受能力、 环境适应能力的课程或增强学生爱国主义情感、社会责任感的等课程。 (三)课程总量
福州大学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管理实施办法【模板】

**大学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全校性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校选课)是我校为扩大大学生知识面、开拓视野、推进文理渗透、理工结合、提高大学生各方面素质而开设的针对全校各专业学生的跨院、系的公共选修课,是我校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规范校选课建设,充分调动各学院及广大优秀骨干教师开设校选课的积极性,特制订校选课管理办法。
第二章课程设置原则第二条遴选标准:(1)有利于学生了解人类最基本的知识领域和思维方法(2)有利于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和科学素养(3)有利于促进不同学科的交叉渗透、理工融合、文理交叉(4)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科学精神和批判精神(5)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表达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6)有利于引导学生了解学科前沿和新成果、新趋势、新信息(7)有利于从综合角度掌握经典著作的基本精神,启迪思路(8)有利于学生对现有的一级学科有基本了解第三条学时及时间安排:理论课一般以27学时为准,技能课以36学时为准,语言、工具课不超过45学时,体育课一律为27学时。
校选课一般均安排在晚上或双休日。
第三章管理第四条校选课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应积极推荐优秀骨干教师开设优质、新颖、活泼的校选课,教务处在各学院推荐基础上实行聘任制,每学期根据上一学期教师授课情况如督导组听课、日常检查、学生反映等决定下一学期是否继续予以聘任。
鉴于校选课课程安排变化较大,无法按课时给相关院系落实教师编制,因而校选课暂时一律按课酬支付,课酬按每学时40元标准发放。
若教师完成本学院规定教学工作量,校选课课酬直接支付给教师,若教师未完成本学院规定教学工作量,所承担的校选课课时可计入教师个人教学工作量,而相应的校选课课酬则划拨至任课教师所在学院。
凡担任校选课授课的教师均需遵守“**大学校选课教学若干要求”。
第四章申报条件及手续第五条凡在以上八个基本领域内有研究或专长且教学效果好的骨干教师均可申报开设校选课。
哈尔滨工业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哈尔滨工业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是我校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一项关键内容,它作为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我校人文社会学科相对薄弱的情况下,其意义更为重大。
因此,学校要求各院系把选修课的建设和管理纳入正常的教学工作之中。
领导要充分重视全校性公共选修课开设的数量和质量,同时对开课教师的资格和水平给予把关和认定,教师开设公共选修课要与开设必修课和系内任选课一样考核,同等待遇。
现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如下:一、课程设置规定1. 课程设置原则本着打通专业、拓宽基础、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原则,要求所开设的选修课:在知识层面,有利于学生拓宽视野;有利于不同学科的交叉渗透;有利于学生了解最基本的知识领域和基本派别、基本的原理和概念、学科前沿和新成果;有利于学生掌握经典著作的主要思想和基本精神、重大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政治、经济、民主与法律常识、艺术欣赏基本知识。
在能力层面,有利于培养和增强学生的获取知识能力、思辨能力、创新能力、审美判断能力、心理承受能力、适应能力、自我评价能力。
在修养层面,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文化素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利于增强学生爱国主义情感、增强历史责任感。
2. 任课教师资格任课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副教授以上技术职称(特殊专业除外)、有过独立讲授至少一门课程的经历;学生评教和专家听课达到学校合格及以上标准。
所开课程的教学文件齐备(课程简介、比较完善的课程教学设计、任课教师自行选择、编印的教材及教学资料)。
3. 课程分类全校性公共选修课分十大类:科学与技术类、经济管理类、艺术类、历史类、社会学类、语言文学类、法学类、哲学类、体育类、综合类。
4. 学分计算偏理工类、实验类的课程15—16学时/1学分;社会科学、语言学、管理学等类别的课程20—24学时/1学分;艺术、体育类30—32学时/1学分5. 申请开设选修课程序(1)校内教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进行资格审查和水平认定后,到教务处备案。
温州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温州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全校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公选课)是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通识教育课程, 强调学生能力、方法和性情的培养,引导学生涉猎不同学科领域,让学生获得广泛的知识,学习不同学科的思想和方法,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共选修课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选课的分类与设置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按其所属学科性质分为五大类,包括数学与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人文科学类、艺术类、教育科学类。
