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中比较合同和侵权自体法的适用规则

国际私法中比较合同和侵权自体法的适用规则在国际私法中,咱们常常碰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事情,那就是合同和侵权问题。
要说这两个东西,大家都不陌生吧?一个是人们为了达成某种目的,自愿签个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另一个嘛,是在没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发生了让人不开心的事,然后一个人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两者听起来好像差不多,但一涉及到法律,就变得复杂得让人头大。
国际私法中这两者的适用规则到底有什么不同呢?今天就来给大家捋一捋,咱们不说枯燥的法律条文,就来聊聊这事儿。
咱先说说“合同”吧。
合同听起来就有点正式,其实就像是两个商量好了一件事的人,手握协议,心里踏实。
好比你和朋友约定好了,要一起去旅行,大家各自分担费用,买好票,最终出发。
按道理说,合同的成立就是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来判断,看看你们到底有啥约定。
可是国际私法的适用规则就有点麻烦了,尤其是当各方是来自不同国家的时候。
你想,世界上那么多地方的法律,哪能都按一个标准来?就比如说,你在中国签了个合同,和一个美国人交易,如果到时发生了纠纷,到底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这里面就得看是哪个地方和这个合同有最紧密的联系了。
比如说,合同履行的地方、合同签订的地方等等。
最简单的例子就是,你和某国的商人签了合同,但合同一旦涉及到其他国家的执行问题,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就变得复杂了。
国际私法的规则就是看哪个国家和合同的关系最紧密,哪个国家的法院就有权管这个事儿。
这时候,大家可能会问了,合同和侵权纠纷到底有什么不同?其实也不是没区别,主要是看事发的背景和责任的来源。
合同是双方主动达成的一种法律关系,没达成之前双方基本上没有啥责任,都是自愿的。
而侵权呢,直接就是一方的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权益,导致对方受到伤害或者损失。
这两者最简单的区分,就是“有没有协议”,有就算合同,没就算侵权。
比如,你在国外不小心撞了人,结果人家受伤了,这事儿就属于侵权问题,不关你们俩是否有协议。
这个时候,最烦的就是“哪个地方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国际私法(历史)

南开大学法学院 秦瑞亭
第四章 国际私 法的历史
•一、国际私法的产生
• (一)欧洲大陆 • 1. 罗马法时代(公元前 6 世纪至公元 6 世纪) • 万民法本身属罗马的国内实体法,既不同 于现代的冲突法,又不同于现代的统一实 体法,是罗马在运用直接调整方法解决涉 外私法纠纷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国内实 体法。 2. 法兰克时代(公元500—900年) • (属人法时代,种族法时代) 3. 属地法时代:(10世纪以后)属人法主义 为极端的属地法原则所取代。
②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I. 历史背景 政治条件 经济条件 法律条件 理论基础:1576年,法国Bodin(博丹)发表 了《论共和》(de la Republique),首次提出 国家主权概念,1625年,格劳秀斯(Hugo Grotius,国际公法之父)出版《战争与和 平》(De iure belli ac pracis),进一步发展 了国家主权概念。
• 这一鉴定意见使 Dumoulin 一举成名。法国 夫妻财产冲突法早在《海牙夫妻财产法律 适用公约》对法国生效( 1992 年)之前就 承认明示的法律选择,即与此鉴定意见有 关。更重要的是, Dumoulin 因而被许多国 家的国际私法学者公认为当事人自治原则 的创始人。
• Bertrand d’Argentre’,法国北部布列塔尼省 贵族,著有《布列塔尼习惯法释义》 (Commentaii in patrias Britonum leges seu (ut vulgo loquuntur) consuetudines autiquissime ducatus Britanniae , 1608 erschienen in Paris)和《布列塔尼的历史》 (Histoire de Bretagne)。D’Argentre将法则 分为statuta realia , statuta peronalia 和 statuta mixta.。按D’Argentre 的观点法则原 则上是属物的,仅在例外情况下,如成年 年龄,无责任能力,源于合同或侵权行为 的权利,动产物权方面是属人的 。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归纳(2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私法,又称国际私法或国际私法,是指调整具有国际因素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私法在处理国际民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对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进行归纳,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私法。
二、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原则1. 住所地原则住所地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来确定法律适用。
根据住所地原则,当事人应适用其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2. 物权所在地原则物权所在地原则是指以物权的所在地来确定法律适用。
根据物权所在地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法律关系应适用物权的所在地法律。
3. 行为地原则行为地原则是指以行为发生地来确定法律适用。
根据行为地原则,合同、侵权行为等法律关系应适用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4.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
5.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中,当外国法律的适用会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旨在维护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6.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国际惯例优先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中,当存在国际惯例时,优先适用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国际社会长期实践形成的共同遵守的规则。
三、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范围1. 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是指在国际贸易、投资、服务等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包括合同成立、效力、解释、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
2. 侵权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是指在国际范围内,一方当事人因侵权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侵权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包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时效等方面。
3. 物权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是指在国际范围内,当事人之间因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物权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包括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方面。
4.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是指在国际范围内,当事人之间因知识产权的设立、使用、转让和保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宪法基本权利和国际私法

