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防污染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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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3篇)

内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船舶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国内河航运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客船、货船、油船、化学品船、危险品船、工程船、渔船等。

第三条内河船舶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责任到人;(三)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内河船舶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河船舶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船舶与船员管理第五条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航行:(一)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二)依法取得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船员;(四)船舶设备、设施齐全,性能良好;(五)船舶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对船舶实施以下安全管理:(一)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二)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三)加强船员培训和考核,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四)对船舶进行定期检验、维护和保养;(五)及时消除船舶安全隐患。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船员资格;(二)熟悉船舶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四)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八条船员应当接受以下安全管理:(一)参加船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二)遵守船舶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定期参加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四)积极参加船舶安全活动,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三章航行与停泊管理第九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航速航行;(二)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周围环境;(三)在危险水域、狭窄航道、浅滩、桥梁等水域航行时,应当减速慢行,注意安全;(四)按照规定悬挂船舶信号;(五)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和调度。

内河船舶污染问题及应对措施

内河船舶污染问题及应对措施

的 签 发 和 管 理 ,一 旦 发 现 船 舶 防 污 染 设 备
的 状 况 与 证 书 内 容 不 符 ,或 该 船 对 水 域 环 境 产 生 污染 时 ,应 禁 止 船 舶 离 港 。
( 作者 单 位 :安 庆 海 事 局 )
C WT 中国水运 2 l -2 4 O O 1 7
内河船 舶 防污染 应对措 施
以 人 为 本 , 控 制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 提 高
船 员 的 防 污 染 意 识 。建 立 内 河 船 员 培 训 考
健 全 内河 船 舶 污 染 防 治 法 规 体 系 。提 升 内
河 船 舶 污 染 防 治 立 法 层 次 , 制 定 全 国性 的
具 体 化 、 国 内化 。 转 变 内 河 船 舶 污 染 防 治 的 监 督 管 理 模
式 。 现 行 的 “ 收 费 ”模 式 使 得 船 方 产 生 后
侥 幸 心 理 ,将 船 舶 垃 圾 偷 偷 排 入 江 内 。 考 虑 到船 舶 垃 圾 的 产 生 量 较 为 稳 定 , 易 于 估 算 , 可采 用 “ 收 费 ” 模 式 ,可 由船 舶 签 先 证 部 门按 照 船 舶 吨 位 的 大 小 、停 泊 的 天 数
人 员 进 行 专 门培 训 , 实 行 职 业 准 入 制 度 ,
生 活 污 水 直 接 排 放 。 一 些 防 止 油 污 染 设 备 的 质 量 差 ,易 发 生 故 障 , 维 修 及 保 养 费 用
较 高 ,~ 般 不 轻 易 使 用 。 污 染 物 接 收 处 理 方 面 的原 因 。一 是 港
运 可 持 续 发 展 ;二 要 提 高 内 河 船 舶 防 污 染
设 施 的质 量 。从 内河 船 舶 的 实 际 情 况 出发 , 研 究 出 操 作 使 用 简 单 、方 便 ,工 作 安 全 可 靠 的 经 济 实 用 型 的 防 污 染 设 施 ,减 轻 日常 维 修保 养 的 工 作 量 ,确 保 防 污 设 施 的 使 用

浅析内河船舶防污染管理

浅析内河船舶防污染管理

浅析内河船舶防污染管理摘要:当前,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却越来越恶劣,工业的大量出现使更多的废弃物被直接排放到河流中,从而使河流污染越来越严重。

另外,船舶业的快速发展也使得向河流中排放的垃圾数量增加,并且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

主要对目前内河船舶防污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相相应的解决对策作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内河;船舶;防污染;管理对策内河航运在我国运输业的比重也越来越大。

正是因为飞速发展的中国航运最终导致了内河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

其中有民营和个体的低标准船舶比较多,这类的船舶船型都比较小,船舶的技术状况大都比较落后,公司管理较为混乱,船员的素质也都比较低,然而船公司为了追求高额经营利润,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躲避监督检查,是这类船舶经常发生污染事故的根本原因。

1内河船舶防污染现状1.1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我国海事部门在船舶防污染管理方面主要依据《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其中前两项都不是针对内河防污染制定的法规,而唯一针对内河船舶防污染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是2005年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到今天已有11年了,法律法规中难免存在着一些漏洞。

