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及其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4.张华林、张华刚盗伐林木案被告
• 1990年6月,被告人张华林为自建房屋需要木料,与同案人
殷万年(在逃)一起,携带GJ—85型油锯一台,私自进入 冲河林场施业区52林班内,盗伐红松树。在盗伐第二棵树时, 油锯发生故障,张华林到该林场长青工段将其三哥张华刚找 来修理。张华刚修好油锯后,帮助张华林盗伐红松树两棵, 造成四米长的原木一根,然后离开现场。张华林、张华刚、 殷万年共同盗伐红松树4棵,造成四米长的原木6根,存放在 山场,后被人盗走。张华林等人盗伐的4棵红松树,合立木 材积4.415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123.18元。案发后张华林、 张华刚能够全部供认犯罪事实,主动要求按照法律的规定赔 偿国家损失。苇河林区基层法院受理本案后,受害单位苇河 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冲河资源管理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 法院判令张华林、张华刚赔偿其经济损失和森林资源损失。
13.收购明知是盗伐的林木如何处罚
• 迟某于1998年3月伙同本村农民窜入某集体林内,盗 伐天然阔叶林,合立木材积4.072m3,后将木材销到 江某承包的木器厂,获赃款640元。 • 1998年8月,迟某伙同农民到某集体林内,盗伐天然 阔叶林,合立木材积1.527m3,后将木材销到江某的 木器厂,获赃款200元。 • 1998年10月,迟某又伙同他人盗伐天然阔叶林林木, 合立木材积4.744m3,在运往江某的加工厂途中被林 业站发现扣留。 • 迟某于1998年9月盗伐林木0.4m3,获赃款100元。 • 迟某于1998年10月伙同他人盗伐集体天然林 1.779m3,在销赃途中被查获。
6.乡政府对无证采伐行为的处罚是否合法
• 此后,乡人们政府多次要求原告交纳罚款,由 于原告妻态度恶劣未执行,乡人民政府强行将 甲某家的两头猪牵走。甲某不服乡政府的处罚 决定,多次到区公所告状,区公所派两人调查 核实,认为乡政府处理正确,口头答复维持乡 政府处罚决定。原告于99年6月30日向县人民 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乡政府的处罚决定, 返回原物,赔偿损失。
林业行政处罚及其案例分析报告

林业行政处罚及其案例分析重庆市林业局政策法规处米仁忠一、林业行政处罚概述林业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而应当受到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查处的行政违法事实。
构成林业行政案件必备条件,一是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二是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事实,三是依法应该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一)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点1、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有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2、林业行政处罚的特点:(1)林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方面,属于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2)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4)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依法依规实施。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
(1)林业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2)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适用林业行政处罚的权限必须是法定的;(3)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法定的;(4)需要受到林业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是法定的。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林业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纠正执法过程中趾高气扬、态度冷漠,敷衍塞责甚至动輒训斥等现象;纠正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故意刁难,办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
3、以人为本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真正明确行政执法就是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执法理念;纠正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创收”的错误认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在管理中提供优质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管理。
林业政策案例

“房前屋后”的林木如何界定【基本案情】2002年春,居住在某村村边的李某将自己房屋四周杨树、泡桐等围村林树木砍伐。
县林业局接到举报后派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经清点李某滥伐树木76棵。
县林业局根据李某违法的事实,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补种380棵林木,并按滥伐林木价值3倍处以罚款5600元。
李某以采伐自己房前屋后的林木不需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为由,不服林业局处罚诉至县人民法院。
【处理意见】法院经过调查审理,维持林业局对李某作出的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林业局的处理及法院的判决均是正确的。
根据《森林法》第32条的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这里所指房前屋后的范围怎么界定?房前前至多远、屋后后至何处?是本案定性的关键。
2000年9月5日,国家林业局在答复内蒙古林业厅的意见中对《森林法》第32条规定的“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中的“房前屋后”的具体范围进行了解释。
“房前屋后”的具体范围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的范围;“零星林木”是相对成片林木而言,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范围内的零星分布的林木,对于不在宅基地内的“零星林木”不在“除外”之列。
本案所涉及的林木,是李某所在村庄的围村林,所伐林木不在李某宅基地范围之内,并且李某共采伐林木76棵,不应认定为“零星林木”。
综上所述,李某所伐林木,不属于《森林法》第32条“农村居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因此采伐时,必须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进行采伐。
否则,无证采伐便构成滥伐,应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观点概括】“房前屋后”的范围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的范围;依法不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零星林木”,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范围内的零星分布的林木。
(摘自:国家林业局政法司编《林业行政执法案例评析》)非法加工木材并收购盗伐的林木应分别追究法律责任发布时间:2012-03-26 11:39 阅读次数:68 选择字号:T|T【基本案情】村民丁某于2006年3月初,在自家院落内搭建了简易工棚,购进一套木材加工没备,开始承接附近村民的木材加工业务,但未办理木材经营(加工)审批手续。
林业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林业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
然而,在林业资源开发过程中,一些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平衡。
为了加强林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林业法律法规。
本文将以一起林业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林业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介绍(一)案例基本情况某市某县某镇,村民张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林地种植经济作物。
该林地位于国家级森林公园附近,属于重点生态公益林。
张某在种植过程中,砍伐了部分树木,造成了林地植被的破坏。
(二)案件处理过程1.调查取证接到群众举报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
经调查,张某确实存在擅自占用林地、砍伐树木的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对张某作出了如下处罚:(1)责令张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林地原状;(2)对张某擅自占用林地、砍伐树木的行为,依法处以罚款;(3)对张某进行林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制观念。
