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最新婚姻法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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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全文通过和修正的时间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新婚姻法全文的目录

新婚姻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新婚姻法全文第二章结婚

新婚姻法全文第三章家庭关系

新婚姻法全文第四章离婚

新婚姻法全文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新婚姻法全文第六章附则

以下介绍新婚姻法全文的具体条文内容。

新婚姻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2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接下来是新婚姻法全文第二章的内容,新婚姻法全文第二章是关于结婚的内容,男女双方必须符合法定年龄才准予结婚。

新婚姻法全文第二章结婚

第5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6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者应予以鼓励。

第7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第8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9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10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11条因协迫结婚的,受胁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受协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一年内提出。

第12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接下来是新婚姻法全文第三章的具体内容,新婚姻法全文第三章是关于家庭关系的介绍,夫妻双方在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

新婚姻法全文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13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14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15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16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储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23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力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24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26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第27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有虐待和歧视。

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第28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己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己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29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己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30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接下来新婚姻法全文第四章介绍的是有关离婚的内容,离婚需男女双方自愿才可以。

新婚姻法全文第四章离婚

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己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

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35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36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37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

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信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接下来是新婚姻法全文第五章的内容。

新婚姻法全文第四章离婚

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己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

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35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36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37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

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信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接下来是新婚姻法全文第五章的内容。

上海高院关于婚姻法的指导意见及对司法解释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的 指导意见 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中,哪些属于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的“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 答:由于司法解释(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2011年10月05680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1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试题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婚姻家庭法中起主要、决定作用的调整对象是(C) A.家庭关系 B.婚姻关系 C.人身关系 D.财产关系 2.从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来看,在亲属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A) A.配偶 B.自然血亲 C.拟制血亲 D.姻亲 3.甲妻的嫂子是甲的(D) A.血亲的配偶 B.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C.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4.甲男与乙女原系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兄妹,后来乙女被他人收养,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他们(D) A.可以结婚 B.如果不生育子女,可以结婚 C.能否结婚从习惯 D.不能结婚 5.下列关于我国结婚仪式,说法正确的(D) A.是结婚的实质要件 B.是结婚的必备要件 C.是结婚的形式要件 D.不是婚姻成立的要件 6.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各有姓名权,这一规定体现了( B ) A.婚姻自由原则 B.男女平等原则 C.一夫一妻原则 D.保护妇女权益原则 7.甲与乙在离婚诉讼进行时,甲父因病去世而未留遗嘱,甲依法继承遗产一宗。此后不久,法院判决甲乙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甲继承的遗产( D ) A.属于甲的个人财产 B.属于乙的个人财产 C.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所有权归属 D.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8.近现代各国父母子女关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内容是( A ) A.亲权 B.继承权 C.父权 D.家长权 9.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育的子女应视为(B) A.非婚生子女 B.婚生子女 C.妻子一方的子女 D.丈夫一方的子女 10.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兄弟姐妹是( B )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第四顺序法定继承人 11.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于( C ) A.签订收养协议之日 B.办理收养公证之日 C.办理收养登记之日 D.办理户口转迁之日 12.甲乙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理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有关法律,丙(D) A.可以代理 B.在甲乙双方同意下可以代理 C.在取得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可以代理 D.不能代理 13.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中的“现役军人”包括(C) A.退役军人 B.转业军人 C.正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D.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14.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 B ) A.在离婚后6个月内单独提起诉讼 B.在离婚后1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C.在离婚后2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D.在离婚后4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15.我国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 D ) A.另行制定婚姻法 B.修改婚姻法 C.不适用婚姻法 D.制定变通规定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6.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也是同时代的婚姻家庭法制最为完备的国家。其亲属法中规定的婚姻类型包括市民法婚姻和万民法婚姻,其中市民法婚姻包括的结婚形式有(ABC) A.共食婚 B.买卖婚 C.时效婚 D.聘娶婚 17.下列情形中符合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有(BD) A.王某已婚,婚后背着自己的妻子与其初恋情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浙05680# 婚姻家庭法试卷第1页(共3页)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条的 解读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解读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 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该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机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时间作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当然一方婚前已交付全部购房款且已办理产权登记而没有在婚后还贷的自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也不易生争议。 但是,一方在婚前已通过银行贷款方式向卖方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较为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另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婚后参与还贷一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补偿。

