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文件交质监发[2008]52号2008年05月07日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力度,规范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部组织编制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08年4月28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督查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方式和内容第七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的抽查。
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对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在建项目质量状况抽查包括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公路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3,水运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4-9。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

声波测不少于 10 个测区。 每座桥测 10-20 点。
3
1 每孔测 2-4 处。
1 逐条缝检测。
每联>100m 时用连续式平整度仪分车道
检测;不足 100m 时每联用三米直尺测 3
1
处,每处 3 尺,最大间隙 h:高速、一 级公路允许偏差 3mm,其他公路允许偏
2
差 5mm。
1 每 100m 测不少于 3 个断面。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外观检查
单位工程
路 基 工 程
分部工 程类别
路基土 石方 排水工 程
小桥
涵洞
支挡工 程
检查内容及扣分标准
1.路基边坡坡面平顺、稳定,曲线圆滑,不得亏坡,不符合要求时,单向 累计长度每 50 米扣 1-2 分。 2.路基沉陷、开裂,每处扣 2-5 分。
1.排水沟内侧及沟底应平顺,无阻水现象,外侧无脱空,不符合要求时, 每处扣 1-2 分。 2.砌体坚实、勾缝牢固,不符合要求时,每 5 米扣 1 分。
广东省国、省道及地方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办法(试行)

附件1:广东省国、省道及地方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在建的国、省道及地方道路工程质量监督力度,调动参建各方的主观能动性,提高我省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地市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对所监督的国、省道及地方道路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依据:(一)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二)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三)项目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第四条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检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五条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每年组织1次,在下半年完成。
被检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全部检查,施工合同段则采取随机抽签方式,每个监理合同段范围内分别选取1~3个施工合同段进行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
第六条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检查组一般分为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检查小组、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小组等若干个检查小组开展工作.检查组由市质监站的人员组成,每个小组不少于2人,各小组之间应做好相互协调配合工作。
第七条项目质量管理水平通过综合检查评分来体现。
项目综合检查评分由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工程实体质量评分及原材料扣分等五项通过计算得出,方法如下:项目综合检查评分=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评分×0.3+项目实体质量评分×0.7—不合格原材料扣分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各监理合同段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平均值+各抽检施工合同段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平均值)/3项目实体质量评分=各抽检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评分的平均值监理单位综合检查评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0。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2016年5月10日交安监发〔2016〕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第三条部通过开展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旨在指导和督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掌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家和行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由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督查工作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组织行业有关专家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意见和评分负责,并在督查记录表上签注。
第六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分类和内容第七条质量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两类,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对单检查、随机抽检等方式开展。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国家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相关专项工作等情况的抽查,以及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监理、设计、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的抽查。
督查内容、抽检指标等见附件1-6,督查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见附件7。
第九条专项督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或行业监管重点,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存在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所采取的针对性抽查。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

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一、质量鉴定要求(一)基本要求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由该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或竣工验收单位指定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
2、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内业资料审查。
3、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依据质量监督机构在交工验收前和竣工验收前的工程质量检测资料,同时可结合监督过程中的检查资料进行评定(必要时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4、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应在竣工验收前完成。