3.恢复治理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张某按照要求对被破坏的林地进行了恢复治理。
三、案例分析(一)案例分析1.林业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本案中,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张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体现了林业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通过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和恢复治理等环节,有力地维护了林业资源的合法权益。
2.违法行为及后果张某擅自占用林地、砍伐树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张某受到了行政处罚,并进行了恢复治理,体现了法律制裁的严肃性和法律的威慑力。
3.林业资源保护的重要性本案反映出我国林业资源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
在林业资源开发过程中,擅自占用林地、乱砍滥伐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这不仅破坏了生态平衡,还影响了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因此,加强林业资源保护,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对于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林业法律案例讲堂内容(3篇)

第1篇一、讲堂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林业资源保护成为国家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林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国家林业资源安全、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社会各界对林业法律的认识,增强法治意识,本讲堂将结合典型案例,深入剖析林业法律问题,以期为大家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一:非法占用林地案(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某县村民李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本村集体林地建设养殖场。
经调查,李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达10亩,严重破坏了林地生态环境。
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李某进行查处,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并处以罚款。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擅自占用林地建设养殖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林地行为。
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李某进行查处,体现了我国林业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同时,本案也警示了广大村民,要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林业法律法规,共同保护林业资源。
三、案例二:森林火灾案(一)案情简介2019年,某市某县发生一起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500亩。
经调查,火灾是由于村民陈某在野外吸烟不慎引发的。
陈某对火灾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被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在森林、林地、林缘地带、草原、荒漠等地区吸烟、生火、烧荒、烧秸秆、烧草、烧炭、烤烟、烧烤、野炊等行为。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陈某在野外吸烟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陈某进行查处,体现了我国林业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村民,要提高防火意识,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共同维护森林资源安全。
四、案例三:盗伐林木案(一)案情简介2020年,某市某县村民张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本村集体林地内的树木。
破坏森林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引言:森林,作为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对于维持地球生态平衡、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不断扩张,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的现象日益严重。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发,探讨破坏森林的法律后果,以引起社会各界对森林保护的高度重视。
一、破坏森林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该法是我国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管理权、采伐权等,并对破坏森林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于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保护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对森林保护法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森林资源保护的具体措施和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进行了规定,其中森林是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破坏森林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保护法实施条例》,破坏森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恢复植被、赔偿经济损失等。
(2)停止侵害:对于正在进行的破坏森林行为,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侵害。
2. 行政责任(1)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保护法实施条例》,破坏森林的单位和个人将被处以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对于非法采伐、收购、运输、销售木材等行为,有关部门有权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改正:对于破坏森林的行为,有关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包括恢复植被、补种树木等。
3. 刑事责任(1)拘役、有期徒刑:对于构成犯罪的破坏森林行为,如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2)罚金:对于构成犯罪的破坏森林行为,除了拘役、有期徒刑外,还将依法处以罚金。
三、典型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林地用于建设,被当地林业部门罚款10万元,并责令恢复植被。
林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位于我国中部地区,地形以山地和丘陵为主,森林资源丰富。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市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利用问题日益突出。
本案涉及一起因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引发的纠纷,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某区某镇村民李某在自家承包地上种植树木,品种为速生杨。
2019年,李某因经营不善,树木长势不佳,决定将树木砍伐,改为种植经济作物。
然而,在砍伐树木的过程中,李某发现部分树木已经被划定为自然保护区内的树木。
李某遂停止砍伐,并向当地林业部门咨询。
经调查,李某种植的树木中,确实有部分属于自然保护区内的树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破坏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资源。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当地林业部门遂对李某进行了处罚。
然而,李某对此处罚结果不服,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生态破坏,且树木种植于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有权自行决定种植何种作物。
于是,李某向市林业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条款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破坏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资源。
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采伐、放牧、狩猎、开垦、采石、采矿、采土等生产活动。
