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培训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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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耕地的含义及其分类

(一)耕地的概念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小于1.0m、北方宽度小于2.0m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二)耕地的分类

按全国土地分类

根据不同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对耕地可划分出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等5个地类

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水田、水浇地、旱地

按管理需要

基于对耕地进行特殊保护的需要把耕地分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

(土地资源调查曾把土地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土地八

大类。)

二、耕地保护的重要性

(一)耕地保护的重要性

耕地保护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

1、耕地保护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耕地粮食生产能够满足人类的基本实物需求,人们生存的基本粮食需求总量构成了粮食安全总量,保证粮食供给必须要确保对应的耕地资源。

2、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作为自然资源,它的存在是非人力所创造的,土地本身的不可移动性、地域性、整体性、有限性是固定的,人类对它的依赖和永续利用程度的增加也是不可逆转的。保证对土地的永续利用,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方向。

3、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社会稳定。耕地得到有效保护,粮食生产就会出现重大转机,对防止通货膨胀、保障人民生活、保持社会稳定发挥重要作用,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创造有利条件。

4、耕地保护对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耕地保护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为目标,采取有效措施,达到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三、耕地保护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管理法》在总则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土地管理法》所确立的核心制度,对农用地和非农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这是世界上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对我国来说,是耕地保护的根本性措施。

《土地管理法》围绕土地用途管制,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

1、用途管制的基础是分类确立土地用途

《土地管理法》法第4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且规定“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实现用途管制的依据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总量、耕地保有量制定了控制目标,规定了下级规划应依据上一级规划编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规划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规划的控制指标,

二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城市、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3、实现土地用途管制的关键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通过审批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一是建立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预审制度。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土地管理部门要参与论证,对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按规定办理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是否得到落实等进行审查,并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依据。

二是把用地报批分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围外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围,为实施规划,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安排的建设用地,在依法审批后,由当地政府按项目提供用地。

三是把用地批准分为农用地转用批准和土地征用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按建设项目批准机关和城市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批准机关确定,土地征用批准权限按征用土地面积确定,均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批准权限在同级政府的,同时办理批准手续。

(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34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就是将优质耕地作为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建立的制度。

1、基本农田的含义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2、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主要容:

(一)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

(三)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调整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变相占用基本农田。

(四)禁止破坏和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六)基本农田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七)基本农田地力建设和环境保护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基本农田承包经营者,要采取措施,培肥地力,防止基本农田污染。

三、耕地保护责任制度。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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