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交通部【发布文号】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发布日期】2005-08-20【生效日期】2006-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五年八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影响内河水域环境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渔船和军队、武警的现役在编船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六条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有效的防污染证书、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的作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并规范填写。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考试和评估,持有有效的职务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船舶临时停航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1)

船舶临时停航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1 目的规范停航船舶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水域污染,根据《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2 要求2.1 停航船舶应根据停泊地的实际环境和船舶自身的安全需要,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的值守船员,进行有效值守。
任何时候,停航船舶配备的值守船员不得低于《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停航船舶最低值守要求。
2.2 停航前,船长应慎重选择系泊地点或锚地,使拟停泊点符合下列要求:2.2.1不妨碍其它营运船舶或设施的通行、停泊和作业安全。
2.2.2不得非法占用主航道和生产锚地。
2.2.3能抵御恶劣天气的影响。
2.3 船舶停航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2.3.1主机应换用轻油,并确保管系中重油彻底用光,以避免管路中油冻住。
2.3.2 锅炉停炉前要彻底排污,并重新补入淡水到正常水位养炉。
2.2.3 轻油日用柜、应急发电机油柜、轻油沉淀柜应保持满油,以确保供油给发电柴油机。
2.3.4 测量燃润油舱、柜并封存。
2.3.5 关闭高低位海底阀、有关通海阀、主机海水进出阀、主机淡水进出阀、膨胀水箱出口阀、副机海水进出阀等机舱有关阀门,切断有关机电设备的电源开关。
2.4 停航期间,值守人员应做好防盗工作,定期巡查备件、物料等库房,查看是否处于正常情况。
2.5 值守人员应做好防火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应在指定场所吸烟,严禁乱扔烟蒂,烟蒂一定要熄灭并放到有水的容器里。
有油污的棉纱、破布收集存放在金属桶内,且远离高温热源,防止自燃。
厨房用火应做到人走火灭。
严禁私自使用取暖电器。
2.6 值守人员应保持船舶各层地板、楼梯、栏杆、通道及机电设备的清洁、无油渍;维护保养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将现场收拾干净。
2.7 停航期间,值守人员应严格控制轻油使用,严禁船员私自处理船舶的燃、润油。
2.8 停航期间,值守人员应做好有关设备性能试运行工作,以保证这些设备处于正常技术状态:2.8.1 停航期间,甲板部值守人员应定期对通讯、导航仪器、系泊设备、货舱及附属设施、通风筒/孔、救生、消防设备等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测试、清洁等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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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第二十八条 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包括承运人或者代理人有关情况以及货物名称、种类、 特性等基本信息; (二)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货物适运证明; (三)由代理人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的,应当提供承运人出具的有效授权证明; (四)防止油污证书、船舶适载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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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货物适运申报、船舶适载申报后,应当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条件在24小时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办理船舶定期适载申报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批准或 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三十条 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 施,确保货物的包装与标志的规格、比例、色度、持久性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与防治污染的要求, 并在运输单证上如实注明该货物的技术名称、数量、类别、性质、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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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五)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还应当在船舶载运污染危害 性货物申报单内扼要说明所发生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有关情况,并于 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六)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舱单或者积载图; (七)拟进行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装卸站。 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不超过一个月期限的船舶定期适载申报手续。办理船 舶定期适载申报手续的,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固定船舶在固 定航线上运输固定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有关材料。
船舶业管理规章制度