”本案中,李某未经批准,擅自砍伐自然保护区内的树木,违反了《森林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当地林业部门对李某进行处罚是合法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款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李某在承包土地上种植树木,并未改变土地用途,因此该行为本身并不违反《土地管理法》。
3. 行政程序分析李某不服当地林业部门的处罚决定,向市林业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林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

林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林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一、案例背景介绍近年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林业资源的保护工作,并加大了对非法砍伐、滥用土地等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下面将以某省林业行政执法案例为例,对典型案例进行评析,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该案例涉及的是某城市的绿化工程项目,该项目规划了一片园林绿地,并指定相应的管理单位进行施工和维护。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管理单位为了降低成本,未经审批程序并滥用职权,私自砍伐了一批珍贵的罕见树木,并将土地转给了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
在接到该案件的举报后,相关部门立即展开调查工作。
经调查发现,管理单位没有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未取得砍伐树木和转让土地的合法许可,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
砍伐的树木中包括了多棵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树木的珍稀物种,具有重要的生态和科学研究价值。
三、案例评析1. 行政执法失职管理单位未经核准就擅自砍伐树木并转让土地,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执法失职。
在此案中,管理单位以降低成本为借口,违规进行砍伐和转让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也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涉嫌滥用职权。
2. 需要加强监管和审批程序为了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应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绿化工程项目的审批程序监管。
审批程序要求包括严格的环境评估、资源评估等各类评估报告,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此外,应加大对林业资源的巡查和监管力度,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3.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针对此类滥用职权的违规行为,应加大对违规人员的调查力度,依法进行处罚和追责。
同时,建立健全环境资源保护监测体系,实施科学的执法科技手段,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有效遏制违规行为的机制。
四、结论通过对该案例的评析,可以看出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一些问题,涉及到行政执法失职、监管和审批程序不完善等方面。
为了保护国家的林业资源和环境,需要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的监管和规范,提高执法部门的行政效能,完善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从而实现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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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及其案例分析重庆市林业局政策法规处米仁忠一、林业行政处罚概述林业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而应当受到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查处的行政违法事实。
构成林业行政案件必备条件,一是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二是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事实,三是依法应该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一)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点1、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有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2、林业行政处罚的特点:(1)林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方面,属于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2)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4)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依法依规实施。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
(1)林业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2)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适用林业行政处罚的权限必须是法定的;(3)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法定的;(4)需要受到林业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是法定的。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林业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纠正执法过程中趾高气扬、态度冷漠,敷衍塞责甚至动輒训斥等现象;纠正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故意刁难,办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
3、以人为本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真正明确行政执法就是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执法理念;纠正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创收”的错误认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在管理中提供优质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管理。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行政处罚应当以教育行政相对人守法为目的,视行政相对人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酌情实施行政处罚。
5、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的原则。
(1)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2)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保障当事人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处罚准确及时的原则。
一是认定事实清楚。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二是案件定性准确。
案件定性不准,处罚无效。
三是适用法律正确。
适用法律不正确,处罚无效。
四是处罚幅度得当。
禁止不分情节轻重一律实行顶额罚款的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前提下,行政执法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初次违法且情节显著轻微的,应当适用警告种类的行政处罚,慎用罚款种类的行政处罚。
五是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7、处罚救济的原则,让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辩理由成立应予采纳;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等。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1、申戒罚。
警告,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对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予以谴责和告诫的处罚形式。
林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给予告诫,责令改正。
2、财产罚。