(二)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的划分1、单位工程每个合同段范围内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大桥、中桥、隧道以每座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分为多个合同段施工时,以每个合同段作为一个单位工程);互通式立体交叉的路基、路面、交通安全设施按合同段纳入相应单位工程,桥梁工程按特大桥、大桥、中桥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2、分部工程每个合同段的路基土石方、排水、小桥、涵洞、支挡、路面面层、标志、防护栏等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桥梁上部、下部各作为一个分部工程;隧道衬砌、总体各作为一个分部工程。
(三)鉴定方法1、分部工程质量鉴定方法工程实体检测以本办法规定的抽查项目及频率为基础,按抽查项目的合格率加权平均计算分部工程的合格率,乘100作为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检查存在的缺陷,在分部工程实测得分的基础上采用扣分制,扣分累计不得超过15分;内业资料审查时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在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的基础上采用扣分制,扣分累计不得超过5分。
Σ[抽查项目合格率×权值]分部工程实测得分= ×100Σ权值分部工程得分=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扣分2、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方法根据分部工程得分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单位工程得分,再逐级加权计算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
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减去内业资料扣分为该合同段工程质量鉴定得分,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得分。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方案及检查表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方案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年度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督查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字[2008]15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要求,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现制订我站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方案。
一、督查目标通过督查,进一步促进有关质量安全法规标准的落实,增强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提高我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全省公路建设健康发展。
二、督查组织机构质量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成立质量安全督查组,办公室设在行业管理科。
督查组组长:督查组副组长:第一组组长:成员:第二组组长:成员:第三组组长:成员:三、督查项目全省在建(含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和部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一)第一组督查项目1.鸡西至讷河公路鸡西至拜泉段2.鹤大公路G201线牡丹江至宁安段扩建工程3.鹤大公路宁安至杏山段4.鹤大公路杏山至省界段5.牡丹江市、绥化市在建农村公路各一项(二)第二组督查项目1.吉黑公路拉林至五常至省界段2.黑河至呼玛公路3.哈尔滨至同江高速公路双鸭山(集贤)至佳木斯段扩建工程4.铁通公路方延段及五常至五常界段5.绥满公路大庆至黄牛场段高速公路扩建工程6.佳木斯市、黑河市在建农村公路各一项(三)第三组督查项目1.京加公路讷河至嫩江段2.京加公路齐齐哈尔至泰来段3.嫩呼公路嫩江至多宝山段4.明沈公路肇源任民至安达段5.哈尔滨绕城高速公路东北段6.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在建农村公路各一项四、督查内容1.综合督查是对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检查。
主要是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对有关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对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在建项目质量状况检查包括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详见附表1-3);在建项目安全状况检查包括安全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4-5)。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一、质量鉴定要求(一)基本要求。
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由该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或竣工验收单位指定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
2.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内业资料审查。
3.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依据质量监督机构在交工验收前和竣工验收前的工程质量检测资料,同时可结合监督过程中的检查资料进行评定(必要时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二)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的划分。
1.单位工程。
每个合同段范围内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大桥、中桥、隧道以每座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分为多个合同段施工时,以每个合同段作为一个单位工程);互通式立体交叉的路基、路面、交通安全设施按合同段纳入相应单位工程,桥梁工程按特大桥、大桥、中桥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2.分部工程。
每个合同段的路基土石方、排水、小桥、涵洞、支挡、路面面层、标志、标线、防护栏等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桥梁上部、下部、桥面系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隧道衬砌、总体、路面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机电工程监控、通信、收费系统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按其专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评定。
(三)鉴定方法。
1.分部工程质量鉴定方法。
工程实体检测以本办法规定的抽查项目及频率为基础,按抽查项目的合格率加权平均乘100作为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检查发现的缺陷,在分部工程实测得分的基础上采用扣分制,扣分累计不得超过15分。
Σ[抽查项目合格率×权值]分部工程实测得分 = ×100Σ权值分部工程得分=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扣分2.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方法。
根据分部工程得分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单位工程得分,再逐级加权计算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
内业资料审查发现的问题,在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的基础上采用扣分制,扣分累计不得超过5分;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减去内业资料扣分为该合同段工程质量鉴定得分。
交通部最新_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督查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问询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的抽查。
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对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在建项目质量状况抽查包括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公路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 1-3 ,水运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 4-9。
在建项目安全状况抽查包括安全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 10-11。
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详见附件 12。