船舶业管理规章制度船舶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船舶业管理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船舶业的管理,保障船舶安全运行,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船舶业管理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船舶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是我国船舶登记制度的基本法规,其目的在于规范我国船舶登记工作,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该制度对船舶的名称、型号、建造日期、所有权情况等信息进行登记,成为船舶的重要标志。
二、船舶检验制度《船舶检验条例》是我国船舶检验制度的主要法规,其目的是保障船舶安全运行,防止海上事故发生。
该制度规定船舶需要经过定期检验,保证船舶各项设备、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于检验不合格的船舶要采取相应措施。
三、船舶建造监督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建造监督条例》是我国船舶建造监督制度的主要法规,其目的是保障船舶建造质量,防止船舶建造过程中产生质量问题。
该制度对船舶建造单位、监理单位、检验机构等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船舶建造过程中各项标准的达到。
四、船员管理制度船员是船舶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正确的船员管理制度是保障船舶运营安全的重要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是我国船员管理方面的主要法规,其目的是保障船员的权利、福利,规范船员的行为,保障船舶安全运行。
该制度对船员的录用、考核、晋升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五、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国际船舶安全管理规范》是全球范围内船舶安全管理的主要规定,我国加入该规范。
其目的在于规范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船舶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该制度要求船舶管理单位建立和维护安全管理体系,强化安全意识,严格安全管理。
六、船舶污染防治制度船舶污染是现代化的威胁之一,船舶污染防治制度是为了保护海洋环境,降低船舶对环境的影响而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船舶污染防治制度的主要法规,其要求船舶必须符合国家和国际标准,不得向海洋和沿海地区排放有害物质。
以上是对船舶业管理规章制度的主要介绍,该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保障船舶安全运行,促进船舶业的发展,保护海洋环境,为国家的海洋事业作出贡献。
港口管理制度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管理,保障港口安全、高效、有序运行,促进港口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港口的管理活动,包括港口建设、运营、使用、维护、安全保障等。
第三条港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三)高效运营、优质服务;(四)依法行政、公平公正;(五)科技进步、创新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港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五条港口规划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和港口布局规划。
第六条港口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符合港口规划,确保港口功能定位和布局合理;(二)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三)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港口设施水平;(四)注重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五)保障港口安全,提高抗风险能力。
第七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港口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港口运营与管理第九条港口运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二)公开透明,服务优质;(三)注重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四)加强安全生产,保障港口作业安全;(五)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提升港口竞争力。
第十条港口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二)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设备;(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有合格的从业人员;(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服务质量标准;(三)环境保护制度;(四)应急预案;(五)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第十二条港口企业应当加强以下管理:(一)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二)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三)对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对客户进行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9.29•【文号】海船舶〔2012〕65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海船舶〔2012〕658号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制度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现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修订)》(下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沿海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综合考虑本辖区船舶污染风险以及现有的应急能力等情况,督促和帮助船舶污染清除单位保持和提高应急清污能力和管理水平,鼓励和引导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源整合,提高辖区应对船舶污染事故的综合能力。
二、自2013年1月1日起,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应当符合《规定》附件所列标准的要求。
三、沿海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妥善解决《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关于从事油类或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装卸的船舶布设围油栏的要求与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做好应急防备的关系。
四、沿海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在执行《规定》和《细则》相关规定时,不以船舶是否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作为批准船舶进出港口或作业的前置条件。
如发现船舶未签订协议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于港口内没有相应资质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沿海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替代措施,允许本辖区内具备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在该港口内临时提供船舶污染清除服务。
如上述港口具有取得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取消临时替代措施。
船舶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船舶安全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加强船舶安全管理,确保船舶操作安全,保护海洋环境,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公司注册的船舶及其操作人员。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船舶安全环保管理小组,负责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2. 船长负责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环保措施的执行。
3. 船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参与安全环保培训,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三、安全操作规程1. 制定详细的船舶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航行、停泊、货物装卸等。
2. 定期对船舶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良好运行状态。
四、环保措施1. 遵守国际海事组织(IMO)关于防止船舶污染的相关规定。
2. 船舶产生的废弃物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存储和处理。
五、应急预案1. 制定船舶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船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六、培训与教育1. 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环保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2. 新加入的船员必须通过安全环保培训后方可上岗。
七、监督检查1. 定期对船舶的安全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安全环保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录在案。
八、事故处理1. 船舶发生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相关部门。
2. 对事故进行调查,找出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九、记录与报告1. 建立船舶安全环保管理档案,记录所有相关活动和事件。
2. 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船舶安全环保工作情况。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船舶安全环保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须经公司管理层批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对上述模板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船舶环保工作制度

船舶环保工作制度一、总则1.1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加强船舶环保工作,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船舶,包括航行于国际和国内水域的各类船舶。
1.3 船舶环保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船舶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国际标准。
二、组织与管理2.1 船舶应建立健全环保组织机构,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职责,配备专职或兼职环保人员,负责船舶环保工作的组织实施。
2.2 船舶应制定环保工作计划和措施,纳入船舶日常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2.3 船舶应定期进行环保培训,提高船员环保意识和技能,确保船员熟悉环保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2.4 船舶应建立健全环保档案,记录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以备查验。
三、环保设施与操作3.1 船舶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国际条约,配备相应的环保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设备、废气处理设备、垃圾处理设备等。
3.2 船舶应定期检查、维护环保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环保设施的维护、检修应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3.3 船舶应制定环保设施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职责,确保环保设施正确、安全使用。
3.4 船舶在航行、停泊、装卸作业等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环保设施,防止污染物泄漏。
四、污染物排放控制4.1 船舶应按照国家排放标准和国际条约,控制废气、污水、垃圾等污染物的排放。
4.2 船舶排放的废气应符合《国际海上防止污染公约》(MARPOL)规定的标准。
4.3 船舶排放的污水应经过处理,达到《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97-1997)的要求。
4.4 船舶应妥善处理垃圾,包括食品废弃物、生活污水、焚烧炉灰渣等。
船舶垃圾处理应遵守《国际海上防止污染公约》(MARPOL)规定的分类和排放要求。
五、应急处理与事故调查5.1 船舶应制定环保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程序、责任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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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人民生活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港口停靠或者进行相关作业的船舶,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第三条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科学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组织体系,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港口船舶防污染设施管理
第五条港口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存港期间的废水、废油等排放管控体系,确保船舶排放达标。
第六条港口应当配备完善的废水处理设施和废油回收设施,对存港船舶的废水进行处理,将废油回收利用,确保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第七条港口应当对存港船舶进行定期检查,监测其废水和废油排放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第八条港口应当对存港船舶的船舶油污染应急处置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保障处置设施的完好有效,确保能够及时应对突发的船舶油污染事件。
第九条港口应当与船舶公司签订环保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
第三章船舶防污染管理
第十条船舶应当严格遵守国际、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一条船舶应当定期进行污水、废油的处理和处置,不得将废水、废油直接排放到海洋中。
第十二条船舶应当定期维护和检查自身的油污应急处理设施,确保设施的完好,并配备专业的应急处理人员。
第十三条船舶应当建立健全船舶环保管理体系,明确环境保护岗位职责,加强对船员的环境保护培训,提高环保意识。
第四章防污染管理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港船舶废水、废油排放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监测体系和监测设施,定期对存港船舶进行监测检查。
第十五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违法行为处理机制,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理,依法予以惩处。
第十六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确保在船舶污染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船舶公司,港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直至暂停其停靠和作业权利。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船舶,港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
第十九条对于因违反《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导致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的,港口管理部门有权追究船舶公司和船舶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船舶公司和船舶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机制,开展船舶防污染管理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船舶公司和船舶的环保意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由港口管理部门决定并公布。
以上就是关于《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海洋环境,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