2013年10月婚姻家庭法真题

2013年10月婚姻家庭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关于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民事法律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 A.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人身权是基于特定的亲属身份而享有的,在性质上不同于民法中的其他人身权 B.特定亲属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关系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同 C.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财产权性质与民法中的其他财产权相同 D.民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定应优先于婚姻家庭法中的特别规定适用 【答案】A 【解析】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人身权,是基于特定的亲属身份而享有的,在性质上不同于民法中的其他人身权,故A项正确;特定亲属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故B项错误;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财产权是依附于人身权的,性质上不同于民法中的其他财产权,故C项错误;婚姻家庭法中有特别规定的,自可在适用上排除总则中的一般规定,故D项错误。 【考点】婚姻家庭法概述——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下列关于行辈的表述,错误的是() A.行辈也叫辈行 B.直系亲不可能行辈相同 C.配偶间无行辈之分 D.姻亲间无法按行辈排列 【答案】D 【解析】将行辈与亲属的类别和亲系相结合,可以得出一系列概括性、集合性的亲属称谓,如长辈直系血亲、晚辈直系血亲等。姻亲的称谓亦可按此排列组合。故D项表述错误。【考点】亲属制度——亲系和亲等 3.受胁迫方行使婚姻撤销请求权的法定期限是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A.2年 B.1年 C.6个月 D.3个月 【答案】B 【解析】《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考点】结婚制度——婚姻的无效和撤销 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互为()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适用亟待统一规范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适用亟待统一规范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法院解决大量的婚约彩礼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改变了以往法院裁判婚约彩礼纠纷案件无法可依的局面。但是,民权法院在适用上述规定处理具体婚约彩礼纠纷案件时,结合对其他法院适用该条规定如何把握的了解,发现在适用中存在以下问题,直接影响着法院形象和法律的严肃性,亟待统一、规范。 一是对该条第三项“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规定的生活困难的认定的证据要求,观点不一,法官自由裁量权随意性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对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事实的认定,给付人必须提供能够证明给付人正在享受国家救济、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或其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的有效证据,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给付人只需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家庭负有外债即可。上述观点,有的在不同法院分别存在,有的在同一法院并存,这就导致不同法院在适用上述规定裁判案件时因所持观点不同而裁判结果不一,甚至出现同一法院不同业务庭审理同类案件因对上述规定理解不一而裁判结果迥异的现象。 二是对未结婚登记,按照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后给付彩礼方起诉对方返还彩礼的案件,如何适用该条规定,意见不一。一种意见是,当事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虽然按照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但其关系仍不属夫妻关系,给付彩礼方可以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之规定,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另一种意见是,当事人虽然没有办理结婚

登记,但按照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让群众看来,当事人是以夫妻关系名义共同生活的,与登记结婚没有实质性区别。同时,该意见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具体是指当事人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的情形,故对该类案件,不应支持给付方的请求。第三种意见是,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具体是指当事人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的情形”的观点,实际上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解释,有悖该条规定的本义。当事人既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仍属于该条规定之情形。结合当事人有同居生活的事实,可以酌定判处接受方返还彩礼。采用第三种意见裁判时,又存在另一问题,即酌定判处如何把握。涉案因素差异,认知不同,标准不一,给法官又一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极易产生混乱。

