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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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作者:段念

来源:《群文天地》2009年第07期

一、罗尔斯正义原则的内容

(一)罗尔斯社会正义的两条基本原则

社会正义的一般理念是使社会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分配趋向于公平合理,首先是保障每个人的平等的自由权利,以保证每个人在人格和尊严上的平等,不受侵犯;其次要给每个人以公平竞争的机会,以便促进人们通过自身的努力减少不平等的差别;最后,如果社会出现不平等,就必须把它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即一种不平等的后果必须对每个社会成员,尤其是对处于社会劣势地位者带来最大的利益。

罗尔斯社会正义的两条基本原则是:“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第一个原则适用于政治权利领域,它讲的是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适用于经济、社会权利领域,它讲的是民主原则。

(二)罗尔斯正义原则的优先规则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两个原则是按照“词典式”先后次序安排的,它包含两个优先规则。第一个优先规则(自由的优先性):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之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包括两种情况:(1)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所有人分享的完整的自由体系;(2)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第二个优先规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

二、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对构建和谐社会正义实现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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