专项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关键环节、重要部位的质量、安全状况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抽查,具体工作方式和程序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总体情况,制订年度综合督查计划。
综合督查每年应抽查不少于全国 1/3 的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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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行为,提高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二级及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
其它公路项目及特种结构的桥梁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第五条内容,在公路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化施工情况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抽查活动(以下简称监督检查)。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目的
1、发现和纠正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为综合评价工程参建单位的工作提供客观依据;
3、部分检查资料作为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依据
1、公路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
2、工程合同文件;
3、其它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第六条监督检查实行监督责任人负责制。
监督责任人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委派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
监督的人或组织,应对监督检查工作负责。
第七条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责任人应根据受监项目工程特点和总体进度计划,制订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完成后形成监督检查工作台帐。
监督检查工作台帐是每次监督检查的时间、主要内容、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及整改效果的汇总记录。
第二章监督检查内容
第八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化施工、工程实体质量三个方面,具体内容各省可参照附表一、二自行确定。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标准试验以及治理质量通病的情况。
质量管理行为检查的主要内容:从业单位合同履行情况、执行质量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从业人员素质,工程自检、抽检资料,防治质量管理通病的效果等。
规范化施工检查的主要内容:工程实施过程中关键部位、重要工序的规范化操作程度,防治施工工艺通病的效果等。
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工程所用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及已完工程的外观质量,防治工程实体质量通病的效果等。
第九条附表三中所列的抽查项目应进行重点抽查。
各抽查项目的检测数量应相对平衡,权值为3的抽查项目的抽查点数应不少于每次抽查总点数的15%。
第三章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条监督检查的方式分为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三种。
全面检查是通过巡视、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进行抽样检测试验等措施检查受监项目质量管理、规范化施工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掌握全面质量状况。
专项检查是通过查阅资料和对工程实体质量抽样检测对受监项目某建设环节、特定工序或工程部位采取有针对性的深入检查。
专项检查可分为对从业单位履行合同情况、试验室认证、内业资料、监理工作效果、拌合场和预制厂、原材料、施工工艺、工序或部位的检查。
巡视检查是查看施工现场,检查规范化施工情况、工程外观质量及质量管理工作情况,对存在质量疑问的项目提出试验检测要求。
第十一条全面检查应至少提前3天通知受监项目建设单位。
如有特殊要求,可不予通知。
第十二条受监项目开工两个月内,质量监督机构应进行质量管理行为专项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从业单位合同履约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运行情况、工地试验室的运行质量等。
第十三条路基工程进入下道工序前须进行专项验收检查,桥涵、隧道完成后可进行结构尺寸和外观质量检查,检查数据可用于质量鉴定。
应用于鉴定的监督检查数据,应按要求合理选点,科学采集。
第十四条受监项目每年全面质量检查不少于1次,质量巡查不少于3次,专项质量检查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或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资料分析与反馈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完成后,应按抽查项目、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整理数据,向有关单位反馈。
第十六条抽查项目采用单点合格率计算。
实测值评价标准严格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其中压实度采用设计值或规定值作为控制标准。
第十七条受监项目(合同段)数据汇总采用各抽查项目单级加权合格率计算。
单级加权合格率是指对受监项目(合同段)的抽查数据汇总分析时,直接对所抽查项目的单点合格率按对应权值计算出的加权合格率,不考虑对应合同段(单位工程)的投资额(或权值)。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在工程现场反馈检查结果,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下发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对于重大问题或普遍存在的质量问题可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以通报形式在15日内印发。
第十九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核查机制,要求受监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对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和落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对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结果必须由监督机构进行现场核实,并报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每次监督检查完成后按项目单次检查数据汇总表进行数据汇总。
各合同段相同类别单位工程的检查资料汇入同一单位工程类别。
并可定期将有关抽查数据汇总,作为分析动态质量状况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受监项目完工后,宜将部分监督检查数据汇总、整理,作为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监督检查资料管理
第二十二条质量监督机构对每个受监项目应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工程开工后至竣工验收前所有监督检查资料由监督责任人负责收集、管理、保管。
监督检查资料包括检查计划、检查工作台帐、检查通知、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检查通报、检查数据汇总表等资料和必要的声像资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不适用于工程质量鉴定检测。
第二十四条质量监督人员须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监督检查中须坚持科学、公正的工作原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质监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要点
工程实体质量抽查项目及权值
注:1.外观质量检查参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外观鉴定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的外观质量检查内容执行。
2.表中未列的抽查项目,可视情况增加,权值参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定。
监督检查工作台帐(示意)
项目名称: 监督责任人:
附表四
项目单次检查数据汇总表(示意)
项目名称:检查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