全国2010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和答案解析

全国2010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试题和答案解析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在我国,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始于【】 A.原始社会末期 B.战国时代 C.宋代 D.清末 正确答案:B 注解:识记。 2.王某已婚,因工作关系离开老家,一人长期在甲地工作,在工作中与女同事李某产生感情,从2007年初开始两人以夫妻名义在甲地同居生活。王某的行为是我国《婚姻法》所禁止的【】 A.重婚 B.事实婚姻 C.家庭暴力 D.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正确答案:A 注解:考过知识点。 3.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二人相处一段时间,甲对乙较为满意,向乙提出结婚。乙则提出,甲必须为乙购买钻石项链、戒指,并给乙20万元,方能与甲登记,乙的行为属于【】 A.买卖婚姻 B.包办婚姻 C.借婚姻索取财物 D.借婚姻骗取财物 正确答案:C 注解:理解。 4.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王某与其侄子之间的亲等数为【】 A.二亲等旁系血亲 B.三亲等旁系血亲 C.四亲等旁系血亲 D.五亲等旁系血亲 正确答案:B 注解: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 (1)计算直系血亲亲等: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例如:父母与子女为一亲等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为二亲等直系血亲。 (2)计算旁系血亲亲等: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即与其计算亲等者)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长辈直系血亲下数至对方,两边各得一个世数,将两个世数相加即为该旁系血亲的亲等数。例如:兄弟姐妹为二亲等旁系血亲;叔叔、伯伯、姑姑与侄子、侄女,舅舅、姨妈与外甥为三亲等旁系血亲;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为四亲等旁系血亲.......以此类推。 5.盛行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时期的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是【】 A.互易婚 B.抢夺婚 C.劳役婚 D.聘娶婚 正确答案:D 注解:识记。 6.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办结婚登记的,其婚姻关系的效力【】 A.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时起算 B.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C.从双方共同生活时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东方法眼字号:T|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法释〔201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

完整版全国2014年4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的情形是(C)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C) B.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 C.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尚未办理离婚登记 D.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 2.下列关于亲属与相近概念的表述,错误 ..的是(D) A.只有为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B.有亲属关系的人未必是同一家庭的成员 C.家庭成员一般是近亲属 D.家长、家属的称谓在我国具有法律意义 3.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D) A.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B.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D.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可以采用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B) A.必须采用公证形式B.应当采用书面形式C.可以采用鉴证形式D.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5.夫妻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归根结底决定于一定的(C) A.社会法律基础 B.社会道德基础C.社会经济基础D.社会文化基础 6.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以下有关离婚自由的表述,错误 ..的是(B) A.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 B.离婚自由是绝对的自由 C.保障离婚自由是婚姻关系本质的要求D.保障离婚自由有利于提高婚姻质量 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B) A.我国《婚姻法》已建立了完整的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 B.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C.我国《婚姻法》已明确建立了婚生子女推定制度 D.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8.我国《收养法》规定国内公民间成立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是(C) A.收养协议 B.收养公证 C.收养登记D.收养公告 9.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B) A.男25周岁,女23周岁B.男22周岁,女20周岁C.男20周岁,女18周岁D.男18周岁,女16周岁 10.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涉外监护法律适用表述正确的是(D) A.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共同居所地法律 B.适用与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 C.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D.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11.以“婚姻家庭法”命名的法律文件体现的是(B) A.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B.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C.狭义的婚姻家庭法D.广义的婚姻家庭法 12.下列关于拟制血亲的表述,错误 ..的是(B) A.拟制血亲是人为依法创设的B.拟制血亲以原来无血缘联系者为限 C.拟制血亲和自然血亲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D.拟制血亲又叫准血亲 13.受胁迫方行使婚姻撤销请求权的法定期限是自结婚登记之日起(2013年10月考过的原题)(B) A.2年 B.1年 C.6个月D.3个月 14.甲于1996年与乙登记结婚,1999年甲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1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2013年10月、2012年10月都考过的原题)(C) 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C.以甲乙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不用偿还 15.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A) A.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B.夫妻双方的非婚生子女C.妻子一方的子女D.丈夫一方的子女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6.下列情形中符合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有(BD) A.甲婚后背着妻子与初恋女友以夫妻名义同居 B.甲听取父母对女友乙的看法,打消与乙结婚的念头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杜万华程新文吴晓芳 来源期刊:《人民司法》2011年第17期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经验,制定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司法解释,并于2011年8月13日施行。为便于审判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司法解释起草的背景情况及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背景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为各地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据统计,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案件中相对集中地反应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父母婚后给子女买房的性质认定、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从2008年1月开始着手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和调研工作。起草小组先后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了 300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案件卷宗,为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同时,注意深入调查研究,赴各地法院召开座谈会,听取一线法官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的意见。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认真听取了专家们的意见和建议。书面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全国妇联的意见,再根据反馈的意见逐条推敲进行修改。 由于婚姻法与普通百姓密切相关,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更广泛地听取广大民众的意见,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在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上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网上意见9974条,共计200多万字,同时收到书面来信181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17家单位专门召开了有关研讨会,并寄来了书面修改意见,全国妇联权益部还专程到最高法院民一庭,针对热点问题谈了妇联系统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和建议,既有普通百姓的肺腑之言,