公选课一般为36课时,计2学分,在一学期内完成。
公选课课程由学校教务处根据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结合学校自身的特色和优势,进行统一规划、组织和建设。
不断完善公选课程设置和课程类别的划分,明确课程的教学要求、遴选标准,构建具有我校特色的、以素质教育为取向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新体系。
各学院在安排好本单位培养计划规定课程教学的同时,要充分挖掘潜力,调动教师的积极性,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地区实际,面向全校开设具有地方特色的、反映区域经济环境、民情风俗、历史渊源的课程。
二、公选课的开设要求1.公选课开课教师必须是高校教学工作满两年,教学效果优秀,责任心强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艺术体育类专业教师职称可适当放宽。
2.坚持“通识”教育理念,公选课程应具有理论性、思想性和-1-普适性,课程所探讨的问题应适合全体学生学习,不须预先修习系统性专业知识。
3.公选课开设必须有利于学生了解人类文明中最基本的知识和方法,掌握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各种思路和方法;有利于促进不同学科的交叉渗透,加强大学生的人文素质、科学素质和创新能力;有利于从综合角度掌握经典著作的基本精神,启迪思路,培养学生的思辨力;有利于引导学生了解学科新成果、新趋势、新信息。
4.公选课的教学内容应贯彻“少而精”原则,重在启发思想、传授方法和知识要点,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注重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创新和现代化教学手段的有效应用,切实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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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公共选修课是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文理渗透,拓宽学生知识面,发展学生个性特长,开发学生潜能,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而开设的课程,是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扩大知识面,开阔视野,拓宽专业口径,优化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培养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
根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课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为有效落实人才培养方案,规范公共选修课的管理,提高课程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开设的原则和要求
第一条公共选修课的开设本着资源多元性、覆盖广泛性、学生自主选择性的原则,有计划、系统地开设。
开设原则为:
(一)有利于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引导学生了解学科新成果、新趋势、新信息;
(二)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人文精神、科学精神、文化艺术素质和良好的身心素质;
(三)有利于激发学生的潜能,启迪学生的思维,发展学生的特长;
(四)有利于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力、就业竞争力和创业发展力。
第二条公共选修课主要包括自然科学类、人文素质类、艺术体育类、技能技术类课程,由教务处统一设置。
第三条公共选修课实行学分制,每18学时为1学分。
教学周期为一个学期,每门课程总学时原则上不应超过36学时。
各类别开设一定数量的课程,每门课原则上不超过36学时,2学分。
第四条公共选修课的教学环节包括课堂讲授、实践(实验)、自学、讨论及作业等,应以课堂讲授、讨论等为主要教学形式;应为学生提供参考资料目录,提出必要的课外动手操作要求和规定一定的课外阅读量。
第五条公共选修课必须具有规范具体的教学大纲、学业要求、教材或讲义、考核办法。
教师须准备规范的教案(讲稿)、课件等。
第六条公共选修课实行主讲教师制。
原则上主讲教师必须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
讲师一学期内开课门数不超过1门,副教授不超过2门,教授不超过3门。
第七条原则上每门课程每学年开课至少一次,教学质量未能达到学校课程合格评估相关要求或两学年内未开课的课程予以移除出课程库,教师再次开课需重新进行申报。
第八条除个别特殊课程外,选课学生不足30人的课程不设班开课,学生可在选课结束后查看是否成功报选,并在指定的时间选择其他课程。
第二章开课的程序
第九条公共选修课由学院组织教师进行开课申请,填写《公共选修课申报表》报课程负责人所属学院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需要进行调整或新增加的课程、主讲教师、任课教师及其他相关信息均需在每学期第10周前由相应学院或部门提出并及时报批。
第十条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5周左右公布下学期公共选修课的安排计划,各学院各部门接到教务处下达的任务后,应及时进行安排并审核,17周内交回教务处。
第十一条达到开课条件并计划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在上一个学期的18周公布课程名称、主讲教师等。
第三章学生选课原则及程序
第十二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学业要求,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须修满5~10个学分的公共选修课方准予毕业(具体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为准)。