在内河船舶防污染中,现在的法律保障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因为现有的船舶防污染法律、法规之中还是存在一些防污染管理、治理的较为薄弱的环节,缺少一些有效的监管措施,从而不能有效的对内河船舶污染源头进行控制管理。

1.2内河港口防污染设备配备不足据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内河有近90%的港口都没有修建可以用来有效接收并处理内船舶污染物的管理设施。

并且对于已安装油水分离器的内河船舶,在其航行过程中分离出来的废油污染物,在许多的港口城镇中也不能被处理和接收,后续处理措施不到位。

内河船舶生活污水也是这样,也没有建立专门的污染排放接收通道,没有设立预防船舶失事造成水污染处理的预案,缺少能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的港口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20•【文号】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00五年八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影响内河水域环境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渔船和军队、武警的现役在编船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六条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有效的防污染证书、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的作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并规范填写。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考试和评估,持有有效的职务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 知(海船舶[2005]525号 2005年12月26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现将《<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报我局。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1号令,以下简称11号令)已于2005年6月2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具体实施11号令,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11号令的重要性海事事业新发展,必须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

落实到内河水环境保护方面,就是要抓住实施11号令的机遇,解决好海事发展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这也是适应交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内河水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

船舶污染物排放和危险化学品船舶事故直接威胁取水、用水安全。

各级海事机构要从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生产、生活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内河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深入贯彻实施11号令的各项要求。

通过实施这部部令,有效地提高监管能力和手段,加大管理力度,促进内河航运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快速发展。

二、要深入开展11号令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一是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

从门号令颁布之日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传媒,广泛开展门号令宣传工作,努力营造实施11号令的良好氛围。

各海事管理机构耍根据辖区和船舶的实际情况,采取会议宣贯和现场宣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宣传,努力将11号令的要求落实到每一条船舶和每一个船员。

为方便有关人员学习领会,在宣传过程中,应将门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制作成宣传册或宣传卡,并组织人员进行发放。

二是要精心准备,及时培训。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利用宣贯11号令的时机,在海事系统内部进行一次系统的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相关国际公约及有关规章的培训,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内河船舶管理新规定(3篇)

内河船舶管理新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内河航运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加强内河船舶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促进内河航运业的健康发展,我国政府近日发布了新的内河船舶管理规定。

以下是对新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总则1. 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旨在加强内河船舶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维护内河水域环境,促进内河航运业的健康发展。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内河水域从事运输、作业的内河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等。

二、船舶登记与证书1. 船舶登记内河船舶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船舶进行登记,并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 船舶证书内河船舶必须取得以下证书:(1)船舶国籍证书;(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3)船舶适航证书;(4)船舶载重线证书;(5)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三、船舶检验与维护1. 船舶检验内河船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船舶适航。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船舶进行检验,并颁发船舶检验证书。

2. 船舶维护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维护,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船舶维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船舶设备的检查、保养和更换;(2)船舶结构的检查、维护和修理;(3)船舶消防安全系统的检查和维护;(4)船舶防污染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四、船员管理1. 船员资格内河船舶的船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包括船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适任证书编号、适任类别、适任等级、适任专业、发证日期、发证机关等信息。

2. 船员培训船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

船员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船舶操作技能培训;(2)水上交通安全培训;(3)应急处理培训;(4)环境保护培训。

五、船舶安全与环保1. 船舶安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确保船舶安全,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规,防止船舶事故发生。