10月全国自考婚姻家庭法(一)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一)试题 课程代码:0085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也是同时代的婚姻家庭法制最为完备的国家。其中罗马家庭是宗法家长制的家庭,关于家长权的规定,最初载于( ) A.《十二铜表法》 B.《法学阶梯》 C.《萨利克法典》 D.《里普里安法典》 2.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 ) A.包办婚姻 B.买卖婚姻 C.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D.借婚姻索取财物 3.中国古代最通行的结婚方式是( ) A.掠夺婚 B.互易婚 C.聘娶婚 D.宗教婚 4.王光的祖母与李颖的祖父是同胞兄妹,现王光、李颖要求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为他们是 ( ) A.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B.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C.四代的旁系血亲,可以登记 D.直系血亲,不予登记 5.近代社会盛行遗嘱继承,可能会不利于应该获得遗产的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为克服这一弊端,多数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为了限制遗嘱处分而设立了( ) A.特留份制度 B.法定继承制度 C.代位继承制度 D.转继承制度 6.张某因酒精中毒死亡,留有遗产若干,张某有祖父母、父母、兄弟、子女、孙子女,张某生前未立遗嘱,有权继承其遗产的有( ) A.张某的祖父母、父母 B.张某的子女、孙子女 C.张某的父母、子女 D.张某的父母、兄弟 7.时至今日仍有少数国家保留有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性规定,如现行的《日本民法典》规定: 1

2015年10月05680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2015年10月05680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201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婚姻家庭法试卷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调解救助机制是指( D ) A.行政调解 B. 司法调解 C.专业调解 D.人民调解 2. 下列关于亲系的说法错误的是( D ) A.亲系是亲属问的联络系统 B.亲系的划分不适用于配偶关系 C.直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血亲 D.旁系血亲之间具有间接的皿缘联系,因此在血缘上不具有同源关系 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是( B ) A.双方当事人 B.受胁迫方本人 C.当事人的近亲属 D.与当事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4.我国法律规定,配偶在继承上的顺位是( C ) A.独立顺序法定继承人 B.随从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D.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5.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是( D ) A.夫妻姓名权 B.人身自由权 C.婚姻住所决定权 D.配偶继承权 6.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达一定时间,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该期间为( B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7. 用丈夫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精子与妻子的卵子,或用丈夫的精子与妻子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卵子,或同时

