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9日洛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医师多点执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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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洛阳市医师多点执业实施方案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城市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我局根据《河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豫卫医…2011‟200号)制定了《洛阳市医师多点执业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要求,认真做好多点执业相关工作,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潘永杰
联系电话:63333346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洛阳市医师多点执业工作方案(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河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规范的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
第三条医师现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最多只能登记三个执业地点。
医师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经第一执业地点同意。
第五条医师多点执业地域范围限定在我市辖区内。
第六条各县(市)辖区内医师多点执业的,由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参照本方案具体执行。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把基层医疗机构作为第二(三)执业地点。
第八条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执业2年以上的,可选择1-2个医疗机构作为多点执业地点。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执业满5年的医师,可选择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作为第二执业地点。
(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该执业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四)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该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五)本周期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六)申请多点执业前一年度内未发生医疗事故。
第九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向核发《医师执业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
(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医疗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下列情况不需要增加执业地点: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
(二)经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
(三)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四)多个医疗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方便群众就医为目的组成的医疗集团内部并经过备案的诊疗活动。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并进行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
第十二条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需多点执业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业地点,应先取消该执业地点,再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第十四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作为第二或第三执业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和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人员评价依据。
第十五条在试点阶段,多点执业医师不得担任医疗机构法
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医师在执业前,应当与受聘的各医疗机构就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以及其他相关事宜签订协议。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制订相关制度,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满足医疗服务需要。第一、第二、第三执业地点之间应有明确的两方(三方)协议,协议应明确医疗机构责任与义务、多点执业医师责任与义务,对多点执业医师的执业时间、职责、病人日常管理、请(销)假、医疗纠纷防范等提出明确意见。多点执业医师在执业点从事诊疗活动时,应严格遵守该执业点的规章制度,其执业行为相关责任以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协议为准。
第十七条多点执业医师及医疗机构不得以医师多点执业为名增加患者负担,在第一、二(三)执业地点进行的会诊等原则上等同于院内会诊。
第十八条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办法》接受各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考核。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考核意见,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医师多点执业,应当接受各执业地点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为多点执业医师注册的各个卫生行政部门均有权依法吊销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时,应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为其注册的其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并应于7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为该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医师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该医师在其他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均应被暂停。
第二十三条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的相关信息应同步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方案由洛阳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军队医师执业或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方案。
附件:1、河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
2、河南省变更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审核表
3、医师多点执业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