(1)罚款: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责令行政违法行为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人民币的处罚形式。
林业行政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没收: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将行政违法行为者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强制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3)责令赔偿损失:是指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依法责令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对其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处罚形式。
3、行为罚。
(1)责令停产停业:是指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责令行政违法行为者停止进行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形式。
(2)暂扣许可证:是指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对行政违法行为者的有关许可证依法扣押留置,以暂停其继续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形式。
(3)吊销许可证:是指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对行政违法行为者的有关许可证依法收回并取消,以剥夺其继续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权利的处罚形式。
(4)责令补种树木:是指林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责令违法者补种其违法行为所毁坏的林木株数的若干倍数林木的一种处罚。
(5)限期更新造林:是指林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者,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更旧换新,营造一定面积新林木的一种处罚。
(6)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是指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责令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其损害的客体物予以复原的一种处罚形式。
(四)林业行政处罚的适用1、一事不再罚。
一个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只能由一个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给予一次林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其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裁量处罚的情节。
(1)不予处罚的情节: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又聋又哑的人或者是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林业行政法律规范的,不予处罚。
(2)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林业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从重处罚的情节: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妨碍、逃避或抗拒林业执法人员检查的;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的职权和幅度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定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相适应;所采取的执法方式应当必要和适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小的方式。
3、林业行政处罚适用的规则(1)一行为的处罚规则。
一行为是指同一行为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实施的一个林业行政违法行为。
(2)数行为的处罚规则。
数行为是指同一违法主体实施的数个不同种类的行政违法行为。
①连续行为:是指同一违法主体在一定的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同一种行政违法行为。
②继续行为:也称持续行为,是指同一违法主体实施的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在一定时间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况。
③竞合行为:是指违法主体以一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一个行政违法行为,而其所实施的行为在法条上又包含有其他行政违法行为。
④牵连行为:是指违法主体实施一个行政违法行为,而其实施该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或者结果又涉及到了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况。
(3)共同行为的处罚规则:是指共同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即两个以上违法主体共同故意实施的同一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在处罚时要分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4)单位行为的处罚规则: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林业行政违法行为。
注意:村委会是集体经济组织,处罚时属于其他组织一类,可处罚直接责任人和管理人员。
二、林业行政处罚流程图三、林业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时间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有以下时间规定:(一)违法行为的追查时效:2年。
如果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一般来说,继续状态持续时间不长,如一周内每天不停地砍树、开垦林地。
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追究时效适用实效中断,以重新计算的方式确定最后期限。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林安发[2001]156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
即累计起来作为一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立案: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7日内予以立案。
(三)登记保存: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四)扣留木材或运输工具的处理时限:在我市本区县的3日,市内跨区县的7日,出市的15日;边远省、市、区的不超过1个月。
(五)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超过3日视为放弃。
(六)听证的举行:在听证的7日前,告知当事人;在受理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举行,并于听证7日前将听证通知送达当事人。
(七)处理:自立案之日,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报上级批准可以延长。
(八)处罚决定的送达: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邮寄送达以收件日期为准。
(九)复议时限:当事人在知道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十)诉讼:当事人在下达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15日内提起诉讼;直接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在7日内立案或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立案后5日内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被告收到诉状副本10日内提出答辩。
以上规定看出,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物品的理论保存时间为3个月零12天。
四、关于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问题(一)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概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林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者不予处罚的权限。
从2011年5月起,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已颁布的《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相当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新出台的法律规范;特别法和一般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