14.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 B ) A.中止 B.消除 C.中断 D.延缓 15.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父母应承担的责任是( C ) A.刑事责任 B.行政责任 C.民事责任 D.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多涂或少涂均无分。 16. 甲经常醉酒后暴打妻子乙,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乙可以采取的救助措施有( ABC ) A.请求居民委员会劝阻 B.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制止 C.请求公安机关对甲予以行政处罚 D.请求婚姻登记机关调解 17.自然血亲终止的原因有( BC ) A.离婚 B.自然死亡 C.宣告死 亡 D.解除 18.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应包括对下列哪些疾病的检查?( ABD ) A.严重遗传性疾病 B.指定传染病 C.性生理缺陷 D.有关精神病 19.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有( AB ) A.户口本、身份证 B.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C. 本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蚕会、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D.婚前医学检查合格证明 20.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D ) A.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解释】本条是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济南婚姻律师规定。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婚姻律师男女两性的结合。 一、为什么要确立无效婚姻制度 济南遗嘱继承律师婚姻法规定,结婚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济南遗嘱继承律师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得结婚等。 但济南遗产继承律师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使某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当事人也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济南夫妻。对这些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是否承认其具有法律上的婚姻济南遗产继承律师效力,对弄虚作假登记结婚,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违法登记的,是否予以处罚,在1980年婚姻法中没有具

体规定。1999年,国务济南婚姻咨询院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法律济南婚姻咨询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 结婚的疾病的。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和虚假证明的,婚姻登记济南婚姻咨询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没收,并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办理结婚登记的工作人员,违反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的资格;并对仍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证书。这些规定,虽然只是简单地规定了对无效婚姻的处理意见,但对防止和制止违法婚姻,还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不是法律规定,有的时候对无效婚姻的处理还是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从完备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特别是完备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角度出发,在此次婚姻法修改中应当对无效婚姻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无效婚姻的情形 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l)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1.重婚。 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因此,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也就是说,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只能嫁一个丈夫。

2010年10月全国自考婚姻家庭法真题

2010年10月全国自考婚姻家庭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目中只有一个是符号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 在我国,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始于() A. 原始社会末期 B. 战国时代 C. 宋代 D. 清末 答案:B 2. 王某已婚,因工作关系离开老家,一人长期在甲地工作,在工作中与女同事李某产生感情,从2007年初开始两人以夫妻名义在甲地同居生活。王某的行为是我国《婚姻法》所禁止的() A. 重婚 B. 事实婚姻 C. 家庭暴力 D.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答案:A 3. 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二人相处一段时间,甲对乙较为满意,向乙提出结婚。乙则提出,甲必须为乙购买钻石项链、戒指,并给乙20 万元,方能与甲登记,乙的行为属于() A. 买卖婚姻 B. 包办婚姻 C. 借婚姻索取财物 D. 借婚姻骗取财物 答案:C 4. 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王某与其侄子之间的亲等数为() A. 二亲等旁系血亲 B. 三亲等旁系血亲 C. 四亲等旁系血亲 D. 五亲等旁系血亲 答案:B 5. 盛行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时期的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是() A. 互易婚 B. 抢夺婚 C. 劳役婚 D. 聘娶婚 答案:D 6.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办结婚登记的,其婚姻关系的效力() A. 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时起算 B. 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三)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法》自考 2017年10月 试卷

2017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婚姻家庭法试卷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群婚制的高级阶段是( ) A.杂婚 B.血缘群婚 C.亚血缘群婚 D.对偶婚 2.同源于同一父母的兄弟姐妹属于( ) A.直系血亲 B.旁系血亲 C.直系姻亲 D.旁系姻亲 3.我国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的处理原则是( ) A.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性质的订婚所收的财物必须返还 B.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依法没收 C.以结婚为目的赠送价值较高的财物,应酌情返还 D.依习俗给付的彩礼是无条件的赠与,即使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无须返还4.下列关于约定财产制,表述正确的是( ) A.约定只能在结婚前或结婚时作出 B.以此来逃避债务的约定无效 C.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应由第三人自己举证 D.约定财产制仅具有对内效力 5.大陆法系国家中率先规定“法律上承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的国家是( ) A.德国 B.瑞士 C.意大利 D.法国 6.1930年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篇规定的两种离婚方式是判决离婚和( ) A.呈诉离婚 B.两愿离婚 C.强制离婚 D.别居