船舶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2)船舶结构的完好;(3)船员的安全操作;(4)船舶消防、救生设备的齐全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 交 通 标 准 化 "
第一章
第一 条
总则
门主 管全 国防 治船 舶污 染内 河 水 域环 境的 管理 工作 ( 国务 院交 通主 管部 门海 事 管 理机 构具 体负 责全 国防 治船 舶 污 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 海事 管理 机构 依照 各 自 的职 责权 限! 负责 本辖 区防 治 船 舶污 染内 河水 域环 境的 监督 管 理 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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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第 期
为加 强对 防治 船 舶
污 染 内 河水 域 环 境 的 监 督 管 理 ! 保护 内河 水域 的环 境及 资源 ! 促 进经 济和 社会 的可 持续 发展 ! 根 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水污 染 防 治法 实施 细则 # 等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制定 本规 定( 第二 条 船舶 在中 华人 民 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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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与 法 规 向 内河水 域排 放污 染物 $ 禁止 船舶 在内 河水 域载 运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国 务院 交通 主管 部 门规 定的不 得在 内河 水域 运输 的 危险 化学品 $ 禁止 船舶 在内 河水 域使 用焚 烧 炉$ 第九 条 依法 设立 特殊 保护 水 域! 应 当事 先征 求海 事管 理机 构 的意 见! 并 由海 事管 理机 构发 布 航行通 &警 ’告$ 设立 特殊 保护 期 水 域! 应 当同 时设 置船 舶污 染物 和 其他 有毒有 害物 质接 收及 处置 设 施$ 在特 殊保 护水 域内 航行 % 停 泊% 作业的船舶! 应当遵守特殊保 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 标准$ 第十 条 船舶 在城 市市 区的 内 河航 道航行 时! 应当 按照 规定 使 用声响 装置 $ 航行 于城 市市 区内 河航 道的 挂 浆机 船舶! 应当 将挂 浆机 置于 封 闭装置 之内 或者 采取 其他 等效 措 施! 以 降低 机器 运转 产生 的噪 声 对环境 的危 害$ 第十 一条 所 有船 舶% 单位

内河民船管理规定(3篇)

内河民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民船管理,保障内河航运安全,维护内河航运秩序,促进内河航运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内河航运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内河水域航行、停泊的民船,包括各类渔船、客船、货船、游船、工程船、救捞船等。

第三条内河民船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科学管理、规范操作、严格执法。

第四条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内河民船的监督管理。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民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内河民船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履行船舶安全、环境保护、应急处置等义务。

第二章船舶登记与检验第六条内河民船应当依法办理船舶登记手续,取得船舶登记证书。

第七条船舶登记证书应当包括船舶的基本信息、船舶所有人、船舶类型、船舶等级、船舶吨位、船舶登记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船舶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船舶建造或者购买的合同、发票;(三)船舶图纸和技术资料;(四)船舶检验证书;(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进行检验,并出具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条船舶检验证书应当包括船舶的基本信息、船舶检验结果、检验日期、检验机构等内容。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满前,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检验机构申请年度检验。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十三条船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船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船员资格证书应当包括船员姓名、船员类型、船员等级、发证日期、发证机构等内容。

第十五条船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船员应当向发证机构申请换证。

第十六条船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船员在航行中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

第十八条船员应当参加船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内河民船航行应当遵守航行规则,确保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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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防污染管理措施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发展,航运业日趋增长,水、空气等污染防治和水上环境保护的形势愈加严峻。

本文根据我国目前内河船舶污染现状与存在问题,从海事监管及船检监管两方面提出相关建议,更好地为内河污染治理提供方法。

关键词:内河船舶污染措施
一、我国内河船舶垃圾概况
据统计,目前我国内河运输船舶约22万艘,每天进入内河的海船约3万艘,累计每天在内河营运船舶达25万艘,每天约有150万船员和上千万旅客在内河上生活,日均生活垃圾超过2500吨。

相当一部分港口由于接受设施不足,不能及时接收到港船舶垃圾,部分垃圾被船员或旅客顺手抛入江中,污染着内河水域环境。

二、船舶垃圾的危害
船舶垃圾按入水后状态可分为溶解、沉淀、悬浮、漂浮四类。

第一类入水后直接溶入水中,给水体造成直接污染,能使水体富营养化,水中含氧量降低,影响鱼类生长,并导致微生物增多;第二类入水后立即沉入水里,给河床造成污染,成为永远的垃圾;第三类入水后随波逐流,会阻塞各种吸水口,影响自来水厂取水、水电厂正常发电;第四类漂浮于水面,不仅破坏水面景观,影响旅游业,还与水葫芦等水植物缠结成浮片,影响船舶航行。

三、船舶垃圾得不到妥善处理的原因
1.由于港口接收设施缺乏,给船舶处理垃圾造成不便;
2.部分船员或乘客缺乏环境保护意识,随意乱抛垃圾;
3.监管部门收费纠纷影响了船方处理热情;
4.主管机关缺乏有效监管手段。

四、内河船舶污染防治措施
内河船舶污染已经到了必须治理的程度,加强治理迫在眉睫。

根据目前现状,加强治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1.海事部门加强监管
海事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做好船舶防污染检查。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要求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