公共选修课在学校开出的公共选修课目录中任选,但文科学生至少选修1门自然科学类课程,理科学生至少选修1门人文社科类课程。
学生通过教务管理系统选课,新生第一学期暂不参加选课,第二学期开始选课。
第十三条学生须认真阅读课程简介、教学大纲、主讲教师、任课教师等信息,以便选定适合自己的课程和任课教师。
每个学生每学期最多只能选修2门公共选修课。
第十四条学生选课须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本人学习目标、学习能力、兴趣爱好、专业发展方向及所开课程特点,在班主任和辅导员指导下自主选定课程,制定个人学习计划。
第十五条学生未在教务管理系统中选课的,不予以成绩认定。
重复选同一门公共选修课程修读的,只记一次分数/学分,并有重新学习标记。
因病或有特殊事情应根据学校管理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向任课教师出示请假审批结果,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作旷课处理。
公共选修课程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申请自修、免修和缓考,如有实习任务的学生应合理规划选修的时间。
第十六条学生所选课程若发生时间冲突或因选课人数太少暂不开课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改、退选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已选报停开课程的学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重选其他选修课。
选课结束后,不允许同学私自到任课教师处添加选课名单,添加名单者考试成绩无效。
第四章教学组织及管理
第十七条公共选修课在学校、学院和主讲教师三级管理下运行。
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课程负责主体单位为课程负责人所在学院。
课程负责人负责课程相关建设,包括团队建设和管理。
根据《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进行课程建设和管理,保证课程的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授课时间可安排在正常教学时间,也可安排在晚上、课外活动或双休日。
公共选修课的开课时间和地点由教务处统一确定。
第十九条任课教师应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教学进度表,认真备课,确保教学时数,完成教学计划,不得随意删减教学内容或降低教学要求。
第二十条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教学规范,不得无故停课和随意调课。
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停课或调课的,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所选课程的全部教学活动(上课、作业、实验、设计、
上机等),无故缺课超过该课程计划课时的1/6及以上者,取消其听课与考试资格,课程
成绩以零分计,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公共选修课工作量按照《岗位履职考核办法(试行)》统计。
第五章考核及成绩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共选修课考核以及课程成绩的构成和计算方式参照《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认定和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公共选修课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前完成考核,并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逾期未完成考核或未录入成绩而影响到学生成绩统计者,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成绩登记表中因未参加考试或其他原因没有成绩的学生,其成绩栏不应空白,须注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公共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设补考和重修,可在下一轮开课中重新选修该课程或同类型课程。
第二十六条素质拓展课所取得的学分,可充抵公共选修课的学分,但冲抵学分总数不得超过总学分要求的30%。
(一)课外活动:学生利用课外时间参加课外学术活动,如撰写论文公开发表,按照校级0.5学分、市厅级1.5学分、省部级2学分、国家级及以上3学分认定;参加全校性学术讲座,每次0.1学分;参加教师的科研,经证实认定1~2学分。
(二)竞赛:参加各种竞赛获奖,按照校级0.5学分、市厅级1.5学分、省部级2学分、国家级及以上3学分认定。
(三)课外读书:在校期间阅读20本及以上书籍(非教材,含专业期刊)提交20份读书报告,每份报告字数不低于1000字,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认为读书报告过关,可认
定2学分。
(四)职业技能培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承认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认定1学分。
第二十七条公共选修课的教师用书或自编讲义,需根据《教材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未经审核批准的教材或讲义一律不得提供给公共选修课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选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公共选修课申报表
附表:公共选修课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