7.亲子法立法本位的演化,突出体现在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规范上。现代父母子女关系法更是由一般的保护儿童权益原则发展到( ) A.个人本位原则 B.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C.家族本位原则 D.父母最大利益原则 8.我国办理收养登记的部门是( ) A.人民法院 B.街道办事处 C.乡、镇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9.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属于( ) A.一般共同制 B.劳动所得共同制 C.动产及所得共同制 D.婚后所得共同制 10.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涉外扶养适用( ) A.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B.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C.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D.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法律 11.我国西周时期“六礼”中,男方求亲须先委托媒人通言,女方家同意后,男方才能备礼贽见,这一程序是( ) A.纳吉 B.纳征 C.纳采 D.请期 12.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的规定,收养人应满足的年龄条件是( ) A.年满30周岁 B.年满35周岁 C.年满40周岁 D.年满45周岁1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可撤销的法定原因是(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 条的解读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解读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 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该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机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时间作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当然一方婚前已交付全部购房款且已办理产权登记而没有在婚后还贷的自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也不易生争议。 但是,一方在婚前已通过银行贷款方式向卖方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

对较为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另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婚后参与还贷一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补偿。 但对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共同还贷问题也是易生歧义的问题,司法实务中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解读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 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该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机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时间作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当然一方婚前已交付全部购房款且已办理产权登记而没有在婚后还贷的自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也不易生争议。 但是,一方在婚前已通过银行贷款方式向卖方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较为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另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婚

后参与还贷一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补偿。 但对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共同还贷问题也是易生歧义的问题,司法实务中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2013年10月05680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试题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关于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民事法律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 A ) A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人身权是基于特定的亲属身份而享有的,在性质上不同于民法中的其他人身权 B.特定亲属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关系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同 C.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财产权性质与民法中的其他财产权相同 D.民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定应优先于婚姻家庭法中的特别规定适用 2.下列关于行辈的表述,错误 ..的是( D ) A.行辈也叫辈行 B.直系亲不可能行辈相同 C.配偶间无行辈之分 D.姻亲间无法按行辈排列3.受胁迫方行使婚姻撤销请求权的法定期限是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B ) A.2年 B.1年 C.6个月 D.3个月 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互为( A )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第四顺序法定继承人5.在我国古代,通过协议允许夫妻离异的离婚方式是( B ) A.七出 B.和离 C.义绝 D.呈诉离婚 6.甲于1996年与乙登记结婚,1999年甲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1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 C ) 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不用偿还 7.小王的父母于1998年离婚,此时小王年仅3周岁。2000年小王的母亲与刘某再婚,此后小王一直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2008年小王的生父与继父先后因病去世,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C ) A.小王无权继承其生父的遗产 B.小王无权继承其继父刘某的遗产 C.小王既能继承其生父的遗产,又能继承其继父的遗产 D.因为小王为未成年人,所以只有在征得其生母同意后才可继承其生父的遗产 8.我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至少应当相差( C ) A.20周岁 B.30周岁 C.40周岁 D.45周岁 9.下列关于扶养的表述,错误 ..的是( B ) A.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 B.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义务 C.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义务 D.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义务 10.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适用的是( A ) A.涉外夫妻财产关系 B.涉外结婚条件 C.涉外收养 D.涉外监护 11.在亲属关系中起到源泉和桥梁作用的是( D ) A.父母子女关系 B.姻亲关系 C.旁系血亲关系 D.配偶关系 12.中国古籍《周易》中“乘马班如,泣血涟如”描述的婚姻形式是( C ) A.劳役婚 B.赠与婚 C.掠夺婚 D.聘娶婚 13.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的原则是( C ) A.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性质的订婚所受的财物必须返还 B.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依法没收 C.以结婚为目的赠送价值较高的财物,应酌情返还 D.依习俗给付的彩礼,是无条件的赠与行为 浙05680# 婚姻家庭法试题第 1 页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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