宪法基本权利对国际私法的影响:联邦宪法法院1971年5月4日裁定。
(一)判决要旨1.《基本法》第6条第1款1规定的基本权利保护任何人,包括外国人,与自我选择之伴侣缔结婚姻的自由(结婚自由)。
2.德国国际私法规范及其在个案中指向的外国法之适用,均须接受基本权利的审查。
3.根据《民法典施行法》第13条第1款,订婚者的结婚能力依据其本国法确定,该条本身并不违反《基本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
4.若某西班牙男子欲和某德国女子结婚,该德国女子此前和另一德国男子的婚姻经由法院判决解除,但西班牙法律因为不承认离婚判决而拒绝为该女子签发有关结婚能力的文件,则拒绝免除该女子结婚能力证明违反《基本法》第6条第1款。
(二)判决理由该宪法抗告(Verfassungsbeschwerde)所涉问题为,某外国人的本国法不承认离婚,则德国登记机关和法院拒绝该外国人和德国人结婚是否符合《基本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
C.宪法诉愿成立。
所涉法院判决侵害了女抗告人(Beschwerdeführe)根据《基本法》第6条第1款享有的基本权利。
一、1.根据联邦宪法法院的判例,《基本法》第6条第1款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免于国家干预的基本权利,也构成对整个婚姻家庭法的价值判断基本原则(BVerfGE6,55[71ff] =NJW1957,417,418;BVerfGE24,119[135]=NJW1968,2233)。
联邦宪法法院在1970年10月7日的判决(BVerfGE29,166)中明确指出:基本权利在本质上蕴涵了与自我选择之伴侣缔结婚姻的权利和自由(结婚自由)。
2.《基本法》第116条意义上的德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均享有此种结婚自由以及由此派生的针对国家干涉之防御权。
与其他基本权规定不同的是,《基本法》第6条第1款并不限于保护德国人;该基本权利保护的是对所有人均极其重要的个人生活领域(BVerfGE 6,55[71und81]=NJW1957,417[418f])。
国际私法

募捐十万捐了五万多了,我的很多同学在捐,让我也捐,我还没捐。
同学去看一下,证实一下事件的真实性,作一下调研。
这个案件涉及国际私法的诚信价值,讲到物权法会讲到慈善信托制度。
同学们可以作一下实地的调研,在医大二院,同时网络也比较热门,可以通过网络连接来发布。
调研中发现问题可以写一下相关问题的文章,我们国际私法中学习慈善信托,英美法系国家喜欢叫慈善信托,大陆法系国际愿意叫公益信托,两个概念,我国仅仅是刚刚起步。
现在有很多商人在私法领域采取这种做法,我有钱自己来,自己买一些礼包,粮食和油给病人家属送去,看望一下,但是现在有这个平台了。
也有一部分学者评价,你一共就花了十多万就启用慈善捐助,现在一个家可能是比较穷,但是你刚刚花了10万就募捐,已经募捐了五万多了。
寻找一下区间,脑子要活。
举个例子,有一个经商的女老板特别有头脑,我去她们做法律顾问,但是到她的那个经商点,经过铁路道口,铁路道口那边贴的全是她自己的广告,没有多少钱,全是大的油光纸贴的自己公司的广告,我就觉得太有才了,然后我就问她这是你们员工谁想出来的,很有想法,女老板说除了我以外还有谁能想到啊,处处为自己做广告,连铁路的墙壁都贴着自己的广告,一开车经过就可能看着,城管管就撕下来,但是城管没有管,撕下来也有成本。
这就是细节,调研中也有细节,为什么有人考试就比人分高,能排第一,他肯定有细节别的孩子都不知道,他知道他就第一,成功也是这样,通过这个调研你要发现是不是存在一个诚信问题,他也可能发现一个网站,更好的网站,发起募捐,通过一个法律问题,把法律和商业结合到一起来,不要拘谨于法律当中,要学习法律的思维。
另外一方面,像老师,到四十多岁了提级有一个瓶颈期,昨天有一个男老师40多岁,老师坐在一起,说辽大评级评到副教授了,评教授很难,但是现在就涉及一个卖自己的过程,有的老师卖的好,有的老师卖的不好,我就是在一个中间的过程。
有的法律顾问多,有的法律顾问少,这是有窍门的,有的老师发现企业好就主动去给企业联系讲课,讲一次课又一次,讲一讲不好意思了就自然雇你当法律顾问。
国际法