任何船舶不得违规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船舶垃圾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总长度为12米及以上的船舶须张贴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垃圾管理的要求及处罚规定。

400总吨及以上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须备有符合编制要求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舶垃圾记录簿》。

海事管理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不同种类船舶,围绕检查内容、要点、方法等方面进一步提高防污监管的科学性和系统性,制定船舶防污染专项检查指南,全面指导开展船舶防污染检查,加大防污染检查力度,并将查处船舶非法排污作为船舶防污染专项检查的重点,提高执法震慑力,有效遏制船舶水上非法排污问题。

2.船检部门注重营运检验
控制船舶污染,要从源头进行控制,船检部门加强发证时设备的监管,船舶建造时,其防污结构及设备的设计应经船舶检验机构的审核同意,对出厂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船舶追究当事验船师的责任。

海事部门应组织人员对船用防污设施的质量进行调查,对那些质量过硬、运行稳定、售后服务做得较好的防污设备及时予以公布,供船舶建造选择设备时参考。

加强营运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坚决不发证。

营运检验要着重从下面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1)严格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控制船舶生活污水排放。

①航行于内河水域的船舶,其生活污水不应随意向水域排放。

船舶生活污水排至接收设施或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往水域。

②经过处理的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应避开取水源,并不应在停靠码头时排放。

③经过处理的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应进行控制,不应顷刻排放,排放应在船舶航行中进行。

④航行于京杭运河的船舶的生活污水应贮存在船上,排放给接收设备,严禁将生活污水排往水域。

⑤餐饮趸船(餐饮供给船)的餐饮污水不应向水域排放,应排至污水贮存舱(柜),由船、岸有关部门予以接收。

⑥内河客船的餐饮污水不应向水域排放,应贮存在专门的容器中,由船/岸有关部门接收。

(2)船舶污油排放控制
船舶排放的处理水含油量不应超过15ppm;航行于三峡库区和京杭运河的船舶,应设置污油水舱(柜),将含油舱底水贮存在船上,排放给接收设备。

严禁将污油水直接排往舷外;其他航区的船舶,若港口设有污油水接收设备,根据设备的接收能力,到港船舶可设置污油水舱(柜)。

严禁将污油水直接排往舷外。

(3)船舶垃圾排放控制要求
①所有船舶垃圾应储存在垃圾收集装置中,定期由船/岸有关部门予以接收。

②张贴告示牌和配备垃圾记录薄。

凡船长为12米及以上的所有船舶,应设置告示牌以便船员及乘客知道关于船舶垃圾处理的规定。

对于4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船舶,以及核准载运船上人员15人及以上的船舶,应备有一份经国家海事局认可的垃圾记录薄,以记录每次排放的情况。

③按船舶垃圾分类要求将垃圾分为:食品类船舶垃圾、塑料类船舶垃圾、其他船舶垃圾。

并且垃圾收集装置的总容积V满足以下公式:
V = 10-3·G·P·T m3
G—航行过程中每人每天所产生的垃圾量,L;G取2.5L;
P—船上人员
T—清理垃圾的间隔天数。

3.加大宣传力度,大力提高全民水上环境保护意识
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增强全民水上环境保护意识,大力提高人民群众对防治水域污染工作参与的积极性,当发现有船舶非法排污或水域被污染现象时,能及时主动向当地政府和海事、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举报。

4.增强领导环保意识
在当前形势下,应增强领导层、决策层的环保意识和对通航水域环境问题的重视,摆正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位置,并依靠地方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作用,采
取可行措施,从源头上进行长效管理。

五、结论
内河船舶对水域的污染面临急需解决的问题,执法部门的监管,船检部门的发证,经营船户的自觉遵守法规,只有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最终解决好这个难题,还子孙一个美好明天。

参考文献:
[1]笪靖.蔡军,王威.船舶生活污水污染及治理方式[J]科技资讯,2007.18
[2]郭树义.从船舶防污专项检查谈船舶防污染管理的现状[J]中国水运,2007.8
[3]张健,施永云.目前我国内河水域船舶防污染现状及对策[J];消费导刊;2009年15期
[4]梁宪先.内河船舶防污染的现状及思考[J]中国水运(下半月);2009年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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