反致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制度,反致从其诞生之时起,即是国际私法理论领域争议较大的一项制度。
关于这项制度的合理性,至今仍未在理论上或实践中得到一个统一的认识。
国际私法学术界一直围绕着应不应该采用反致形成了对立的两大派,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因此,更加认真深入的对反致制度进行研讨,有利于解决各法域间冲突规范的冲突。
一、反致的含义及其产生条件国际私法上的反致(renvoi),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remission)、转致(transmission)间接反致(Indirect remission)和外国法院说(foreign court theory)。
(一)狭义的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使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这类反致又称“一级反致”(renvoi aupremier degre)。
(二)转致,是针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两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实体法。
转致又称“二级反致”或“转据反致”。
(三)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依自己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法。
而依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自己的实体法为准据法,这样便构成了间接反致,这类反致又称“大反致”。
上述三类反致方式,以反致的采用最为普遍,转致和间接反致是由反致变化而来的。
(四)外国法院说,是英国冲突法中的一项独特制度,它是指英国法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以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抱的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因此,如果英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那个外国承认反致,就会出现所谓“双重反致”;如果英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那个外国法不承认反致,就只会出现“单一反致”的结果;如果英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那个外国法还承认转致,其适用结果还可能出现转致,从而适用第三国的内国法。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总结(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济、文化、科技交流日益频繁,国际私法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是指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时,确定适用哪国法律的问题。
本文将从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主要规则和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总结。
二、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是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基石。
在国际私法领域,国家主权原则体现在对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管辖权、立法权、司法权等方面。
国家有权根据本国法律和实际情况,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2. 国际礼让原则国际礼让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中,各国应当相互尊重对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得随意干预对方国家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在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过程中,各国应当遵循国际惯例和共同利益,实现法律适用的公正、公平。
3.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中,应当考虑案件与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经济、文化等因素之间的密切联系,确定适用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实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合理、高效解决。
4. 保护弱者原则保护弱者原则是指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应当关注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得到充分保障。
这一原则有助于实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公平、正义。
三、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主要规则1. 法律冲突规则法律冲突规则是指在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中,确定法律适用顺序的规则。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法院地法原则:即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
(2)住所地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为准据法。
(3)行为地法原则:即以行为发生地法为准据法。
(4)合同准据法原则:即以合同签订地法或履行地法为准据法。
2. 管辖权规则管辖权规则是指在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中,确定法院管辖权的规则。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属地管辖权:以法院所在地的地域范围为依据。
(2)属人管辖权:以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地为依据。
00249-国际私法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范围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第四节国际私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第五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第一节国际私法的立法史第二节国际私法学说史第三节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第三章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一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第二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主要待遇制度第三节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第四章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第二节准据法表述公式和连结点第三节识别第四节先决问题第五节区际法律冲突和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第六节法律选择的方法第五章外国法的适用和排除第一节反致第二节公共秩序第三节法律规避第四节外国法的查明第六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国籍冲突第二节自然人的住所冲突第三节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七章法人第一节法人的国籍第二节法人的住所第三节外国法人的认许第四节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八章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法律行为第二节代理第九章物权第一节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第二节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第三节国际破产第四节信托第十章知识产权第一节知识产权上的冲突规则第二节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第三节我国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立法第十一章合同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和适用第三节合同形式与缔约能力第四节中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法律实践第十二章国际经贸关系中的几种主要合同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第三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第四节国际贸易支付第五节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第六节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第七节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合同第八节国际贷款协议第九节国际劳务合同第十节国际消费合同第十三章法定之债第一节侵权行为第二节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第三节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第十四章婚姻家庭第一节结婚第二节离婚第三节夫妻关系第四节亲子关系第五节收养第六节监护第七节扶养第十五章遗嘱与继承第一节遗嘱第二节法定继承第三节无人继承财产第四节关于遗嘱和继承的海牙公约第十六章国际民事诉讼法第一节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渊源第二节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第三节国家豁免、外交豁免和国际组织的豁免第四节国际民事管辖权第五节期间、诉讼保全和诉讼时效第六节国际司法协助第七节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第十七章国际商事仲裁法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概述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别第三节几个重要的仲裁机构第四节国际商事仲裁的准据法第五节仲裁协议第六节仲裁程序第七节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事关系和法律冲突以下情况,均构成涉外法律民事法律关系:1、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2、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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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是指调整与国际关系有关的私法规则,也被称为国际民事法。
它是一系列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际协商的结果,旨在处理跨国民事关系。
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私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并为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做出贡献。
国际私法的核心是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是各国达成并共同承认的法律协议,旨在调整各国之间的私法冲突。
其中最有指导意义的是《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如合同成立、履行、违约等。
它为各国企业提供了一个透明、可预测的国际商事法律框架,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此外,还有一些国际私法公约,如《哈瓦那统一法》和《儿童权利公约》,专门保护特定群体的权益。
这些公约为儿童、消费者等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保护,进一步促进了公正和人权的实现。
除了公约外,国际私法还包括一系列的国际惯例和国际协商。
国际惯例是各国在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法律规则,如习惯国际法和国际商事惯例。
它们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文件,但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广泛的认可和遵循。
国际协商则是各国根据共同利益和需要进行的合作。
例如,有关环境保护、反恐合作、海洋资源开发等领域的国际协定,进一步提升了国际私法的实施效果。
总之,国际私法是促进国际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法律体系。
它
通过制定法律准则,保障国际民事关系的顺利进行,促进了国际贸易、人权保护和全球治理。
在全球化和多元化的背景下,各国应积极参与
国际私法的建设与实践,共同构建一个公正、平等的国际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